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 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前期准备
第一条: 前期准备的各项工作由项目企业实施。
第二条: 土地部门核实土地证的合法有效性;规划部门、所在地管委会核实拟改造用地的规划性质和土地有效使用面积(是否有五线或五线的划分情况)。
第三条: 向所在地政府棚改办征询拟改造地段是否纳入或计划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
第四条: 以每户一表的形式向拟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征询是否参加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第五条: 委托房屋检测鉴定机构对改造范围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并达到C/D级。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合作方、代建方的确定
第六条: 符合前期准备条件的企业以文件形式向公司提出棚户区改造申请,投资开发部会同正合置业检查分析前期
准备资料,实地考查并提出是否具备改造条件和适合那种改造模式的意见上报公司。
第七条: 投资开发部向公司信息库备案的项目合作方、项目代建方发放拟改造项目的基础资料,并组织现场考察,有参与意向的单位通过投标形式竞选,投资开发部会同正合置业、财务部和公司纪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议标,并排出前三名上报公司审定。
第三章 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八条: 在正合置业指导下,由项目企业与合作方、代建方协商编制。
第九条: 确定产权户补偿标准。选择产权置换,以套内面积计算,按不低于1比1, 不超过1比1.2,不补差价的标准执行;选择货币安置,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3,《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第三项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统计并确认产权住户数,每户的产权面积、补偿面积、产权总面积、补偿总面积。
第十一条: 统计并确认非产权住户数,非产权总面积。 第十二条: 确定安置房基本面积标准与增幅面积标准。非产权住户安置房的基本面积为60平方米;拆迁户产权置
换后的面积如果达不到60平方米,其差额面积按基本面积计算;增幅面积每10平方米为一个等级。
第十三条: 确定安置房基本面积平方米价格和增幅面积每一等级平方米价格。基本面积平方米价格=主体建安费+室外配套工程费+设计费+监理费+勘探费+城市建设配套费+配套项目费+项目报建费+项目管理费。增幅面积平方米价格;第一个10平方米在基本面积平方米价格和附近经济适用性住房价格之间确定,第二个10平方米参照附近经济适用性住房价格确定,第三个10平方米参照附近商品房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制定安置房建设和交付使用标准(参照附表
一)。
第十五条: 确定下列项目费用标准(以下标准为最低标准,仅供参考):
A: 搬迁费,不低于2000元/户。
B: 搬迁奖励费,搬迁期为30天,前10天内搬迁者奖励2万元;第11天至20天内搬迁者奖励1.5万元;第21天至30天内搬迁者奖励1万元;30天后搬迁者无奖励。 C: 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话、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D: 室内装修补偿费以评估价为准。
E: 过渡费,过渡期为36个月,如果超出过渡期6个月内,过渡费按照2倍计算支付;如果超出过渡期6个月,
从第7个月起,过渡费按照3倍计算支付。每月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5%计算,不足500元/月,按500元/月计算。
第十六条: 统计各分项费用和总费用。
第四章 编制《改造项目拟建设方案》
第十七条: 在公司投资开发部、财务部指导下,由项目企业与合作方、代建方共同编制。
第十八条: 确定土地有效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 确定安置户总户数;其中包括产权户数和非产权户数。
第二十条: 预估项目容积率,合作项目要设定容积率调整变更的相应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拟定项目建筑规模,并附项目建设总平图(草图),原则上每层不超过6户,附户型图(草图),每种户型面积差不低于1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计算项目总面积和地上、地下、住宅、公建分类面积,合作项目还要计算商业面积。
第二十三条: 确定安置房总面积(户均不得低于85平方米),其中包括非产权户安置面积,产权户置换面积;合作项目要确定开发总面积 ,其中包括对外销售的住宅面积,
商业面积和车位数。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确定安置房基本面积和增幅面积平方米价格。该价格为既定价格,不因时间变迁、市场价格涨跌、项目成本增减和利润盈亏等因素而调整。自建项目的购房价格依项目结算审计结果为最终价格。
第二十五条: 制定房屋建设、交付使用标准。
第二十六条: 明确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及二者的比利。
第二十七条: 概算项目总投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近两年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估算),具体由:建安费、前后期费用、开发用地费、开发面积销售税费和不可预见费五部分构成。(附表二《概算项目总投入的内容与标准》,该标准仅供参考)自建项目如果没有开发面积,参照《概算项目总投入的内容与标准》时不考虑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概算项目总收入。开发面积销售收入+车位销售收入。自建项目如果没有开发面积,不计算开发面积销售收入。
第二十九条: 概算项目总利润。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投入-安置户购房款、补差款。自建项目如果没有开发面积,不进行利润部分计算。
第五章 拟定《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项目代建协议》
第三十条: 明确企业为改造项目的主体;项目合作方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报审报建、施工建设、安全生产、产权办理、房屋销售、资金筹集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主体;项目代建方为改造项目报审报建、施工建设、安全生产、产权办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一条:《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要明确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双方责权利的主要内容(参照附表三)。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能移交社会管理的尽可能移交社会,不具备移交社会管理条件的原则上约定交由合作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作项目要明确项目总投入、总收入和总利润。
