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那么我想问对方辩手,和安乐死一样饱受争议的色情业一能增加税收和促进GDP增长;二能有效预防艾滋等疾病;三能解决就业率提供大量工作岗位 :四能减少强奸案等等刑事案件发生,那么我们中国为何不像荷兰日本一样实行色情业合法化呢?说到底就是国家性质不同,公民理念不同。
2. 你说安乐死是人权的体现,那么在2013年央视直播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注射安乐死实行死刑全过程,纵然他是死刑犯,你认为直播安乐死死刑是人权的体现?这种行为恐怕比安乐死痛苦的多吧。
3. 对方辩手所说荷兰安乐死合法化的现行国家,可殊不知,在荷兰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现在有许多老年人担心他们莫名其妙哪天在医院会被医生“杀死”.。据从医27年之久的凡·沙朗医生估计,目前荷兰仍至少有一半医生秘密为病人实施安乐死。他分析说,由于报告病例的手续太过繁琐,一些医生宁愿违规操作,在不满足法定前提的情况下为病人实施安乐死。既然安乐死是针对临近死亡的重症病人所设,那么对于这些年迈无力却依然热爱世界热爱生命的老年病患者而言呢?法律保护了那些少数想安乐死的人,但却增加了大多数这些不想安乐死的人的威胁,这是法律应该有的力量和效应吗?为了谋得少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大多数人的权益你认为这是司法的平等?民主?不是的。
4. 我方认为即使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上述3个条件,考虑到重症患者的神智往往并不清醒,他们的亲属可能会出于减轻病人痛苦的角度,催促医生实施安乐死,从而导致而“非意愿死亡”。另外,医生也可能给未能救活病人找到“合法解释”。
5.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的话,按照这个法律,只要现行技术无力回天,医生就可以劝说重症病人放弃治疗、自动“走上绝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使医疗技术发展停滞不前。我方认为:“杀死一个生命并不等于治疗。”
6.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我国所有一切现行法律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前提对不对。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而“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因此,即使安乐死合法化,那 “安乐死”也违背宪法,而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7.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8. 我国一些学者在承认安乐死的人道性、正义性的同时,提出我国的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平尚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保障;医疗卫生与福利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可*的社会保障;医界从业人员的道德状况不足以为实施安乐死提供医疗救治上的技术保障;我国的整体社会法制状况不足以为安乐死的正确与适当适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而,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人身权法论》作者杨立新: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 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
9. 我想反问对象辩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代,刚出生就被发现有畸形,先天性不治之症的婴儿还未体验世间的美好,就被世人所认为的“即使长大也会痛苦”或者“长痛不如短痛”这种错误概念被安乐死。他们完全符合你们所说的安乐死的任何一项条件,但是他们没有生与死意识,因为残忍的人们没有给他们培养意识的机会,把他们的生命扼杀在摇篮之中。那么我想说,这不是你们所说的优死,这是一种杀戮。 10.那么我想反问对方辩友,你们到现在一直所说的安乐死,体现了安乐死却有其合理性的多个层面。但是,从我们今天主题所说的合法化,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是理性的,是无法带有感性色彩的。即使你们所说的安乐死的合理性再强,它毕竟也只是从人的感性意识出发,与我们法律的基础点相违背。
11.请正反辩友注意我们今天辩论的主题是“安乐死是否合法化”,那么其中的关键词是“安乐死”和“合法化”。
12.我国民族众多,各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较大,对安乐死的接受程度也不相同。而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必然与我们千千万万中华儿女56个民族的生死传统所相悖。我们不能因为少数思想开放有不同生死观的人而建立面向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法律。
13. 如果是你徐思聪如此优秀的人生命垂危、意识模糊,苦不堪言,医生要对你进行安乐死,你的亲人会愿意吗?将心比心,只要还有一线生机,谁都不能放弃!坚持可能不会成功,但是不去坚持就一定不会成功!
