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与中国经济改革----从"产权-交易费用"的视角衡量政策得失

摘要: 本文系统阐释经济学中的“产权-交易费用理论”,尤其强调科斯定理在解释中国经济现象的重要作用,并运用该理论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政策得失进行衡量比较。

1978年以来的经济改革使得中国经济以历史罕见的速度发展,出现了被称为“中国奇迹”的两个阶段:1978—1992年和1993—2008年。[[1]]虽然仍有众多的社会问题尚待解决,然而单就经济增长的速度与规模而言,这一成就在人类历史上已经是绝无仅有的。

近年来,中国经济出现下滑,高速增长的黄金时代似乎一去不复返。一些学者归咎于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与欧洲的经济不景。然而,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大通胀、大通缩以及东南亚经济危机爆发的1990年代,中国经济都不曾放缓脚步,如今却开始下滑了呢?外界的因素真是如此重要吗?

另一些学者则归咎于中国自身经济结构的不合理。然而,我们仍要问:什么才是合理的结构?谁知道合理结构是什么样子的?如果政府知道,那么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经济应该雄视全球,因为整个经济都是按照政府的“计划”而来,各种产业结构都是政府进行“合理”配置资源的结果。政府当真知道什么结构才是“合理”的吗?为什么近年来调结构,越调经济越下滑?而当年邓小平“摸着石头”的改革却立杆见影,经济发展一日千里?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拥有一个前后一致的理论,它既能够解释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又能够解释经济下滑的原因,还能够推测未来中国经济的走势。就像物理学既能够解释(推测)天体的运动、宏观物体的运动,又能够解释(推测)微观粒子运动的理论一样。

科学方法论要求我们所运用的理论必须要有一致性,否则用几套理论分别解释经济增长与经济衰退,难免会陷入特殊理论(ad hoc theory)的窘境。本文不赞同“经济周期理论”,因为严格来讲,经济周期理论不是一个理论,它是只描述了经济增长与下滑的现象,却没有回答为什么会增长与下滑以及导致增长与下滑的具体约束条件是什么。

因此,本文将系统阐释经济学中的“产权-交易费用理论”,尤其强调科斯定理在解释中国经济现象的重要作用,并运用该理论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政策得失进行衡量比较。

一、理论基础:交易费用与科斯定理

因为资源具有稀缺性,一个社会需要确定竞争准则来决定谁获得较多、较好的资源。竞争准则多种多样,例如一个以“弱肉强食”为竞争准则的社会,强壮的人会胜出,获得资源;一个以“等级排列”为竞争准则的社会,等级较高的人会胜出,获得资源;一个以“市场价格”为竞争准则的社会,出价高的人会胜出……而不同竞争准则的确立,需要有相应制度[①]对其进行保障。

1978年以来,邓小平进行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改革。回顾这场改革,其核心是改变竞争准则及其相关的保障制度,实质是将整个社会的竞争准则由“等级”转向了“市价”。[[2]]

改革开放前,社会上较多、较优的资源由政府配置给等级高的人,而改革开放后,资源经由市场配置给出价高的人。接下来的两个问题尤其重要:中国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制度上的转变?这种转变为什么会带来经济的高速增长?

对于第一个问题,传统经济学的价格理论告诉我们:当选择发生变化时,一定是约束条件产生了变化。而当制度(选择)发生变化时,最重要的约束条件是交易费用(也被称为制度费用[[3]])。

只要我们能够找出,邓小平的改革使得哪些交易费用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就可以解释制度选择的变化。制度选择的关键也是看价格,价格理论与需求定律对此能够进行卓有成效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价格不再是市面上看到的、类似苹果或香蕉的价格,而是交易费用,需求曲线纵轴上的价格由代价(交易费用)所取代。

邓小平的伟大恰恰就在于他巧妙地改变了这些交易费用约束,从而使中国在没有任何流血冲突的前提下,完成了制度转变——即竞争准则的改变。这一点是非常难能可贵的。纵观人类历史,只要改变竞争准则,就意味着原有的既得利益者很有可能从赢家变为输家,他们当然不会束手就擒,甚至会想方设法阻碍改革。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社会对待改革的态度“两头热,中间冷”就是这一问题的真实写照。

邓小平是如何成功地使经济制度从按“等级”转变到按“市场价格”配置资源的呢?“科斯定理”能为我们回答这一问题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经济学中,科斯定理有众多版本。按照张五常教授对科斯定理的解读,科斯定理是指:“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前奏”,[[4]]这也就意味着必须是先有产权界定,然后才能够以市价作为竞争准则。因此,邓小平的经济改革,要将中国的竞争准则从等级制转变为价格机制,其前提是“界定产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这种转变为什么会带来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是否增长,取决于人的行为。一个人浮于事、等着免费午餐的社会,经济不可能发展——这是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1978年之后,人人都力争上游,努力生产,创造财富,因而有了中国经济奇迹。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同样的一群人,其行为有天壤之别呢?答案是竞争准则。

当竞争准则发生变化时,人的行为也会发生变化。改革开放前,以等级排列配置资源,人们不需要想方设法创造财富,而是要想方设法地提升等级。改革开放后,以市场价格配置资源却使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琢磨着如何创造财富。在逻辑上类推,如果以“弱肉强食”作为竞争准则,人们会选择发展武器,锻炼肌肉。如果采用“先到先得”的竞争准则,排队就在所难免,等等。

在众多竞争准则中,市场价格是唯一没有浪费的,用经济学术语来讲,就是不存在租值消散(Rent Dissipation)。[②]市场价格作为竞争准则能够减少租值消散,也就意味能够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对一国经济至关重要,稍微降低,经济就增长,稍微增加,经济就下滑。中国30年的经济发展奇迹就是因为成功地使用了市场价格机制,从而降低了交易费用,国民财富得到大幅提高,而近年来的经济下滑则源于交易费用的上升。

综上所述,根据科斯定理,一个清晰的、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交易费用研究框架是:产权界定——价格准则——降低交易费用——经济增长。反之,当产权保护不力,无法采用价格准则,则会使全社会的交易费用上升,出现经济下滑。下文将围绕产权与交易费用,对中国不同阶段的改革得失进行衡量。

二、中国第一阶段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1978—1992年)

(一)产权的合约式保护:“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的经济改革是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与之后,中国的国土面积、人口和自然资源都没有变,唯一变的就是竞争准则。由科斯定理可知,要采用唯一没有租值消散的竞争准则——价格,其前提是产权界定。前文也提到,邓小平巧妙地改变了竞争准则,那么1980年代的改革开放是如何界定产权的呢?答案是从农业开始,中国采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5]]

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这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主要内容有两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定额包干。

就在签订合约的当年(“大包干”第一年),小岗村便创造了一个不小的经济奇迹:全队粮食总产13.3万斤,相当于1955年到1970年粮食产量总和;油料总产3.5万斤,相当于过去20年产量的总和;人均收入400元,是1978年22元的18倍。[③]这一模式很快就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并向全国推广,成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

产权由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构成。[[6]]这种“责任制合同”的实质是国家通过租赁的形式将土地的产权界定给个人。“分田到户”的实质是界定土地的使用权归谁所有;“定额包干”是界定土地的收入权——哪部分归国家,哪部分归个人;农户可以转租,则是界定了转让权。国家依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交给国家的各种费用被统一为一个固定租,可视为一种产权税。[[7]]随着改革的推进,后来实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则更加明确地界定了土地的转让权。

由此可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的三项权利(产权)界定清楚,实现了使用市场的前提,最终使价格机制得以运行。当然,土地产权的问题远不止于此,例如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转让权一直就不甚明了,即使在《物权法》中也没有明确,最终引发了近几年来关于小产权房的各种讨论与猜测。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这是唯一界定产权的方法,无论土地问题如何复杂,判断未来的改革是否向前推进,关键还是看这些权利是否得到了界定。[④]

在土地问题上,“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1980年代改革的创举,利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约来界定产权是中国18位普通村民的发明。然而,最重要的是,这种行之有效的产权界定方法被邓小平向全国推广,充分体现了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思路。“摸着石头过河”是中国改革开放最重要的经验,因为它有效降低了改革过程中的信息费用。