第三十五条: 合作项目要确定项目剩余利润及分配比例。根据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大、中小型的类别和项目合作方合理利润标准,计算出合作方合理利润额;计算出项目剩余利润额(项目总利润-合作方合理利润额);根据大、中小型的类别确定项目剩余利润分配比例,计算项目合作双方剩余利润分配额。(剩余利润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等价的实物)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协议》的主要内容(参照附表四) 第三十七条: 违约处罚条款和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第六章 项目运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运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
第三十九条: 委派专人参与《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报审报建、施工建设全过程,重点是规划指标审批、施工图设计、建筑材料选购和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协助并监督项目合作方依照政府棚改办审批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安置户进行搬迁动员、组织、登记、费用发放和搬迁过程中的安全维稳工作。自建项目由项目企业组织实施该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按照《合作框架协议》《职工集资方案》约定,如期足额收缴住户购房款、补差款和职工集资款并按约定时间与金额支付合作方与施工方。
第四十二条: 按照登记搬迁的先后顺序和工龄长短,分别做好拆迁户与非产权户的房屋分配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助项目合作方、代建方处理好四邻关系。
第四十四条: 安排专人对项目所有资料(包括影像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企业委派专人参与项目运行全过程,尤其是常驻施工现场,参加项目例会,对照各个环节和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作方、代建方,同时做好整改结果的落实工作,不能有始无终,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
第四十六条: 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
A: 项目报审报建和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是否具备。 B:是否按施工图、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规范组织施工。 C:各类建筑材料是否符合既定标准。
D:工程施工是否按照计划进度实施。
第四十七条: 项目合作双方制定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机制,互通信息、交换意见看法、研究问题。 第四十八条: 投资开发部每月召开一次项目企业工作例会;每个项目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及时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并收集备案项目各类方案、协议、合同、批复批件等重要资料。
2015年10月10日
CG 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前期准备
第一条: 前期准备的各项工作由项目企业实施。
第二条: 土地部门核实土地证的合法有效性;规划部门、所在地管委会核实拟改造用地的规划性质和土地有效使用面积(是否有五线或五线的划分情况)。
第三条: 向所在地政府棚改办征询拟改造地段是否纳入或计划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
第四条: 以每户一表的形式向拟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征询是否参加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第五条: 委托房屋检测鉴定机构对改造范围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并达到C/D级。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合作方、代建方的确定
第六条: 符合前期准备条件的企业以文件形式向公司提出棚户区改造申请,投资开发部会同正合置业检查分析前期
准备资料,实地考查并提出是否具备改造条件和适合那种改造模式的意见上报公司。
第七条: 投资开发部向公司信息库备案的项目合作方、项目代建方发放拟改造项目的基础资料,并组织现场考察,有参与意向的单位通过投标形式竞选,投资开发部会同正合置业、财务部和公司纪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议标,并排出前三名上报公司审定。
第三章 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八条: 在正合置业指导下,由项目企业与合作方、代建方协商编制。
第九条: 确定产权户补偿标准。选择产权置换,以套内面积计算,按不低于1比1, 不超过1比1.2,不补差价的标准执行;选择货币安置,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3,《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第三项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统计并确认产权住户数,每户的产权面积、补偿面积、产权总面积、补偿总面积。
第十一条: 统计并确认非产权住户数,非产权总面积。 第十二条: 确定安置房基本面积标准与增幅面积标准。非产权住户安置房的基本面积为60平方米;拆迁户产权置
换后的面积如果达不到60平方米,其差额面积按基本面积计算;增幅面积每10平方米为一个等级。
第十三条: 确定安置房基本面积平方米价格和增幅面积每一等级平方米价格。基本面积平方米价格=主体建安费+室外配套工程费+设计费+监理费+勘探费+城市建设配套费+配套项目费+项目报建费+项目管理费。增幅面积平方米价格;第一个10平方米在基本面积平方米价格和附近经济适用性住房价格之间确定,第二个10平方米参照附近经济适用性住房价格确定,第三个10平方米参照附近商品房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制定安置房建设和交付使用标准(参照附表
一)。
第十五条: 确定下列项目费用标准(以下标准为最低标准,仅供参考):
A: 搬迁费,不低于2000元/户。
B: 搬迁奖励费,搬迁期为30天,前10天内搬迁者奖励2万元;第11天至20天内搬迁者奖励1.5万元;第21天至30天内搬迁者奖励1万元;30天后搬迁者无奖励。 C: 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话、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D: 室内装修补偿费以评估价为准。
E: 过渡费,过渡期为36个月,如果超出过渡期6个月内,过渡费按照2倍计算支付;如果超出过渡期6个月,
