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
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税﹝1994﹞27号
【发文日期】1994-06-24
【实施时间】1994-06-24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同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其它有关转让技术材料,属地、市、州、县级科研单位的,应向地、市、州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属省级科研单位的,应向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94)财税字第010号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
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
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税﹝1994﹞27号
【发文日期】1994-06-24
【实施时间】1994-06-24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同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其它有关转让技术材料,属地、市、州、县级科研单位的,应向地、市、州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属省级科研单位的,应向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94)财税字第010号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
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