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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洛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休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吉林农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箱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人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放弃入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人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孙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人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铃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

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 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佼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子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切奈者,根据《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子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研究生人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研究生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经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珠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基本学制加一年。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枝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 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未切妞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服两周末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十八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育林有徽育行吐部门备案。

二十九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吉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十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华业、结业与肄业

三十一条研究生在举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应当颁发肆业证书。 第三十五级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

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人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 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铁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 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杜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_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类;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 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一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受理研究生对取消人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提出的中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在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

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巧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占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日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107年9月1口起施行《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吉林农业大学 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当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特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德、智、沐全面发展的研究生及工作卓有成效的研究生干部和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分别授予“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称号。

第三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授予“三好研究生”称号。

1.思想品德好,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心国家大事,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学习好,热爱自己的专业,刻苦钻研业务,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成绩显著。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坚持经常的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刁惯,身体健康。

第四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除了基本上符合三好研究生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1.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作风正派.顾全大局,能勤勤恳恳为同学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工作卓有成效

3.有事同群众商量,代表群众的合理利益,反映正当要求,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办事公道。

4.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果好。

5.积极参加学术、文艺、体育活动,在活动中起积极带头作用。 第五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授予“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称号。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2.努力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在良好以上。

3.带头参加学校及研究生部组织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在活动中表现出色,成绩突出。

第六条评选办法

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部具体负责,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于部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的比例分别为研究生总数的4%、5%、6%。

第八条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由班级初评,研究生部审核。

第九条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随学校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条获得以上荣誉的研究生由学校授一予称号,发给证书,事迹材料装人本人档案。

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草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建没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一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X)5第2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乡气台我校实际情况,制汀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吉林农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沦,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附加处罚 第一节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子校纪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研究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人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研究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解除察看期后,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

原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研究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二节附加处罚

第八条受处分者,应同时附加下列处罚:

1.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获奖资格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各种资助、补助等资格;

2.学位授予按《吉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法规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等;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等;

3.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

4.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条例,未经批准组织成立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6.组织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迷信活动;

7.其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破坏社会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第十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无论司法和公安机关是否给予处罚,学校也要视其情节,依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侵害他人身体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各种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分别按本条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3.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拉偏架、主动参与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加重处分; 7.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打架造成伤害的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侵犯财产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有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一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5U元以上10l>元含1)))元)以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涉案价位超过1以川元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2.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子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200元(含200元7L)者,给一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盗窃者望风、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7.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和手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故愈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和通讯设施以及广播器材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收听、观看淫秽录音、录像、书画者,给一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收听、收看或为他人提供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音、录像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观看、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一子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卖淫、缥娟或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其他有损研究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凡使用任何方式和手段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I.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五节违反研究生社区管理规定和校园管理规定的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生社区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社区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人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I.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造成不良后果,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搜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公寓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请假,私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私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当事人责任自负,学校概不负责,并给予相应处分; 5.研究生就寝晚归,由门卫进行登记,经核实未请假累积达两次以上(含两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I)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8.研究生在寝室内,禁止存放或使用洒精炉、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电暖气、电热杯等禁用器具,私自存放或使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参与打麻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

社会公共秩序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l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子了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人校园,或违反学校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禁持有或私藏凶器和管制刀具,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刀具或凶器为他人所用,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子以下处分:

1.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子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子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者,给子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一与传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毕业论文试验、生产实践等全天性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每天按6学时计算。学期内旷课严重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累计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者,给r臀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60学时(含60学时)以下 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研究生社会实践每天按6学时计算;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按时间折合成学时数计算,不足1学时的按1学时计算。 第七节违反考核(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考试(考查)作弊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第二次作弊行为后果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弊行为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因考试采取给教师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找教师套题、改分、改卷者或威胁、恐吓教师及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到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节其他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子以卜处分:

1.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追回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自拆启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等,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替告以上处分;

4.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制作、传播汁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一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纪律处分的运用 第一节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2.在确凿的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仍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3.违纪后,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采取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再犯者;

5.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b.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7.涉外活动违纪者;

8.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款以上(含两款)者,合并处理,在较重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节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1.主动自首、主动承认违纪行为,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有立功、悔改表现者,可给予从轻处分; 2.过失违纪的;

