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2

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由于我国是一个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的宪法观以及宪政所蕴涵的精神与法治观念的高度一致,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关键词】依法治国,核心,依宪治国,宪法至上,宪法观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以确认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从此“依法治国”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规范,而且上升为重要的宪法规范,同时,这一转变也蕴涵着一点,“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这是由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的内容、宪法的价值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从“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至上”得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宪法规范指明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治作为人类一直追求的理想目标之一,历史上的先贤圣人先后对它作过论述和实践,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始终坚持法治而反对人治,他提出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后来的学者中对法治的一个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

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述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包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中世纪末期英国着名法官科克在其任内,曾力主排斥国王对司法权的干预,确立了对后世宪法发展具有巨大意义的“法的统治”原则,

强调国王必须服从神和法律,而国会则必须服从普通法。在他们的论述和实践中,共同强调了一点,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之一,即符合自然正义的法律才具有极大的权威,应当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它不允许存在超然于法律之上的、专横的权力,在这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是一个成文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在其内容中规定了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反映了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方向,使其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第二,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修正案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我国年宪法第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基于以上两点,导致宪法在法律效力上高于一般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所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在我国要实现“法律至上”的原则,其核心是实现“宪法至上”,只有确立了宪法的权威,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最终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二、依法治国中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在宪法和宪政精神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对依法治国做了最全面的表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

变而改变。”这一表述明确指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即人民。而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般不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是通过民主的程序产生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在人民授权范围内去行使国家权力,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政府的行为必须得到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授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政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最后,政府的权力既然来源于人民的授予,那么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正是法治的根本。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在各方面都体现了这一思想。首先,从宪法的内容来说,一方面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因为“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但这两方面的地位并非平行,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所以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而这也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其次,构成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的宪法四大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充分体现了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最终保障权利的思想。

第三,从宪政的基本精神来看,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其含义是,国家权力作为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其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的运行秩序,而权力本身又具有扩张的天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所以必须对其加以限制。而人民赋予政府以权力的最基本方式就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以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权,使政府权力取得合法性,由此可以得出,政府的权力仅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赋予的权力,政府不得行使,而且,政府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同时权力的行使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而这也正是法治的要求,因为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是对法律至上的最大威协,一种表现为无政府主义状态,整

个国家既无法律权威也无个人权威,一种表现为个人权威以及相适应的政府权力失去控制,政府权力成为专横的和压迫的力量,这个状态从表面上看社会秩序还存在,但这种社会秩序不是依靠法律手段来建立的,而是统治者以暴力手段来维系的,所以它随着统治者的主观意志的变化而改变,当统治者比较开明时,社会相对稳定而当统治者成为独裁者时,社会矛盾开始激化,社会最终走向无序。所以它们都引起社会的激剧动荡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失去保障,所以,实现法治的条件是建立有限政府,它要求政府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由法律进行调整,同时公民的权利相对于政府的权力来说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治的终极目的——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个人权力的侵犯。由此可见,宪政的基本精神正是对法治蕴涵的精神的全面、准确和深刻的提炼。

所以,宪法从根本法的角度规定和体现了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最终保障权利的思想,而这也正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三、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首先是树立社会主义的宪法观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略,一面要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它,而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人民群众观念的更新,因为依法治国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所以它实现的关键是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依法治国的观念,使他们明白“在现代民主与法治社会,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公共权力机构和掌权者,是由公民授权从事社会管理,宗旨是为公民服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掌权者才被称为公仆。主人制约公仆可谓合情合理。”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以及我国建国初期实行权力经济的因素使人们在思想中形成了“崇尚权力,轻视法制”的误区,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为,领导决策先找政策后找法,人们遇事先找关系后找法院等,造成了“人民虽然处于主体的地位,但却没有充分发挥主体的作用,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听命于政府”的局面,因此,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务的管理的积极性还不

够高。所以,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依法治国的观念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这一伟大战略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而又长期的任务。

而完成这一任务首要的一项工作是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社会主义宪法观,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因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退变成狂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我国社会主义宪法观的内容是“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这充分体现了“法律至上”和“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使人民知道自己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法律途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权力的运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民应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监督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作为我国根本法的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地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事务的管理的权利,同时对这些权利提供了最有效的保护。所以,社会主义宪法观的树立更有助于人们“依法治国”观念的形成。

综上所述,正是基于“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根本,宪法所体现的精神与“依法治国”所蕴涵的思想相一致,社会主义宪法观的形成是依法治国观念形成的关键,所以,我认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根本、纲领性的法律依据和准则。

