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流程图

附件1

行政调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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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调解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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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行政调解告知书

行调启告字〔 〕 号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关于 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调解条件,因该事宜与你有关系,特告知你,并征求你是否愿意参加行政调解。

本机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筠连县卫生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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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不予受理告知书

行调不受字〔 〕 号

你(单位)因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请向 。

特此告知。

筠连县卫生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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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立案通知书

行调立受字〔 〕 号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调解条件,本机关已立案受理并决定进行行政调解。请于 年 月 日 时在 参与行政调解。

特此通知。

筠连县卫生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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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调解通知书

行调终字〔 〕 号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现本机关决定终止调解。请按 。

特此通知。

筠连县卫生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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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卫生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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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调解处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六十七条 各级执法单位调解处理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一方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六十八条 调解处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疏导和化解矛盾,不得偏袒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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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调解的,应当出具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十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允许群众旁听。 第七十一条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由被调解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二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调解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履行调解协议。

第七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执法单位不再予以治安处罚。对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在履行之前反悔的,执法单位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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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治安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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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xiaohong 责任编辑:xiaohong

温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温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复议调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各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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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未提出调解申请的,但是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定调解条件的,也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调解。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见证人见证。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公安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调解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量罚幅度和种类、情节轻重等被申请人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赔偿、补偿问题可以一并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一般应以约定即时履行的内容为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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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调解协议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当事人重新调解或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生效的行政复议调解书作为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依据,除行政补偿纠纷调解案件外,原具体行政行为自动失效,被申请人不再重新做出决定。 行政复议调解后,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应当在行政复议期限内结束。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一方当事人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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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经过两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三章 行政复议和解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本案行政争议的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终止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和解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主要理由; (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结果; (五)履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和期限; (六)协议签署日期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解内容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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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和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并且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依照和解协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七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决定并报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依照和解协议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引用《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应当引用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对应的处理依据外,还应当引用《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发现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第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申请人或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由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复议调解、和解后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局2007年4月29日印发的《温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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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

调联动”工作机制的

意 见

(2009年7月27日)

为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豫办〔2009〕20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09年,市、县、乡、村四级调解网络基本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初步实现有效衔接。2010年,22

“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密切配合、规范运作;来市信访案件同比下降30%以上,赴省以上信访案件下降40%以上,其中进京非访案件下降50%以上。2011年,赴省以上非访同比下降30%以上。通过努力,实现民转刑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年下降,人民调解调成率、民事诉讼调成率、可调性行政投诉案件调成率分别达到90%、60%、60%以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

(二)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三)依法调解,防止激化。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四)快速反应、相互配合。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 23

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五)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三调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市综治办主任、市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综治办、市委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委610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宗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计生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仲裁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县(市、区)成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分别设立本行业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其他市直行政职能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大中型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4

乡(镇、街道)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工作平台,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设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联合调处工作室设调解员,由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和司法所直接管理使用。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联络员工作室。

村(居委会)、厂矿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组(楼院)、车间建立人民调解小组。

五、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工作规划、工作措施;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措施;实施奖惩,严格责任追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三)协调指导委员会职责:分别负责对本行业人民调解、 25

司法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其他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密切与其他协调指导委员会的衔接配合,及时化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领导小组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调解工作室职责:排查化解本部门、本行业的矛盾纠纷,对本部门下级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接受“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调度,对于重大的、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实行联查联调。

(六)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职责:做好来信来电来访接待中收集到的和矛盾纠纷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分流调处;组织好较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分流的案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研究案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26

作情况;提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奖惩建议。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公安派出所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调解公安派出所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治安纠纷。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法庭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做好简单的可调案件的调处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诉前、诉中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

(九)村居委会、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小组职责:认真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一些较大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六、工作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制度。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治安纠纷时,凡属可调解范围的,接警人员应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至驻所人民调解联络员工作室处理。

2、联合调处制度。对较大的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参与。

3、移交及立案办理制度。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可报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或县级、市级领导 27

小组办公室,由其组织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调解不成功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办理。

(二)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制度。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通过政府法制办移交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或县级、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分流与行政调解移交制度。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逐级交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或县级、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限期调处制度。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三)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分类调解制度。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诉前告知调解制度。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28

(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诉中委托调解制度。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调后审理执行制度。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受理纠纷制度。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分类办理制度。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案前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优先审执制度。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息诉罢访制度。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 29

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重大矛盾纠纷联调工作机制

1、受理纠纷制度。各地各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对较大的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将纠纷上报乡(镇、街道)联合调处工作室或县级、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联调办理制度。乡(镇、街道)联合调处工作室或县级、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宜调则调,宜分则分”的原则,对某个部门能够单独调解处理的,指令专门部门直接调解处理;经两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联合调处工作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调办结。

