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续存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特征: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与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构成条件,紧迫性,必要性,合理性
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行为,产生约束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之债,体现了债得相对性,紧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2)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3)无因管理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行为,在当事人之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其他)
债的分类:
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3.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5.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 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具体人格权:人格权和身份权区别 1、内容的不同: 人格权是指他人侵犯了你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肖像权,名誉权之类,你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 身份权是他人侵犯了你的亲权、配偶权、监护权,股权身份权,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你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 2、权力性质的不同: 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 而身份权注重的是你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伤害起一年。 其他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隐私权
名誉权类型
不构成继承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下列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因为这些债券债务具有不可转让性。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等,都不属于遗产。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国有资源的使用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
权,但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是授予特定人的,因地,也不能列入遗产。
4、承包经营权。
5、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生前所分得的自留山、自留地,一般并不由集体,而仍由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经营收益,但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不为遗产。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的界定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二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三是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四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侵权损害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2. 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3. 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4.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免责事1.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3. 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同意加害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或者自愿承担危险及相应后果。4.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基于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害,是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动荡所致,是对行为人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割裂,因而并无实际意义上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产生。但由此可能会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所以它可以作为违约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不是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5、第三人过错 将第三人过错作为一种抗辩事由,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并非是侵权行为人的原因,而是基于第三人的原因。因此,是对侵权行为与受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割裂,而不是对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之间的阻断。
6、受害人过错 和第三人过错相似,其抗辩事实是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基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是对行为人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割裂。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续存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特征: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与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构成条件,紧迫性,必要性,合理性
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行为,产生约束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之债,体现了债得相对性,紧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2)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3)无因管理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行为,在当事人之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其他)
债的分类:
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3.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5.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 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具体人格权:人格权和身份权区别 1、内容的不同: 人格权是指他人侵犯了你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肖像权,名誉权之类,你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 身份权是他人侵犯了你的亲权、配偶权、监护权,股权身份权,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你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 2、权力性质的不同: 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 而身份权注重的是你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伤害起一年。 其他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隐私权
名誉权类型
不构成继承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下列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因为这些债券债务具有不可转让性。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等,都不属于遗产。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国有资源的使用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
权,但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是授予特定人的,因地,也不能列入遗产。
4、承包经营权。
5、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生前所分得的自留山、自留地,一般并不由集体,而仍由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经营收益,但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不为遗产。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的界定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二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三是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四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侵权损害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2. 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3. 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4.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免责事1.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3. 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同意加害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或者自愿承担危险及相应后果。4.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基于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害,是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动荡所致,是对行为人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割裂,因而并无实际意义上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产生。但由此可能会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所以它可以作为违约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不是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5、第三人过错 将第三人过错作为一种抗辩事由,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并非是侵权行为人的原因,而是基于第三人的原因。因此,是对侵权行为与受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割裂,而不是对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之间的阻断。
6、受害人过错 和第三人过错相似,其抗辩事实是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基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是对行为人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