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被控妨碍作证罪案管辖异议书

李庄被控妨害作证罪案管辖异议书

2011-4-7 17:32:37

360doc

[陈有西按]魏汝久律师上午已经结束会见李庄,并同江北法院合议庭法官就审理程序和开庭相关事宜进行了晤面,送达了李庄案管辖异议书。现受其委托,将《管辖异议申请书》公布。《起诉书》将随后公布。相关证据待公开开庭质证后可以公开时,择要公布。

关于要求将李庄漏罪案移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

管辖异议申请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庄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辩护人审查《起诉书》后认为,贵院对此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且无法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故书面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如下:

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据重庆官网华龙网报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据此声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拥有本案的管辖权,所以该公诉机关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我们阅卷和会见得知,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2010年2月10日,李庄被送至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在入监手续完成后不到两小时,即被重庆市公安局押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这说明,李庄被指控的犯罪根本不是在其“正在服刑”的不足两个小时内发现的,而是早已发现。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并不适用。重庆市司法机关故意曲解法律对本案予以管辖,是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本案刑罚执行地违法。既不是法定改造场所,也不是漏罪侦查场所,江北公安局没有侦查管辖权。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执行可以在看守所执行刑罚。李庄判决生效后其未了刑期超过一年,公安机关将其一直关在看守所进行侦查,且不让其会见家属,不让其聘请侦查期间的法律帮助律师,剥夺其法定权利。同时,法律规定犯罪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对于已经结案的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当由犯罪地进行侦查。侦查主体违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

三、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的司法机关予以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李庄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都在上海市徐汇区,所以,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重庆司法机关同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允形象,应当回避管辖。

重庆市原罪一、二审的审判活动已经引发全国性的质疑。重庆市公安机关这一次的违法侦查活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审查起诉活动,实质剥夺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并且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本案在重庆市江北区起诉和审理,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无法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应当移送客观超脱的地方法院审理。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指控所称的犯罪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请合议庭和审委会研究,并将书面决定通知我们。

辩护人:魏汝久  律师

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李庄被控妨害作证罪案管辖异议书

2011-4-7 17:32:37

360doc

[陈有西按]魏汝久律师上午已经结束会见李庄,并同江北法院合议庭法官就审理程序和开庭相关事宜进行了晤面,送达了李庄案管辖异议书。现受其委托,将《管辖异议申请书》公布。《起诉书》将随后公布。相关证据待公开开庭质证后可以公开时,择要公布。

关于要求将李庄漏罪案移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

管辖异议申请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庄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辩护人审查《起诉书》后认为,贵院对此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且无法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故书面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如下:

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据重庆官网华龙网报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据此声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拥有本案的管辖权,所以该公诉机关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我们阅卷和会见得知,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2010年2月10日,李庄被送至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在入监手续完成后不到两小时,即被重庆市公安局押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这说明,李庄被指控的犯罪根本不是在其“正在服刑”的不足两个小时内发现的,而是早已发现。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并不适用。重庆市司法机关故意曲解法律对本案予以管辖,是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本案刑罚执行地违法。既不是法定改造场所,也不是漏罪侦查场所,江北公安局没有侦查管辖权。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执行可以在看守所执行刑罚。李庄判决生效后其未了刑期超过一年,公安机关将其一直关在看守所进行侦查,且不让其会见家属,不让其聘请侦查期间的法律帮助律师,剥夺其法定权利。同时,法律规定犯罪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对于已经结案的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当由犯罪地进行侦查。侦查主体违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

三、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的司法机关予以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李庄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都在上海市徐汇区,所以,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重庆司法机关同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允形象,应当回避管辖。

重庆市原罪一、二审的审判活动已经引发全国性的质疑。重庆市公安机关这一次的违法侦查活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审查起诉活动,实质剥夺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并且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本案在重庆市江北区起诉和审理,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无法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应当移送客观超脱的地方法院审理。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指控所称的犯罪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请合议庭和审委会研究,并将书面决定通知我们。

辩护人:魏汝久  律师

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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