(二)“摸着石头过河”与交易费用

除了农村土地,经济特区的建设也充分体现了“产权界定”与“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式经验。1987年12月1日,深圳特区因缺乏建设经费而拍卖土地。当时吸引了众多市长与中央官员前来观摩,成为了改革开放历史上重要的一页。“拍卖土地”本身是最直接界定土地产权的方法,通过价高者得的方式将土地产权拍卖给企业或个人。当年买方以525万获得了一块面积8588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实际上,当时的拍卖会是违宪的。因为在1987年,中国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然而,深圳成功拍卖土地的经验最终导致了1988年宪法的修改,即加上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文。这一案例恰恰体现的就是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理念——先在局部试一试,看一看,如果效果好,则向全国推广,再制订法律法规加以配套。可以说,中国道路就是这样被摸索出来的。[⑤]

中国的这一改革路径与美国先有《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即先有法律界定与保护私有产权的发展经验非常不同。[⑥]我们是先试点、看效果,再配套法律法规。实际上,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成功,就在于探索出了适合自己的道路,而不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约束条件不同,发展的路径自然有别。

在上世纪,众多发展中国家照搬照抄了美国宪法,却一无所获,经济始终裹步不前,恰恰说明了探索本国发展之道的重要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摸着石头过河”能够最充分地降低交易费用中的信息费用。[⑦]

从经济落后的此岸要到经济发达的彼岸,路径是什么,信息费用高昂。中国的具体约束条件是什么,也存在着巨大的信息费用。然而,“摸着石头过河”“试点”的方法却能够大幅降低此类交易费用。

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降低交易费用:第一,小范围的试点对整体经济的影响有限,但是可以容易地看清约束条件,从而寻找到最适合的做法,降低搜寻政策的费用;第二,“试点”意味着“制度竞争”,而竞争同样也能够降低信息费用。好的制度在竞争中会带来好的经济绩效,脱颖而出,绩效差的地区则以此为标杆向中央讨要政策,向绩效好的地区看齐。这样,中央政府能够较容易地知道哪种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从而降低中央政府甄选政策措施的信息费用。[⑧]

深圳土地拍卖的另一重大启示就是“违宪”。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似乎有点不可思议。然而,回顾历史,改革往往都会触犯法律。正是因为传统旧制无法胜任新的形势,甚至是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步伐,才需要修改。当年如果没有邓小平的胆量与魄力,没有对此种魄力的上行下效,这种“违法”之事着实难以想像。然而正是千千万万的类似事件,才带来了1980年代开始经济的欣欣向荣。

中国制度的灵活性(flexibility)降低了变革的费用,带来了举世哗然的经济奇迹。改革只能够以成败论英雄,以经济发展量得失,“产权界定”与“探寻适合中国产权界定的方法(摸着石头过河)”是中国经济发展第一阶段最重要的原因与经验。在第二阶段,这一方法继续被贯彻实施,而且阐扬光大,带来了蔚为壮观的经济发展与真正的经济奇迹。

三、中国第二阶段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1993—2007年)

第一阶段改革的核心是土地产权界定,而第二阶段改革则是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产权的界定与保护。在这一阶段,中国人再次发明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种产权界定与保护的方法,最终使价格机制不但得以运行,而且在更深层次上运作良好,大大降低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

(一)产权的结构式保护:层层承包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一直都是改革的难点,所谓“一统就死,一放就乱”。1980年代,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摸着石头过河”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尝试了各种税收制度与财政管理制度。世界各国的众多税种在中国都能找到试点,不同的地区也尝试了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如毗邻而居的广东与福建两省,采用的就是完全不同的财政分成制度:广东省财政收入采用“定额上交”——每年向中央缴纳定额,剩下归自己;福建省则采用“定额补助”——财政收入悉数上缴,中央每年定额拨款。不同的定额分成制度带来了完全不同的经济绩效。

各个地方政府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纷纷向中央“讨要政策”,这一轮财政体制上的竞争,最终催生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这场分税制改革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税收来源及其分配,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税种就是增值税。

限于篇幅,这一来自于法国的税种及其具体实施办法本文不予以介绍,而是重点探讨它的产权界定功能。在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土地的产权划归给县级政府,换言之,县级政府拥有本县土地的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⑨][[8]]因为明确了土地的产权,所以县级政府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定要考虑如何使土地的收入(租值)达到最大化。

对于县级政府而言,有两项收入最为重要:一是卖地收入,二是增值税收入。一般而言,县级政府可获得卖地收入的75%,另外25%上缴上级政府;增值税收入则可自留25%,另外75%上缴上级政府。而上级政府又会与更上一级政府对这两项收入进行分成,层层分成,直至中央。这就是中国式的“层层承包制”。[⑩]

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县级政府需要两厢权衡:一方面,增值税率全国统一为17%,企业的绩效越好,县级政府所获的增值税额就越高;另一方面,土地价格越高,卖地收入也就越高。由此一来,县级政府便拥有了相当大的选择余地,去促使土地租值达到最大化。他们无法盲目抬高地价,因为地价过高,意味着没有人来投资,地价与增值税两项皆空。许多县甚至选择零地价、负地价,去换取优质投资,从而获得未来高额的增值税收益,以及带动当地地价的上升。

从某种程度上看,增值税是地租的一种体现,[[9]]是与地价捆绑在一起的县级政府收入。土地使用得当,两者皆升,使用不当,两者皆减。土地的价格于是由千万个县的竞争所决定,也促使县政府在使用土地时必须考虑长远利益。正是这样一种层层分成制度,使得招商引资成为我国第二阶段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县际政府之间的竞争达到白热化,并由此诞生了让西方人瞠目结舌的产业集群现象。[11]政府向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也好到让人难以置信。[12]

由此可见,在第二阶段,土地产权被清晰地界定给了县级政府,其中收入权是地价与增值税的合并。在此基础上,层层承包的实质是使用了一个结构来保护产权。[[10]]试想如果土地使用不当,将直接导致县级政府的收入减少,市级、省级甚至中央的收入均会受到影响;如果企业的产权受到侵害,其收入自然减少,这会直接影响到增值税,并且一层一层地影响上去。因此,各级政府均有动力去保护企业的产权,并促使土地的合理利用。于是,一个全国上下的政府收入结构保护着产权。

中国用一个结构来保护产权,美国用一部宪法来保护产权,[[11]]两者截然不同。产权保护得越好,市场的运作也就越好。中国第二阶段的经济发展奇迹,无人可及,即使出现了通胀、通缩以及东南亚经济危机,也无法使经济放慢脚步。这不仅证明产权的结构式保护有奇效,而且证明它是优于宪法式保护的。

(二)企业产权的界定

在现代社会,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举世皆然。Gary Becker曾断言,没有一个现代化国家不是依赖私企实现经济腾飞的。[13]国有企业为什么效率低下?其本质原因就在于:虽然是“国有”,但实际的产权却是不清楚的。就好比一个没有界定产权的大湖,鱼虾无数,但因为没有界定清楚产权,任何人都可以进去捕捞,最终鱼虾资源会枯竭,大湖的租值会下降。[[12]]

中国经济发展的30年,也就是私营企业发展壮大的30年。早在2003年,非国有经济[14]创造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就已达69%。2001年,非国有经济中的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高达78.3%。私营企业的发展意味着企业产权的清晰界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规模却依然不容小视,2011年中国的500强企业中,有63.5%是国有企业,利润水平也是私营企业的数倍。这又该如何解释呢?为什么中国会有如此之多“绩效显著的”国有企业呢?是否与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相悖呢?

