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市第二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第一条 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确保在本所劳动改造的罪犯不发生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 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实行民警分区包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月二次狱情分析,对危重罪犯实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 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不发生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 罪犯教育

第七条 罪犯投劳前,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入监教育,并予以考核。

第八条 每月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教育,个别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每年请“四长”来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人生观、时事政治及形势教育。

第三章 罪犯奖惩

第十条 罪犯表扬、记功、评定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假释必须遵照罪犯“双百分”考核的实际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罪犯因违监违纪,应该受到警告、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禁闭、加戴械具或加刑惩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章 财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 罪犯给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罪犯财物,防止私人财物被其他人侵占。

第五章 罪犯基本保障

第十四条 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按规定标准调剂和改善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热、冷水供应;切实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障罪犯人均铺位面积达1.5平方米。

第十五条 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发权,保障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 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 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条 严禁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十条 罪犯满刑应及时出具证明文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暂予不予出监的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迟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制采取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条总分为10分外,其他条款均为5分。

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制80分为及格,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2005年5月20日实行,原责任制自即日起废止。

市第二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第一条 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确保在本所劳动改造的罪犯不发生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 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实行民警分区包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月二次狱情分析,对危重罪犯实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 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不发生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 罪犯教育

第七条 罪犯投劳前,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入监教育,并予以考核。

第八条 每月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教育,个别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每年请“四长”来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人生观、时事政治及形势教育。

第三章 罪犯奖惩

第十条 罪犯表扬、记功、评定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假释必须遵照罪犯“双百分”考核的实际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罪犯因违监违纪,应该受到警告、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禁闭、加戴械具或加刑惩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章 财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 罪犯给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罪犯财物,防止私人财物被其他人侵占。

第五章 罪犯基本保障

第十四条 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按规定标准调剂和改善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热、冷水供应;切实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障罪犯人均铺位面积达1.5平方米。

第十五条 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发权,保障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 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 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条 严禁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十条 罪犯满刑应及时出具证明文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暂予不予出监的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迟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制采取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条总分为10分外,其他条款均为5分。

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制80分为及格,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2005年5月20日实行,原责任制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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