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材料

全国2015年起实施的新法规一览

2015年1月1日起,一批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其中有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惩治力度大大加强,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新《环境保护法》出台

环保执法人员有查封扣押权力

新《环境保护法》历经3年多全面修订,今天起终于正式施行了。这是中国环境领域“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修订,也是一次相当彻底的修订,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两条规定,其余全部做了修改,还新增了23条规定。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新环保法还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法之一,其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住建领域违法违规举报

住建违法举报60个工作日办结

住建部对外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予以处理。举报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取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

中组部、人社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高考加分新规

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加分被取消

《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课程)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中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只保留“烈士子女”等5类加分项目。

未成年人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新《预算法》出台

预算公开 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预算法》,这是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法相比,新预算法突显未来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增加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部分“开闸”地方发债、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这部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写入立法宗旨的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是将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被监督对象,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对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过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新预算法的实施将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三项铁路新规”

K字头及以上列车车票实名制

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首次明确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

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汽车4S店垄断维修模式将被打破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来有可能可以在普通修理厂用更低的成本享受与4S店一样的维修服务。2015年起所有上市新车必须公开维修技术资料,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向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

柴油车排放新标准

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的公告》中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台

打车不允许携带宠物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乘客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原来罚款最高1万元现升至2万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出台

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银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2014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对资产公司集团综合经营及集团管控从监管制度上进行了规范。《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强调,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定期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内部交

易的复杂程度,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办法》明确,资产公司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要求,其中,资产公司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资产公司母公司、附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附属非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银监会相关并表监管的资本监管要求,附属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分业并表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出台

外资银行准入门槛降低

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核心是开放,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更低了。原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不仅需要三年以上的开业年限,还要求前两年连续盈利。而根据新条例,开业年限要求已经由三年以上改为一年以上,而且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资银行的一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行在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修改后的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去掉了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

同时,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央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

多数央企负责人降薪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从2015年正式实行。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适用企业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央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是要下降的,有的企业负责人下降幅度可能还比较大,但不是简单“一刀切”。

个人从两大交易所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明确了这一征收政策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全国2014年起实施的新法规一览 2014年,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与此前执行的休假方案相比,新休假政策最大的不同是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从新年第一天起,如果乘坐动车组列车时抽烟,将会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你持有国外的股票吗?你在国外买了房子吗?……2014年1月1日起,这些都需要按规定申报了。

中央

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单独二孩政策将启动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4年,各省区市将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国务院下发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与此前执行的休假方案相比,新休假政策最大的不同是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春节长假从大年初一到初七;不再实行拼假式的小长假,因此2013年元旦将只休一天。假日总量与之前没有变化,均为11天。

新修改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指出,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

三)”。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公布的《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指出,2014年春节从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这就意味着,除夕将被“踢”出春假长假“序列”,也不再具有法定假日的身份。

国庆长假得到保留,即从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公众最“吐槽”的拼假式小长假的休假模式在新休假政策中得到调整。此前国家假日办公布三套休假方案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其中方案C提出,小长假各放假一天,逢周二、周四时,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3天小长假;逢周六、周日时周一补休。2014年元旦、清明、中秋、端午、劳动节三个小长假也体现了这一方案的内容,即除元旦外,四个假日均实行与周末连休或者补休的政策,因此这四个假期均能分别实现三天小长假。但是由于2014年的元旦是星期三,因此这一天将不“拼假”,仅休1月1日一天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1月25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布。《条例》表示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2014年是该政策实施首年,有分析认为这一年起一般性公务员将彻底告别公务车。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一类会议费提至每天660元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9月23日联合对外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和改进会风。

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其中,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新办法改进了会议形式,要求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新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乘动车抽烟最高可罚2000元

随着动车组列车开行的不断增多,吸烟逼停动车的事件时有发生,从新年第一天起,如果乘坐动车组列车时抽烟,将会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1月1日开始,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与2005年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相比,《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二是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增加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四是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规定;五是完善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

《条例》中,特别加入了对动车组内禁烟的限定。该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明确规定了16项禁止实施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其中,2014年1月1日起,动车上将出现“天价烟”:抽一支烟将面临最高2000元罚款。