要解释这一问题,其关键依旧是“产权界定”。除却行政垄断行业,[15]中国发明了两种界定国有企业产权的方法,其表现为“私营的国有企业”与“上市的国有企业”。就正如改革开放初期,土地的所有权归全民,但是产权却得到界定一样,这两类企业虽然都属于“国有”,但是用特殊的合约关系来界定产权。

“私营的国有企业”以广州的白天鹅宾馆为代表。[[13]]改革开放初期,众多投资者纷至沓来,然而中国大陆却没有像样的酒店,于是白天鹅宾馆、中国大酒店等应运而生。为了避免戴上“资本主义”的帽子,白天鹅宾馆不能是独资企业,采用了合作企业的模式。它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作的五星级宾馆,由广东省旅游局与霍英东旗下的维昌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兴建,于1983年2月6日开业。

虽然是合作企业,但是当时的中方完全没有管理酒店的经验,于是企业的经营权由港资操控,从酒店建设到人力资源的任免,一切事务均由港方决策。20年来,白天鹅宾馆运作良好,成为了广州市最佳的五星级酒店之一。

2003年这家企业的合作期限到了,被收归广东省所有,成为一家“国有企业”。许多人担心其服务质量是否会因此而下降。然而,白天鹅的酒店却丝毫不受影响,没有降低效率的迹象。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虽然名义上是“国有”,但是广东省政府将该宾馆以固定租约的形式,续租给原港商进行经营与管理。

从本质上来看,这与1980年代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产权划归农民个人的承包责任制没有区别。这家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属于广东省政府,但是使用权、收入权则清楚地划归港商。因此,它被称为“私营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本质上与私营企业无异,因而也就不存在租值消散、效率低下的问题了。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目前世界上所有上市公司的普遍做法。这无疑给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益的借鉴——即所有权是“国有”,但是经营权可由职业经理人担任,这就是“上市的国有企业”。

问题的关键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虽然不直接管理企业,但是当他们对经营绩效不满时,可以通过买卖股票,将资源配置到优质企业上去,从而使企业在市场机制中优胜劣汰。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如何将含糊的“国有”落实到明确的“股权”上。

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不是中国的创新,早在1979年,英国政府推行的“民营化”改革,就曾经在西方掀起了政府管理国企的一场革命。英国的国企改革采取的主要方式包括业务出售、管理层和员工收购、授予特许权、股票上市等,而股票上市是英国国有企业改革最常用的方法。

中国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是上市公司。无论是分拆上市还是整体上市,都意味着要将部分或全部股权明确地划归给个人或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上市后,股东可以根据企业的绩效决定买入或卖出股票,利用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而这类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其薪酬则由市场竞争来决定,经营管理能力的回报与私营企业一样,往往通过股权激励来体现。这样就使得上市的国有企业其本质与私有的上市公司无异。

依据科斯定理,国企改革的方向正确,是向着界定产权发展。一些研究也表明,国有企业在上市后,盈利水平、运营效率和投资能力都有显著提高。[[14]]然而与土地承包制相比,国企改革却显得拖泥带水,例如1980年代末90年代初,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制以后的国有股持股比例和流通进行了诸多限制,导致后来的减持国有股、股权分置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原因就在于产权划分不够清晰、不够彻底。

中国的国有企业众多,情况非常复杂。职业经理人如何遴选、股权如何划分、如何流通等等问题其实质均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界定。未来的改革在这条路上依旧任重而道远,但只有在产权的各个方面更加清晰,才有可能带来更大的经济增长。

(三)知识产权的界定与保护 [[15]]

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是指思想的产权(the property rights of ideas),范围相当广泛,保护的交易费用也是十分高昂的。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谴责往往只局限于商标与版权的侵犯,却对更多的知识产权,如专利与商业秘密等,因其难以衡量而置若罔闻。

除此以外,西方学者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衡量只停留在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与执法的严格性(Law Measurement and Enforcement Measurement)这两个维度上,却对市场发展出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一无所知。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在这两个忽略上进行了创新。以中国的汽车产业发展为例。外商来华投资必须要建立合资企业,而且政府的管制措施明确规定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在这一政策规定下,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不得不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签订多份补偿性合约,如专利许可合同等,对其拥有的特殊资源(尤其是知识资产)进行补充定价。

这种合约组合形式——“合资+补偿性合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奇效。一方面,跨国公司通过签订补偿性合约得到某些特定资源的补偿定价,其中包括专利与专有技术(know-how)。例如某合资公司必须对该公司生产的每一辆汽车,向外方缴纳240美元的技术许可费。按照最终产品的数量而收取的权利金(Royalty)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精确定价,从而清晰界定知识产权,甚至那些难以界定的商业秘密都可包含在内。

另一方面,合资使得投资各方均参与到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这也就意味着拥有知识产权的外方能够完全掌握产品的产量与技术使用情况。因此,补偿性合约与合资合约的综合运用,使跨国公司既能够充分为其知识产权定价,又能够监督知识产权的实际利用情况,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16]]

正是由于市场能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所以我们才看到全球几乎所有汽车跨国公司都在中国建立了合资企业,中国已连续五年蝉联世界第一汽车生产大国。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华的创新研究活动也在不断增长,中国R&D经费的增长速度世界第一,远远高于美、日、德、法、英等5个R&D大国;在总体规模方面,从2002年起,同期美国、日本和德国R&D经费总额也分别从中国的18倍、8倍和3倍下降到中国的7.6倍、3.1倍和1.7倍。[16]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上述现象是无法发生的。中国由市场主体发展出的合约保护形式成功保护了某些重要的知识产权。

四、中国第三阶段的经济实践(2008年至今)

从上文对中国经济奇迹的分析不难看出,两阶段的发展均紧紧围绕着科斯定理展开:产权界定——价格准则——降低交易费用——经济增长。然而,从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实践看,部分改革措施已经与此背道而驰,主观上是为了改善民生,而客观上却破坏了产权界定与增加了交易费用。

(一)新《劳动合同法》与产权侵犯

经济学理论是用来揭示人类行为规律的,就犹如万有引力定律是用来解释苹果下降的现象一样。这些自然界的规律不以人的喜好与意志为转移。无论你是多么喜欢看苹果往天上飞,规律告诉我们,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这是不可能的。

许多政策的制定与此相类似,政府希望改善人民的生活,但如果不尊重经济规律,终将受到规律的惩罚。例如,人们希望通过《最低工资法》来提升低层收入者的工资水平,孰不知工资水平是由市场供求所决定,《最低工资法》的实质是价格管制,会因为增加企业成本,导致裁员与失业,而最先被裁的恰恰就是那些工资水平最低的人。世界上无数地方的案例都明显地支持着经济学的这一推论。[[17]]

新《劳动合同法》与《最低工资法》相类似,政府为了提升劳动者的福利与权益出台此法,然而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它的实施非但不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反而有损整个经济的发展,其破坏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在劳动力市场上,每一个人都有差别,如何对不同的劳动力进行差别定价呢?这就如同市场上有着成千上万种商品,如何定价?经济学的交易理论让我们知道,在市场上每个人通过买入与卖出行为,将其拥有的信息传递到价格上。[[18]]不同质量的劳动力,其需求与供给不同,从而决定了他们不同的价格。

劳动者是否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经济学的研究不能够带有价值判断,也无法客观划定“弱势”与“强势”的界限;另一方面,市场中劳动者之间相互竞争,雇主之间也在相互竞争,竞争合适自己的员工。[17]这样一来,员工与雇主所签订的雇佣合约一定千差万别——工作时长、工资、福利、合同期限、奖金分红等条款样样不同。

然而,2008年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却有98条规定从各个方面限制缔约的自由。当合约选择减少时,交易费用会上升,[[19]]而交易费用上升,会直接带来经济发展的停滞甚至下滑。

新《劳动合同法》还带来大量的法律纠纷,[18]无疑也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还有一些企业为了绕开此法,通过中介机构的劳务派遣来雇佣员工。如果劳务派遣这种方法的费用低,企业以前就会采用,而不是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才大量采用,可见这种方式既无法达到新《劳动合同法》原来声称的目标,[19]还增加了缔约的费用。

中国的改革道路走的是降低交易费用之路,而新《劳动合同法》却从减少合约选择、引致法律纠纷、增加中介派遣机构等方面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

第二,侵犯了产权。人力资源是资源的一种,如何使用(例如工作多少个小时、选择哪个工厂工作、什么合约形式(计时还是计件)等)均应由其拥有者决定,这就好比土地产权的拥有者可以决定土地种值玉米还是小麦,种多少、轮耕率多少等等。其使用的条款与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

然而,新《劳动合同法》却破坏了人力资源的使用权。例如,该法第36条与第41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每日不超三小时”等。这些条款既得不到雇主的认可,也得不到雇员的认可。许多工人表示,自己是愿意加班的,因为加班费是平时工资的一至三倍。“离开家庭进城务工,挣钱是第一要素”。

再例如,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要给员工买社保,而大量员工根本就不愿意参保。产业工人有非常大的流动性,因而他们宁愿要薪金也不愿意要社保。每个人的身体素质、时间资源千差万别,政府根本无法确定一个所谓的“合理”界限,也不会比劳动者更清楚怎样做才是对自己最优的。

据说新《劳动合同法》是抄自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这是“先进经验”吗?中国的经济奇迹就在于市场足够自由,合约的选择足够多,从而降低了交易费用。在中国,员工可以选择一天工作15小时,一周工作三天,雇主与员工之间可以签计时工资,也可以签计件工资,还可以签订各种各样的奖金与分红。

孰不知其中多种合约形式在发达国家都是被禁止的。[20]正因如此,当经济下滑时,发达国家的工资无法下调,产品成本居高不下,才使经济衰退持续更长的时间。欧债危机至今看不到曙光就与此相关。这种经验已经带来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何来“先进”可言?

