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大渡口区以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市外的机构,执行所在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远郊区县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派驻单位,执行当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职务\交通工具 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软席(软卧、软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 一等舱 公务舱凭据报销

市级机关正副(厅)局长以上以及相当职级人员、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含四级)以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一般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报销标准:省(部)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即市级副市职以上)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在重庆市辖区外各省(市)出差的人员,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规定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在重庆市辖区内出

差的人员,到市级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市级机关定点饭店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按所在地、市、州住宿费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按出差地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同职级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不得报销早餐补助,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其标准为:中、晚餐各16元。

工作人员到重庆市辖区主城区以外的远郊区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40元。 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50元。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

干报销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后,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性质,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的误餐报销问题,拟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凡变相包干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的,属违纪发放津补贴行为。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每人每天15元)。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公杂费,只凭据报销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

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以及各类短训班、干训班,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

第二十条 没有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参加市级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除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负担参加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外,同时发给每人每天误工补贴40元。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非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迁移,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迁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移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四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接待单位应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进行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接待单位收取的食宿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情况,在以上各项标准和范围内,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重财行[1996]6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大渡口区以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市外的机构,执行所在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远郊区县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派驻单位,执行当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职务\交通工具 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软席(软卧、软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 一等舱 公务舱凭据报销

市级机关正副(厅)局长以上以及相当职级人员、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含四级)以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一般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报销标准:省(部)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即市级副市职以上)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在重庆市辖区外各省(市)出差的人员,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规定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在重庆市辖区内出

差的人员,到市级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市级机关定点饭店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按所在地、市、州住宿费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按出差地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同职级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不得报销早餐补助,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其标准为:中、晚餐各16元。

工作人员到重庆市辖区主城区以外的远郊区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40元。 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50元。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

干报销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后,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性质,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的误餐报销问题,拟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凡变相包干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的,属违纪发放津补贴行为。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每人每天15元)。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公杂费,只凭据报销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

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以及各类短训班、干训班,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

第二十条 没有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参加市级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除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负担参加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外,同时发给每人每天误工补贴40元。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非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迁移,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迁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移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四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接待单位应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进行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接待单位收取的食宿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情况,在以上各项标准和范围内,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重财行[1996]6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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