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装营运车辆行政处罚诉讼案

擅自改装营运车辆行政处罚诉讼案

(2010-11-18 09:31:28)

转载▼

标签: 分类: 交通执法案例

杂谈

擅自改装营运车辆行政处罚诉讼案

一、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6日,市运输管理处稽查人员在实施日常道路运政稽查过程中,发现由南往北行驶的一辆小货车有明显的改装嫌疑,市运管处稽查人员遂示意其接受检查,经初步检查发现该车辆现状与相关证件所载有明显不符,市运管处稽查人员依法对驾驶员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后经进一步调查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市运输管理处依法认定该车车主王某擅自将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栏板载货式小货车通过加装密闭式(有结构加固设计并有活动门可开闭)金属车厢的方式将原车改装成了厢式货车的违法情况属实。市运输管理处稽查人员于6月2日书面通知车主王某到市运输管理处接受处理,并领回被保存车辆。车主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市运输管理处接受处理,也未领回被保存的车辆。另外,市运输管理处经查档案资料发现,该车主王某曾因小货车以类似手法擅自改装行为,于2005年4月被某区交通局运政稽查大队处以罚款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给予该车车主王某罚款人民币壹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诉讼过程

对于上述处罚决定,原告王某不服,于2005年7月5日向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认为:1、改装车辆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货物运输安全和环境卫生,是国家支持的。2、改装车辆的行为发生在2003年6月,当时原告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原告在2003年11月取得车辆营运证和每年营运证年审时,被告从未要求原告将改装的铁皮外壳拆除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后告知原告改正,应该说是原告加装在前且在取得车辆营运证时

得到了被告的许可,被告以原告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处罚是对法律规定及效力的错误认识和理解所做出的无效行政处罚。3、被告使用《证据登记保存》对其采取强制扣车的行政行为违法。

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以后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所谓“擅自改装车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随意改变车辆的原车型(包括厢式改罐式、冷藏车。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等)和更换不同的主要总成部件(包括如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以及变更载质量和乘员数。对于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经过专业机构严密设计、计算、试验的改装,国家是允许的,但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对于未经批准的擅自改装,国家严令禁止。

原告是利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车辆管理规定维持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以保障运输经营的安全性。而王某未经道路运输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机动车正是导致车辆原有各项技术性能发生变化,造成“车证不符”因此,在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

被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的规定,对原告改装车辆采取证据保存的行政行为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市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原告王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三、本案评析

(一)本案启示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和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的证据登记保存,运管所对相对人的改装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是否合法的问题。对于车辆证据登记保存应该如何进行?

(二)学理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交通部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对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讨论有下几方面:

一、性质是属于取证方法还是强制措施?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调查取证的法条里,行政机关多认为属于取证方法,而不是强制措施。但法院认为毕竟是对相对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起诉,法院一般会受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条件。从法律规定看,其适用条件有:(1)必须是本案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并符合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2)必须是有保存必要的,该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3)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4)履行相应手续。

三、证据登记保存后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应该作为证据,留待复议诉讼时提交。多数人认为应该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采取核实、复制、鉴定、拍摄、录象等技术处理措施。

四、登记保存是否有期限?有人认为既然是作为证据,就不应该限定期限,应该以本案经过复议诉讼终结为期止。有人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了7日的期限,过期应予以解除。

五、如何理解“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人认为是指在7日内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要作出处理决定就可以继续登记保存。有人认为是指7日内对登记保存作出处理决定,或决定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决定没收证据、或解除登记保存,而不是指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7日逾期的法律后果?

有观点认为不管是对案件还是对登记保存,只要在7日内做了决定,登记保存可以继续且是合法的。

有观点认为“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行政处罚法释义与案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80页】。

有观点认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证据退还被检查人,逾期未退还证据的,视为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不予退还就是非法的。

如果因鉴定或者必须由其他部门调查核实,而不能在7日内退还证据的,应该在7日内经行政首长批准并书面作出延长登记保存的决定送达相对人。

所谓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应该是指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如何处理而言,比如解除、退还、延长的处理决定。需要明确,《行政处罚法》并没有明确限定登记保存的具体期限,而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只要在7日内作出合法适当的决定,登记保存就是合法的。

对于登记保存届满,行政机关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或者发还保存的证据,通知了相对人而相对人拒不取回或者拒绝受领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的方法,将登记保存的物品提存。这样就可以避免承担因登记违法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以上观点虽然时有争论,但我们认为应该采取的趋向性的意见是:

凡是对财产性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应该在7日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核实、复制、鉴定、拍摄、录象等技术处理措施,并经相对人复核确认,能够用这些手段固定证据的,则应该在7日内发还证据。

(三)结合本案

未完待续,,,,,,,

分享: 6

喜欢 0

赠金笔

擅自改装营运车辆行政处罚诉讼案

(2010-11-18 09:31:28)

