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风险管理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司法鉴定

经验交流

由风险管理

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Judicialidentificationofconstructionqualityandsafetyaccidentintheviewofriskmanagement

关惠君1师安东2

(1.河南省三门峡中等专业学校,河南三门峡472000)

(2.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上海200433)

摘要:本文简述了工程质量安全领域引入保险机制风险管理模式的特点,指出这种模式刚刚推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工程质量安全纠纷,这些纠纷会通过诉讼来解决。因此,建议引入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更加完善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工程质量安全。关键词: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司法鉴定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3-8965(2007)04-0066-03

工程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完成,其间存在许多不

可预见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这些随即性干扰因素给工程带来了很大的风险,若不加以控制,风险的影响将会扩大,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甚至会引起工程的中断或报废,总结原因主要是我国的风险管理水平低。

风险管理是一们新兴的边缘学科,我国对风险管理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工程方面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风险管理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因此,为了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保险制度下的风险管理模式,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的方法。

在原有的工程保险制度下,保险人仅关注事后

理赔,是一种消极的态度。现在由共同体和保险人共同关注保险标的,在过程控制上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共同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底线,以最低限度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为共同目标,有利于降低业主在建设工程上的风险责任,同时对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共同的促进作用。

(2)改变了监理委托关系

我国目前的监理委托关系的弊端:①缺乏公正、独立性②缺乏全过程管理

③安全监督不力、安全条例无法落实

由保险人委托风险管理单位(包括监理单位)的优势,一是公正、独立。风险管理单位受保险人的委托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目标是保险标的,作为独立于业主、承包商以及设计和勘察单位的第三方,真正具备了公正性、独立性,有效的提高了工程质

1我国目前工程保险制度下的风险

管理模式特点

(1)改变了业主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66

经验交流

量,把政府从工程实体的安全监督中解放出来,降低了政府的压力,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二是促进工程目标最优实现。风险管理的工作以安全和质量为核心,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风险管理单位必然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行风险管理。三是管理要求更上一层楼。保险人关注的保险标的是10年责任险,希望控制和降低风险,减少理赔,保险人就会要求风险管理单位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做的更高、更强、更细。

(3)改变了检测机构的委托关系

现有检测机构委托关系的弊端如下:

①由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的工作缺乏公正、独立性,经常发生为了施工单位的利益改动报告真实数据,出假报告,对施工单位的危害非常大。

②检测机构仅对来样负责,降低了检测机构的责任,提高了建设工程的风险。③监理单位现场进行的见证取样,也是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有效的对材料进行监督控制,失去了第三方检测的作用。

风险管理单位委托检测机构的优势,一是检测机构独立于施工单位,对风险管理单位负责,提交的报告真正具有独立公正性。二是材料检测是风险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之一,是一项质量管理的手段,化解了委托检测的风险,从而降低了工程风险,提高了工程质量。三是通过落实检测机构的责任,提高了检测机构的风险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上述工程管理模式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工程为轴心,风险管理模式为平台,推进检测业的公正性和服务性,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社会保险介入,符合行业特点,适应市场运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建立诚信体系,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评价,市场调解,现场服务”的建设工程检测新模式。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工作总体发展良好,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引入建设工程保险和风险管理,改变检测单位的委托机制,可以解决检测中的不少问题,但是这种模式刚刚推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在引入保险机制的风险管理模式下,现场还会经常发生一些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在正常条件下,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共投体应积极向保险人索赔,使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但是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工序复杂等特点,因此,在实施引入保险机制的风险管理模式下,在责任界定以及赔付金额的多少问题上,共投体和保险人经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等现象,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就会通过诉讼这条途径来解决。但是目前,我国缺少与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或质量纠纷仲裁相配套,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仲裁检测服务机构。建议改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引导检测机构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成为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的社会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或质量纠纷仲裁提供鉴定检测或仲裁检测服务,引入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程序,完善仲裁机构。

(2)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的定义所谓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者),依法运用建筑工程结构知识和技能以及质量检测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鉴定的活动。