第三,违反了“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式经验。新《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试点,便直接向全国推广,它不但违反了“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式经验,而且还破坏了层层承包制下的县际政府竞争。[[20]]

按照邓小平的方式,该法应该在部分县试行,比较实行此法的县与没有实行的县的经济发展会有何不同。如果推行此法的县迎来了更多的投资与劳动力供给,带来了经济发展,其他县必定争相仿效,从而可向全国推广。但如果推行此法的县,没有办法吸引更多的劳工与投资,在竞争中落败,那么就会主动放弃该法。在竞争中淘汰出真正的好政策与好制度。很可惜,从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来看,这一最重要的中国式经济发展经验并没有体现。

(二)住房调控政策与产权侵犯

据报道,在过去10年间,中国政府对住房的宏观调控高达43次,而房价却上升了10倍。[21]原因何在?答案就是政府无视经济规律。房屋的价格是由供给与需求决定的,伴随着30年的财富积累,中国人没有房屋的想买房,有房的又想换大房,对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土地的供应却受到政府限制。根据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房价必定上升。

除此以外,经济学中的财富积累理论[[21]]让我们知道,房地产是一种储存财富的仓库,当一国的财富增加时,房价一般会上涨。政府打压房价的政策措施非但无效,反而增加了交易费用。

例如,为了绕开限购,夫妻假离婚、排队离婚,这些现象让人匪夷所思;为了实现房价上涨不得高于经济增长的指标,大量房地产商将房价下调,但代之以高额装修费;还有一些人为了多买一套房子用亲戚朋友的名义,最终惹来各种官司。许多富人因受政策限制,不能在中国大陆买房,于是到世界各大城市买房。

如此种种,都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使中国财富外流,对经济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近期房地产价格的下降,反映的是实体经济的下滑,财富积累的下降。此时调控之声又不绝于耳。不尊重经济规律的政策,既无效果又徒劳增加交易费用,为何还可以延续?邓小平的改革是顺应市场,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制订、指导价格转向由市场决定价格,降低交易费用,而如今各种对价格的调控与管制,恰恰与此相悖。

政府管制的影响有两方面:在经济系统方面,管制会使选择减少,从而增加交易费用;而在政治系统方面,管制会带来与此相关的利益集团,而利益集团又会反过来加固甚至增加更多的管制。因此,一些经济学家断言,中国今后的改革,困难在于利益集团,这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五、结论与启示

30年来,经济学的理论与中国的改革开放相得益彰。[22]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它揭示人类行为的规律。经济不会无缘无故地发展,也不会无缘无故地衰退。所谓的经济周期理论,只是某些经济学家们遇到无法分辨的约束条件时,想出的一个统计学籍口,与经济学无关。没有科学的理论在手,我们无法看清改革的路向究竟是在“深化”还是“走回头路”。

不是向西方学习就一定是深化改革。欧美国家的福利制度与计划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各种管制措施通过破坏产权而增加全社会的交易费用,并且带来了它们近期的经济衰退。因此,如果我们不知道自己做对了什么,贸然改革,那么很有可能把不该改的改了,而该改的没有改。

不探究中国经济奇迹的原由,简单地向西方学习,极有可能将我们推向改革的反面。在各种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理论中,“科斯定理”解释力强大。

从科斯定理揭示的中国经济发展路径来看,只有产权保护、降低交易费用,并且“摸着石头过河”,找出自身保护产权与降低交易费用的方法与制度,才是发展之道。邓小平的改革理念有效地降低了改革的信息费用。“经济发展就是硬道理”,意味着所有的方法都可以拿来试一试,只要能够促进发展,就向全国推广。

在这一经验指导下,哪怕有些做法有悖法律条文(如深圳土地拍卖),也只能由改革的效果来决定法律的修改。与此同时,经济结构是否合理不是由政府、专家说了算,而是要由市场决定。任何破坏产权界定、破坏价格准则实施的“改革措施”,必定会导致人们用其他准则来取代价格准则,租值消散在所难免,经济下滑也由此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从各国的经验看,产权的界定往往会受到多种干扰,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环保、工会、行政垄断行业、政府部门等等。[23]破坏产权的做法层出不穷,借口多样。

科斯定理是一个有利武器,能够帮助改革者在迷雾中看清改革的正确方向。政府只需界定产权,其他各种合约形式与价格交给市场,让价格机制充分地发挥作用。在中国现阶段,保持“层层分成的合约结构”,继续推进国企改革,清晰农村土地使用权,明确税收来源与去向,明确政府官员收入来源与结构,等等都是界定产权改革的延续,是1978年经济改革的延续。

本文涉及的问题宏大,难免挂一漏万。例如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也是侵犯产权的典型事例;近期铁路的市场化改革、自由贸易区的试点则是探索中国道路改革的延续;中国特有的政治制度在纠错功能以及探索发展之路上,比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有更多的优势(交易费用更低);1990年代朱鎔基时期的货币制度对于稳定币值,减少出口企业的缔约费用等,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等等。

因为一些问题与产权界定的关系不是非常直接,或者需要更加详尽的分析,所以就不在此文中一一探讨,留待后续的研究。

参考文献

[①] “制度”一词是个含糊的概念,不同学科会赋予它不同的含义。在经济学中,当我们说“一个社会的制度发生变化”时,实际上是指一个社会的竞争准则发生了变化,而在作经济分析时我们往往将其具体为合约的形式与条款发生了变化。具体可参考:张五常《经济解释》卷三,制度的选择。

[②] “租值消散是个重要论题,起于公共资源使用的分析:资源的租值,会因为没有约束的竞争使用,引起使用成本增加而消散了。由此引申,我指出只要不用市场价格,或市价被政策压制着,其他的竞争准则一定会出现,而某程度上这些其他准则必会导致租值消散。”(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第122页)

[③]http://baike.baidu.com/link?url=_czusDuZk28hkcHXy6VJDwJaZuniLRZGEFDOb2kDkKCChggm3TWKh2NGq7c1uItNIdlag2EU27eOXv5x_rHq-FtNqtarZcYQrvWdx4Za2R_#reference-[5]-8441155-wrap

[④] 当然界定给谁,谁获得的利益就大。宅基地的产权如果界定给农民,农民可以自由转让,收益归自己;如果界定给政府,即政府可以征地,然后再转让(界定)给企业,政府的收益高。两种界定方法不同,但本质都是界定产权。经济学只作客观分析,不能够维护任何一个利益团体的立场,这是科学的要求。另外,很难说第二种方法农民就一定受损。从长三角与珠三角的经验来看,政府征地后,往往会带来整个区域土地租值的增加,农民也会因而受益。

[⑤] 许多西方学者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感到困惑,就是因为他们往往从法律条文而非具体事件上寻找线索,所以收获甚微。

[⑥]2008年牛津大学的Alan Hudson访问我校,他问:“为什么80、90年代的中国改革学美国,而2005年之后开始学欧洲的福利制度?”我的回答是:“中国从未学过美国,以中国的税法为例,世界上众多税制在中国都可以找到试点。邓小平的经验是‘摸着石头过河’,寻找适合中国的方式。”

[⑦] 感谢中山大学政务学院第三届“MPAProgram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的马尔代夫学生ABBAS ADIL RIZA课堂上将交易费用与“摸着石头过河”联系起来的启发。

[⑧] 与近年来的各种“经济调控”论调不同,邓小平时期的政策表明,政府需要对经济规律怀有敬畏之心,通过摸索降低信息费用。政府如何能够知道中国的比较优势在哪里?什么样的结构才是合理的呢?经济结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1980、1990年代,中国劳动力几乎完全没有工业知识,刚刚从农业转向工业,价格低廉,做“三来一补”恰恰是中国的比较优势所在。随着工业知识的增加,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三来一补”等低端产业的财富积累,2000年开始中国逐渐在各种制造业领域崭露头角,随着这些产业的发展,各种生产要素的比较成本发生变化,市场结构会进一步改变,会调向哪里?除了市场本身,没有人知道,政府也不需要知道,政府要做的只是界定与保护产权,让市场发挥作用。反面例子有两个:一是广东省前几年的“腾笼换鸟”政策,无视广东自身的比较优势,人为地让企业搬迁、进行产业升级改造,不但没有带来广东经济的继续发展,反而出现下滑。二是香港特区前特首董建华,在其任内推出多项发展概念,如数码港、中药港、硅港、鲜花港、国际设计及时装中心、红酒贸易中心、商业园等,这些发展概念与规划直到他离任为止都无一实现。同样在香港,1960—1980年代,政府没有任何规划,高举自由市场旗帜,连股市崩盘都不相救,最终却让香港成为了亚洲四小龙,世界闻名的东方之珠。那时的政府领导相信,只有市场才知道香港的比较优势。相传财政司司长郭伯伟(JohnJames Cowperthwaite)甚至是一位连GDP数据都不看的领导人。与之相比,目前政府的各种所谓“合理规划”有多少不是计划经济的翻版呢?

