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的律师欺骗了你

何帆@ 2010-5-8 20:37阅读(407)无评论推荐值(39)引用通告分类: 未归类

假如你的律师欺骗了你

——帕蒂利亚诉肯塔基州案(Padilla v. Kentucky)(2010)

一个人面临刑事指控时,惟一能仰仗的,是他的辩护律师。可是,如果连律师也不说实话,甚至误导客户,使其陷入更为不利的境地时,当事人该怎么办呢?2010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在一起名为帕蒂利亚诉肯塔基州(Padilla v. Kentucky)的案件中,正式回应了这个问题。

洪都拉斯移民乔斯·帕蒂利亚(Jose Padilla)是一名司机,已在美国合法居住40多年。越战期间,他曾参加美军,在热带雨林中为“非祖国”而战。退伍后,帕蒂利亚以商贸运输为生。2001年,肯塔基州警方在帕蒂利亚的汽车拖车内发现了1000磅大麻,遂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为由逮捕了他。

此案庭审之前,检察官提出进行辩诉交易,即帕蒂利亚主动认罪,检察官向法官求情,请求从轻处罚。辩诉交易一旦达成,可由法官直接量刑,免去陪审团审判环节。帕蒂利亚向律师咨询,问认罪会不会影响到自己的移民身份。他的律师说:“不必担心这个,因为你在美国已居留了足够长的时间。”

在律师的指引下,帕蒂利亚选择了认罪。法官判他入狱5年。宣判后,帕蒂利亚才知道自己被律师忽悠了。原来,美国联邦法律有一条刚性条款,规定任何触犯“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的移民,无论在美国居住多久,服刑之后,都将被驱逐出境。而贩毒等非暴力犯罪,也属于“加重重罪”。这就意味着,帕蒂利亚一旦认罪,必然面临被驱逐出境的遭遇。

帕蒂利亚认为,如果律师事先申明不利后果,他会坚持要求接受审判,哪怕最后被陪审团定了罪,自己也认了。于是,帕蒂利亚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诉讼程序因违反宪法第六修正案而无效。

肯塔基州最高法院驳回了帕蒂利亚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宪法第六修正案保证刑事被告得到“称职律师的有效协助”,但律师只管就量刑问题提供建议,不负责“驱逐出境”之类的“间接后果(collateral consequence)”,间接后果不受宪法第六修正案保护。所以,律师没有告诉帕蒂利亚“驱逐出境”的后果,算不上未提供“有效协助”。帕蒂利亚无奈,只好请求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复审此案。

2010年3月31日,最高法院以7-2票裁定,撤销肯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这就意味着,下级法院将针对帕蒂利亚的案件,组织一次新的庭审。当然,如果结论仍是有罪,帕蒂利亚将被判得更重,而且仍会被驱逐出境。

斯蒂文斯大法官代表多数方5位大法官撰写了法院意见。法院意见指出,法官对于是否要将犯罪者驱逐出境,其实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可是,许多情况下,法官们都怠于行使这项权利,导致海外移民一旦触犯重罪,将自动被驱逐出境。对这些移民,尤其是长期居住的移民来说,驱逐出境无异于终身放逐,与刑罚的效果相当,不是什么“间接后果”。律师有必要在辩诉交易前,告诉他们这一后果。“我们必须确保没有任何刑事被告人,受不胜任的律师摆布,无论他是不是美国公民,这是我们的宪法责任。”斯蒂文斯大法官写道。

罗伯茨、阿利托大法官虽然赞同撤销原判,但不同意斯蒂文斯大法官陈述的理由。阿利托大法官撰写的协同意见指出,刑事律师没有义务回应被告关于移民的问题,但可以建议被告就相关疑问咨询一位移民律师。他认为,多数方其他大法官提供了一个“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标准,会导致更多混乱与不必要的诉讼”。因为一个人被定罪后,当然会面临种种间接不利后果,如无法享受公共住房福利、失去选举权、被取消持枪资格、吊销驾照或被禁止从事特定行业。如果是性犯罪者,出狱后到任何地方居住都得登记报备,连居住区域都得受到限制。“这些后果都很严重,”阿利托写道,“可是,宪法第六修正案并没有要求刑事辩护律师把这些一股脑地全告诉被告。”