3.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五章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节调查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取证与查实

1.研究生在校内违纪,山研究生部、保卫处、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导师及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调查过程要形成书面的调查笔录;

2.研究生在校外违纪,由保卫处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研究生部和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

3调查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研究生部和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周内召开院务会,提出对违纪研究生的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部:

第三十条对研究生进行纪律处分,要通过调查形成如下材料: 1.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 2.违纪研究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研究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7.研究生部拟处分意见的请示; 8.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其中1,5,7项为必备材料。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部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提出拟处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第三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研究生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由研究生部告知研究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研究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要经由校长力、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节听证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书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如本人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听证或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请求进行听证或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述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中述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将重新研究决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对听证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教育厅书面提出申诉。 第三节送达

第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听证报告须送达当事人,送达可采取如下

1.直接送达被处分研本生本人;

z.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 送达。 (】)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术直接送达给被处分研究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予其同住年家属签收。,被处分研究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据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研究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一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被处分研究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次翻过6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的违纪处分不能撤销。处分决定书原则上要记入受处分研究生本人档案,处分材料要记人学校文书档案。但对那些过失性的错误,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且悔改表现好、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有立功表现的研究生,经研究生本人审请,学院提出意见,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将处分材料装人研究生个人档案,只记人学校文书档案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并检查督促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条例自行废止。 吉林农业大学 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完成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完善教学份理制度,理顺管理秩序,特做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导师需在研究生入学时,认真填写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各项内容,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字之后,由学院统一送到研究生部。导师可以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对研究生培养计划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培养计划须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送交研究生部备案。

二、凡填写到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不得随意改动,以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修改的可在未下达本学期教学任务之前,由研究生异师写明改动原因,主管院长审核同意,交研究生部。

三、研究生导师在填写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安排时应参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填写,学位课应按二级学科开课。硕士学位研究生至少应修满32学分。如需开新课(我校以前没有开过的课程),应依照《研究生课程新课开课办法》执行。

四、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表安排的时间上课。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历、不得提前或延期结束课程,课程结束后,及时进行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将课程成绩报告单和试卷交到研究生部。需要写论文或综述的课程,原则上也应在开学后的一周内交齐。对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任课教师应及时通知研究生部和学生本人,以便安排补考。

五、公共课和跨学院、跨专业开设的公共课.如任果教师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上课,应提前两天向学院教学秘书递交由主管院长签字的请假条,然后有教学秘书交到研究生部。只为一个专业开设的专业课,应提前一天通知研究生部。

六、课程成绩考核 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习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得到相应的学分。考试采取笔试或笔试、口试相结合。考试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实验性课程、专题讲座和文献阅读等,任课教师在开课前说明,可以根据平时完成作业和学习情况评定成绩,专题讨论也可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评分。教学实践完成后,有关教研室对其工作进行评分外,还应写出评语放人学习档案。

七、同等学历和跨专业考人的研究生,入学后需由导师指定补修2-3门本专业大学本科科的主干课程,成绩必须及格,但不计学分。

八、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中所列的课程的考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中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开卷考试不按教师规定的时间交答卷者,则该门课程记为不及格。

九、课程考试一般在学期末进行,不足一学期课程的考试可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超过一学期以上的课程,也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试,并一次性取得学分。

十、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进行评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

十一、培养研究生的学院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在研究生全部学业结束时,要进行毕业鉴定。

十二、研究生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任务中途休学、退学的,学习时间满一年,成绩合格,可发肄业证书。 吉林农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学年评定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全面培养与管理,把经常性的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和阶段性小结有机地结合起来,检查督促和鉴定研究生一年来所取得的成绩,更好地学先进,找差距,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决定在研究生中开展学年评定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年评定的内容

1.学习、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和邓小平理论的情况;对坚持四项从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

2.是否关心国家大事,思想要求进步,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各级政府及学校提出的各项号召,表现如何。 3.学习目的、态度、学风及学习成绩情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在助研、助教、助管方而的表现;在学术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的表现。

4.在处理政治与业务、个人与集体关系方面的表现;能否关心集体,在参加学校和研究生各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由的表现。