(3)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①以事实为依据

②尊重科学③客观④独立⑤公正

67

2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程序的研究

(1)引入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程序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检测作为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一环,是

经验交流

⑥合法

注: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司法活动要符合三大诉讼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的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既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评定的专门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必须具有以上两者结合的特点,表现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所具有的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程序公开、公正是确定司法鉴定工作公开、公正的重要前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引入保险机制风险管理的特点,在诉讼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的司法鉴定程序主要由两个基本阶段组成:

①委托和受理阶段(a)委托方需出具鉴定所需要的原始资料,或介绍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如图纸、施工质量安全记录文件、对质量安全问题的描述等

(b)对现场初步调查。主要任务是搜集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进行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只有依据有效的证据才能进行专业性的技术鉴定。

②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小组,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过程是提出具体的鉴定方案,作出司法结论,写成司法鉴定文书。(5)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单位应拥有先进的混凝土强度测试设备,有国内外最先进的数字非金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器,以及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和数量扫描成像仪、红外热像仪等设备。可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测和鉴定:

①接受法院或仲裁委的委托,对有争议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68

②接受各方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对已有建筑的可靠性进行检测鉴定。

③接受各方委托,对加层、改造的房屋进行检测,对加层、改造的可行性进行鉴定。④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现场检测鉴定,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⑤对不同结构形式的建筑工程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

⑥对工程加固质量进行检测。

⑦对新建工程的验收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⑧对烂尾楼、历史遗留(无证)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⑨对已有建筑的耐久性鉴定。

⑩工程检测鉴定领域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6)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收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单位凭依法取得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业务,并按照国家或建设部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可收取相关的检测(验)费。

3总结与展望

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领域引入保险,依靠经济手段合理分散风险,同时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控制,为工程质量安全构筑新型保障体系。但是我国的风险管理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纠纷在我们实施“引入保险机制的风险管理”模式下,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建设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包括运营保修阶段的保险索赔纠纷。因此必须把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技术与司法程序两者结合起来,使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成为民事诉讼中鉴定取证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经验交流

由风险管理

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Judicialidentificationofconstructionqualityandsafetyaccidentintheviewofriskmanagement

关惠君1师安东2

(1.河南省三门峡中等专业学校,河南三门峡472000)

(2.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上海200433)

摘要:本文简述了工程质量安全领域引入保险机制风险管理模式的特点,指出这种模式刚刚推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工程质量安全纠纷,这些纠纷会通过诉讼来解决。因此,建议引入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更加完善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工程质量安全。关键词: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司法鉴定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3-8965(2007)04-0066-03

工程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完成,其间存在许多不

可预见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这些随即性干扰因素给工程带来了很大的风险,若不加以控制,风险的影响将会扩大,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甚至会引起工程的中断或报废,总结原因主要是我国的风险管理水平低。

风险管理是一们新兴的边缘学科,我国对风险管理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工程方面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风险管理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因此,为了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保险制度下的风险管理模式,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的方法。

在原有的工程保险制度下,保险人仅关注事后

理赔,是一种消极的态度。现在由共同体和保险人共同关注保险标的,在过程控制上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共同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底线,以最低限度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为共同目标,有利于降低业主在建设工程上的风险责任,同时对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共同的促进作用。

(2)改变了监理委托关系

我国目前的监理委托关系的弊端:①缺乏公正、独立性②缺乏全过程管理

③安全监督不力、安全条例无法落实

由保险人委托风险管理单位(包括监理单位)的优势,一是公正、独立。风险管理单位受保险人的委托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目标是保险标的,作为独立于业主、承包商以及设计和勘察单位的第三方,真正具备了公正性、独立性,有效的提高了工程质

1我国目前工程保险制度下的风险

管理模式特点

(1)改变了业主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66

经验交流

量,把政府从工程实体的安全监督中解放出来,降低了政府的压力,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二是促进工程目标最优实现。风险管理的工作以安全和质量为核心,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风险管理单位必然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行风险管理。三是管理要求更上一层楼。保险人关注的保险标的是10年责任险,希望控制和降低风险,减少理赔,保险人就会要求风险管理单位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做的更高、更强、更细。

