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旋窑水泥、预拌砂浆生产
企业名录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泥和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 发挥优秀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规范《天津市旋窑水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两个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建委《关于加强水泥使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建材【2005】64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水泥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可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申请进入《两个名录》。
第三条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受市建委委托负责《两个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年的第二个季度统一向社会公布《两个名录》,推荐给使用单位选用。
第四条 申请进入《两个名录》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水泥生产企业
(一)具有有效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水泥粉磨站使用的熟料应采购于具有有效《水泥
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
(三)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达到70%以上;
(四)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取得《试验室合格证》;
(五)近1年内未因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等问题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堆场、搅拌主楼和厂区环境等应符合《天津市建委关于开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全封闭控尘改造的通知》(津建科【2015】33号)文件要求;
(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三)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至少应配备2辆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和40个专用干混砂浆移动罐,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应安装可正常使用的车载除尘器;
(四)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至少具备湿拌砂浆运输车5辆;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砂浆试验室资格证书;
(六)近1年内未因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等问题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
(七)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应满足GB/T 25181《预
拌砂浆》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进入《两个名录》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泥生产企业:
(一)《天津市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申请表》(见附表
1);
(二)《水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水泥生产许可证;
(五)试验室合格证;
(六)水泥企业采购的熟料厂《水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采购合同;
(七)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市或以上级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验收意见(或排污许可证);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市或以上级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度出厂检验报告。
(三)至(八)项材料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第(八)项中,企业申请进入名录的每个品种水泥产品均需提供1份出厂检验报告。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一)《天津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申请表》(见附表
3);
(二)《预拌砂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4);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预拌砂浆试验室资格证书;
(五)满足《天津市建委关于开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全封闭控尘改造的通知》(津建科【2015】33号)文件规定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全封闭控尘改造设计图纸 、施工合同和现场照片(原2015年度通过全封闭控尘改造验收的企业,仅需提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全封闭控尘改造考核验收表》) ;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市或以上级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度型式检验报告;
(七)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供安装有车载除尘器的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行车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车辆照片;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供湿拌砂浆运输车行车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车辆照片。如企业的砂浆运输车为租用,需交验正规的租赁合同并提供复印件。
(三)至(六)项材料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项中,企业申请进入名录的每个品种砂浆至少提供一个强度等级的型式检验报告。
第六条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自企业申请《两个名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正式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或格式内容
有误的,应当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齐或修改的全部内容,待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正式予以受理。
第七条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正式受理企业申请《两个名录》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进入本年度《两个名录》的决定。
第八条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本年度《两个名录》,并统一在“天津建设网(www.tjcac.gov.cn )”上公布。
第九条 《两个名录》内的本市水泥生产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报送《天津市水泥生产情况月报表》(见附表6);《两个名录》内的本市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报送《天津市干混砂浆生产情况月报表》(见附表6)。
第十条 《两个名录》内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清除出《两个名录》,并在“天津建设网”上公布:
(一)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不能满足进入《两个名录》时的要求未及时报告的;
(二)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行为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并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本市企业连续2个月不报送报表且通知企业后仍不报送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2日起施行。
附表:
1. 《天津市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申请表》;
2. 《水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 《天津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申请表》;
4. 《预拌砂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5. 《天津市水泥生产情况月报表》;
6. 《天津市干混砂浆生产情况月报表》。
天津市旋窑水泥、预拌砂浆生产
企业名录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泥和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 发挥优秀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规范《天津市旋窑水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两个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建委《关于加强水泥使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建材【2005】64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水泥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可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申请进入《两个名录》。
第三条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受市建委委托负责《两个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年的第二个季度统一向社会公布《两个名录》,推荐给使用单位选用。
第四条 申请进入《两个名录》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水泥生产企业
(一)具有有效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水泥粉磨站使用的熟料应采购于具有有效《水泥
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
(三)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达到70%以上;
(四)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取得《试验室合格证》;
(五)近1年内未因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等问题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堆场、搅拌主楼和厂区环境等应符合《天津市建委关于开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全封闭控尘改造的通知》(津建科【2015】33号)文件要求;
(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三)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至少应配备2辆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和40个专用干混砂浆移动罐,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应安装可正常使用的车载除尘器;
(四)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至少具备湿拌砂浆运输车5辆;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砂浆试验室资格证书;
(六)近1年内未因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等问题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
(七)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应满足GB/T 25181《预
拌砂浆》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进入《两个名录》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泥生产企业:
(一)《天津市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申请表》(见附表
1);
(二)《水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水泥生产许可证;
(五)试验室合格证;
(六)水泥企业采购的熟料厂《水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采购合同;
(七)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市或以上级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验收意见(或排污许可证);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市或以上级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度出厂检验报告。
(三)至(八)项材料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第(八)项中,企业申请进入名录的每个品种水泥产品均需提供1份出厂检验报告。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一)《天津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申请表》(见附表
3);
(二)《预拌砂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4);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预拌砂浆试验室资格证书;
(五)满足《天津市建委关于开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全封闭控尘改造的通知》(津建科【2015】33号)文件规定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全封闭控尘改造设计图纸 、施工合同和现场照片(原2015年度通过全封闭控尘改造验收的企业,仅需提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全封闭控尘改造考核验收表》) ;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市或以上级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度型式检验报告;
(七)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供安装有车载除尘器的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行车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车辆照片;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供湿拌砂浆运输车行车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车辆照片。如企业的砂浆运输车为租用,需交验正规的租赁合同并提供复印件。
(三)至(六)项材料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项中,企业申请进入名录的每个品种砂浆至少提供一个强度等级的型式检验报告。
第六条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自企业申请《两个名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正式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或格式内容
有误的,应当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齐或修改的全部内容,待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正式予以受理。
第七条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正式受理企业申请《两个名录》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进入本年度《两个名录》的决定。
第八条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本年度《两个名录》,并统一在“天津建设网(www.tjcac.gov.cn )”上公布。
第九条 《两个名录》内的本市水泥生产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报送《天津市水泥生产情况月报表》(见附表6);《两个名录》内的本市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报送《天津市干混砂浆生产情况月报表》(见附表6)。
第十条 《两个名录》内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清除出《两个名录》,并在“天津建设网”上公布:
(一)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不能满足进入《两个名录》时的要求未及时报告的;
(二)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行为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并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本市企业连续2个月不报送报表且通知企业后仍不报送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2日起施行。
附表:
1. 《天津市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申请表》;
2. 《水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 《天津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申请表》;
4. 《预拌砂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5. 《天津市水泥生产情况月报表》;
6. 《天津市干混砂浆生产情况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