5.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修养方面的表现。

6. 在参加各种劳动和完成研究生各项组织布置的任务方面的表现。

7.对于承担一定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能否努少为同学服务,工作尽职尽责,在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中的表现。_ 二、学年评定工作的步骤

1.组织领导:学年评定工作由研究生部党委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评定工作进行前由研究生部党委做好学年评定的动员工作,讲清目的、意义,明确方法步骤,提高研究生进行学年评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自我总结:每个研究生要按照学年评定的内容、写好个人总结,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自己一年来的成绩和进步,找出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朽而总结写好后交所在学科评定小组,经审查合格填写《研究生学年评定鉴定表》。 3.民主评议:以学科、专业研究生班为单位进行评定工作,首先由被评议人宣读自我总结,然后由本班成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要真实,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面客观地反映研究生一年来的综合表现,并如实填写民主评议表。

4.学科、导帅鉴定:由导师、学科对所培养的研究生,根据其一年来的表现写出书面评语。评语要一分为二,全面翔实。

5.验收存档:以上程序进行完后,交研究生部党委统一检查验收,对于形式不合格者要重新评定。验收合格后签属意见存档,作为中期考核、评优、毕业鉴定和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三、学年评定工作的要求

1.学年评定是研究生进行自我教育的有效形式。因此,每个研究生要认清评定上作的意义、目的,认真参加

评定工作:各级组织要切实抓好评定上作的每个环节,不要流于形式,走过场。

2.无论是个人总结还是民主评议,要力求准确具体,避免千篇一律,既要肯定成绩,将一年来的收获、进步和受到的各种表彰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语中,又要将错误和不足说清楚,找出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3.凡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都要认真参加评定工作。对于确因事因病和外出调研没能按时参加评定的,事后还要补上。同时,也希望各学科、

导师积极配合研究生部共同做好评定工作。

4.在学年评定工作中要注意抓好典型,将学年评定同评选“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广大研究生成为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 吉林农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注册与请销假的暂行规定 一、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的学籍。学籍变动的研究生暂缓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请假

研究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和中诸,并写清请假原由及期限。

研究生在授课阶段请事假要经各任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事假一学期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因公(外出调研或实习)请假,在授课阶段须经各任课老师、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在论文阶段请假须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因公请假每次最长为二个月,超过准假期限者,需通过各种方式向研究生部办理续假手续,回来后补假,方可生效。在授课阶段因公请假、缺课超过该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研究生因病请假,要有正式诊断书,病假一学期累计超过一全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研究生未经请假、续假和准假,擅自离校,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销假研究生需按请假批准期限办理销假手续,如不及时销假,超假日数按擅自离校日数来处理。

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一、研究生宿舍是供研究生就寝、休息的地方,大家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二、每个研究生都应遵守作息时间,就寝时间不应晚于22点30分二宿舍内严禁大声喧哗,禁止因个人习惯影响大家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三、研究生应搞好个人及公共卫生,寝室内物品要摆放整齐,每日应打扫好室内及对应走廊的卫生,垃圾要倒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向水池内乱倒脏物。

四、树立安全意识,注意保管好个人物品,应随身佩带寝室钥匙,出门要关灯、锁好门。

五、注意保管和使用寝室内的备品,如破损要做力所能及的修理,丢失损坏物品要按价赔偿,毕业离校时应保持备品完好。

六、不许在寝室内跳舞、举行聚会、聚餐等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接待客人或朋友应尽可能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七、注意安全用电,寝室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等违章电器,一经发现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八、严禁外来人员的寝室内住宿,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说明并到宿舍门卫登记,不登记而私自留宿者,追究留宿研究生的责任。 九、禁止在寝室内吸烟。

吉林农业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毕业研究生,均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可同时向两个一单位申诗

学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中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等申请学位按另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条件和资格审查 1.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毕业研究生,均可向丁纪校学位评定妥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学位。)

2.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的要求,通过学位课程和其他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实践环节和提出学位论文。 第六条申请、审查程序

硕士生的毕业答辩、学位申请同时进行。硕士生在完成论文后,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学位中清材料,经导师推荐,所在学科同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核,合格者方可同意申请,准予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一般在答辩前两个月完成。

第七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和有关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较好的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使用一门外国语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一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沦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硕士生应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至少修满33学分

