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检察机关公布依靠群众举报查办的五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例(20XX年)

2009年6月22日,广州检察机关向媒体公布了依靠群众举报查办的五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例。

案例一:广州市国土局珠江管理区国土分局原局长叶苏仔滥用职权案

2002年1月30日,广州市珠江管理区划入广州南沙开发区范围,规定凡开发区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和建设项目业务案件直接由指挥部办理。2002年10月28日,珠江管理区党委决定将位于红岭流水井周围599亩的坡地以9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让给广州泛科新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科新公司)和广州市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公司),书面通知珠江管理区国土分局负责洽谈并办理有关手续。叶苏仔作为当时的国土分局局长,明知珠江管理区党委没有国土审批和管理权,仍无视上级文件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请示报告开发区建设指挥部,未经上级国土部门的批准及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也未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拍卖,于2002年11月上旬,以倒签合同时间为1998年12月9日的手段和国土分局局长名义,与宝安公司和泛科新公司签订了出让红岭流水井周边399508.5平方米国有土地的合同,总额为3595.5765万元。其后,叶苏仔在泛科新公司未全额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违法审批同意发给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发证日期倒签为2000年4月2日。经2002年10月31日评估,广州泛科新应用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南沙红岭流水井周边的土地单价为273.36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10921万元,超出土地出让金7300余万元。

叶苏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非法出让土地近六百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2008年7月16日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叶苏仔提起公诉。2008年8月27日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叶苏仔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案例二:黄埔区南岗街工作委员会原书记罗祥盟玩忽职守、受贿案

1998年6月至2008年2月间,罗祥盟在担任黄埔区红山街委员会副书记、红山街道办事处主任、黄埔区南岗街工作委员会书记等职务期间,明知与黄埔区红山街道办事处合作开发商住楼的广州市天河永达装饰工程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仍向群众销售经营,不履行职责,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管理措施制止天河永达装饰工程公司公开预售房屋,致使众多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

2005年至2006年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决广州市天河永达装饰工程公司、黄埔区红山街道办事处和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赔偿部分购房者的经济损失235万余元,由于永达公司没有履行债务能力,红山街道办处和黄埔房地产公司负连带责任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罗祥盟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承建红山阁、红山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南岗街办事处办公大楼外观改造及办证大厅装修等工程的承包人张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共14.6万元和财物一批。

罗祥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不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2008年11月28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罗祥盟提起公诉,2009年1月16日黄埔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罗祥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案例三:黄埔区大沙街姬堂社区委员会原书记黄焕琼(女)贪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黄焕琼在黄埔区大沙街姬堂社区党委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相关职务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过程中,伙同班子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征地补偿款孳息。其中,黄焕琼个人侵吞征地补偿款孳息人民币19.8万元。

2002年至2004年间,黄焕琼和社区班子成员,利用管理广州市黄埔区广宏实业公司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该公司帐上的集体资金合计人民币43.45万元,其中黄焕琼个人侵吞集体资金人民币4.445万元;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间,姬堂社区提取科学城填土工程管理费人民币31万余元并私设为“小金库”,黄焕琼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上述“小金库”的集体资金合计人民币4.2万元,黄焕琼个人侵吞人民币1.4万元。

2005年至2007年,黄焕琼在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担任职务期间,利用管理该社区电缆沟开挖工程及科学城姬堂社区征地范围填土工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周某某、陈某某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15万元。

2008年9月27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黄焕琼犯贪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1月10日,黄埔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黄焕琼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案例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实体管理部广州(粤中)分部业务经办人范敏(女)受贿案

2004年至2006年间,在办理广州市番禺信诚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过程中,范敏利用担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实体管理部粤中分部业务经办人具有拟定处置方案、知悉拍卖价格信息、办理转让合同等职务便利,伙同该部经理韩辉和广东弘正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蒋健健(均已判决),帮助以番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参与竟拍信诚债权项目的实际买受人王某某、胡某某以底价人民币1300万元买下该债权项目,并将拍卖佣金收取标准从成交价的5%下调为3%。期间,范敏分两次经手收受该债权项目实际买受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贿赂款港币10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与韩、蒋瓜分。

2008年6月23日,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范敏提起公诉。2008年11月4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范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五: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医院原院长赵不潜受贿案

2000年春节至2008年10月期间,赵不潜先后利用其担任广州市番禺区沙湾人民医院院长和钟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招标医疗器材过程中,采取串通招投标、违规采购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佛山市泰仪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贿送的款物共计人民币21.5万元,港币2.9万元,金项链等物品一批。