斯卡利亚、托马斯两位大法官干脆反对撤销原判,斯卡利亚撰写的异议意见指出,只有在一个“堪称完美的世界”里,刑事律师才有能力告诉被告全部可能发生的间接后果,但是,宪法“并非全知全能的工具”,更不能保证一个完美世界的存在。帕蒂利亚固然倒霉,但类似情形应留给立法机关解决。法院无权决定律师该告诉客户什么,不该告诉客户什么。斯卡利亚认为,多数方大法官的做法,是过度解读了宪法,是“在别人只需要铁锤时,送来一个雪橇”。

其实,阿利托、斯卡利亚的意见并非没有道理,犯人被定罪后导致的间接不利后果形形色色,律师当然不可能事无巨细,一一向被告解释清楚。如果动辄以律师解释不全为上诉理由,估计所有以辩诉交易达成判决的案件都得翻案。但是,单纯就驱逐出境这一后果而言,显然不能与其它“间接后果”划上等号。首先,它来自联邦法律的明确规定,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并非律师无法预测的后果。其次,与禁止驾驶或从事特定行业相比,驱逐出境属于相当严重的惩罚,对帕蒂利亚这样脱离母国近半个世纪的人来说,惩罚程度已经比坐牢还要严重。事实上,在中国,驱逐出境本身就是对外国人适用的一种附加刑。司法的主要功能,未必是创制什么新规则,但是,伴随时代发展,不断界定公民权利保障的界限,却是大法官的职责所在。至少在什么是律师对被告人的“有效帮助”这一问题上,帕蒂利亚案的判决再次向前迈进了一步。

何帆@ 2010-5-8 20:37阅读(407)无评论推荐值(39)引用通告分类: 未归类

假如你的律师欺骗了你

——帕蒂利亚诉肯塔基州案(Padilla v. Kentucky)(2010)

一个人面临刑事指控时,惟一能仰仗的,是他的辩护律师。可是,如果连律师也不说实话,甚至误导客户,使其陷入更为不利的境地时,当事人该怎么办呢?2010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在一起名为帕蒂利亚诉肯塔基州(Padilla v. Kentucky)的案件中,正式回应了这个问题。

洪都拉斯移民乔斯·帕蒂利亚(Jose Padilla)是一名司机,已在美国合法居住40多年。越战期间,他曾参加美军,在热带雨林中为“非祖国”而战。退伍后,帕蒂利亚以商贸运输为生。2001年,肯塔基州警方在帕蒂利亚的汽车拖车内发现了1000磅大麻,遂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为由逮捕了他。

此案庭审之前,检察官提出进行辩诉交易,即帕蒂利亚主动认罪,检察官向法官求情,请求从轻处罚。辩诉交易一旦达成,可由法官直接量刑,免去陪审团审判环节。帕蒂利亚向律师咨询,问认罪会不会影响到自己的移民身份。他的律师说:“不必担心这个,因为你在美国已居留了足够长的时间。”

在律师的指引下,帕蒂利亚选择了认罪。法官判他入狱5年。宣判后,帕蒂利亚才知道自己被律师忽悠了。原来,美国联邦法律有一条刚性条款,规定任何触犯“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的移民,无论在美国居住多久,服刑之后,都将被驱逐出境。而贩毒等非暴力犯罪,也属于“加重重罪”。这就意味着,帕蒂利亚一旦认罪,必然面临被驱逐出境的遭遇。

帕蒂利亚认为,如果律师事先申明不利后果,他会坚持要求接受审判,哪怕最后被陪审团定了罪,自己也认了。于是,帕蒂利亚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诉讼程序因违反宪法第六修正案而无效。