规定考试的课程中,有二门不及格或一门补考仍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对跨专业和同等学力申请者,需补修本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3-5门),且成绩合格。

4.实践教育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及其他实践要求。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其基本要求是:

1.理论与实际结合,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实践价值或理论意义。 2.论文工作应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

3.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立或新见解。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4.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5.能够较好的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6. 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确定论文题目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2学期(l学年)。

7.论文必须语句通顺,逻辑严谨,数据可靠,图表清晰。准确的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的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在答辩前2个月将论文提交指睁教师审阅,经院学位分委员会资格审查合格后,在答辩前1个月对硕士学位论文组织评审。评阅人由学科专业提名,经院、校报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分委员会在答辩前1个月为学位申请者聘请2位与论文工作有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并组织论文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是校外一单位的专

家。评阅人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可进行答辩表示明确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阅人中有1人的评语持否定意见时,可增聘1人,如有2人持否定意见,则不能答辩。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过指导研究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其中必须至少有1名外单位的专家。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_

答辩委员会没专业秘书妇名,负责答辩过程中的材料整理等工作,由本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或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兼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公正合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答辩前认真审阅论文,并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如认为申请者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土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按一有关规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论文答辩要公开进行(保密专业除外),有详细记录。 第四章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受到“记过”以上(不含记过)处分者;

3.在课程考试和沦文工作中弄虚作伪等情节严重者; 4.有其他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五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位中请人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口、门数和博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3.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及论文评阅人名单; 4.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7.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8.审核新增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资格; 9.审定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10.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1.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项;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分委员会履行以上1、2、3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2-3。成员应当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I主席和有关专家、教授组。原则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委员由学校确定,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以学院或授予学位的学科为单位,由7-11人组成。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或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人选由学院提名,在副教授以上人员中遴选产生(具有博士点的学位分委员会绝大多数应具有教授职称),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校、院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情况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学位获得者由我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一津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听,可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子学位后,即可发放。授予博士学位名单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在本单位公布,实行3个月的异议期,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上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者,均由学位办公室建立学位档案,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己授予的学位,又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者,有权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以上条款,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洛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休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吉林农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箱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人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放弃入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人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孙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人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铃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

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 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佼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子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切奈者,根据《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子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研究生人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研究生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经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珠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基本学制加一年。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枝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 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未切妞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服两周末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十八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育林有徽育行吐部门备案。

二十九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吉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十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华业、结业与肄业

三十一条研究生在举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应当颁发肆业证书。 第三十五级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

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人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 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铁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 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杜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_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类;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 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一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受理研究生对取消人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提出的中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在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

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巧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占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日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107年9月1口起施行《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吉林农业大学 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当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特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德、智、沐全面发展的研究生及工作卓有成效的研究生干部和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分别授予“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称号。

第三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授予“三好研究生”称号。

1.思想品德好,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心国家大事,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学习好,热爱自己的专业,刻苦钻研业务,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成绩显著。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坚持经常的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刁惯,身体健康。

第四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除了基本上符合三好研究生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1.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作风正派.顾全大局,能勤勤恳恳为同学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工作卓有成效

3.有事同群众商量,代表群众的合理利益,反映正当要求,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办事公道。

4.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果好。

5.积极参加学术、文艺、体育活动,在活动中起积极带头作用。 第五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授予“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称号。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2.努力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在良好以上。

3.带头参加学校及研究生部组织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在活动中表现出色,成绩突出。

第六条评选办法

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部具体负责,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于部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的比例分别为研究生总数的4%、5%、6%。

第八条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由班级初评,研究生部审核。

第九条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随学校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条获得以上荣誉的研究生由学校授一予称号,发给证书,事迹材料装人本人档案。

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草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建没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一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X)5第2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乡气台我校实际情况,制汀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吉林农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沦,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附加处罚 第一节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子校纪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研究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人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研究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解除察看期后,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

原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研究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二节附加处罚

第八条受处分者,应同时附加下列处罚:

1.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获奖资格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各种资助、补助等资格;

2.学位授予按《吉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法规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等;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等;

3.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

4.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条例,未经批准组织成立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6.组织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迷信活动;