[⑨] 在现实情况中,什么类型的权力、在什么程度上、归谁所有是非常复杂的。例如笔者的调查表明,东莞没有县,只有镇,而镇是没有土地审批权的,镇要用土地需要向东莞市报批。但是由于报批手续十分繁琐,所以一般都不向市里报批。例如塘下镇有位副镇长需要批一块3000平方米的土地,他上任时就向市里报了,但直到5年换界时,仍未被批下。因此在东莞,要建厂房,一般都不向市里报批,而是镇里划出来后给厂家一个证明,即证明该土地给他们使用的年限,符合镇里的规划。甚至某镇政府的十层办公大楼也是“手续不全的违法建筑”,因为那块地根本就没有获得东莞市的批准。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土地审批权”是一个需要界定的概念。东莞的镇没有法定的“土地审批权”,但是有实质的、某种程度的审批权。他们开给厂商的镇政府土地证明,就是用来界定这种权利的。“实质的”是指土地的使用最终不是由市或县政府决定,而是由镇政府决定;“某种程度的”是指镇政府界定的土地使用权与市或县界定的土地使用权相比,是存在差异的,例如不可以抵押去贷款。正因如此,东莞有许多大企业都无法上市,原因就在于土地使用的手续不完备。由此可知,中国地区间政府的竞争,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县的竞争,但这个地区的竞争有时却是镇的竞争。有竞争动力的,总归是具有实质的、某种程度土地审批权的地方。例如在东莞,镇和镇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另外,对县的理解应该更宽范些。一些地方,名义是“镇”而实质则是“县”,如东莞没有县只有镇。再如广州市下属有许多“区”而无“县”,但名义上的“区”,其实质是“县”。

[⑩] 当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分成率会有所不同。(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第155页)

[11] 正是因为地方政府要使土地租值达到最大化,于是招商引资时会进行筛选,产业集群能够降低买方的信息费用,提升同行业企业的信息与技术共享,更好地发挥地区优势,因此常常被地方政府重点考虑。中国产业集群所涉及的商品品种、数量以及地域分布的广度,在全世界均是绝无仅有的。

[12] 例如广东省某市某区政府对外贸企业的进出口数量有监控,一是对大企业的监控,二是对波动异常企业的监控。2014年,某大企业的出口量突然减少,外经贸局派人了解,企业表示货物在海关等待通关的时间很长,于是外经贸局与海关沟通,将该企业由B类上升为A类,并且解决快速通关的问题。外经贸局与海关沟通的做法,显然降低了海关甄选优先企业的费用。2014年,某企业的出口量较往年陡降,该外经贸局派人了解,企业表示将两条生产线移至其他地方了,于是该区请求企业将出口单填在南海,并且给予补偿。该企业两条生产线的所在地政府,在竞争的条件下,也会想让企业留在他们的地方出口,于是两地政府必然都会提供优质的服务,甚至补贴。这种利益的压力与“人民公仆”口号相比,作用显而易见。

[13]Gary Becker, Democracy or Autocracy: Which is Better for Economic Growth? ttp://www.becker-posner-blog.com/2010/10/democracy-or-autocracy-which-is-better-for-economic-growth-becker.html

[14] 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据笔者调查,许多集体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15] 在500强的企业中,基本上都是行政垄断行业的企业,因为有垄断租值,所以会计利润是相当高的。这部分企业不是在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中淘汰下来,因此效率水平低下。这种企业应该是未来中国改革的重中之重。

[16] 中国R&D经费支出特征及国际比较

http://shsts.stcsm.gov.cn/home/news.aspx?FunId=18&InfoId=473&ModuleID=5

[17] 一位东莞老板告诉笔者,以前的生产条件差不假,因为当时的利润水平低,劳动力供给量大。现在情况完全不同,劳动力供给减少,各厂家之间为了争夺劳动力,不仅在工资待遇上竞争,连提供给员工的“宵夜”也要竞争,否则便无法雇佣到合适的员工。

[18]2008年上半年,广东省深圳市六个基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890宗,比2007年的4931宗增加了8959宗。——《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多 法院审理难度加大》

http://china.findlaw.cn/hetongfa/hetongdongtai/5119.html。

[19] 例如新《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变向的“铁饭碗”必定带来员工的消极怠工,于是许多企业将那些已经到达年限或即将到达年限的员工转给劳务派遣公司,由本公司的员工变为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员工,从而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

[20] 例如计件工资在美国被禁止。其原因是这些国家采用民主投票制,工会的力量强大,能够左右选举结果。因此许多法案都是对工会有利,而对低层员工不利的。《劳动合同法》是他们特定政治制度下的产物。中国的政治制度与这些国家有本质的区别,为什么要抄这些法律呢?

[21] 《媒体称10年来政策宏观调控43次房价上涨10倍》

http://news.163.com/13/0720/17/9489K3980001124J.html。

[22] 科斯曾劝学生到中国去学经济学,这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23] 例如最近有报道,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必须强行规定网络商家允许“七天无理由退货”。在过去,商家和消费者可以选择“低价-不可退货”和“高价-可退货”,而这种规定出台后,变成只有一种选择“高价-退货”,究竟是否保护了消费者?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侵犯又该如何衡量?

[[1]][8][9][20]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中信出版社,2009年,第146、144、150、188页

[[2]][5][6][19] Steven N.S. Cheung, Will China go “Capitalist”?, Instituteof Economic Affairs, London, 1982, Hobart Paper 84.

[[3]] J. Eatwell, M. Miltage,and P. Newman, eds.,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Vol. 4. NewYork: Macmillan, 1987.

[[4]] R. H. Coase “The Federal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Oct., 1959, pp. 1-40.

[7] Steven N.S. Cheung, “China in Transition: Where Is She Heading Now?”Contemporary Policy Issues, October, 1986.

[[10]][11] 张五常:“还不是修宪的时候”,《中国的未来》,香港:花千树出版社,2006,第121、121页。

[[12]][21] 张五常:《收入与成本》,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第234、113页。

[[13]] 张五常:“国企十点”,《经济大时代》,香港:花千树出版社, 2005,第52页。

[[14]] 胡吉祥、童英、陈玉宇:《国有企业上市对绩效的影响:一种处理效应方法》,《经济学(季刊)》2011年第3期。

[[15]][16] 周燕:《跨国合约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3、133页。

[[17]] 赫舒拉发:《价格理论及其应用》,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第326页。

[[18]] F. A. Hayek, 'The Useof Knowledge in Society', Th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35(4), 1945, pp. 519-530.

(按:本文已发表于《学术研究》,2015年第二期)

摘要: 本文系统阐释经济学中的“产权-交易费用理论”,尤其强调科斯定理在解释中国经济现象的重要作用,并运用该理论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政策得失进行衡量比较。

1978年以来的经济改革使得中国经济以历史罕见的速度发展,出现了被称为“中国奇迹”的两个阶段:1978—1992年和1993—2008年。[[1]]虽然仍有众多的社会问题尚待解决,然而单就经济增长的速度与规模而言,这一成就在人类历史上已经是绝无仅有的。

近年来,中国经济出现下滑,高速增长的黄金时代似乎一去不复返。一些学者归咎于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与欧洲的经济不景。然而,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大通胀、大通缩以及东南亚经济危机爆发的1990年代,中国经济都不曾放缓脚步,如今却开始下滑了呢?外界的因素真是如此重要吗?

