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及预防

浅谈家庭暴力及预防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孕育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使社会文明的前进步伐停滞,不仅影响社会个人身心健康发展,更严重的是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沦丧,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及妇女的身心健康,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给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资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生理各个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公众的不当宽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频繁发生。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据相关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远远超出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应上升为国家应负的责任。本文主要主要围绕社会上家庭暴力的内涵、危害、成因、对策这几个方面谈一些拙见。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的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的或经济上的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1]。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

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

是指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

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以女性居多并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鲜为人知,公众普遍把它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对此往往“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主动介入,而且被害人特别是女

性,在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愿声张。

3.发生的经常性

家庭暴力是一个经常性的行为,是一个长期性和渐进性并存的过程。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四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有3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

4.时间的周期性

西方学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循环理论(cycle of violence),认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生是有规律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环过程,包括愤怒积蓄期、暴力发生期、道歉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

5.行为的违法性

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

6.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使家庭暴力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暴力的特点决定了其对婚姻家庭幸福有相当大的破坏力,是不容忽视的。

7.危害的严重性

首先,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了直接的伤害;其次,家庭暴力侵犯了人权,即侵犯了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的尊严、平等、自由和发展的权利;第三,家庭暴力导致家庭破裂;第四,家庭暴力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第五,家庭暴力频发影响社会稳定。[3]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

全国妇联2002年作过依次调查,结果表明:在2.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仍然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手段的残忍性

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不断发展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根据司法部门反应,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

因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传统观念上很多人仍然将其作为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一些人仍然抱着 “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从而被动应付,不能主动积极地去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从而使对受害妇女的救济和帮助不够及时。使受害者的维权具有一定的艰难性。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性

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新婚姻法实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对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等情况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原有的这些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解决因暴力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针对性不强。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出了家庭暴力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需求。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五)家庭暴力形式的多样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不断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4]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四、家庭暴力的成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封建传统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敢打老婆、善打老婆”“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打骂自然也天经地义的,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惩治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加之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五)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六)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劝合不劝分”这些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则持“民不告、官不理”的态度,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因素。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要加强防范,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在基层、特别是在司法、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对广大妇女做好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如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领导听到或寻找机会报,在受伤后要及时救治,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最好在第一时间到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总之,对待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构架并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

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三)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四)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外,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

因此,对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注释:

[1]参见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载于前沿2001年9月,第62-63页。

[2]参见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们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93-94页。

[3]参见张文霞、朱冬亮著:《家庭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284页。

[4]参见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载于扬子晚报2001-11-25 。

参考文献:

[1]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 参见郭玲霞:《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载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9期。

[3] 参见林少菊:《家庭伦理语境下的犯罪原因研究》,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2期。

[4]参见张亚林:《论家庭暴力》,载于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年第5期。

[5]参见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载于兵团工运2006年第1期。

[6]参见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载于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3期。

[7]参见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与特征》,载于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8]参见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载于企业家天地2005年第9期。

[9]参见马兰花:《家庭暴力犯罪类型探析》,载于攀登2005年第5期。

浅谈家庭暴力及预防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孕育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使社会文明的前进步伐停滞,不仅影响社会个人身心健康发展,更严重的是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沦丧,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及妇女的身心健康,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给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资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生理各个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公众的不当宽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频繁发生。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据相关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远远超出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应上升为国家应负的责任。本文主要主要围绕社会上家庭暴力的内涵、危害、成因、对策这几个方面谈一些拙见。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的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的或经济上的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1]。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

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

是指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

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以女性居多并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鲜为人知,公众普遍把它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对此往往“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主动介入,而且被害人特别是女

性,在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愿声张。

3.发生的经常性

家庭暴力是一个经常性的行为,是一个长期性和渐进性并存的过程。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四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有3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

4.时间的周期性

西方学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循环理论(cycle of violence),认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生是有规律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环过程,包括愤怒积蓄期、暴力发生期、道歉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

5.行为的违法性

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

6.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使家庭暴力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暴力的特点决定了其对婚姻家庭幸福有相当大的破坏力,是不容忽视的。

7.危害的严重性

首先,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了直接的伤害;其次,家庭暴力侵犯了人权,即侵犯了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的尊严、平等、自由和发展的权利;第三,家庭暴力导致家庭破裂;第四,家庭暴力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第五,家庭暴力频发影响社会稳定。[3]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

全国妇联2002年作过依次调查,结果表明:在2.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仍然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手段的残忍性

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不断发展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根据司法部门反应,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

因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传统观念上很多人仍然将其作为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一些人仍然抱着 “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从而被动应付,不能主动积极地去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从而使对受害妇女的救济和帮助不够及时。使受害者的维权具有一定的艰难性。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性

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新婚姻法实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对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等情况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原有的这些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解决因暴力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针对性不强。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出了家庭暴力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需求。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五)家庭暴力形式的多样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不断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4]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四、家庭暴力的成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封建传统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敢打老婆、善打老婆”“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打骂自然也天经地义的,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惩治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加之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五)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六)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劝合不劝分”这些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则持“民不告、官不理”的态度,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因素。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要加强防范,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在基层、特别是在司法、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对广大妇女做好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如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领导听到或寻找机会报,在受伤后要及时救治,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最好在第一时间到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总之,对待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构架并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

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三)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四)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外,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

因此,对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注释:

[1]参见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载于前沿2001年9月,第62-63页。

[2]参见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们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93-94页。

[3]参见张文霞、朱冬亮著:《家庭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284页。

[4]参见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载于扬子晚报2001-11-25 。

参考文献:

[1]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 参见郭玲霞:《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载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9期。

[3] 参见林少菊:《家庭伦理语境下的犯罪原因研究》,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2期。

[4]参见张亚林:《论家庭暴力》,载于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年第5期。

[5]参见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载于兵团工运2006年第1期。

[6]参见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载于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3期。

[7]参见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与特征》,载于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8]参见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载于企业家天地2005年第9期。

[9]参见马兰花:《家庭暴力犯罪类型探析》,载于攀登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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