另外,对于违反新条例中规定的16项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拦截列车,在铁路线上行走、放置障碍物,拆盗、损毁铁路相关设施、安全标志,钻车、扒车、跳车,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强行乘坐或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等,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电梯坏了物业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说,质检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法配套法规制度。

支树平在22日召开的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特种设备安全法新增加了对经营环节的监管,确立了召回、报废及可追溯制度,形成了完整的监管链条。对

这些新的制度,质检部门要加快配套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建设,搞好衔接。

与此同时,各级质检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应急演练,落实主体责任;特别要严格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既要严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更要严查质检系统内部的失职渎职行为。

支树平说,质检部门要不断探索按设备、按单位、按地区实施监管的新举措,突出对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涉及民生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重点监管,切实把监管重点放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领域上来。

此外,支树平提出,质检部门在强化安全监管的同时,要通过推进节能技术应用及工程示范等措施,全面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的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监测节能机制,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符合最高院要求的生效判决书都要上网公

今后符合最高院要求的生效判决书都要上网公开,判决书公开之后带来的诸如如何界定当事人隐私、刑事案件判决书中证人如何保护的问题都亟待解决。据悉,法院还将在查找判决书上网“风险点”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市高院也正在落实判决书全部上网的相关细则。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按照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法院判决书将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届时,社会关注的判决书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贪官的判决书是否全部上网公开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悉,法院还将在查找判决书上网“风险点”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 据市一中院审管办副主任姚明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市一中院已经着手准备所有判决书上网的工作。姚主任说,仅市一中院每年审理的民、刑、行政等案件就多达两万余件,也就是说产生的判决书每年要有两万多个。过去商事案件基本能够做到除去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之外,全部上网公开。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由于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被告人的名誉等内容,基本是有选择性地上网公开,上网比例并不是很大。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要求,2014年1月1日之后,仅市一中院应该上网公开的判决书就有1.4万份左右,占到所有生效判决的3/4以上。

姚主任告诉记者,最高院判决书全部公开给基层法院带来的新变化是过去上网公开的判决书要经过院里的审批,今后是法官申请不上网公开的判决书要说明理由并经过审批。过去是法官在开庭时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生效判决书上网公开,当事人不同意就不上网。而今后符合最高院要求的生效判决书都要上网公开,所以判决书公开之后带来的诸如如何界定当事人隐私、刑事案件判决书中证人如何保护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规范法医临床鉴定

司法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告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目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在标准施行前,分期分批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确保每一个法医临床鉴定人都能熟悉掌握标准的基本内容、规范要求和具体尺度,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

通知还要求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标准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该办法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食药监管总局成立后,对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将暂行办法中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承担。从工作实际出发,对案情重大、复杂等需要提交总局研究确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议承担。同时,规定总局在法制司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项列支。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明确定期安全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日前公布消息称,为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质检总局日前出台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规定》要求,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个人海外金融资产2014年起申报

你持有国外的股票吗?你在国外买了房子吗?你在国外有贷款吗?……从2014年1月1日起,这些都需要按规定申报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近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新增一条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在海外配置资产和移民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一些投资移民项目本身就是直接的投资理财行为。比如香港投资定居项目,需要投资1000万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证券等金融产品。按照新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这1000万港元的金融资产必须向外汇局申报。此外,还有一些内地居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美股和港股的投资,或者购买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基金、理财产品,按照规定,这些资产也都要申报。

办法对资产申报范围做了具体规定。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的范围包括,中国居民在境外的股票、债券、存款、理财产品、贷款等金融资产和负债,而投资移民资金也在此申报之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将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公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无法律法规可依的状态即将终结。

《条例》共分五章四十四条,注重源头控制、合理布局,统筹兼顾污染防治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双重目标;坚持分类管理、明确责任,针对不同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提出不同的环保要求,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

《条例》明确,以下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法律责任方面,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养老机构一律凭新证

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民政部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通知要求2014年起,全国所有养老机构一律凭新的许可证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通知公布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式样。通知指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法定证明,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凡在此之后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均需向其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而在此之前经批准设立,但无需取得相关设立或者设置批准证书或者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旧式证书的,均须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养老机构一律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2014年将公开