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由于我国是一个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的宪法观以及宪政所蕴涵的精神与法治观念的高度一致,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关键词】依法治国,核心,依宪治国,宪法至上,宪法观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以确认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从此“依法治国”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规范,而且上升为重要的宪法规范,同时,这一转变也蕴涵着一点,“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这是由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的内容、宪法的价值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从“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至上”得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宪法规范指明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治作为人类一直追求的理想目标之一,历史上的先贤圣人先后对它作过论述和实践,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始终坚持法治而反对人治,他提出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后来的学者中对法治的一个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

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述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包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中世纪末期英国着名法官科克在其任内,曾力主排斥国王对司法权的干预,确立了对后世宪法发展具有巨大意义的“法的统治”原则,

强调国王必须服从神和法律,而国会则必须服从普通法。在他们的论述和实践中,共同强调了一点,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之一,即符合自然正义的法律才具有极大的权威,应当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它不允许存在超然于法律之上的、专横的权力,在这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是一个成文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在其内容中规定了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反映了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方向,使其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第二,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修正案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我国年宪法第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基于以上两点,导致宪法在法律效力上高于一般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所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在我国要实现“法律至上”的原则,其核心是实现“宪法至上”,只有确立了宪法的权威,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最终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二、依法治国中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在宪法和宪政精神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对依法治国做了最全面的表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

变而改变。”这一表述明确指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即人民。而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般不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是通过民主的程序产生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在人民授权范围内去行使国家权力,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政府的行为必须得到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授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政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最后,政府的权力既然来源于人民的授予,那么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正是法治的根本。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在各方面都体现了这一思想。首先,从宪法的内容来说,一方面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因为“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但这两方面的地位并非平行,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所以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而这也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其次,构成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的宪法四大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充分体现了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最终保障权利的思想。

第三,从宪政的基本精神来看,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其含义是,国家权力作为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其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的运行秩序,而权力本身又具有扩张的天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所以必须对其加以限制。而人民赋予政府以权力的最基本方式就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以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权,使政府权力取得合法性,由此可以得出,政府的权力仅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赋予的权力,政府不得行使,而且,政府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同时权力的行使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而这也正是法治的要求,因为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是对法律至上的最大威协,一种表现为无政府主义状态,整

个国家既无法律权威也无个人权威,一种表现为个人权威以及相适应的政府权力失去控制,政府权力成为专横的和压迫的力量,这个状态从表面上看社会秩序还存在,但这种社会秩序不是依靠法律手段来建立的,而是统治者以暴力手段来维系的,所以它随着统治者的主观意志的变化而改变,当统治者比较开明时,社会相对稳定而当统治者成为独裁者时,社会矛盾开始激化,社会最终走向无序。所以它们都引起社会的激剧动荡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失去保障,所以,实现法治的条件是建立有限政府,它要求政府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由法律进行调整,同时公民的权利相对于政府的权力来说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治的终极目的——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个人权力的侵犯。由此可见,宪政的基本精神正是对法治蕴涵的精神的全面、准确和深刻的提炼。

所以,宪法从根本法的角度规定和体现了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最终保障权利的思想,而这也正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三、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首先是树立社会主义的宪法观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略,一面要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它,而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人民群众观念的更新,因为依法治国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所以它实现的关键是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依法治国的观念,使他们明白“在现代民主与法治社会,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公共权力机构和掌权者,是由公民授权从事社会管理,宗旨是为公民服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掌权者才被称为公仆。主人制约公仆可谓合情合理。”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以及我国建国初期实行权力经济的因素使人们在思想中形成了“崇尚权力,轻视法制”的误区,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为,领导决策先找政策后找法,人们遇事先找关系后找法院等,造成了“人民虽然处于主体的地位,但却没有充分发挥主体的作用,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听命于政府”的局面,因此,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务的管理的积极性还不

够高。所以,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依法治国的观念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这一伟大战略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而又长期的任务。

而完成这一任务首要的一项工作是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社会主义宪法观,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因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退变成狂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我国社会主义宪法观的内容是“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这充分体现了“法律至上”和“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使人民知道自己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法律途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权力的运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民应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监督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作为我国根本法的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地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事务的管理的权利,同时对这些权利提供了最有效的保护。所以,社会主义宪法观的树立更有助于人们“依法治国”观念的形成。

综上所述,正是基于“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根本,宪法所体现的精神与“依法治国”所蕴涵的思想相一致,社会主义宪法观的形成是依法治国观念形成的关键,所以,我认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根本、纲领性的法律依据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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