另一些学者则归咎于中国自身经济结构的不合理。然而,我们仍要问:什么才是合理的结构?谁知道合理结构是什么样子的?如果政府知道,那么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经济应该雄视全球,因为整个经济都是按照政府的“计划”而来,各种产业结构都是政府进行“合理”配置资源的结果。政府当真知道什么结构才是“合理”的吗?为什么近年来调结构,越调经济越下滑?而当年邓小平“摸着石头”的改革却立杆见影,经济发展一日千里?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拥有一个前后一致的理论,它既能够解释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又能够解释经济下滑的原因,还能够推测未来中国经济的走势。就像物理学既能够解释(推测)天体的运动、宏观物体的运动,又能够解释(推测)微观粒子运动的理论一样。

科学方法论要求我们所运用的理论必须要有一致性,否则用几套理论分别解释经济增长与经济衰退,难免会陷入特殊理论(ad hoc theory)的窘境。本文不赞同“经济周期理论”,因为严格来讲,经济周期理论不是一个理论,它是只描述了经济增长与下滑的现象,却没有回答为什么会增长与下滑以及导致增长与下滑的具体约束条件是什么。

因此,本文将系统阐释经济学中的“产权-交易费用理论”,尤其强调科斯定理在解释中国经济现象的重要作用,并运用该理论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政策得失进行衡量比较。

一、理论基础:交易费用与科斯定理

因为资源具有稀缺性,一个社会需要确定竞争准则来决定谁获得较多、较好的资源。竞争准则多种多样,例如一个以“弱肉强食”为竞争准则的社会,强壮的人会胜出,获得资源;一个以“等级排列”为竞争准则的社会,等级较高的人会胜出,获得资源;一个以“市场价格”为竞争准则的社会,出价高的人会胜出……而不同竞争准则的确立,需要有相应制度[①]对其进行保障。

1978年以来,邓小平进行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改革。回顾这场改革,其核心是改变竞争准则及其相关的保障制度,实质是将整个社会的竞争准则由“等级”转向了“市价”。[[2]]

改革开放前,社会上较多、较优的资源由政府配置给等级高的人,而改革开放后,资源经由市场配置给出价高的人。接下来的两个问题尤其重要:中国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制度上的转变?这种转变为什么会带来经济的高速增长?

对于第一个问题,传统经济学的价格理论告诉我们:当选择发生变化时,一定是约束条件产生了变化。而当制度(选择)发生变化时,最重要的约束条件是交易费用(也被称为制度费用[[3]])。

只要我们能够找出,邓小平的改革使得哪些交易费用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就可以解释制度选择的变化。制度选择的关键也是看价格,价格理论与需求定律对此能够进行卓有成效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价格不再是市面上看到的、类似苹果或香蕉的价格,而是交易费用,需求曲线纵轴上的价格由代价(交易费用)所取代。

邓小平的伟大恰恰就在于他巧妙地改变了这些交易费用约束,从而使中国在没有任何流血冲突的前提下,完成了制度转变——即竞争准则的改变。这一点是非常难能可贵的。纵观人类历史,只要改变竞争准则,就意味着原有的既得利益者很有可能从赢家变为输家,他们当然不会束手就擒,甚至会想方设法阻碍改革。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社会对待改革的态度“两头热,中间冷”就是这一问题的真实写照。

邓小平是如何成功地使经济制度从按“等级”转变到按“市场价格”配置资源的呢?“科斯定理”能为我们回答这一问题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经济学中,科斯定理有众多版本。按照张五常教授对科斯定理的解读,科斯定理是指:“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前奏”,[[4]]这也就意味着必须是先有产权界定,然后才能够以市价作为竞争准则。因此,邓小平的经济改革,要将中国的竞争准则从等级制转变为价格机制,其前提是“界定产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这种转变为什么会带来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是否增长,取决于人的行为。一个人浮于事、等着免费午餐的社会,经济不可能发展——这是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1978年之后,人人都力争上游,努力生产,创造财富,因而有了中国经济奇迹。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同样的一群人,其行为有天壤之别呢?答案是竞争准则。

当竞争准则发生变化时,人的行为也会发生变化。改革开放前,以等级排列配置资源,人们不需要想方设法创造财富,而是要想方设法地提升等级。改革开放后,以市场价格配置资源却使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琢磨着如何创造财富。在逻辑上类推,如果以“弱肉强食”作为竞争准则,人们会选择发展武器,锻炼肌肉。如果采用“先到先得”的竞争准则,排队就在所难免,等等。

在众多竞争准则中,市场价格是唯一没有浪费的,用经济学术语来讲,就是不存在租值消散(Rent Dissipation)。[②]市场价格作为竞争准则能够减少租值消散,也就意味能够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对一国经济至关重要,稍微降低,经济就增长,稍微增加,经济就下滑。中国30年的经济发展奇迹就是因为成功地使用了市场价格机制,从而降低了交易费用,国民财富得到大幅提高,而近年来的经济下滑则源于交易费用的上升。

综上所述,根据科斯定理,一个清晰的、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交易费用研究框架是:产权界定——价格准则——降低交易费用——经济增长。反之,当产权保护不力,无法采用价格准则,则会使全社会的交易费用上升,出现经济下滑。下文将围绕产权与交易费用,对中国不同阶段的改革得失进行衡量。

二、中国第一阶段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1978—1992年)

(一)产权的合约式保护:“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的经济改革是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与之后,中国的国土面积、人口和自然资源都没有变,唯一变的就是竞争准则。由科斯定理可知,要采用唯一没有租值消散的竞争准则——价格,其前提是产权界定。前文也提到,邓小平巧妙地改变了竞争准则,那么1980年代的改革开放是如何界定产权的呢?答案是从农业开始,中国采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5]]

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这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主要内容有两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定额包干。

就在签订合约的当年(“大包干”第一年),小岗村便创造了一个不小的经济奇迹:全队粮食总产13.3万斤,相当于1955年到1970年粮食产量总和;油料总产3.5万斤,相当于过去20年产量的总和;人均收入400元,是1978年22元的18倍。[③]这一模式很快就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并向全国推广,成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

产权由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构成。[[6]]这种“责任制合同”的实质是国家通过租赁的形式将土地的产权界定给个人。“分田到户”的实质是界定土地的使用权归谁所有;“定额包干”是界定土地的收入权——哪部分归国家,哪部分归个人;农户可以转租,则是界定了转让权。国家依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交给国家的各种费用被统一为一个固定租,可视为一种产权税。[[7]]随着改革的推进,后来实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则更加明确地界定了土地的转让权。

由此可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的三项权利(产权)界定清楚,实现了使用市场的前提,最终使价格机制得以运行。当然,土地产权的问题远不止于此,例如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转让权一直就不甚明了,即使在《物权法》中也没有明确,最终引发了近几年来关于小产权房的各种讨论与猜测。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这是唯一界定产权的方法,无论土地问题如何复杂,判断未来的改革是否向前推进,关键还是看这些权利是否得到了界定。[④]

在土地问题上,“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1980年代改革的创举,利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约来界定产权是中国18位普通村民的发明。然而,最重要的是,这种行之有效的产权界定方法被邓小平向全国推广,充分体现了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思路。“摸着石头过河”是中国改革开放最重要的经验,因为它有效降低了改革过程中的信息费用。

(二)“摸着石头过河”与交易费用

除了农村土地,经济特区的建设也充分体现了“产权界定”与“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式经验。1987年12月1日,深圳特区因缺乏建设经费而拍卖土地。当时吸引了众多市长与中央官员前来观摩,成为了改革开放历史上重要的一页。“拍卖土地”本身是最直接界定土地产权的方法,通过价高者得的方式将土地产权拍卖给企业或个人。当年买方以525万获得了一块面积8588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实际上,当时的拍卖会是违宪的。因为在1987年,中国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然而,深圳成功拍卖土地的经验最终导致了1988年宪法的修改,即加上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文。这一案例恰恰体现的就是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理念——先在局部试一试,看一看,如果效果好,则向全国推广,再制订法律法规加以配套。可以说,中国道路就是这样被摸索出来的。[⑤]

中国的这一改革路径与美国先有《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即先有法律界定与保护私有产权的发展经验非常不同。[⑥]我们是先试点、看效果,再配套法律法规。实际上,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成功,就在于探索出了适合自己的道路,而不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约束条件不同,发展的路径自然有别。

在上世纪,众多发展中国家照搬照抄了美国宪法,却一无所获,经济始终裹步不前,恰恰说明了探索本国发展之道的重要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摸着石头过河”能够最充分地降低交易费用中的信息费用。[⑦]

