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机械、车辆安全管理,强化机车日常使用管理,明确机驾人员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单位机械、车辆的工作效力,最大限度的减少机车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机车驾驶员培训制度
2. 1、在岗的领导干部不得擅自用公款参与驾驶车辆培训。
2. 2、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确需培训机驾人员时,应选送年纪轻、头脑灵活,思想素质好的人员,但必须报总段安全管理科(安委办)批准,方可参加培训。
2. 3、送培人员身体素质应符合要求,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增驾人员不超过45岁。
3、机车调派、维修保养制度
3. 1、车辆机械的调派必须严格管理,总段由办公室、设备物资科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调派;各管理管理段应经领导同意由设备物资科调派。调派车辆机械应有使用记录和派车单。
3. 2、未经调派公车私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机驾人员自负,总段安全统筹分理处也不给予赔付,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3. 3、派车人员在派车前必须掌握人况、车况、路况后再派车。做到驾驶员情绪不稳不派,车况达不到安全要求不派,路况差的路段不派技术素质差的驾驶员。
3. 4、车辆、机械必须进行定期保养和出车前后的例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和车辆整洁,保养后应认真填写保养维修记录。
4、安全行车制度
4.1、总段、管理段行政用车必须配备专职驾驶人员,坚决杜绝各级主要领导驾驶车辆的现象。
4.2、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车辆、机械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4.3、车辆、机械必须勤检查、勤调整,做好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掌握车辆、机械的技术状况,清除不安全隐患,特别是制动系和转向系应随时保持有效,做到有备无患。
4.4、发现车辆、机械故障要及时处理,严禁由于节约而开凑合车、带病车。
4.5、行车前应了解道路状况,车辆状况,关严车门方可行驶;行车途中必须注意观察行人、车马和其它牲畜动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停车必须按规定停放,拉紧手刹,垫好轮胎。
4.6、行车途中超车时,前车不让不超,视线不良不超,危险地段和转弯时不超,前方来车不超,同时不驾驶无证车、超速车、冒险车和霸王车,做到礼貌行车。
4.7、不准酒后驾驶车辆,不准驾驶室超员和重车货箱搭人,不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无驾驶证、上岗证)和非专业驾驶人员驾驶,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和机械。施工机械严禁载人。
4.8
、通过城镇、桥梁、交叉道口和下雨、路窄、弯道、冰雪、
陡坡时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注意交通标志以防违章。
4.9、途中应主动接受公检法人员的检查,不准私带易燃易爆物品和非法物品。
4.10、任何专职机驾人员不准将车交给本单位领导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同时有权拒绝任何领导的不安全行为。
4.11、不准用公车私拉国内外游客。
4.12、注意接受“十次肇事九次快”和“宁停3分不抢一秒”的经验教训,牢记“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规则。
4.13、机驾人员出车前,出车中应按时休息,保持旺盛精力,确保行车安全。
五、车辆、机械事故经济责任
1、驾驶车辆肇事,首先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并立即报告单位和总段安全统筹分理处(或者是当地交通厅系统的各统筹分理处)以便现场勘查,同时对车辆,第三者的损失进行定损。
2、驾驶人员因工发生车辆、机械事故,必须相应承担部分经济责任。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2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15%;负同等责任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10%;负次要责任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
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a 、事故总的直接经济损失减去保险(统筹)赔偿后剩余的数额为基数计算,最高赔偿为5000元。
b
未参加保险(统筹)的机械、车辆,按事故总的直接经济损
失为基数计算。最高赔偿为5000元。
c 、经济责任的赔偿可一次和每月在工资中扣除,扣除比例一般不低于工资额的50%。
3、驾驶员违章肇事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还视事故性质、情节和后果等情况,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开除公职、解除合同等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汽车驾驶、机械操作人员发生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并造成了2万元以上损失的,应停止驾驶车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再驾驶车辆,须经总段安委会研究决定后方能重新驾驶车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驾人员,停止其机驾工作;
①违章肇事造成重特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②身体条件及年龄不适宜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不服调派、不爱惜车辆,经常违章违纪的;
