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权威和神圣需要全方位的检讨和完善

新中国宪法对国家的定位

新中国宪法自1949年《共同纲领》以来,有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这些不同时期的宪法又进行了几次修改。

1949年9月9日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是一部过渡性宪法,这个过渡时期指的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一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它对国家的定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1975宪法是国家完成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法。它对国家的定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78年宪法是文化大革命后的宪法,它对国家的定性仍然延用了75宪法,基本是54宪法和75宪法的继承。中心思想是不否定文化大革命而否定四人帮。1979年和1980年两次修正的关键点是取消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却没有否定文化大革命。

1982年宪法可以说是前四部宪法的混合体,国家的定位仍然是75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心思想是否定文化大革命。修订宪法应围绕规范性而不是政治需要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巨大变化,82宪法又经过了88年、93年、99年、2004年四次修正。

前三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合理性,赋予公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形式,提出“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并确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

2004年修正的主要内容为:三个代表被确立为主要思想,并确立其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首提政治文明,明确提出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事实上中国每次宪法的更替和修正,都是为了使政治实践活动得以合法化或合法进行。不是为了规范而是作为立法和执法基础而存在。

经过修改后的82宪法之前,抛开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这些覆盖了社会关系最重要的诸多层面等法律代替了原来的宪法。其实质是规避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配合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和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需要,为新时期的政策方针服务。

宪法应当也必须具有传承性,否则一个国家将处于法律的真空期。宪法是基于法理建立的,法律效力直接影响着后来的法律。一部新的宪法如果国家政治制度没有改变,从本质上看仍然是前部宪法的修改。

它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共同纲领》只起监时宪法的作用,不能完全称之为宪法。54宪法是过渡性宪法,其对国家的定位是人民民主国家。而75宪法才是社会主义宪法,它对国家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直到今天仍然存在。不能因为宪法中一些东西被修改,就不承认75宪法和78宪法不是中国宪法的有效组成部分。从另一个角度讲,新中国建国直到现在仍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直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果完全否定75宪法和78宪法,等于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地位。这是对“政统”和“法统”的撕裂,也使82宪法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同一个执政党和同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制订修改的宪法,只是由于政治需要后者完全否定前者,在法理上讲不通,也不符合事实。

认真研究几部宪法,很多东西都是继承了前部宪法的内容。改动的不是原则而是具体章节内容。没有改变共产党领导,没有改变国家的性质,没有改变政治制度。按照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等白纸黑字还在上面。

82宪法仍存在许多矛盾的地方

一方面规定共产党领导人民和国家,另一方面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国家的政治权力属于中国共产党,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两种权力如何统一?

宪法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和体显,如何时实现这种统一?党如何领导或者说通过谁来领导,是中央委员会还是那个组织及个人?是党代表人民还是人民监督党?

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指导思想,人民民主、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依法治国等基本原则如何协调?

如何解决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中央集权与信仰自由、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与保障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一致?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私有制如何兼容?一面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一面又讲“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文明?什么是自由?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人权?什么是共同富裕?什么是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如何对权力进行制约?这些概念是什么?如何保障?违反了这些又如何处置?这些法律话语首先必须从概念上搞清楚,在表述上厘清关系。

搞不清这些东西,宪法就无法实施,民众也无所依从,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社会就难以建立。

党规不能代替党法和国法

比如1982年宪法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规定只有国家行政领导的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然而党领导一切,党的干部却不在此列。

比如邓小平,这位被称之为破除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带头人,担任了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军委主席。85岁辞职中央军委主席, 89岁辞去国家军委主席职务。据说他的请辞是在多方“挽留”下,不是按照任职规定免除的。

江泽民是党的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届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七、八、九、十届国家军委主席。如果按宪法规定,都超过了两届。

废除党政领导干部终身制是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者是中共中央而不是全国人大,理论上不具法律效力。即使这样,依照这个规定,党的干部完全可以干十年书记,再干十年人大主任,再干十年政协主席,其实等同于终身制。

2006 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又规定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担任同一职务;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这就是说,同一个职务最多只能干10年,同一层级职务最多干15年,这才最终彻底地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

这些规定某种意义上是党规而不是党法或国法,不具权威信。党章只说明了党的各级职务不是终身的,却没有做出具体的任期限制。切实地有效地永远地废除党政干部职务终身制,必须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在党章中反映出来,由法律界定清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这一点谁都知道。问题不在于国家有一部宪法,而在于宪法的完善和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权威和神圣不是空话,需要全方位的检讨和完善。2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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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宪法对国家的定位

