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云南李昌奎案再审理由

2011年07月13日17:44东方法眼曹鹏6444人次浏览评论9条字号:T|T

核心提示:李昌奎案事实、证据、程序等等方面均未发现不实或不法情形,故再审的可能理由只有一个量刑不当。 另,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也会影响被害人亲属诉求的实现。

案件材料: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

事实及证据部分请看上述材料,兹将判决结果摘要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所以处死刑。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2010年7月15日)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无视国法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受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故终审判决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3月4日)

该案一经媒体披露,舆论哗然。视野所及,喊杀声汹涌澎湃,主流意见和被害人亲属一致要求再审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据说只有李昌奎立即死掉才是正义的。

我不敢肯定“李昌奎死=正义“,但看了满天飞的评论,忍不住想点评点评。鉴于功力尚浅,尚未有较完整分析,暂且个别列举一下:

“腾讯微博认证的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援助律师 @李方平律师认为:二审开庭云南高院没有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再审的理由。”

【评】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二审开庭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近亲属只有作为证人、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申诉的时候才可能参加诉讼,否则只能坐旁听席,这不需要法院通知吧?

同样的错误张显在药家鑫案二审时也提出过,但张非律师不予计较,李方平律师以此理由向被害人提供援助有失专业水准。

还有人找到另一个“程序违法”,说是二审判决书没有送达给被害人家属。虽说实践中有的法院也给送,不就多打一份的事儿么,但以此为由要求再审就太苍白无力了。

“他的行为比药家鑫更残忍,药也自首都判死了,他为什么还活着?!”

【评】这是我见到最多的,最响亮的一种观点了,从“赛家鑫”这种称谓也看得出。人们基于公平的观念,把李昌奎和药家鑫相提并论,通过对比举轻明重,自然就问出上述问题。貌似也是受了“判例法”思想的影响。

但就没人注意到,药家鑫案定谳的时候,李昌奎案早就终审了吗,也就是说李案在先药案在后。即使是判例法,也应该是遵循“先”例,判药家鑫不死,有木有?再者,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允许“以今非古” 。这种意见我在云南何鹏案中也说过。

“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评】这话据说是张显的名言,他用来说药家鑫的,现在被用到李昌奎身上。我觉得这话就是要引向一个大问题:死刑存废,问题太大了不好说也说不好,我放弃讨论它,承认废除死刑是趋势。但也认识到立法上废除死刑只能作为远期目标,而司法上逐步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则就是当下要做的,也就是最高院说的“少杀慎杀”。只要(立法上)还有死刑存在,某某某就该享受此待遇,这种思路显然堵上了司法废死的渐进之路。

“让云南高院 主审此案的法官做一个换位思考,如果你的亲属遇到这样的情况,请问你怎么判。”

【评】这种声音也不少,但很无聊的说。我的回应是:若是如此,法官应当回避。

作者:曹鹏责任编辑:曹鹏

2011年07月13日17:44东方法眼曹鹏6444人次浏览评论9条字号:T|T

核心提示:李昌奎案事实、证据、程序等等方面均未发现不实或不法情形,故再审的可能理由只有一个量刑不当。 另,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也会影响被害人亲属诉求的实现。

案件材料: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

事实及证据部分请看上述材料,兹将判决结果摘要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所以处死刑。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2010年7月15日)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无视国法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受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故终审判决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3月4日)

该案一经媒体披露,舆论哗然。视野所及,喊杀声汹涌澎湃,主流意见和被害人亲属一致要求再审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据说只有李昌奎立即死掉才是正义的。

我不敢肯定“李昌奎死=正义“,但看了满天飞的评论,忍不住想点评点评。鉴于功力尚浅,尚未有较完整分析,暂且个别列举一下:

“腾讯微博认证的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援助律师 @李方平律师认为:二审开庭云南高院没有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再审的理由。”

【评】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二审开庭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近亲属只有作为证人、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申诉的时候才可能参加诉讼,否则只能坐旁听席,这不需要法院通知吧?

同样的错误张显在药家鑫案二审时也提出过,但张非律师不予计较,李方平律师以此理由向被害人提供援助有失专业水准。

还有人找到另一个“程序违法”,说是二审判决书没有送达给被害人家属。虽说实践中有的法院也给送,不就多打一份的事儿么,但以此为由要求再审就太苍白无力了。

“他的行为比药家鑫更残忍,药也自首都判死了,他为什么还活着?!”

【评】这是我见到最多的,最响亮的一种观点了,从“赛家鑫”这种称谓也看得出。人们基于公平的观念,把李昌奎和药家鑫相提并论,通过对比举轻明重,自然就问出上述问题。貌似也是受了“判例法”思想的影响。

但就没人注意到,药家鑫案定谳的时候,李昌奎案早就终审了吗,也就是说李案在先药案在后。即使是判例法,也应该是遵循“先”例,判药家鑫不死,有木有?再者,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允许“以今非古” 。这种意见我在云南何鹏案中也说过。

“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评】这话据说是张显的名言,他用来说药家鑫的,现在被用到李昌奎身上。我觉得这话就是要引向一个大问题:死刑存废,问题太大了不好说也说不好,我放弃讨论它,承认废除死刑是趋势。但也认识到立法上废除死刑只能作为远期目标,而司法上逐步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则就是当下要做的,也就是最高院说的“少杀慎杀”。只要(立法上)还有死刑存在,某某某就该享受此待遇,这种思路显然堵上了司法废死的渐进之路。

“让云南高院 主审此案的法官做一个换位思考,如果你的亲属遇到这样的情况,请问你怎么判。”

【评】这种声音也不少,但很无聊的说。我的回应是:若是如此,法官应当回避。

作者:曹鹏责任编辑: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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