(3)改变了检测机构的委托关系

现有检测机构委托关系的弊端如下:

①由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的工作缺乏公正、独立性,经常发生为了施工单位的利益改动报告真实数据,出假报告,对施工单位的危害非常大。

②检测机构仅对来样负责,降低了检测机构的责任,提高了建设工程的风险。③监理单位现场进行的见证取样,也是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有效的对材料进行监督控制,失去了第三方检测的作用。

风险管理单位委托检测机构的优势,一是检测机构独立于施工单位,对风险管理单位负责,提交的报告真正具有独立公正性。二是材料检测是风险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之一,是一项质量管理的手段,化解了委托检测的风险,从而降低了工程风险,提高了工程质量。三是通过落实检测机构的责任,提高了检测机构的风险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上述工程管理模式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工程为轴心,风险管理模式为平台,推进检测业的公正性和服务性,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社会保险介入,符合行业特点,适应市场运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建立诚信体系,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评价,市场调解,现场服务”的建设工程检测新模式。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工作总体发展良好,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引入建设工程保险和风险管理,改变检测单位的委托机制,可以解决检测中的不少问题,但是这种模式刚刚推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在引入保险机制的风险管理模式下,现场还会经常发生一些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在正常条件下,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共投体应积极向保险人索赔,使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但是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工序复杂等特点,因此,在实施引入保险机制的风险管理模式下,在责任界定以及赔付金额的多少问题上,共投体和保险人经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等现象,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就会通过诉讼这条途径来解决。但是目前,我国缺少与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或质量纠纷仲裁相配套,且具有相应资质的仲裁检测服务机构。建议改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引导检测机构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成为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的社会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或质量纠纷仲裁提供鉴定检测或仲裁检测服务,引入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程序,完善仲裁机构。

(2)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的定义所谓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者),依法运用建筑工程结构知识和技能以及质量检测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鉴定的活动。

(3)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①以事实为依据

②尊重科学③客观④独立⑤公正

67

2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程序的研究

(1)引入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程序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检测作为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一环,是

经验交流

⑥合法

注: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司法活动要符合三大诉讼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的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既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评定的专门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必须具有以上两者结合的特点,表现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所具有的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程序公开、公正是确定司法鉴定工作公开、公正的重要前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引入保险机制风险管理的特点,在诉讼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的司法鉴定程序主要由两个基本阶段组成:

①委托和受理阶段(a)委托方需出具鉴定所需要的原始资料,或介绍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如图纸、施工质量安全记录文件、对质量安全问题的描述等

(b)对现场初步调查。主要任务是搜集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进行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只有依据有效的证据才能进行专业性的技术鉴定。

②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小组,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过程是提出具体的鉴定方案,作出司法结论,写成司法鉴定文书。(5)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单位应拥有先进的混凝土强度测试设备,有国内外最先进的数字非金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器,以及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和数量扫描成像仪、红外热像仪等设备。可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测和鉴定:

①接受法院或仲裁委的委托,对有争议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68

②接受各方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对已有建筑的可靠性进行检测鉴定。

③接受各方委托,对加层、改造的房屋进行检测,对加层、改造的可行性进行鉴定。④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现场检测鉴定,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⑤对不同结构形式的建筑工程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

⑥对工程加固质量进行检测。

⑦对新建工程的验收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⑧对烂尾楼、历史遗留(无证)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⑨对已有建筑的耐久性鉴定。

⑩工程检测鉴定领域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6)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收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单位凭依法取得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业务,并按照国家或建设部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可收取相关的检测(验)费。

3总结与展望

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领域引入保险,依靠经济手段合理分散风险,同时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控制,为工程质量安全构筑新型保障体系。但是我国的风险管理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纠纷在我们实施“引入保险机制的风险管理”模式下,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建设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包括运营保修阶段的保险索赔纠纷。因此必须把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技术与司法程序两者结合起来,使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成为民事诉讼中鉴定取证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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