新中国宪法自1949年《共同纲领》以来,有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这些不同时期的宪法又进行了几次修改。

1949年9月9日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是一部过渡性宪法,这个过渡时期指的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一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它对国家的定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1975宪法是国家完成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法。它对国家的定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78年宪法是文化大革命后的宪法,它对国家的定性仍然延用了75宪法,基本是54宪法和75宪法的继承。中心思想是不否定文化大革命而否定四人帮。1979年和1980年两次修正的关键点是取消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却没有否定文化大革命。

1982年宪法可以说是前四部宪法的混合体,国家的定位仍然是75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心思想是否定文化大革命。修订宪法应围绕规范性而不是政治需要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巨大变化,82宪法又经过了88年、93年、99年、2004年四次修正。

前三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合理性,赋予公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形式,提出“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并确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

2004年修正的主要内容为:三个代表被确立为主要思想,并确立其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首提政治文明,明确提出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事实上中国每次宪法的更替和修正,都是为了使政治实践活动得以合法化或合法进行。不是为了规范而是作为立法和执法基础而存在。

经过修改后的82宪法之前,抛开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这些覆盖了社会关系最重要的诸多层面等法律代替了原来的宪法。其实质是规避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配合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和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需要,为新时期的政策方针服务。

宪法应当也必须具有传承性,否则一个国家将处于法律的真空期。宪法是基于法理建立的,法律效力直接影响着后来的法律。一部新的宪法如果国家政治制度没有改变,从本质上看仍然是前部宪法的修改。

它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共同纲领》只起监时宪法的作用,不能完全称之为宪法。54宪法是过渡性宪法,其对国家的定位是人民民主国家。而75宪法才是社会主义宪法,它对国家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直到今天仍然存在。不能因为宪法中一些东西被修改,就不承认75宪法和78宪法不是中国宪法的有效组成部分。从另一个角度讲,新中国建国直到现在仍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直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果完全否定75宪法和78宪法,等于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地位。这是对“政统”和“法统”的撕裂,也使82宪法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同一个执政党和同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制订修改的宪法,只是由于政治需要后者完全否定前者,在法理上讲不通,也不符合事实。

认真研究几部宪法,很多东西都是继承了前部宪法的内容。改动的不是原则而是具体章节内容。没有改变共产党领导,没有改变国家的性质,没有改变政治制度。按照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等白纸黑字还在上面。

82宪法仍存在许多矛盾的地方

一方面规定共产党领导人民和国家,另一方面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国家的政治权力属于中国共产党,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两种权力如何统一?

宪法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和体显,如何时实现这种统一?党如何领导或者说通过谁来领导,是中央委员会还是那个组织及个人?是党代表人民还是人民监督党?

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指导思想,人民民主、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依法治国等基本原则如何协调?

如何解决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中央集权与信仰自由、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与保障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一致?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私有制如何兼容?一面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一面又讲“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文明?什么是自由?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人权?什么是共同富裕?什么是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如何对权力进行制约?这些概念是什么?如何保障?违反了这些又如何处置?这些法律话语首先必须从概念上搞清楚,在表述上厘清关系。

搞不清这些东西,宪法就无法实施,民众也无所依从,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社会就难以建立。

党规不能代替党法和国法

比如1982年宪法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规定只有国家行政领导的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然而党领导一切,党的干部却不在此列。

比如邓小平,这位被称之为破除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带头人,担任了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军委主席。85岁辞职中央军委主席, 89岁辞去国家军委主席职务。据说他的请辞是在多方“挽留”下,不是按照任职规定免除的。

江泽民是党的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届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七、八、九、十届国家军委主席。如果按宪法规定,都超过了两届。

废除党政领导干部终身制是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者是中共中央而不是全国人大,理论上不具法律效力。即使这样,依照这个规定,党的干部完全可以干十年书记,再干十年人大主任,再干十年政协主席,其实等同于终身制。

2006 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又规定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担任同一职务;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这就是说,同一个职务最多只能干10年,同一层级职务最多干15年,这才最终彻底地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

这些规定某种意义上是党规而不是党法或国法,不具权威信。党章只说明了党的各级职务不是终身的,却没有做出具体的任期限制。切实地有效地永远地废除党政干部职务终身制,必须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在党章中反映出来,由法律界定清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这一点谁都知道。问题不在于国家有一部宪法,而在于宪法的完善和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权威和神圣不是空话,需要全方位的检讨和完善。2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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