从经济落后的此岸要到经济发达的彼岸,路径是什么,信息费用高昂。中国的具体约束条件是什么,也存在着巨大的信息费用。然而,“摸着石头过河”“试点”的方法却能够大幅降低此类交易费用。

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降低交易费用:第一,小范围的试点对整体经济的影响有限,但是可以容易地看清约束条件,从而寻找到最适合的做法,降低搜寻政策的费用;第二,“试点”意味着“制度竞争”,而竞争同样也能够降低信息费用。好的制度在竞争中会带来好的经济绩效,脱颖而出,绩效差的地区则以此为标杆向中央讨要政策,向绩效好的地区看齐。这样,中央政府能够较容易地知道哪种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从而降低中央政府甄选政策措施的信息费用。[⑧]

深圳土地拍卖的另一重大启示就是“违宪”。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似乎有点不可思议。然而,回顾历史,改革往往都会触犯法律。正是因为传统旧制无法胜任新的形势,甚至是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步伐,才需要修改。当年如果没有邓小平的胆量与魄力,没有对此种魄力的上行下效,这种“违法”之事着实难以想像。然而正是千千万万的类似事件,才带来了1980年代开始经济的欣欣向荣。

中国制度的灵活性(flexibility)降低了变革的费用,带来了举世哗然的经济奇迹。改革只能够以成败论英雄,以经济发展量得失,“产权界定”与“探寻适合中国产权界定的方法(摸着石头过河)”是中国经济发展第一阶段最重要的原因与经验。在第二阶段,这一方法继续被贯彻实施,而且阐扬光大,带来了蔚为壮观的经济发展与真正的经济奇迹。

三、中国第二阶段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1993—2007年)

第一阶段改革的核心是土地产权界定,而第二阶段改革则是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产权的界定与保护。在这一阶段,中国人再次发明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种产权界定与保护的方法,最终使价格机制不但得以运行,而且在更深层次上运作良好,大大降低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

(一)产权的结构式保护:层层承包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一直都是改革的难点,所谓“一统就死,一放就乱”。1980年代,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摸着石头过河”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尝试了各种税收制度与财政管理制度。世界各国的众多税种在中国都能找到试点,不同的地区也尝试了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如毗邻而居的广东与福建两省,采用的就是完全不同的财政分成制度:广东省财政收入采用“定额上交”——每年向中央缴纳定额,剩下归自己;福建省则采用“定额补助”——财政收入悉数上缴,中央每年定额拨款。不同的定额分成制度带来了完全不同的经济绩效。

各个地方政府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纷纷向中央“讨要政策”,这一轮财政体制上的竞争,最终催生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这场分税制改革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税收来源及其分配,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税种就是增值税。

限于篇幅,这一来自于法国的税种及其具体实施办法本文不予以介绍,而是重点探讨它的产权界定功能。在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土地的产权划归给县级政府,换言之,县级政府拥有本县土地的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⑨][[8]]因为明确了土地的产权,所以县级政府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定要考虑如何使土地的收入(租值)达到最大化。

对于县级政府而言,有两项收入最为重要:一是卖地收入,二是增值税收入。一般而言,县级政府可获得卖地收入的75%,另外25%上缴上级政府;增值税收入则可自留25%,另外75%上缴上级政府。而上级政府又会与更上一级政府对这两项收入进行分成,层层分成,直至中央。这就是中国式的“层层承包制”。[⑩]

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县级政府需要两厢权衡:一方面,增值税率全国统一为17%,企业的绩效越好,县级政府所获的增值税额就越高;另一方面,土地价格越高,卖地收入也就越高。由此一来,县级政府便拥有了相当大的选择余地,去促使土地租值达到最大化。他们无法盲目抬高地价,因为地价过高,意味着没有人来投资,地价与增值税两项皆空。许多县甚至选择零地价、负地价,去换取优质投资,从而获得未来高额的增值税收益,以及带动当地地价的上升。

从某种程度上看,增值税是地租的一种体现,[[9]]是与地价捆绑在一起的县级政府收入。土地使用得当,两者皆升,使用不当,两者皆减。土地的价格于是由千万个县的竞争所决定,也促使县政府在使用土地时必须考虑长远利益。正是这样一种层层分成制度,使得招商引资成为我国第二阶段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县际政府之间的竞争达到白热化,并由此诞生了让西方人瞠目结舌的产业集群现象。[11]政府向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也好到让人难以置信。[12]

由此可见,在第二阶段,土地产权被清晰地界定给了县级政府,其中收入权是地价与增值税的合并。在此基础上,层层承包的实质是使用了一个结构来保护产权。[[10]]试想如果土地使用不当,将直接导致县级政府的收入减少,市级、省级甚至中央的收入均会受到影响;如果企业的产权受到侵害,其收入自然减少,这会直接影响到增值税,并且一层一层地影响上去。因此,各级政府均有动力去保护企业的产权,并促使土地的合理利用。于是,一个全国上下的政府收入结构保护着产权。

中国用一个结构来保护产权,美国用一部宪法来保护产权,[[11]]两者截然不同。产权保护得越好,市场的运作也就越好。中国第二阶段的经济发展奇迹,无人可及,即使出现了通胀、通缩以及东南亚经济危机,也无法使经济放慢脚步。这不仅证明产权的结构式保护有奇效,而且证明它是优于宪法式保护的。

(二)企业产权的界定

在现代社会,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举世皆然。Gary Becker曾断言,没有一个现代化国家不是依赖私企实现经济腾飞的。[13]国有企业为什么效率低下?其本质原因就在于:虽然是“国有”,但实际的产权却是不清楚的。就好比一个没有界定产权的大湖,鱼虾无数,但因为没有界定清楚产权,任何人都可以进去捕捞,最终鱼虾资源会枯竭,大湖的租值会下降。[[12]]

中国经济发展的30年,也就是私营企业发展壮大的30年。早在2003年,非国有经济[14]创造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就已达69%。2001年,非国有经济中的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高达78.3%。私营企业的发展意味着企业产权的清晰界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规模却依然不容小视,2011年中国的500强企业中,有63.5%是国有企业,利润水平也是私营企业的数倍。这又该如何解释呢?为什么中国会有如此之多“绩效显著的”国有企业呢?是否与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相悖呢?

要解释这一问题,其关键依旧是“产权界定”。除却行政垄断行业,[15]中国发明了两种界定国有企业产权的方法,其表现为“私营的国有企业”与“上市的国有企业”。就正如改革开放初期,土地的所有权归全民,但是产权却得到界定一样,这两类企业虽然都属于“国有”,但是用特殊的合约关系来界定产权。

“私营的国有企业”以广州的白天鹅宾馆为代表。[[13]]改革开放初期,众多投资者纷至沓来,然而中国大陆却没有像样的酒店,于是白天鹅宾馆、中国大酒店等应运而生。为了避免戴上“资本主义”的帽子,白天鹅宾馆不能是独资企业,采用了合作企业的模式。它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作的五星级宾馆,由广东省旅游局与霍英东旗下的维昌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兴建,于1983年2月6日开业。

虽然是合作企业,但是当时的中方完全没有管理酒店的经验,于是企业的经营权由港资操控,从酒店建设到人力资源的任免,一切事务均由港方决策。20年来,白天鹅宾馆运作良好,成为了广州市最佳的五星级酒店之一。

2003年这家企业的合作期限到了,被收归广东省所有,成为一家“国有企业”。许多人担心其服务质量是否会因此而下降。然而,白天鹅的酒店却丝毫不受影响,没有降低效率的迹象。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虽然名义上是“国有”,但是广东省政府将该宾馆以固定租约的形式,续租给原港商进行经营与管理。

从本质上来看,这与1980年代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产权划归农民个人的承包责任制没有区别。这家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属于广东省政府,但是使用权、收入权则清楚地划归港商。因此,它被称为“私营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本质上与私营企业无异,因而也就不存在租值消散、效率低下的问题了。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目前世界上所有上市公司的普遍做法。这无疑给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益的借鉴——即所有权是“国有”,但是经营权可由职业经理人担任,这就是“上市的国有企业”。

问题的关键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虽然不直接管理企业,但是当他们对经营绩效不满时,可以通过买卖股票,将资源配置到优质企业上去,从而使企业在市场机制中优胜劣汰。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如何将含糊的“国有”落实到明确的“股权”上。

