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集体土地回归农民私人所有

建议集体土地回归农民私人所有

作者:胡代国 2009-11-7 18:06:38 发表于:博客中国

建议集体土地回归农民私人所有

古今中外,历朝历代,农民靠自己唯一的生产资料即土地维持生计,繁衍后代,发家致富。但是,毛泽东却主张走中国特色的什么主义,将私人土地强行收为集体。这一做法是否经得起历史检验呢?

1949年共和国诞生,1953年土地改革,人们的生活有所改善。但后来走苏联集体农庄的道路,在急急忙忙实施“共产共收计划经济,共同富裕”的多年里,由于农民的私人土地被强行入股人民公社,导致国家和民族走向了穷困的道路。

1955夏季开始的农村高级合作社运动,把社员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使土地的私有私营转为公有公营。1956年6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私有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在高级社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已不再作为一项私有的财产取得分红。此后又经历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最终将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1958年又开始搞"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不仅剥夺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农户的收益权。“人民公社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农民没有了自己的土地,农具、耕牛,造成1959年至1961年数千万人们非正常死亡。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了国家、地方政府、官员和开发商一本万利的摇钱树。宪法和物权法说是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村民的宅基地实际上早已沦为了少数人控制、支配,普通农民没有所有权、控制权、支配权,说不定哪一天,生产队长、大队长、乡镇长就会联合起来,悄悄地将包括村民宅基地在内的全部耕地非耕地卖掉或送给当地政府。我这样说,并非危言耸听。

例如,2007年元月1日至6月,本作者在给国务院纠风办的六封邮件中这样写道:《上千亩土地不翼而飞,三千失地农民为土地为社保为拆迁维权十年,劳命伤财》。该文汇报的是当地政府在1989年至2000年期间,打着土地是国家所有的招牌,曾经点着油灯,24小时在国土局大门外突击征地,用批少占多、动用警力等手段,据不完全统计,先后仅对安岳县岳阳镇几个社合法征地六百多亩,实际占地用地约2000亩,而农民人均只分得各种补偿费共计6-8千元不等。数千失地农民从此成为失地、失业、无社会保障的穷人。2007年6月10日,国务院信访局周副局长等一行六人来到本作者的门市,随后地方政府也只解决了部分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许多失地农民因要交一万八千元左右无钱买不起社保。

又如,以四川省安岳县王家坝为例,据现年98岁的王天艾曾经讲述,清朝乾隆年间,自己的祖宗三弟兄由贵州被捆绑来到安岳县开荒种地,将当时的赵家码头取名王家坝 祖祖辈辈传下来遗产,1958年被强行纳入了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后来儿孙都一无所有。

从此,原本农民自己的土地,自己却无权占有,无权支配,无权买卖,无权发财,就连自己的房屋宅基地也没有支配权,眼巴巴地看着官商勾结发大财。例如安岳县王家的一子孙王政荣为了保住自己几百年来的祖业,不惜重金打官司,最后请来国务院周副局长到家才勉强得以保住住房祖业。

因土地集体所有,全国因出卖土地引起的腐败案子不计其数。例如,本作者在代理一起租地案子中发现,2008年5月,安岳县某社将118亩集体土地租给一开发商倒建筑渣土,签订租赁协议的不是村民代表,也不是队长,而是队长支使的三个二杆子村民。开发商公开支付给队长53.5万元租金分给该社的300多位村民,而开发商背地里却支付给队长私人29万元,支付给3个签协议的村民私人各4万元。由于村民的维权意识不高,加之起诉后法院迟迟不予立案,最终队长悄悄拿出6万元给村民,维权便草草收场。由此得知,私人土地变成集体土地滋生大量的腐败。

土地集体所有导致大量耕地浪费。中央三令五申,控制地方政府滥用耕地良田,可是土地能给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官员的亲戚朋友带来大量的收入,谁又愿意听中央的呢?有人说:中央国库肥出油,省级财政开支勉强够,地方政府莫搞头,我们不靠卖土地靠什么呢?于是违法用地层出不穷。

大量建商品房好不好?既有好的一面,又有相反的一面。据本作者所所知,目前房价为何如此之高,销售如此火爆,原因之一是许多买房人并不是买来自己居住,而是卖八套、十套甚至几十套房作为其国定财产,出租或转手倒卖。

土地集体所有不但导致大量的土地浪费,还因公私不分,诚信缺失,导致成千上万人因失地失业失房上访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共产党自身的形象,影响中国未来长远经济的持续发展。

所以,本作者建议公私分明,将集体土地应尽快回归还原于农民私人所有,才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符合国际惯例。。

建议集体土地回归农民私人所有

作者:胡代国 2009-11-7 18:06:38 发表于:博客中国

建议集体土地回归农民私人所有

古今中外,历朝历代,农民靠自己唯一的生产资料即土地维持生计,繁衍后代,发家致富。但是,毛泽东却主张走中国特色的什么主义,将私人土地强行收为集体。这一做法是否经得起历史检验呢?