转载▼

标签: 分类: 交通执法案例

杂谈

擅自改装营运车辆行政处罚诉讼案

一、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6日,市运输管理处稽查人员在实施日常道路运政稽查过程中,发现由南往北行驶的一辆小货车有明显的改装嫌疑,市运管处稽查人员遂示意其接受检查,经初步检查发现该车辆现状与相关证件所载有明显不符,市运管处稽查人员依法对驾驶员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后经进一步调查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市运输管理处依法认定该车车主王某擅自将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栏板载货式小货车通过加装密闭式(有结构加固设计并有活动门可开闭)金属车厢的方式将原车改装成了厢式货车的违法情况属实。市运输管理处稽查人员于6月2日书面通知车主王某到市运输管理处接受处理,并领回被保存车辆。车主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市运输管理处接受处理,也未领回被保存的车辆。另外,市运输管理处经查档案资料发现,该车主王某曾因小货车以类似手法擅自改装行为,于2005年4月被某区交通局运政稽查大队处以罚款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给予该车车主王某罚款人民币壹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诉讼过程

对于上述处罚决定,原告王某不服,于2005年7月5日向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认为:1、改装车辆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货物运输安全和环境卫生,是国家支持的。2、改装车辆的行为发生在2003年6月,当时原告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原告在2003年11月取得车辆营运证和每年营运证年审时,被告从未要求原告将改装的铁皮外壳拆除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后告知原告改正,应该说是原告加装在前且在取得车辆营运证时

得到了被告的许可,被告以原告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处罚是对法律规定及效力的错误认识和理解所做出的无效行政处罚。3、被告使用《证据登记保存》对其采取强制扣车的行政行为违法。

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以后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所谓“擅自改装车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随意改变车辆的原车型(包括厢式改罐式、冷藏车。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等)和更换不同的主要总成部件(包括如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以及变更载质量和乘员数。对于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经过专业机构严密设计、计算、试验的改装,国家是允许的,但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对于未经批准的擅自改装,国家严令禁止。

原告是利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车辆管理规定维持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以保障运输经营的安全性。而王某未经道路运输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机动车正是导致车辆原有各项技术性能发生变化,造成“车证不符”因此,在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

被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的规定,对原告改装车辆采取证据保存的行政行为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市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原告王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三、本案评析

(一)本案启示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和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的证据登记保存,运管所对相对人的改装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是否合法的问题。对于车辆证据登记保存应该如何进行?

(二)学理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交通部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对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讨论有下几方面:

一、性质是属于取证方法还是强制措施?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调查取证的法条里,行政机关多认为属于取证方法,而不是强制措施。但法院认为毕竟是对相对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起诉,法院一般会受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条件。从法律规定看,其适用条件有:(1)必须是本案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并符合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2)必须是有保存必要的,该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3)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4)履行相应手续。

三、证据登记保存后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应该作为证据,留待复议诉讼时提交。多数人认为应该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采取核实、复制、鉴定、拍摄、录象等技术处理措施。

四、登记保存是否有期限?有人认为既然是作为证据,就不应该限定期限,应该以本案经过复议诉讼终结为期止。有人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了7日的期限,过期应予以解除。

五、如何理解“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人认为是指在7日内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要作出处理决定就可以继续登记保存。有人认为是指7日内对登记保存作出处理决定,或决定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决定没收证据、或解除登记保存,而不是指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7日逾期的法律后果?

有观点认为不管是对案件还是对登记保存,只要在7日内做了决定,登记保存可以继续且是合法的。

有观点认为“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行政处罚法释义与案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80页】。

有观点认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证据退还被检查人,逾期未退还证据的,视为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不予退还就是非法的。

如果因鉴定或者必须由其他部门调查核实,而不能在7日内退还证据的,应该在7日内经行政首长批准并书面作出延长登记保存的决定送达相对人。

所谓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应该是指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如何处理而言,比如解除、退还、延长的处理决定。需要明确,《行政处罚法》并没有明确限定登记保存的具体期限,而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只要在7日内作出合法适当的决定,登记保存就是合法的。

对于登记保存届满,行政机关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或者发还保存的证据,通知了相对人而相对人拒不取回或者拒绝受领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的方法,将登记保存的物品提存。这样就可以避免承担因登记违法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以上观点虽然时有争论,但我们认为应该采取的趋向性的意见是:

凡是对财产性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应该在7日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核实、复制、鉴定、拍摄、录象等技术处理措施,并经相对人复核确认,能够用这些手段固定证据的,则应该在7日内发还证据。

(三)结合本案

未完待续,,,,,,,

分享: 6

喜欢 0

赠金笔


相关文章

  •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 合同编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制定二oo三年十二月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 ...

  •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 ...

  • 物流承包合同
  •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优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本承包经营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承包经营事项 本合同所涉承包经营事项为:货物运输权和运营收益权.其 ...

  • 汽车租赁合同法
  • 合同号: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术语释义: 1.出租方:租赁车辆所有权人. 2.承租方:指依照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3.担保方:指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本合同在担保期内提供不可撤消 ...

  • 夏季安全培训工作总结
  • 20**年我处夏季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和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不断深化道路运输市场专项整治,不断加大“三关一监督”监管力度,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加强教育,狠抓落实,通过全处职工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夏安 ...

  • 县城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繁荣、有序的现代文明县城,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和经济社会生活运行秩序的管理,主要包括与其相关 的县城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物业、 ...

  • 标准汽车租赁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保证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达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租赁车辆名称型号及牌号见附近一,车辆状况见附近二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详见附近一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力和 ...

  • 在全市运管系统行风建设推进大会上的讲话
  • 同志们: 上午,大家刚刚参加完交通系统执法岗位适任资格考试,下午就把大家召集到这里开这个会,其目的主要是 一、“两风”建设回顾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年初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武装全市道路运输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以“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新世纪交通人形象教育”等活动 ...

  • 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