7.其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破坏社会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第十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无论司法和公安机关是否给予处罚,学校也要视其情节,依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侵害他人身体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各种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分别按本条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3.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拉偏架、主动参与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加重处分; 7.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打架造成伤害的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侵犯财产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有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一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5U元以上10l>元含1)))元)以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涉案价位超过1以川元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2.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子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200元(含200元7L)者,给一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盗窃者望风、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7.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和手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故愈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和通讯设施以及广播器材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收听、观看淫秽录音、录像、书画者,给一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收听、收看或为他人提供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音、录像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观看、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一子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卖淫、缥娟或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其他有损研究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凡使用任何方式和手段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I.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五节违反研究生社区管理规定和校园管理规定的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生社区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社区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人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I.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造成不良后果,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搜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公寓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请假,私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私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当事人责任自负,学校概不负责,并给予相应处分; 5.研究生就寝晚归,由门卫进行登记,经核实未请假累积达两次以上(含两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I)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8.研究生在寝室内,禁止存放或使用洒精炉、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电暖气、电热杯等禁用器具,私自存放或使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参与打麻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

社会公共秩序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l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子了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人校园,或违反学校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禁持有或私藏凶器和管制刀具,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刀具或凶器为他人所用,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子以下处分:

1.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子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子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者,给子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一与传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毕业论文试验、生产实践等全天性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每天按6学时计算。学期内旷课严重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累计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者,给r臀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60学时(含60学时)以下 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研究生社会实践每天按6学时计算;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按时间折合成学时数计算,不足1学时的按1学时计算。 第七节违反考核(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考试(考查)作弊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第二次作弊行为后果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弊行为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因考试采取给教师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找教师套题、改分、改卷者或威胁、恐吓教师及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到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节其他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子以卜处分:

1.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追回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自拆启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等,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替告以上处分;

4.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制作、传播汁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一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纪律处分的运用 第一节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2.在确凿的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仍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3.违纪后,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采取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再犯者;

5.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b.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7.涉外活动违纪者;

8.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款以上(含两款)者,合并处理,在较重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节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1.主动自首、主动承认违纪行为,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有立功、悔改表现者,可给予从轻处分; 2.过失违纪的;

3.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五章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节调查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取证与查实

1.研究生在校内违纪,山研究生部、保卫处、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导师及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调查过程要形成书面的调查笔录;

2.研究生在校外违纪,由保卫处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研究生部和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

3调查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研究生部和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周内召开院务会,提出对违纪研究生的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部:

第三十条对研究生进行纪律处分,要通过调查形成如下材料: 1.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 2.违纪研究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研究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7.研究生部拟处分意见的请示; 8.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其中1,5,7项为必备材料。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部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提出拟处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第三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研究生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由研究生部告知研究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研究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要经由校长力、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节听证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书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如本人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听证或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请求进行听证或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述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中述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将重新研究决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对听证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教育厅书面提出申诉。 第三节送达

第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听证报告须送达当事人,送达可采取如下

1.直接送达被处分研本生本人;

z.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 送达。 (】)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术直接送达给被处分研究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予其同住年家属签收。,被处分研究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据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研究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一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被处分研究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次翻过6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的违纪处分不能撤销。处分决定书原则上要记入受处分研究生本人档案,处分材料要记人学校文书档案。但对那些过失性的错误,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且悔改表现好、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有立功表现的研究生,经研究生本人审请,学院提出意见,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将处分材料装人研究生个人档案,只记人学校文书档案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并检查督促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条例自行废止。 吉林农业大学 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完成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完善教学份理制度,理顺管理秩序,特做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导师需在研究生入学时,认真填写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各项内容,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字之后,由学院统一送到研究生部。导师可以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对研究生培养计划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培养计划须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送交研究生部备案。

二、凡填写到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不得随意改动,以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修改的可在未下达本学期教学任务之前,由研究生异师写明改动原因,主管院长审核同意,交研究生部。

三、研究生导师在填写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安排时应参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填写,学位课应按二级学科开课。硕士学位研究生至少应修满32学分。如需开新课(我校以前没有开过的课程),应依照《研究生课程新课开课办法》执行。