1949年共和国诞生,1953年土地改革,人们的生活有所改善。但后来走苏联集体农庄的道路,在急急忙忙实施“共产共收计划经济,共同富裕”的多年里,由于农民的私人土地被强行入股人民公社,导致国家和民族走向了穷困的道路。

1955夏季开始的农村高级合作社运动,把社员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使土地的私有私营转为公有公营。1956年6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私有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在高级社里,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已不再作为一项私有的财产取得分红。此后又经历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最终将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1958年又开始搞"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不仅剥夺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农户的收益权。“人民公社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则的必然反馈。农民没有了自己的土地,农具、耕牛,造成1959年至1961年数千万人们非正常死亡。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了国家、地方政府、官员和开发商一本万利的摇钱树。宪法和物权法说是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村民的宅基地实际上早已沦为了少数人控制、支配,普通农民没有所有权、控制权、支配权,说不定哪一天,生产队长、大队长、乡镇长就会联合起来,悄悄地将包括村民宅基地在内的全部耕地非耕地卖掉或送给当地政府。我这样说,并非危言耸听。

例如,2007年元月1日至6月,本作者在给国务院纠风办的六封邮件中这样写道:《上千亩土地不翼而飞,三千失地农民为土地为社保为拆迁维权十年,劳命伤财》。该文汇报的是当地政府在1989年至2000年期间,打着土地是国家所有的招牌,曾经点着油灯,24小时在国土局大门外突击征地,用批少占多、动用警力等手段,据不完全统计,先后仅对安岳县岳阳镇几个社合法征地六百多亩,实际占地用地约2000亩,而农民人均只分得各种补偿费共计6-8千元不等。数千失地农民从此成为失地、失业、无社会保障的穷人。2007年6月10日,国务院信访局周副局长等一行六人来到本作者的门市,随后地方政府也只解决了部分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许多失地农民因要交一万八千元左右无钱买不起社保。

又如,以四川省安岳县王家坝为例,据现年98岁的王天艾曾经讲述,清朝乾隆年间,自己的祖宗三弟兄由贵州被捆绑来到安岳县开荒种地,将当时的赵家码头取名王家坝 祖祖辈辈传下来遗产,1958年被强行纳入了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后来儿孙都一无所有。

从此,原本农民自己的土地,自己却无权占有,无权支配,无权买卖,无权发财,就连自己的房屋宅基地也没有支配权,眼巴巴地看着官商勾结发大财。例如安岳县王家的一子孙王政荣为了保住自己几百年来的祖业,不惜重金打官司,最后请来国务院周副局长到家才勉强得以保住住房祖业。

因土地集体所有,全国因出卖土地引起的腐败案子不计其数。例如,本作者在代理一起租地案子中发现,2008年5月,安岳县某社将118亩集体土地租给一开发商倒建筑渣土,签订租赁协议的不是村民代表,也不是队长,而是队长支使的三个二杆子村民。开发商公开支付给队长53.5万元租金分给该社的300多位村民,而开发商背地里却支付给队长私人29万元,支付给3个签协议的村民私人各4万元。由于村民的维权意识不高,加之起诉后法院迟迟不予立案,最终队长悄悄拿出6万元给村民,维权便草草收场。由此得知,私人土地变成集体土地滋生大量的腐败。

土地集体所有导致大量耕地浪费。中央三令五申,控制地方政府滥用耕地良田,可是土地能给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官员的亲戚朋友带来大量的收入,谁又愿意听中央的呢?有人说:中央国库肥出油,省级财政开支勉强够,地方政府莫搞头,我们不靠卖土地靠什么呢?于是违法用地层出不穷。

大量建商品房好不好?既有好的一面,又有相反的一面。据本作者所所知,目前房价为何如此之高,销售如此火爆,原因之一是许多买房人并不是买来自己居住,而是卖八套、十套甚至几十套房作为其国定财产,出租或转手倒卖。

土地集体所有不但导致大量的土地浪费,还因公私不分,诚信缺失,导致成千上万人因失地失业失房上访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共产党自身的形象,影响中国未来长远经济的持续发展。

所以,本作者建议公私分明,将集体土地应尽快回归还原于农民私人所有,才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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