2009年3月24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赵不潜提起公诉。2009年5月14日,番禺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不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2009年6月22日,广州检察机关向媒体公布了依靠群众举报查办的五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例。

案例一:广州市国土局珠江管理区国土分局原局长叶苏仔滥用职权案

2002年1月30日,广州市珠江管理区划入广州南沙开发区范围,规定凡开发区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和建设项目业务案件直接由指挥部办理。2002年10月28日,珠江管理区党委决定将位于红岭流水井周围599亩的坡地以9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让给广州泛科新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科新公司)和广州市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公司),书面通知珠江管理区国土分局负责洽谈并办理有关手续。叶苏仔作为当时的国土分局局长,明知珠江管理区党委没有国土审批和管理权,仍无视上级文件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请示报告开发区建设指挥部,未经上级国土部门的批准及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也未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拍卖,于2002年11月上旬,以倒签合同时间为1998年12月9日的手段和国土分局局长名义,与宝安公司和泛科新公司签订了出让红岭流水井周边399508.5平方米国有土地的合同,总额为3595.5765万元。其后,叶苏仔在泛科新公司未全额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违法审批同意发给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发证日期倒签为2000年4月2日。经2002年10月31日评估,广州泛科新应用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南沙红岭流水井周边的土地单价为273.36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10921万元,超出土地出让金7300余万元。

叶苏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非法出让土地近六百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2008年7月16日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叶苏仔提起公诉。2008年8月27日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叶苏仔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案例二:黄埔区南岗街工作委员会原书记罗祥盟玩忽职守、受贿案

1998年6月至2008年2月间,罗祥盟在担任黄埔区红山街委员会副书记、红山街道办事处主任、黄埔区南岗街工作委员会书记等职务期间,明知与黄埔区红山街道办事处合作开发商住楼的广州市天河永达装饰工程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仍向群众销售经营,不履行职责,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管理措施制止天河永达装饰工程公司公开预售房屋,致使众多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

2005年至2006年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决广州市天河永达装饰工程公司、黄埔区红山街道办事处和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赔偿部分购房者的经济损失235万余元,由于永达公司没有履行债务能力,红山街道办处和黄埔房地产公司负连带责任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罗祥盟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承建红山阁、红山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南岗街办事处办公大楼外观改造及办证大厅装修等工程的承包人张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共14.6万元和财物一批。

罗祥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不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2008年11月28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罗祥盟提起公诉,2009年1月16日黄埔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罗祥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案例三:黄埔区大沙街姬堂社区委员会原书记黄焕琼(女)贪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黄焕琼在黄埔区大沙街姬堂社区党委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相关职务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过程中,伙同班子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征地补偿款孳息。其中,黄焕琼个人侵吞征地补偿款孳息人民币19.8万元。

2002年至2004年间,黄焕琼和社区班子成员,利用管理广州市黄埔区广宏实业公司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该公司帐上的集体资金合计人民币43.45万元,其中黄焕琼个人侵吞集体资金人民币4.445万元;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间,姬堂社区提取科学城填土工程管理费人民币31万余元并私设为“小金库”,黄焕琼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上述“小金库”的集体资金合计人民币4.2万元,黄焕琼个人侵吞人民币1.4万元。

2005年至2007年,黄焕琼在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担任职务期间,利用管理该社区电缆沟开挖工程及科学城姬堂社区征地范围填土工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周某某、陈某某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15万元。

2008年9月27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黄焕琼犯贪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1月10日,黄埔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黄焕琼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案例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实体管理部广州(粤中)分部业务经办人范敏(女)受贿案

2004年至2006年间,在办理广州市番禺信诚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过程中,范敏利用担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实体管理部粤中分部业务经办人具有拟定处置方案、知悉拍卖价格信息、办理转让合同等职务便利,伙同该部经理韩辉和广东弘正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蒋健健(均已判决),帮助以番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参与竟拍信诚债权项目的实际买受人王某某、胡某某以底价人民币1300万元买下该债权项目,并将拍卖佣金收取标准从成交价的5%下调为3%。期间,范敏分两次经手收受该债权项目实际买受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贿赂款港币10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与韩、蒋瓜分。

2008年6月23日,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范敏提起公诉。2008年11月4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范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五: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医院原院长赵不潜受贿案

2000年春节至2008年10月期间,赵不潜先后利用其担任广州市番禺区沙湾人民医院院长和钟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招标医疗器材过程中,采取串通招投标、违规采购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佛山市泰仪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贿送的款物共计人民币21.5万元,港币2.9万元,金项链等物品一批。

2009年3月24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赵不潜提起公诉。2009年5月14日,番禺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不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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