肯塔基州最高法院驳回了帕蒂利亚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宪法第六修正案保证刑事被告得到“称职律师的有效协助”,但律师只管就量刑问题提供建议,不负责“驱逐出境”之类的“间接后果(collateral consequence)”,间接后果不受宪法第六修正案保护。所以,律师没有告诉帕蒂利亚“驱逐出境”的后果,算不上未提供“有效协助”。帕蒂利亚无奈,只好请求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复审此案。

2010年3月31日,最高法院以7-2票裁定,撤销肯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这就意味着,下级法院将针对帕蒂利亚的案件,组织一次新的庭审。当然,如果结论仍是有罪,帕蒂利亚将被判得更重,而且仍会被驱逐出境。

斯蒂文斯大法官代表多数方5位大法官撰写了法院意见。法院意见指出,法官对于是否要将犯罪者驱逐出境,其实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可是,许多情况下,法官们都怠于行使这项权利,导致海外移民一旦触犯重罪,将自动被驱逐出境。对这些移民,尤其是长期居住的移民来说,驱逐出境无异于终身放逐,与刑罚的效果相当,不是什么“间接后果”。律师有必要在辩诉交易前,告诉他们这一后果。“我们必须确保没有任何刑事被告人,受不胜任的律师摆布,无论他是不是美国公民,这是我们的宪法责任。”斯蒂文斯大法官写道。

罗伯茨、阿利托大法官虽然赞同撤销原判,但不同意斯蒂文斯大法官陈述的理由。阿利托大法官撰写的协同意见指出,刑事律师没有义务回应被告关于移民的问题,但可以建议被告就相关疑问咨询一位移民律师。他认为,多数方其他大法官提供了一个“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标准,会导致更多混乱与不必要的诉讼”。因为一个人被定罪后,当然会面临种种间接不利后果,如无法享受公共住房福利、失去选举权、被取消持枪资格、吊销驾照或被禁止从事特定行业。如果是性犯罪者,出狱后到任何地方居住都得登记报备,连居住区域都得受到限制。“这些后果都很严重,”阿利托写道,“可是,宪法第六修正案并没有要求刑事辩护律师把这些一股脑地全告诉被告。”

斯卡利亚、托马斯两位大法官干脆反对撤销原判,斯卡利亚撰写的异议意见指出,只有在一个“堪称完美的世界”里,刑事律师才有能力告诉被告全部可能发生的间接后果,但是,宪法“并非全知全能的工具”,更不能保证一个完美世界的存在。帕蒂利亚固然倒霉,但类似情形应留给立法机关解决。法院无权决定律师该告诉客户什么,不该告诉客户什么。斯卡利亚认为,多数方大法官的做法,是过度解读了宪法,是“在别人只需要铁锤时,送来一个雪橇”。

其实,阿利托、斯卡利亚的意见并非没有道理,犯人被定罪后导致的间接不利后果形形色色,律师当然不可能事无巨细,一一向被告解释清楚。如果动辄以律师解释不全为上诉理由,估计所有以辩诉交易达成判决的案件都得翻案。但是,单纯就驱逐出境这一后果而言,显然不能与其它“间接后果”划上等号。首先,它来自联邦法律的明确规定,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并非律师无法预测的后果。其次,与禁止驾驶或从事特定行业相比,驱逐出境属于相当严重的惩罚,对帕蒂利亚这样脱离母国近半个世纪的人来说,惩罚程度已经比坐牢还要严重。事实上,在中国,驱逐出境本身就是对外国人适用的一种附加刑。司法的主要功能,未必是创制什么新规则,但是,伴随时代发展,不断界定公民权利保障的界限,却是大法官的职责所在。至少在什么是律师对被告人的“有效帮助”这一问题上,帕蒂利亚案的判决再次向前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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