14.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患者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
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与其安乐死遗憾离世,不如团结社会力量捐款,让生命延续!
15.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
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16.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
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17.有非安乐死不嫁的心态,无视其他积极方法的存在,是不是观点太狭隘了呢?
18.对方辩友认为有好处就要立法,那吃饭有好处吗?应该立法吗?
是一顿吃1斤1俩,还是2斤3俩呢?
19.对方辩友今天只是在谈趋势,谈未来!脱离现实基础的未来恐怕
只是空中楼阁吧,未来是多久,一年两年,还是2012年那! 20.孔子曰:未知生,焉知死?开宗明义亦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
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可见,中国人有着对生命的无上尊重和对死亡的无限悲伤。相反,以荷兰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基督教有着与生俱来的信仰,在他们眼中,人生来便带有原罪,只有死后灵魂才可以得到解脱,升天堂见上帝,死是理所当然的解脱。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甚至荒唐可笑。如果死亡有那么美好,人死后又何必大肆举办葬礼沉重哀悼,还不如直接开一个欢送PARTY,大家吃吃喝喝,唱歌跳舞,好好庆祝庆祝岂不更好?
21.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别忘了,还有7、8亿人口生活在偏远农村,1、5亿人口挣扎在贫困线以下。诚如我方二辩所言,小病情,大危机。为了多省一点点钱,为了不拖累亲人,最最善良的中国老人和绝症患者选择了用死亡这种软弱和无力的方式去成全,自愿接受安乐死。难道这样我们就可以打着是他们心甘情愿的这样的幌子来堂而皇之的借医生高明的手迅速的杀害他们而免遭拖累吗?乌鸟私情,愿乞终养。当我们挚爱的情人,他们的命运渺小到被掌管在医生一竿小小的针管里时,我们的良知和人性也就成为了最可笑的东西。这样的社会悲剧理应狠狠地刺痛每个人的心扉啊。
22.对方辩友口口声声,理直气壮的再三强调,安乐死的前提是无法救治,濒临死亡。正是因为濒临死亡,时日不多,每一天每一秒才会显得格外的弥足珍贵。对于一个大期将至,每一个下一刻都有可能死去的人来说,我想最美好和最幸福的是莫过于还能再顺畅的吸一口新鲜的氧气,还能再次睁开双眼感受明天初生的太阳,还能再奢侈的看一眼亲人那熟悉的脸庞。为什么你们要那么残忍的连那么仅有的几日时光都吝啬到不肯赏赐呢。更何况,有哪一个医生有权去判定某病人无法救治,必死无疑?西藏治不好,上海或许能治,你救不活,别人兴许能救。况且当今世界,科技发张迅猛,医疗技术不断飞越,医学奇迹更是屡见不鲜。谁敢说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破呢?第四,对方辩友还说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源。我看到时候受苦的又是贫苦大众,富人依旧大摇大摆的用着昂贵高档的药品。法律更应该保护弱者,而不应成为让弱者为强者腾出生存空间和资源合法证明啊。那时,社会公道又在哪里?
23.“合法化的好处”之反驳—减少社会负担、节约资源分配等
的确,我们的国家还是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我们各方面都不太完善,有待改进。我们的国民生产也不是发达国家所能理解。我们有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我们有大多数的贫困家庭。当一个面临风吹雨打的家庭遭遇如此巨大的打击,他们受到最大伤害的不是物质上的损害,而是精神上的伤痛啊。看着自己的亲人那样痛苦地躺在病床上,他们有一些人甚至都愿意用自己的躯体去承受那种苦痛。这种感情是多么诚挚,多么动人。然而,这种真挚的事物难道就一定要用“减少社会负担”、“节约资源分配”却衡量吗?正方辩友也说了,我们是人,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受苦。那么,难道我们
就可以眼睁睁看着用这些“减少”和“节约”的字眼来和我们对于亲人的情怀套上边吗?这样的坚强拉扯,不是更没有人情味,更不公平吗? 24.