从第7个月起,过渡费按照3倍计算支付。每月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5%计算,不足500元/月,按500元/月计算。
第十六条: 统计各分项费用和总费用。
第四章 编制《改造项目拟建设方案》
第十七条: 在公司投资开发部、财务部指导下,由项目企业与合作方、代建方共同编制。
第十八条: 确定土地有效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 确定安置户总户数;其中包括产权户数和非产权户数。
第二十条: 预估项目容积率,合作项目要设定容积率调整变更的相应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拟定项目建筑规模,并附项目建设总平图(草图),原则上每层不超过6户,附户型图(草图),每种户型面积差不低于1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计算项目总面积和地上、地下、住宅、公建分类面积,合作项目还要计算商业面积。
第二十三条: 确定安置房总面积(户均不得低于85平方米),其中包括非产权户安置面积,产权户置换面积;合作项目要确定开发总面积 ,其中包括对外销售的住宅面积,
商业面积和车位数。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确定安置房基本面积和增幅面积平方米价格。该价格为既定价格,不因时间变迁、市场价格涨跌、项目成本增减和利润盈亏等因素而调整。自建项目的购房价格依项目结算审计结果为最终价格。
第二十五条: 制定房屋建设、交付使用标准。
第二十六条: 明确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及二者的比利。
第二十七条: 概算项目总投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近两年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估算),具体由:建安费、前后期费用、开发用地费、开发面积销售税费和不可预见费五部分构成。(附表二《概算项目总投入的内容与标准》,该标准仅供参考)自建项目如果没有开发面积,参照《概算项目总投入的内容与标准》时不考虑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概算项目总收入。开发面积销售收入+车位销售收入。自建项目如果没有开发面积,不计算开发面积销售收入。
第二十九条: 概算项目总利润。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投入-安置户购房款、补差款。自建项目如果没有开发面积,不进行利润部分计算。
第五章 拟定《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项目代建协议》
第三十条: 明确企业为改造项目的主体;项目合作方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报审报建、施工建设、安全生产、产权办理、房屋销售、资金筹集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主体;项目代建方为改造项目报审报建、施工建设、安全生产、产权办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一条:《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要明确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双方责权利的主要内容(参照附表三)。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能移交社会管理的尽可能移交社会,不具备移交社会管理条件的原则上约定交由合作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作项目要明确项目总投入、总收入和总利润。
第三十五条: 合作项目要确定项目剩余利润及分配比例。根据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大、中小型的类别和项目合作方合理利润标准,计算出合作方合理利润额;计算出项目剩余利润额(项目总利润-合作方合理利润额);根据大、中小型的类别确定项目剩余利润分配比例,计算项目合作双方剩余利润分配额。(剩余利润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等价的实物)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协议》的主要内容(参照附表四) 第三十七条: 违约处罚条款和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第六章 项目运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运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
第三十九条: 委派专人参与《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报审报建、施工建设全过程,重点是规划指标审批、施工图设计、建筑材料选购和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协助并监督项目合作方依照政府棚改办审批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安置户进行搬迁动员、组织、登记、费用发放和搬迁过程中的安全维稳工作。自建项目由项目企业组织实施该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按照《合作框架协议》《职工集资方案》约定,如期足额收缴住户购房款、补差款和职工集资款并按约定时间与金额支付合作方与施工方。
第四十二条: 按照登记搬迁的先后顺序和工龄长短,分别做好拆迁户与非产权户的房屋分配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助项目合作方、代建方处理好四邻关系。
第四十四条: 安排专人对项目所有资料(包括影像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企业委派专人参与项目运行全过程,尤其是常驻施工现场,参加项目例会,对照各个环节和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作方、代建方,同时做好整改结果的落实工作,不能有始无终,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
第四十六条: 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
A: 项目报审报建和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是否具备。 B:是否按施工图、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规范组织施工。 C:各类建筑材料是否符合既定标准。
D:工程施工是否按照计划进度实施。
第四十七条: 项目合作双方制定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机制,互通信息、交换意见看法、研究问题。 第四十八条: 投资开发部每月召开一次项目企业工作例会;每个项目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及时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并收集备案项目各类方案、协议、合同、批复批件等重要资料。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