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拆迁房可
以上市出售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11.04.15)
案情速递:
因开发公司拆迁,吴军被安置了住房一套。吴军随后与小李订立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吴军在开发公司交付安置房后将此房转让给小李,房款为22万元。同年8月,开发公司与吴军进行了结算,向吴军交付了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计税发票等一套用于领取安置房产权证的证件。吴军随后依约将房屋交付小李,小李也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因吴军拒不提供安置房的相关证件协助小李过户,双方产生纠纷,小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军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吴军辩称,其未实际领取房屋产权证就将安置房转让给小李,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故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双方返还房屋、房款。另查,该安置房在诉讼时的市场价格为25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军在领取安置房产权证之前能否转让该房。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条是为了预防因房产权属不明引发的纠纷而设立的,但是本案的标的物,权属关系明确,吴军在订立合同时有拆迁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及计税发票等证件,具备了相关的权属证书,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吴军有权转让房屋。本案不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项禁止转让房地产的法定情形。据此,本案所涉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吴军作为出卖方,依约负有将安置房产权转移给小李的义务,故小李请求其办理过户的诉请应予支持。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拆迁房可
以上市出售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11.04.15)
案情速递:
因开发公司拆迁,吴军被安置了住房一套。吴军随后与小李订立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吴军在开发公司交付安置房后将此房转让给小李,房款为22万元。同年8月,开发公司与吴军进行了结算,向吴军交付了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计税发票等一套用于领取安置房产权证的证件。吴军随后依约将房屋交付小李,小李也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因吴军拒不提供安置房的相关证件协助小李过户,双方产生纠纷,小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军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吴军辩称,其未实际领取房屋产权证就将安置房转让给小李,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故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双方返还房屋、房款。另查,该安置房在诉讼时的市场价格为25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军在领取安置房产权证之前能否转让该房。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条是为了预防因房产权属不明引发的纠纷而设立的,但是本案的标的物,权属关系明确,吴军在订立合同时有拆迁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及计税发票等证件,具备了相关的权属证书,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吴军有权转让房屋。本案不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项禁止转让房地产的法定情形。据此,本案所涉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吴军作为出卖方,依约负有将安置房产权转移给小李的义务,故小李请求其办理过户的诉请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