(六)跟踪回访机制

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七、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经费。市、县、乡三级“三调联动”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主要用于“三调联动”工作的宣传、奖励、培训和日常30

办公。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奖励、日常办公。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确认并备案,生活补贴由其管理发放。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员案件办理奖励制度,对每调成一起的矛盾纠纷,可根据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序兑现奖金,奖金由分流指派单位或委托单位及受益单位解决。

八、考核奖惩

坚持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认真落实半月排查、月例会、季通报、半年讲评和年终考核奖评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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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制定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八项工作制度

【信息时间:2008-6-19 阅读次数:

569】【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公调对接工作、提升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工作成效,日前,我局制定出台

了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八项工作制度。

一是接待受理登记制度。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及时接待来访、来电,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等进行客观详实记录。 二是工作例会制度。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每月参加一次镇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新颁法律法规、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上级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

防措施办法,不断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是统计上报制度。派出所调解室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所受理调处纠纷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填报调解室月工作情况统计表,核对无误后,将统计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于每月25日前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镇司法所),一份报派出所。 四是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纠纷快报实行一事一报,对于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自杀事件等,调解室应于事发24小时以内或接报后24小时内分头向派出所、司法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时间、地点、涉及人数、范围、引发的原因、纠纷的程度、可能的后果、目前情况、调处措施、具体负责人员职务姓名等。对突发的、一时来不

及书面报告的纠纷,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再用书面材料补报。

五是回访制度。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于调结后一周内回访当事人,了解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注意发现和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巩固调解的成果,防止纠纷反复。发现矛盾纠纷重新激化或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采

取措施予以处置。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是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派出所调解室要对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疏理分析,注意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提出预防预警报告,最大限

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七是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派出所调解室设立保管人员,做好调解文书审查、装订和台帐登记管理工作。调解文书档案一事一卷,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放入专用档案柜。当年的调解卷宗、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负责保管,上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

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移交司法所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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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岗位责任制度。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实行在岗在位制度,上班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当天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尽快解决,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重、特大矛盾纠纷必须在一天内上报派出所和司法

所。对调解员的月、季、年度考核由派出所和司法所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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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调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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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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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行政调解告知书

行调启告字〔 〕 号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关于 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调解条件,因该事宜与你有关系,特告知你,并征求你是否愿意参加行政调解。

本机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筠连县卫生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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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不予受理告知书

行调不受字〔 〕 号

你(单位)因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请向 。

特此告知。

筠连县卫生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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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立案通知书

行调立受字〔 〕 号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调解条件,本机关已立案受理并决定进行行政调解。请于 年 月 日 时在 参与行政调解。

特此通知。

筠连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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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调解通知书

行调终字〔 〕 号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现本机关决定终止调解。请按 。

特此通知。

筠连县卫生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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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调解处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六十七条 各级执法单位调解处理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一方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六十八条 调解处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疏导和化解矛盾,不得偏袒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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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调解的,应当出具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十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允许群众旁听。 第七十一条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由被调解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二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调解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履行调解协议。

第七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执法单位不再予以治安处罚。对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在履行之前反悔的,执法单位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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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治安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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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xiaohong 责任编辑:xiaohong

温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温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复议调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各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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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未提出调解申请的,但是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定调解条件的,也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调解。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见证人见证。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公安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调解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量罚幅度和种类、情节轻重等被申请人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赔偿、补偿问题可以一并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一般应以约定即时履行的内容为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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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调解协议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当事人重新调解或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生效的行政复议调解书作为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依据,除行政补偿纠纷调解案件外,原具体行政行为自动失效,被申请人不再重新做出决定。 行政复议调解后,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应当在行政复议期限内结束。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一方当事人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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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经过两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三章 行政复议和解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本案行政争议的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终止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和解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主要理由; (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结果; (五)履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和期限; (六)协议签署日期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解内容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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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和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并且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依照和解协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七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决定并报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依照和解协议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引用《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应当引用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对应的处理依据外,还应当引用《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发现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第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申请人或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由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复议调解、和解后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局2007年4月29日印发的《温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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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

调联动”工作机制的

意 见

(2009年7月27日)

为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豫办〔2009〕20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09年,市、县、乡、村四级调解网络基本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初步实现有效衔接。2010年,22