财政部日前对已执行了12年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为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部门决算信息质量,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制度基础。

按照《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

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此外,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通过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完税证明样式全国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完税证明各税种通用,样式全国统一。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范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肯定了征缴信息化的发展成果;统一了税收票证具体式样和尺寸;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并对业务风险环节做了岗位分设要求;简并了票种,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增设了各税种通用的税收完税证明;从制度上支持了各种税收票证的“一票多税”填开。

办法从税收票证对于征纳双方的双重基本功能出发,将税收票证的定义界定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和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明确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办法另一个新意在于税收完税证明的设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票证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基于现实需要,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

造成文物及文物场景损坏的,依法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严禁暴力威胁、中断供水、停职开除手段

从2014年起,在新疆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对外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据记者了解,这一备受新疆广大群众瞩目、涉及民生的地方政府规章从组织起草到批准、发布历时一年半终于顺利发布实施,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先后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还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征集社会公众、被征收人、律师、专家学者、征收部门的意见。《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对新疆建设发展中房屋征收工作起到积极的规范、引导作用。

《实施办法》对征收补偿焦点问题的处理上凸显了几大亮点:严格确定征收范围,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用地不得用于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其中,旧城区改建项目在未完成补偿安置之前不得批准实施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以及与登记不符的房屋,确定了核实认定标准和补偿安置原则;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委员会由自治区统一组建,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的公平、公正及权威;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作出强制性规定,只

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才能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0%以上,签约协议才能生效,由征收部门组织搬迁;达不到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停止执行,此举无疑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最大化,旧城区改建与否最终由群众说了算;明确了住宅征收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确保被征收人不因房屋征收而降低居住使用条件;建立房屋征收咨询性评估制度,在拟定补偿方案前,由征收部门委托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咨询性评估,测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金额;对临时建筑、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的补偿、政府奖励和补助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小房大院的补偿、城中村的补偿作出规定。另外,办法还细化了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增强了可执行性和操作性。

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 材料汇总

荒地小学法律宣传领导小组 2015年1月

全国2015年起实施的新法规一览

2015年1月1日起,一批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其中有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惩治力度大大加强,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新《环境保护法》出台

环保执法人员有查封扣押权力

新《环境保护法》历经3年多全面修订,今天起终于正式施行了。这是中国环境领域“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修订,也是一次相当彻底的修订,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两条规定,其余全部做了修改,还新增了23条规定。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新环保法还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法之一,其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住建领域违法违规举报

住建违法举报60个工作日办结

住建部对外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予以处理。举报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取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

中组部、人社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高考加分新规

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加分被取消

《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课程)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中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只保留“烈士子女”等5类加分项目。

未成年人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新《预算法》出台

预算公开 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预算法》,这是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法相比,新预算法突显未来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增加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部分“开闸”地方发债、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这部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写入立法宗旨的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是将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被监督对象,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对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过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新预算法的实施将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三项铁路新规”

K字头及以上列车车票实名制

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首次明确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

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汽车4S店垄断维修模式将被打破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来有可能可以在普通修理厂用更低的成本享受与4S店一样的维修服务。2015年起所有上市新车必须公开维修技术资料,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向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

柴油车排放新标准

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的公告》中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台

打车不允许携带宠物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乘客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原来罚款最高1万元现升至2万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出台

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银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2014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对资产公司集团综合经营及集团管控从监管制度上进行了规范。《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强调,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定期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内部交

易的复杂程度,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办法》明确,资产公司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要求,其中,资产公司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资产公司母公司、附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附属非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银监会相关并表监管的资本监管要求,附属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分业并表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出台

外资银行准入门槛降低

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核心是开放,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更低了。原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不仅需要三年以上的开业年限,还要求前两年连续盈利。而根据新条例,开业年限要求已经由三年以上改为一年以上,而且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资银行的一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行在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修改后的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去掉了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

同时,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央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

多数央企负责人降薪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从2015年正式实行。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适用企业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央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是要下降的,有的企业负责人下降幅度可能还比较大,但不是简单“一刀切”。