④肇事隐瞒不报、逃跑造成后果的。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机械、车辆安全管理,强化机车日常使用管理,明确机驾人员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单位机械、车辆的工作效力,最大限度的减少机车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机车驾驶员培训制度
2. 1、在岗的领导干部不得擅自用公款参与驾驶车辆培训。
2. 2、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确需培训机驾人员时,应选送年纪轻、头脑灵活,思想素质好的人员,但必须报总段安全管理科(安委办)批准,方可参加培训。
2. 3、送培人员身体素质应符合要求,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增驾人员不超过45岁。
3、机车调派、维修保养制度
3. 1、车辆机械的调派必须严格管理,总段由办公室、设备物资科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调派;各管理管理段应经领导同意由设备物资科调派。调派车辆机械应有使用记录和派车单。
3. 2、未经调派公车私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机驾人员自负,总段安全统筹分理处也不给予赔付,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3. 3、派车人员在派车前必须掌握人况、车况、路况后再派车。做到驾驶员情绪不稳不派,车况达不到安全要求不派,路况差的路段不派技术素质差的驾驶员。
3. 4、车辆、机械必须进行定期保养和出车前后的例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和车辆整洁,保养后应认真填写保养维修记录。
4、安全行车制度
4.1、总段、管理段行政用车必须配备专职驾驶人员,坚决杜绝各级主要领导驾驶车辆的现象。
4.2、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车辆、机械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4.3、车辆、机械必须勤检查、勤调整,做好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掌握车辆、机械的技术状况,清除不安全隐患,特别是制动系和转向系应随时保持有效,做到有备无患。
4.4、发现车辆、机械故障要及时处理,严禁由于节约而开凑合车、带病车。
4.5、行车前应了解道路状况,车辆状况,关严车门方可行驶;行车途中必须注意观察行人、车马和其它牲畜动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停车必须按规定停放,拉紧手刹,垫好轮胎。
4.6、行车途中超车时,前车不让不超,视线不良不超,危险地段和转弯时不超,前方来车不超,同时不驾驶无证车、超速车、冒险车和霸王车,做到礼貌行车。
4.7、不准酒后驾驶车辆,不准驾驶室超员和重车货箱搭人,不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无驾驶证、上岗证)和非专业驾驶人员驾驶,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和机械。施工机械严禁载人。
4.8
、通过城镇、桥梁、交叉道口和下雨、路窄、弯道、冰雪、
陡坡时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注意交通标志以防违章。
4.9、途中应主动接受公检法人员的检查,不准私带易燃易爆物品和非法物品。
4.10、任何专职机驾人员不准将车交给本单位领导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同时有权拒绝任何领导的不安全行为。
4.11、不准用公车私拉国内外游客。
4.12、注意接受“十次肇事九次快”和“宁停3分不抢一秒”的经验教训,牢记“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规则。
4.13、机驾人员出车前,出车中应按时休息,保持旺盛精力,确保行车安全。
五、车辆、机械事故经济责任
1、驾驶车辆肇事,首先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并立即报告单位和总段安全统筹分理处(或者是当地交通厅系统的各统筹分理处)以便现场勘查,同时对车辆,第三者的损失进行定损。
2、驾驶人员因工发生车辆、机械事故,必须相应承担部分经济责任。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2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15%;负同等责任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10%;负次要责任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
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a 、事故总的直接经济损失减去保险(统筹)赔偿后剩余的数额为基数计算,最高赔偿为5000元。
b
未参加保险(统筹)的机械、车辆,按事故总的直接经济损
失为基数计算。最高赔偿为5000元。
c 、经济责任的赔偿可一次和每月在工资中扣除,扣除比例一般不低于工资额的50%。
3、驾驶员违章肇事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还视事故性质、情节和后果等情况,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开除公职、解除合同等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汽车驾驶、机械操作人员发生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并造成了2万元以上损失的,应停止驾驶车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再驾驶车辆,须经总段安委会研究决定后方能重新驾驶车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驾人员,停止其机驾工作;
①违章肇事造成重特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②身体条件及年龄不适宜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不服调派、不爱惜车辆,经常违章违纪的;
④肇事隐瞒不报、逃跑造成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