四、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表安排的时间上课。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历、不得提前或延期结束课程,课程结束后,及时进行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将课程成绩报告单和试卷交到研究生部。需要写论文或综述的课程,原则上也应在开学后的一周内交齐。对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任课教师应及时通知研究生部和学生本人,以便安排补考。

五、公共课和跨学院、跨专业开设的公共课.如任果教师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上课,应提前两天向学院教学秘书递交由主管院长签字的请假条,然后有教学秘书交到研究生部。只为一个专业开设的专业课,应提前一天通知研究生部。

六、课程成绩考核 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习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得到相应的学分。考试采取笔试或笔试、口试相结合。考试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实验性课程、专题讲座和文献阅读等,任课教师在开课前说明,可以根据平时完成作业和学习情况评定成绩,专题讨论也可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评分。教学实践完成后,有关教研室对其工作进行评分外,还应写出评语放人学习档案。

七、同等学历和跨专业考人的研究生,入学后需由导师指定补修2-3门本专业大学本科科的主干课程,成绩必须及格,但不计学分。

八、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中所列的课程的考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中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开卷考试不按教师规定的时间交答卷者,则该门课程记为不及格。

九、课程考试一般在学期末进行,不足一学期课程的考试可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超过一学期以上的课程,也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试,并一次性取得学分。

十、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进行评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

十一、培养研究生的学院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在研究生全部学业结束时,要进行毕业鉴定。

十二、研究生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任务中途休学、退学的,学习时间满一年,成绩合格,可发肄业证书。 吉林农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学年评定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全面培养与管理,把经常性的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和阶段性小结有机地结合起来,检查督促和鉴定研究生一年来所取得的成绩,更好地学先进,找差距,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决定在研究生中开展学年评定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年评定的内容

1.学习、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和邓小平理论的情况;对坚持四项从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

2.是否关心国家大事,思想要求进步,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各级政府及学校提出的各项号召,表现如何。 3.学习目的、态度、学风及学习成绩情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在助研、助教、助管方而的表现;在学术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的表现。

4.在处理政治与业务、个人与集体关系方面的表现;能否关心集体,在参加学校和研究生各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由的表现。

5.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修养方面的表现。

6. 在参加各种劳动和完成研究生各项组织布置的任务方面的表现。

7.对于承担一定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能否努少为同学服务,工作尽职尽责,在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中的表现。_ 二、学年评定工作的步骤

1.组织领导:学年评定工作由研究生部党委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评定工作进行前由研究生部党委做好学年评定的动员工作,讲清目的、意义,明确方法步骤,提高研究生进行学年评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自我总结:每个研究生要按照学年评定的内容、写好个人总结,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自己一年来的成绩和进步,找出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朽而总结写好后交所在学科评定小组,经审查合格填写《研究生学年评定鉴定表》。 3.民主评议:以学科、专业研究生班为单位进行评定工作,首先由被评议人宣读自我总结,然后由本班成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要真实,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面客观地反映研究生一年来的综合表现,并如实填写民主评议表。

4.学科、导帅鉴定:由导师、学科对所培养的研究生,根据其一年来的表现写出书面评语。评语要一分为二,全面翔实。

5.验收存档:以上程序进行完后,交研究生部党委统一检查验收,对于形式不合格者要重新评定。验收合格后签属意见存档,作为中期考核、评优、毕业鉴定和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三、学年评定工作的要求

1.学年评定是研究生进行自我教育的有效形式。因此,每个研究生要认清评定上作的意义、目的,认真参加

评定工作:各级组织要切实抓好评定上作的每个环节,不要流于形式,走过场。

2.无论是个人总结还是民主评议,要力求准确具体,避免千篇一律,既要肯定成绩,将一年来的收获、进步和受到的各种表彰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语中,又要将错误和不足说清楚,找出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3.凡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都要认真参加评定工作。对于确因事因病和外出调研没能按时参加评定的,事后还要补上。同时,也希望各学科、

导师积极配合研究生部共同做好评定工作。

4.在学年评定工作中要注意抓好典型,将学年评定同评选“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广大研究生成为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 吉林农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注册与请销假的暂行规定 一、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的学籍。学籍变动的研究生暂缓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请假