1. 那么我想问对方辩手,和安乐死一样饱受争议的色情业一能增加税收和促进GDP增长;二能有效预防艾滋等疾病;三能解决就业率提供大量工作岗位 :四能减少强奸案等等刑事案件发生,那么我们中国为何不像荷兰日本一样实行色情业合法化呢?说到底就是国家性质不同,公民理念不同。
2. 你说安乐死是人权的体现,那么在2013年央视直播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注射安乐死实行死刑全过程,纵然他是死刑犯,你认为直播安乐死死刑是人权的体现?这种行为恐怕比安乐死痛苦的多吧。
3. 对方辩手所说荷兰安乐死合法化的现行国家,可殊不知,在荷兰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现在有许多老年人担心他们莫名其妙哪天在医院会被医生“杀死”.。据从医27年之久的凡·沙朗医生估计,目前荷兰仍至少有一半医生秘密为病人实施安乐死。他分析说,由于报告病例的手续太过繁琐,一些医生宁愿违规操作,在不满足法定前提的情况下为病人实施安乐死。既然安乐死是针对临近死亡的重症病人所设,那么对于这些年迈无力却依然热爱世界热爱生命的老年病患者而言呢?法律保护了那些少数想安乐死的人,但却增加了大多数这些不想安乐死的人的威胁,这是法律应该有的力量和效应吗?为了谋得少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大多数人的权益你认为这是司法的平等?民主?不是的。
4. 我方认为即使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上述3个条件,考虑到重症患者的神智往往并不清醒,他们的亲属可能会出于减轻病人痛苦的角度,催促医生实施安乐死,从而导致而“非意愿死亡”。另外,医生也可能给未能救活病人找到“合法解释”。
5.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的话,按照这个法律,只要现行技术无力回天,医生就可以劝说重症病人放弃治疗、自动“走上绝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使医疗技术发展停滞不前。我方认为:“杀死一个生命并不等于治疗。”
6.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我国所有一切现行法律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前提对不对。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而“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因此,即使安乐死合法化,那 “安乐死”也违背宪法,而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7.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8. 我国一些学者在承认安乐死的人道性、正义性的同时,提出我国的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平尚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保障;医疗卫生与福利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可*的社会保障;医界从业人员的道德状况不足以为实施安乐死提供医疗救治上的技术保障;我国的整体社会法制状况不足以为安乐死的正确与适当适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而,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人身权法论》作者杨立新: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 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
9. 我想反问对象辩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代,刚出生就被发现有畸形,先天性不治之症的婴儿还未体验世间的美好,就被世人所认为的“即使长大也会痛苦”或者“长痛不如短痛”这种错误概念被安乐死。他们完全符合你们所说的安乐死的任何一项条件,但是他们没有生与死意识,因为残忍的人们没有给他们培养意识的机会,把他们的生命扼杀在摇篮之中。那么我想说,这不是你们所说的优死,这是一种杀戮。 10.那么我想反问对方辩友,你们到现在一直所说的安乐死,体现了安乐死却有其合理性的多个层面。但是,从我们今天主题所说的合法化,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是理性的,是无法带有感性色彩的。即使你们所说的安乐死的合理性再强,它毕竟也只是从人的感性意识出发,与我们法律的基础点相违背。
11.请正反辩友注意我们今天辩论的主题是“安乐死是否合法化”,那么其中的关键词是“安乐死”和“合法化”。
12.我国民族众多,各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较大,对安乐死的接受程度也不相同。而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必然与我们千千万万中华儿女56个民族的生死传统所相悖。我们不能因为少数思想开放有不同生死观的人而建立面向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法律。
13. 如果是你徐思聪如此优秀的人生命垂危、意识模糊,苦不堪言,医生要对你进行安乐死,你的亲人会愿意吗?将心比心,只要还有一线生机,谁都不能放弃!坚持可能不会成功,但是不去坚持就一定不会成功!