“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密切配合、规范运作;来市信访案件同比下降30%以上,赴省以上信访案件下降40%以上,其中进京非访案件下降50%以上。2011年,赴省以上非访同比下降30%以上。通过努力,实现民转刑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年下降,人民调解调成率、民事诉讼调成率、可调性行政投诉案件调成率分别达到90%、60%、60%以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

(二)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三)依法调解,防止激化。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四)快速反应、相互配合。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 23

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五)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三调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市综治办主任、市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综治办、市委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委610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宗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计生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仲裁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县(市、区)成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分别设立本行业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其他市直行政职能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大中型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4

乡(镇、街道)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工作平台,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设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联合调处工作室设调解员,由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和司法所直接管理使用。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联络员工作室。

村(居委会)、厂矿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组(楼院)、车间建立人民调解小组。

五、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工作规划、工作措施;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措施;实施奖惩,严格责任追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三)协调指导委员会职责:分别负责对本行业人民调解、 25

司法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其他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密切与其他协调指导委员会的衔接配合,及时化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领导小组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调解工作室职责:排查化解本部门、本行业的矛盾纠纷,对本部门下级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接受“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调度,对于重大的、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实行联查联调。

(六)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职责:做好来信来电来访接待中收集到的和矛盾纠纷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分流调处;组织好较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分流的案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研究案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26

作情况;提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奖惩建议。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公安派出所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调解公安派出所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治安纠纷。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法庭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做好简单的可调案件的调处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诉前、诉中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

(九)村居委会、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小组职责:认真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一些较大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六、工作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制度。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治安纠纷时,凡属可调解范围的,接警人员应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至驻所人民调解联络员工作室处理。

2、联合调处制度。对较大的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参与。

3、移交及立案办理制度。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可报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或县级、市级领导 27

小组办公室,由其组织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调解不成功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办理。

(二)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制度。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通过政府法制办移交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或县级、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分流与行政调解移交制度。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逐级交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或县级、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限期调处制度。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三)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分类调解制度。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诉前告知调解制度。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28

(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诉中委托调解制度。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调后审理执行制度。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受理纠纷制度。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分类办理制度。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案前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优先审执制度。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息诉罢访制度。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 29

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重大矛盾纠纷联调工作机制

1、受理纠纷制度。各地各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对较大的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将纠纷上报乡(镇、街道)联合调处工作室或县级、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联调办理制度。乡(镇、街道)联合调处工作室或县级、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宜调则调,宜分则分”的原则,对某个部门能够单独调解处理的,指令专门部门直接调解处理;经两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联合调处工作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调办结。

(六)跟踪回访机制

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七、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经费。市、县、乡三级“三调联动”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主要用于“三调联动”工作的宣传、奖励、培训和日常30

办公。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奖励、日常办公。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确认并备案,生活补贴由其管理发放。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员案件办理奖励制度,对每调成一起的矛盾纠纷,可根据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序兑现奖金,奖金由分流指派单位或委托单位及受益单位解决。

八、考核奖惩

坚持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认真落实半月排查、月例会、季通报、半年讲评和年终考核奖评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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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制定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八项工作制度

【信息时间:2008-6-19 阅读次数:

569】【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公调对接工作、提升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工作成效,日前,我局制定出台

了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八项工作制度。

一是接待受理登记制度。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及时接待来访、来电,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等进行客观详实记录。 二是工作例会制度。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每月参加一次镇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新颁法律法规、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上级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

防措施办法,不断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是统计上报制度。派出所调解室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所受理调处纠纷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填报调解室月工作情况统计表,核对无误后,将统计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于每月25日前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镇司法所),一份报派出所。 四是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纠纷快报实行一事一报,对于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自杀事件等,调解室应于事发24小时以内或接报后24小时内分头向派出所、司法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时间、地点、涉及人数、范围、引发的原因、纠纷的程度、可能的后果、目前情况、调处措施、具体负责人员职务姓名等。对突发的、一时来不

及书面报告的纠纷,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再用书面材料补报。

五是回访制度。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于调结后一周内回访当事人,了解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注意发现和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巩固调解的成果,防止纠纷反复。发现矛盾纠纷重新激化或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采

取措施予以处置。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是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派出所调解室要对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疏理分析,注意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提出预防预警报告,最大限

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七是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派出所调解室设立保管人员,做好调解文书审查、装订和台帐登记管理工作。调解文书档案一事一卷,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放入专用档案柜。当年的调解卷宗、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负责保管,上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

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移交司法所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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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岗位责任制度。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实行在岗在位制度,上班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当天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尽快解决,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重、特大矛盾纠纷必须在一天内上报派出所和司法

所。对调解员的月、季、年度考核由派出所和司法所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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