个人从两大交易所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明确了这一征收政策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全国2014年起实施的新法规一览 2014年,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与此前执行的休假方案相比,新休假政策最大的不同是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从新年第一天起,如果乘坐动车组列车时抽烟,将会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你持有国外的股票吗?你在国外买了房子吗?……2014年1月1日起,这些都需要按规定申报了。

中央

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单独二孩政策将启动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4年,各省区市将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国务院下发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与此前执行的休假方案相比,新休假政策最大的不同是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春节长假从大年初一到初七;不再实行拼假式的小长假,因此2013年元旦将只休一天。假日总量与之前没有变化,均为11天。

新修改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指出,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

三)”。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公布的《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指出,2014年春节从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这就意味着,除夕将被“踢”出春假长假“序列”,也不再具有法定假日的身份。

国庆长假得到保留,即从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公众最“吐槽”的拼假式小长假的休假模式在新休假政策中得到调整。此前国家假日办公布三套休假方案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其中方案C提出,小长假各放假一天,逢周二、周四时,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3天小长假;逢周六、周日时周一补休。2014年元旦、清明、中秋、端午、劳动节三个小长假也体现了这一方案的内容,即除元旦外,四个假日均实行与周末连休或者补休的政策,因此这四个假期均能分别实现三天小长假。但是由于2014年的元旦是星期三,因此这一天将不“拼假”,仅休1月1日一天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1月25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布。《条例》表示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2014年是该政策实施首年,有分析认为这一年起一般性公务员将彻底告别公务车。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一类会议费提至每天660元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9月23日联合对外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和改进会风。

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其中,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新办法改进了会议形式,要求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新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乘动车抽烟最高可罚2000元

随着动车组列车开行的不断增多,吸烟逼停动车的事件时有发生,从新年第一天起,如果乘坐动车组列车时抽烟,将会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1月1日开始,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与2005年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相比,《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二是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增加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四是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规定;五是完善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

《条例》中,特别加入了对动车组内禁烟的限定。该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明确规定了16项禁止实施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其中,2014年1月1日起,动车上将出现“天价烟”:抽一支烟将面临最高2000元罚款。

另外,对于违反新条例中规定的16项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拦截列车,在铁路线上行走、放置障碍物,拆盗、损毁铁路相关设施、安全标志,钻车、扒车、跳车,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强行乘坐或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等,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电梯坏了物业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说,质检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法配套法规制度。

支树平在22日召开的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特种设备安全法新增加了对经营环节的监管,确立了召回、报废及可追溯制度,形成了完整的监管链条。对

这些新的制度,质检部门要加快配套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建设,搞好衔接。

与此同时,各级质检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应急演练,落实主体责任;特别要严格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既要严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更要严查质检系统内部的失职渎职行为。

支树平说,质检部门要不断探索按设备、按单位、按地区实施监管的新举措,突出对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涉及民生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重点监管,切实把监管重点放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领域上来。

此外,支树平提出,质检部门在强化安全监管的同时,要通过推进节能技术应用及工程示范等措施,全面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的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监测节能机制,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符合最高院要求的生效判决书都要上网公

今后符合最高院要求的生效判决书都要上网公开,判决书公开之后带来的诸如如何界定当事人隐私、刑事案件判决书中证人如何保护的问题都亟待解决。据悉,法院还将在查找判决书上网“风险点”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市高院也正在落实判决书全部上网的相关细则。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按照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法院判决书将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届时,社会关注的判决书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贪官的判决书是否全部上网公开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悉,法院还将在查找判决书上网“风险点”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 据市一中院审管办副主任姚明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市一中院已经着手准备所有判决书上网的工作。姚主任说,仅市一中院每年审理的民、刑、行政等案件就多达两万余件,也就是说产生的判决书每年要有两万多个。过去商事案件基本能够做到除去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之外,全部上网公开。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由于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被告人的名誉等内容,基本是有选择性地上网公开,上网比例并不是很大。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要求,2014年1月1日之后,仅市一中院应该上网公开的判决书就有1.4万份左右,占到所有生效判决的3/4以上。

