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 xx 区严禁非法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美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美容服务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及  市卫生监督所“蓝盾一号行动 放心就医 蓝盾护航”—2014年  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 工作内容

1、 建立完善日常监督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各监督科室按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美容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切实摸清辖区内机构底数,杜绝监督盲点和空白地带。辖区内美容店《卫生许可》覆盖率达到100%。日常监督覆盖率100%,非法医疗美容查处率100%,群众投诉举报非法行医案件调查处理率达100%;查处后整改情况及无证行医的取缔结果跟踪复查率达100%。

2、 进一步明确监督职责,采用灵活多变的取证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搜集非法行医信息并及时查处。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以及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等无证行医行为,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对符合司法解释“非法行医罪”认定条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 工作步骤

1、 动员部署阶段(3——5月)

各监督科室摸清辖区内美容店底数,集中开会,向经营业主宣讲《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法律法规。会后要求各美容店进行自查自纠。

2、 全面实施阶段(6——8月)

开展全面监督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美容店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 总结阶段(9月)

各监督科要在专项行动工作结束之后进行全面总结,并与9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汇总表上报到综合科。

区卫生监督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副    组    长:

组  成  人  员:

卫生监督协管  :

xx区卫生监督所

2014-3-31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

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护士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关于召开严禁非法从事医疗美容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美容店: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现医疗美容致人伤残死亡事件,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计委综合监督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和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蓝盾一号行动 放心就医 蓝盾护航”—2014年  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卫监局函[2014]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所决定召开进一步加强我区美容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现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美容店(含主营或兼营美容、减肥经营服务的各类经营户、店、中心等)所持《卫生许可证》核准项目为“生活美容”, 目前我区尚没有一家生活美容美发店具备开展医疗美容合法资质。生活美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设计和美体等业务项目;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如:注射丰胸、隆鼻、割双眼皮、文眉、穿耳洞、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医疗项目。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在技术标准和管理上都有不同要求:生活美容是按照卫生部、商务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监督管理;医疗美容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二、各美容店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即日起,未取得医疗美容合法资质的美容店,立即停止注射丰胸、隆鼻、割双眼皮、文眉、穿耳洞、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医疗项目,严禁违法开展医疗美容,严禁出租、出借美容场所给他人非法从事医疗美容工作,严禁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违者将被依法取缔,并依法从重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开会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xx区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

送    达    回    证:

美容店名称:                                    卫生许可状况:

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负责人):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2014年    区严禁非法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美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检查方法

此次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涉及生活美容机构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情况。重点检查生活美容机构是否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是否开展绣眉、去眼袋、针灸减肥、穿耳洞等医疗美容项目,是否利用各种形式对外发布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宣传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广告,收费项目中是否存在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工作记录中是否存在医疗美容项目登记、美容场所内是否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所使用的诊疗器械、有无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治疗室(手术室)、美容场所内是否有医疗垃圾等进行逐项检查。同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要求各经营单位不得超范围经营,严禁借生活美容之名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对证据确凿无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非法医疗美容场所及人员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欢迎各位同仁给予指正

为进一步规范美容服务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及  市卫生监督所“蓝盾一号行动 放心就医 蓝盾护航”—2014年  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 工作内容

1、 建立完善日常监督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各监督科室按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美容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切实摸清辖区内机构底数,杜绝监督盲点和空白地带。辖区内美容店《卫生许可》覆盖率达到100%。日常监督覆盖率100%,非法医疗美容查处率100%,群众投诉举报非法行医案件调查处理率达100%;查处后整改情况及无证行医的取缔结果跟踪复查率达100%。

2、 进一步明确监督职责,采用灵活多变的取证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搜集非法行医信息并及时查处。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以及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等无证行医行为,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对符合司法解释“非法行医罪”认定条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 工作步骤

1、 动员部署阶段(3——5月)

各监督科室摸清辖区内美容店底数,集中开会,向经营业主宣讲《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法律法规。会后要求各美容店进行自查自纠。

2、 全面实施阶段(6——8月)

开展全面监督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美容店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 总结阶段(9月)

各监督科要在专项行动工作结束之后进行全面总结,并与9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汇总表上报到综合科。

区卫生监督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副    组    长:

组  成  人  员:

卫生监督协管  :

xx区卫生监督所

2014-3-31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

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护士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关于召开严禁非法从事医疗美容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美容店: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现医疗美容致人伤残死亡事件,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计委综合监督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和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蓝盾一号行动 放心就医 蓝盾护航”—2014年  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卫监局函[2014]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所决定召开进一步加强我区美容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现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美容店(含主营或兼营美容、减肥经营服务的各类经营户、店、中心等)所持《卫生许可证》核准项目为“生活美容”, 目前我区尚没有一家生活美容美发店具备开展医疗美容合法资质。生活美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设计和美体等业务项目;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如:注射丰胸、隆鼻、割双眼皮、文眉、穿耳洞、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医疗项目。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在技术标准和管理上都有不同要求:生活美容是按照卫生部、商务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监督管理;医疗美容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二、各美容店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即日起,未取得医疗美容合法资质的美容店,立即停止注射丰胸、隆鼻、割双眼皮、文眉、穿耳洞、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医疗项目,严禁违法开展医疗美容,严禁出租、出借美容场所给他人非法从事医疗美容工作,严禁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违者将被依法取缔,并依法从重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开会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xx区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

送    达    回    证:

美容店名称:                                    卫生许可状况:

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负责人):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2014年    区严禁非法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美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检查方法

此次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涉及生活美容机构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情况。重点检查生活美容机构是否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是否开展绣眉、去眼袋、针灸减肥、穿耳洞等医疗美容项目,是否利用各种形式对外发布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宣传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广告,收费项目中是否存在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工作记录中是否存在医疗美容项目登记、美容场所内是否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所使用的诊疗器械、有无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治疗室(手术室)、美容场所内是否有医疗垃圾等进行逐项检查。同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要求各经营单位不得超范围经营,严禁借生活美容之名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对证据确凿无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非法医疗美容场所及人员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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