研究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和中诸,并写清请假原由及期限。

研究生在授课阶段请事假要经各任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事假一学期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因公(外出调研或实习)请假,在授课阶段须经各任课老师、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在论文阶段请假须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因公请假每次最长为二个月,超过准假期限者,需通过各种方式向研究生部办理续假手续,回来后补假,方可生效。在授课阶段因公请假、缺课超过该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研究生因病请假,要有正式诊断书,病假一学期累计超过一全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研究生未经请假、续假和准假,擅自离校,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销假研究生需按请假批准期限办理销假手续,如不及时销假,超假日数按擅自离校日数来处理。

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一、研究生宿舍是供研究生就寝、休息的地方,大家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二、每个研究生都应遵守作息时间,就寝时间不应晚于22点30分二宿舍内严禁大声喧哗,禁止因个人习惯影响大家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三、研究生应搞好个人及公共卫生,寝室内物品要摆放整齐,每日应打扫好室内及对应走廊的卫生,垃圾要倒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向水池内乱倒脏物。

四、树立安全意识,注意保管好个人物品,应随身佩带寝室钥匙,出门要关灯、锁好门。

五、注意保管和使用寝室内的备品,如破损要做力所能及的修理,丢失损坏物品要按价赔偿,毕业离校时应保持备品完好。

六、不许在寝室内跳舞、举行聚会、聚餐等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接待客人或朋友应尽可能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七、注意安全用电,寝室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等违章电器,一经发现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八、严禁外来人员的寝室内住宿,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说明并到宿舍门卫登记,不登记而私自留宿者,追究留宿研究生的责任。 九、禁止在寝室内吸烟。

吉林农业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毕业研究生,均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可同时向两个一单位申诗

学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中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等申请学位按另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条件和资格审查 1.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毕业研究生,均可向丁纪校学位评定妥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学位。)

2.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的要求,通过学位课程和其他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实践环节和提出学位论文。 第六条申请、审查程序

硕士生的毕业答辩、学位申请同时进行。硕士生在完成论文后,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学位中清材料,经导师推荐,所在学科同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核,合格者方可同意申请,准予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一般在答辩前两个月完成。

第七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和有关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较好的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使用一门外国语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一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沦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硕士生应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至少修满33学分

规定考试的课程中,有二门不及格或一门补考仍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对跨专业和同等学力申请者,需补修本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3-5门),且成绩合格。

4.实践教育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及其他实践要求。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其基本要求是:

1.理论与实际结合,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实践价值或理论意义。 2.论文工作应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

3.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立或新见解。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4.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5.能够较好的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6. 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确定论文题目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2学期(l学年)。

7.论文必须语句通顺,逻辑严谨,数据可靠,图表清晰。准确的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的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在答辩前2个月将论文提交指睁教师审阅,经院学位分委员会资格审查合格后,在答辩前1个月对硕士学位论文组织评审。评阅人由学科专业提名,经院、校报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分委员会在答辩前1个月为学位申请者聘请2位与论文工作有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并组织论文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是校外一单位的专

家。评阅人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可进行答辩表示明确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阅人中有1人的评语持否定意见时,可增聘1人,如有2人持否定意见,则不能答辩。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过指导研究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其中必须至少有1名外单位的专家。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_

答辩委员会没专业秘书妇名,负责答辩过程中的材料整理等工作,由本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或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兼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公正合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答辩前认真审阅论文,并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如认为申请者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土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按一有关规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论文答辩要公开进行(保密专业除外),有详细记录。 第四章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受到“记过”以上(不含记过)处分者;

3.在课程考试和沦文工作中弄虚作伪等情节严重者; 4.有其他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五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位中请人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口、门数和博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3.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及论文评阅人名单; 4.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7.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8.审核新增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资格; 9.审定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10.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1.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项;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分委员会履行以上1、2、3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2-3。成员应当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I主席和有关专家、教授组。原则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委员由学校确定,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以学院或授予学位的学科为单位,由7-11人组成。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或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人选由学院提名,在副教授以上人员中遴选产生(具有博士点的学位分委员会绝大多数应具有教授职称),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校、院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情况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学位获得者由我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一津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听,可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子学位后,即可发放。授予博士学位名单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在本单位公布,实行3个月的异议期,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上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者,均由学位办公室建立学位档案,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己授予的学位,又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者,有权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以上条款,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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