姚主任告诉记者,最高院判决书全部公开给基层法院带来的新变化是过去上网公开的判决书要经过院里的审批,今后是法官申请不上网公开的判决书要说明理由并经过审批。过去是法官在开庭时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生效判决书上网公开,当事人不同意就不上网。而今后符合最高院要求的生效判决书都要上网公开,所以判决书公开之后带来的诸如如何界定当事人隐私、刑事案件判决书中证人如何保护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规范法医临床鉴定

司法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告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目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在标准施行前,分期分批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确保每一个法医临床鉴定人都能熟悉掌握标准的基本内容、规范要求和具体尺度,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

通知还要求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标准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该办法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食药监管总局成立后,对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将暂行办法中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承担。从工作实际出发,对案情重大、复杂等需要提交总局研究确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议承担。同时,规定总局在法制司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项列支。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明确定期安全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日前公布消息称,为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质检总局日前出台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规定》要求,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个人海外金融资产2014年起申报

你持有国外的股票吗?你在国外买了房子吗?你在国外有贷款吗?……从2014年1月1日起,这些都需要按规定申报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近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新增一条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在海外配置资产和移民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一些投资移民项目本身就是直接的投资理财行为。比如香港投资定居项目,需要投资1000万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证券等金融产品。按照新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这1000万港元的金融资产必须向外汇局申报。此外,还有一些内地居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美股和港股的投资,或者购买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基金、理财产品,按照规定,这些资产也都要申报。

办法对资产申报范围做了具体规定。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的范围包括,中国居民在境外的股票、债券、存款、理财产品、贷款等金融资产和负债,而投资移民资金也在此申报之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将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公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无法律法规可依的状态即将终结。

《条例》共分五章四十四条,注重源头控制、合理布局,统筹兼顾污染防治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双重目标;坚持分类管理、明确责任,针对不同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提出不同的环保要求,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

《条例》明确,以下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法律责任方面,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养老机构一律凭新证

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民政部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通知要求2014年起,全国所有养老机构一律凭新的许可证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通知公布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式样。通知指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法定证明,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凡在此之后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均需向其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而在此之前经批准设立,但无需取得相关设立或者设置批准证书或者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旧式证书的,均须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养老机构一律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2014年将公开

财政部日前对已执行了12年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为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部门决算信息质量,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制度基础。

按照《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

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此外,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通过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完税证明样式全国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完税证明各税种通用,样式全国统一。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范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肯定了征缴信息化的发展成果;统一了税收票证具体式样和尺寸;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并对业务风险环节做了岗位分设要求;简并了票种,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增设了各税种通用的税收完税证明;从制度上支持了各种税收票证的“一票多税”填开。

办法从税收票证对于征纳双方的双重基本功能出发,将税收票证的定义界定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和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明确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办法另一个新意在于税收完税证明的设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票证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基于现实需要,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

造成文物及文物场景损坏的,依法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严禁暴力威胁、中断供水、停职开除手段

从2014年起,在新疆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对外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据记者了解,这一备受新疆广大群众瞩目、涉及民生的地方政府规章从组织起草到批准、发布历时一年半终于顺利发布实施,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先后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还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征集社会公众、被征收人、律师、专家学者、征收部门的意见。《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对新疆建设发展中房屋征收工作起到积极的规范、引导作用。

《实施办法》对征收补偿焦点问题的处理上凸显了几大亮点:严格确定征收范围,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用地不得用于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其中,旧城区改建项目在未完成补偿安置之前不得批准实施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以及与登记不符的房屋,确定了核实认定标准和补偿安置原则;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委员会由自治区统一组建,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的公平、公正及权威;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作出强制性规定,只

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才能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0%以上,签约协议才能生效,由征收部门组织搬迁;达不到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停止执行,此举无疑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最大化,旧城区改建与否最终由群众说了算;明确了住宅征收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确保被征收人不因房屋征收而降低居住使用条件;建立房屋征收咨询性评估制度,在拟定补偿方案前,由征收部门委托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咨询性评估,测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金额;对临时建筑、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的补偿、政府奖励和补助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小房大院的补偿、城中村的补偿作出规定。另外,办法还细化了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增强了可执行性和操作性。

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 材料汇总

荒地小学法律宣传领导小组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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