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规划内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我区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投资渠道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等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设计变更是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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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所制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等,以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1.工程任务、规模方面:(1)保护对象发生调整的;(2)设计投资规模较批复概算变化10%以上(不包括征地拆迁、政策性调整、生态试点);(3)治理内容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治理长度变化5%以上)。

2.设计标准方面:设计防洪标准或排涝标准提高或降低,并使堤防和建筑物级别发生相应变化的。

3.工程布臵、结构型式方面:(1)堤轴线(或护岸线) 调整使河槽设计断面减少5%以上的;(2)堤防、护岸结构设计断面— 2 —

及型式发生较大变化的;(3)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发生较大变化,对工程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八条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缘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若原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充分理由不及时编报设计变更文件,影响工程实施,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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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试验资料及分析计算。

(二)设计变更勘测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分项预算、设计变更投资与对应批复概算投资对比表等。

一般设计变更,须附有设计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章的必要的图表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备案,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报告的审批工作应以不影响工程实施为原则,尽量缩短审批周期,一般应自收到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然后— 4 —

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需经项目法人、设计及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凡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占地、土石方等变化导致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按照“事前控制、中间检查、严格把关”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及时履行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七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意见: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 5 —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或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当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采取返工或补偿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广西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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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规划内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我区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投资渠道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等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设计变更是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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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所制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等,以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1.工程任务、规模方面:(1)保护对象发生调整的;(2)设计投资规模较批复概算变化10%以上(不包括征地拆迁、政策性调整、生态试点);(3)治理内容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治理长度变化5%以上)。

2.设计标准方面:设计防洪标准或排涝标准提高或降低,并使堤防和建筑物级别发生相应变化的。

3.工程布臵、结构型式方面:(1)堤轴线(或护岸线) 调整使河槽设计断面减少5%以上的;(2)堤防、护岸结构设计断面— 2 —

及型式发生较大变化的;(3)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发生较大变化,对工程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八条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缘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若原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充分理由不及时编报设计变更文件,影响工程实施,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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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试验资料及分析计算。

(二)设计变更勘测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分项预算、设计变更投资与对应批复概算投资对比表等。

一般设计变更,须附有设计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章的必要的图表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备案,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报告的审批工作应以不影响工程实施为原则,尽量缩短审批周期,一般应自收到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然后— 4 —

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需经项目法人、设计及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凡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占地、土石方等变化导致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按照“事前控制、中间检查、严格把关”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及时履行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七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意见: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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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或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当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采取返工或补偿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广西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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