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检查站执法程序

一 检查

第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木材运输监察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出示停车示意牌,向过往运输车辆示意和引导其停靠专用车道(场)接受检查。

第二条 检查人员应出示检查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告知被检查人以下事项:

(一)协助检查,不得阻扰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二)出示木材运输证、并有权进行说明和申辩。

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审查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明材料,勘验、检查其运输的木材。

第四条 木材检查站在检查执法中,可以指派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勘验、鉴定,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不影响勘验结果。

第五条 被检查人不能提供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但所运输的木材与其出具的木材运输证记载的内容相符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并告知被检查人到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检疫手续。

第六条 对检查认定为合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人出具的木材运输证背面加盖验讫放行章,予以放行。

第七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发现与被检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检查人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木材检查站负责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停止检查。

第八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听取被检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进行复核;对被检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 处罚

第一条 检查时,发现木材运输人有违法运输木材事实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并告知木材检查站当日值班负责人。

第二条 木材检查站当日值班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依法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木材检查站发现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或移交有关的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木材检查站对下列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暂扣非法运输的木材:

(一)被检查人对所运输的木材不能提供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或者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字迹 模糊难以辨认,或有涂改、伪造痕迹或者已逾载明的最后有效期限的;

(三)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所载明的运输工具及其车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四)超越行政区域办理的木材运输证明。

决定暂扣非法运输的木材,应当填写《暂扣木材通知单》,当场交被检查人,并立即报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有伪造或者涂改嫌疑的,木材检查站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以先暂扣其运输的木材,并对木材运输证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六条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木材检查站可以在接受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 七条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后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依据委托 的林业主管部门名称,由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检查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在木材检查站和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按一般程序处罚时,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立案后,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时,检查人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林业行政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询问人应当在笔录注明,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等有关材料,交木材检查站站长或者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第十条 经审查决定给予利用行政处罚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印章。

第 十一条 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木材检查站应当立即报告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由该林业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后,木材检查站按照组织听证的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木材检查站及其检查人员在作出利用林业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现场送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当按照一卷一案的原则,将案件所有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已受处罚的,除有新的违法行为却需处罚外,沿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木材检查站不得再次处罚。

一 检查

第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木材运输监察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出示停车示意牌,向过往运输车辆示意和引导其停靠专用车道(场)接受检查。

第二条 检查人员应出示检查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告知被检查人以下事项:

(一)协助检查,不得阻扰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二)出示木材运输证、并有权进行说明和申辩。

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审查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明材料,勘验、检查其运输的木材。

第四条 木材检查站在检查执法中,可以指派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勘验、鉴定,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不影响勘验结果。

第五条 被检查人不能提供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但所运输的木材与其出具的木材运输证记载的内容相符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并告知被检查人到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检疫手续。

第六条 对检查认定为合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人出具的木材运输证背面加盖验讫放行章,予以放行。

第七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发现与被检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检查人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木材检查站负责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停止检查。

第八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听取被检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进行复核;对被检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 处罚

第一条 检查时,发现木材运输人有违法运输木材事实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并告知木材检查站当日值班负责人。

第二条 木材检查站当日值班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依法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木材检查站发现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或移交有关的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木材检查站对下列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暂扣非法运输的木材:

(一)被检查人对所运输的木材不能提供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或者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字迹 模糊难以辨认,或有涂改、伪造痕迹或者已逾载明的最后有效期限的;

(三)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所载明的运输工具及其车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四)超越行政区域办理的木材运输证明。

决定暂扣非法运输的木材,应当填写《暂扣木材通知单》,当场交被检查人,并立即报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有伪造或者涂改嫌疑的,木材检查站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以先暂扣其运输的木材,并对木材运输证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六条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木材检查站可以在接受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 七条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后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依据委托 的林业主管部门名称,由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检查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在木材检查站和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按一般程序处罚时,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立案后,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时,检查人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林业行政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询问人应当在笔录注明,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等有关材料,交木材检查站站长或者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第十条 经审查决定给予利用行政处罚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印章。

第 十一条 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木材检查站应当立即报告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由该林业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后,木材检查站按照组织听证的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木材检查站及其检查人员在作出利用林业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现场送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当按照一卷一案的原则,将案件所有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已受处罚的,除有新的违法行为却需处罚外,沿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木材检查站不得再次处罚。


相关文章

  • 林业稽查总队20XX年终工作总结
  • xx年,稽查总队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局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认真贯彻全区林业局长会议精神,坚持以林政案件稽查工作为中心,以林地、林木和湿地管理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圆满完成了局党组赋予的各项任务。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了林政案 ...

  • 20XX年区林政管理稽查站工作总结
  • 2009年,区林政管理稽查站根据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及工作实际需要,重新整合了工作队伍和岗位安排。一年来,我站在林业局等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为载体,进一步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同时加强规范林业文明执法,为我区形成爱护森林、保护生态环境、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做出了贡献。现将全年工 ...

  • 交通局法制工作总结
  • xx年xx交通法制工作,以“xxxx”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县有关法制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以依法行政为核心,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把交通部门塑造成执法有据,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文明窗口,一年来,我们系统没有行政复议案件发生,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 ...

  • 木材市场治理工作方案
  • 为规范木材市场秩序,提升木材产品质量,保障重点、民生工程建设质量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xx年全县木材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开展木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规范木材市场秩序、提升木材产品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为目标,以落实长效监管机制为保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 ...

  • 20XX年林业局纪检书记述职报告
  •   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班子成员和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本人不断加强学习沟通,尽职尽责,廉洁奉公,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担任林业局纪检书记职务以来的工作进行述职如下:   一、今年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一 ...

  • 林业系统工作总结
  • xxxx年是党的xx胜利召开,并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目标,对我国林业建设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年。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林业部门指导支持下,全市林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比较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富有地方特色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管理力度,继 ...

  • 20XX年度县森林公安分局工作总结
  • xx年年来我分局在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和地区森林公安局领导下,在县林业局、公安局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在全体民警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创建平安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全分局民警立足本职、扎实工作,用实 ...

  • 20XX年度县森林公安分局工作总结
  • xx年年来我分局在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和地区森林公安局领导下,在县林业局、公安局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在全体民警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创建平安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全分局民警立足本职、扎实工作,用实 ...

  • 县林业竹木检查站站长竞聘演讲稿
  • 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 我是xxx.感谢局领导,感谢竞争,使我今天能够站在演讲席上!更感谢在场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给了我参与这次竞职演说的勇气和力量! 我1992年毕业于xx林校xx专业,并于同年参加工作,自1996年开始,我先后担任了xxx林业站副站长.xx林业站副站长职务.在此期间,我先后被 ...

  •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
  •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强化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国家林业局xx年工作要点》关于“按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改革思路,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