14.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患者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
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与其安乐死遗憾离世,不如团结社会力量捐款,让生命延续!
15.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
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16.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
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17.有非安乐死不嫁的心态,无视其他积极方法的存在,是不是观点太狭隘了呢?
18.对方辩友认为有好处就要立法,那吃饭有好处吗?应该立法吗?
是一顿吃1斤1俩,还是2斤3俩呢?
19.对方辩友今天只是在谈趋势,谈未来!脱离现实基础的未来恐怕
只是空中楼阁吧,未来是多久,一年两年,还是2012年那! 20.孔子曰:未知生,焉知死?开宗明义亦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
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可见,中国人有着对生命的无上尊重和对死亡的无限悲伤。相反,以荷兰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基督教有着与生俱来的信仰,在他们眼中,人生来便带有原罪,只有死后灵魂才可以得到解脱,升天堂见上帝,死是理所当然的解脱。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甚至荒唐可笑。如果死亡有那么美好,人死后又何必大肆举办葬礼沉重哀悼,还不如直接开一个欢送PARTY,大家吃吃喝喝,唱歌跳舞,好好庆祝庆祝岂不更好?
21.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别忘了,还有7、8亿人口生活在偏远农村,1、5亿人口挣扎在贫困线以下。诚如我方二辩所言,小病情,大危机。为了多省一点点钱,为了不拖累亲人,最最善良的中国老人和绝症患者选择了用死亡这种软弱和无力的方式去成全,自愿接受安乐死。难道这样我们就可以打着是他们心甘情愿的这样的幌子来堂而皇之的借医生高明的手迅速的杀害他们而免遭拖累吗?乌鸟私情,愿乞终养。当我们挚爱的情人,他们的命运渺小到被掌管在医生一竿小小的针管里时,我们的良知和人性也就成为了最可笑的东西。这样的社会悲剧理应狠狠地刺痛每个人的心扉啊。
22.对方辩友口口声声,理直气壮的再三强调,安乐死的前提是无法救治,濒临死亡。正是因为濒临死亡,时日不多,每一天每一秒才会显得格外的弥足珍贵。对于一个大期将至,每一个下一刻都有可能死去的人来说,我想最美好和最幸福的是莫过于还能再顺畅的吸一口新鲜的氧气,还能再次睁开双眼感受明天初生的太阳,还能再奢侈的看一眼亲人那熟悉的脸庞。为什么你们要那么残忍的连那么仅有的几日时光都吝啬到不肯赏赐呢。更何况,有哪一个医生有权去判定某病人无法救治,必死无疑?西藏治不好,上海或许能治,你救不活,别人兴许能救。况且当今世界,科技发张迅猛,医疗技术不断飞越,医学奇迹更是屡见不鲜。谁敢说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破呢?第四,对方辩友还说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源。我看到时候受苦的又是贫苦大众,富人依旧大摇大摆的用着昂贵高档的药品。法律更应该保护弱者,而不应成为让弱者为强者腾出生存空间和资源合法证明啊。那时,社会公道又在哪里?
23.“合法化的好处”之反驳—减少社会负担、节约资源分配等
的确,我们的国家还是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我们各方面都不太完善,有待改进。我们的国民生产也不是发达国家所能理解。我们有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我们有大多数的贫困家庭。当一个面临风吹雨打的家庭遭遇如此巨大的打击,他们受到最大伤害的不是物质上的损害,而是精神上的伤痛啊。看着自己的亲人那样痛苦地躺在病床上,他们有一些人甚至都愿意用自己的躯体去承受那种苦痛。这种感情是多么诚挚,多么动人。然而,这种真挚的事物难道就一定要用“减少社会负担”、“节约资源分配”却衡量吗?正方辩友也说了,我们是人,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受苦。那么,难道我们
就可以眼睁睁看着用这些“减少”和“节约”的字眼来和我们对于亲人的情怀套上边吗?这样的坚强拉扯,不是更没有人情味,更不公平吗?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