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不是中国的创新,早在1979年,英国政府推行的“民营化”改革,就曾经在西方掀起了政府管理国企的一场革命。英国的国企改革采取的主要方式包括业务出售、管理层和员工收购、授予特许权、股票上市等,而股票上市是英国国有企业改革最常用的方法。

中国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是上市公司。无论是分拆上市还是整体上市,都意味着要将部分或全部股权明确地划归给个人或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上市后,股东可以根据企业的绩效决定买入或卖出股票,利用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而这类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其薪酬则由市场竞争来决定,经营管理能力的回报与私营企业一样,往往通过股权激励来体现。这样就使得上市的国有企业其本质与私有的上市公司无异。

依据科斯定理,国企改革的方向正确,是向着界定产权发展。一些研究也表明,国有企业在上市后,盈利水平、运营效率和投资能力都有显著提高。[[14]]然而与土地承包制相比,国企改革却显得拖泥带水,例如1980年代末90年代初,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制以后的国有股持股比例和流通进行了诸多限制,导致后来的减持国有股、股权分置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原因就在于产权划分不够清晰、不够彻底。

中国的国有企业众多,情况非常复杂。职业经理人如何遴选、股权如何划分、如何流通等等问题其实质均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界定。未来的改革在这条路上依旧任重而道远,但只有在产权的各个方面更加清晰,才有可能带来更大的经济增长。

(三)知识产权的界定与保护 [[15]]

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是指思想的产权(the property rights of ideas),范围相当广泛,保护的交易费用也是十分高昂的。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谴责往往只局限于商标与版权的侵犯,却对更多的知识产权,如专利与商业秘密等,因其难以衡量而置若罔闻。

除此以外,西方学者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衡量只停留在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与执法的严格性(Law Measurement and Enforcement Measurement)这两个维度上,却对市场发展出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一无所知。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在这两个忽略上进行了创新。以中国的汽车产业发展为例。外商来华投资必须要建立合资企业,而且政府的管制措施明确规定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在这一政策规定下,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不得不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签订多份补偿性合约,如专利许可合同等,对其拥有的特殊资源(尤其是知识资产)进行补充定价。

这种合约组合形式——“合资+补偿性合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奇效。一方面,跨国公司通过签订补偿性合约得到某些特定资源的补偿定价,其中包括专利与专有技术(know-how)。例如某合资公司必须对该公司生产的每一辆汽车,向外方缴纳240美元的技术许可费。按照最终产品的数量而收取的权利金(Royalty)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精确定价,从而清晰界定知识产权,甚至那些难以界定的商业秘密都可包含在内。

另一方面,合资使得投资各方均参与到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这也就意味着拥有知识产权的外方能够完全掌握产品的产量与技术使用情况。因此,补偿性合约与合资合约的综合运用,使跨国公司既能够充分为其知识产权定价,又能够监督知识产权的实际利用情况,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16]]

正是由于市场能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所以我们才看到全球几乎所有汽车跨国公司都在中国建立了合资企业,中国已连续五年蝉联世界第一汽车生产大国。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华的创新研究活动也在不断增长,中国R&D经费的增长速度世界第一,远远高于美、日、德、法、英等5个R&D大国;在总体规模方面,从2002年起,同期美国、日本和德国R&D经费总额也分别从中国的18倍、8倍和3倍下降到中国的7.6倍、3.1倍和1.7倍。[16]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上述现象是无法发生的。中国由市场主体发展出的合约保护形式成功保护了某些重要的知识产权。

四、中国第三阶段的经济实践(2008年至今)

从上文对中国经济奇迹的分析不难看出,两阶段的发展均紧紧围绕着科斯定理展开:产权界定——价格准则——降低交易费用——经济增长。然而,从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实践看,部分改革措施已经与此背道而驰,主观上是为了改善民生,而客观上却破坏了产权界定与增加了交易费用。

(一)新《劳动合同法》与产权侵犯

经济学理论是用来揭示人类行为规律的,就犹如万有引力定律是用来解释苹果下降的现象一样。这些自然界的规律不以人的喜好与意志为转移。无论你是多么喜欢看苹果往天上飞,规律告诉我们,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这是不可能的。

许多政策的制定与此相类似,政府希望改善人民的生活,但如果不尊重经济规律,终将受到规律的惩罚。例如,人们希望通过《最低工资法》来提升低层收入者的工资水平,孰不知工资水平是由市场供求所决定,《最低工资法》的实质是价格管制,会因为增加企业成本,导致裁员与失业,而最先被裁的恰恰就是那些工资水平最低的人。世界上无数地方的案例都明显地支持着经济学的这一推论。[[17]]

新《劳动合同法》与《最低工资法》相类似,政府为了提升劳动者的福利与权益出台此法,然而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它的实施非但不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反而有损整个经济的发展,其破坏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在劳动力市场上,每一个人都有差别,如何对不同的劳动力进行差别定价呢?这就如同市场上有着成千上万种商品,如何定价?经济学的交易理论让我们知道,在市场上每个人通过买入与卖出行为,将其拥有的信息传递到价格上。[[18]]不同质量的劳动力,其需求与供给不同,从而决定了他们不同的价格。

劳动者是否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经济学的研究不能够带有价值判断,也无法客观划定“弱势”与“强势”的界限;另一方面,市场中劳动者之间相互竞争,雇主之间也在相互竞争,竞争合适自己的员工。[17]这样一来,员工与雇主所签订的雇佣合约一定千差万别——工作时长、工资、福利、合同期限、奖金分红等条款样样不同。

然而,2008年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却有98条规定从各个方面限制缔约的自由。当合约选择减少时,交易费用会上升,[[19]]而交易费用上升,会直接带来经济发展的停滞甚至下滑。

新《劳动合同法》还带来大量的法律纠纷,[18]无疑也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还有一些企业为了绕开此法,通过中介机构的劳务派遣来雇佣员工。如果劳务派遣这种方法的费用低,企业以前就会采用,而不是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才大量采用,可见这种方式既无法达到新《劳动合同法》原来声称的目标,[19]还增加了缔约的费用。

中国的改革道路走的是降低交易费用之路,而新《劳动合同法》却从减少合约选择、引致法律纠纷、增加中介派遣机构等方面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

第二,侵犯了产权。人力资源是资源的一种,如何使用(例如工作多少个小时、选择哪个工厂工作、什么合约形式(计时还是计件)等)均应由其拥有者决定,这就好比土地产权的拥有者可以决定土地种值玉米还是小麦,种多少、轮耕率多少等等。其使用的条款与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

然而,新《劳动合同法》却破坏了人力资源的使用权。例如,该法第36条与第41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每日不超三小时”等。这些条款既得不到雇主的认可,也得不到雇员的认可。许多工人表示,自己是愿意加班的,因为加班费是平时工资的一至三倍。“离开家庭进城务工,挣钱是第一要素”。

再例如,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要给员工买社保,而大量员工根本就不愿意参保。产业工人有非常大的流动性,因而他们宁愿要薪金也不愿意要社保。每个人的身体素质、时间资源千差万别,政府根本无法确定一个所谓的“合理”界限,也不会比劳动者更清楚怎样做才是对自己最优的。

据说新《劳动合同法》是抄自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这是“先进经验”吗?中国的经济奇迹就在于市场足够自由,合约的选择足够多,从而降低了交易费用。在中国,员工可以选择一天工作15小时,一周工作三天,雇主与员工之间可以签计时工资,也可以签计件工资,还可以签订各种各样的奖金与分红。

孰不知其中多种合约形式在发达国家都是被禁止的。[20]正因如此,当经济下滑时,发达国家的工资无法下调,产品成本居高不下,才使经济衰退持续更长的时间。欧债危机至今看不到曙光就与此相关。这种经验已经带来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何来“先进”可言?

第三,违反了“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式经验。新《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试点,便直接向全国推广,它不但违反了“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式经验,而且还破坏了层层承包制下的县际政府竞争。[[20]]

按照邓小平的方式,该法应该在部分县试行,比较实行此法的县与没有实行的县的经济发展会有何不同。如果推行此法的县迎来了更多的投资与劳动力供给,带来了经济发展,其他县必定争相仿效,从而可向全国推广。但如果推行此法的县,没有办法吸引更多的劳工与投资,在竞争中落败,那么就会主动放弃该法。在竞争中淘汰出真正的好政策与好制度。很可惜,从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来看,这一最重要的中国式经济发展经验并没有体现。

(二)住房调控政策与产权侵犯

据报道,在过去10年间,中国政府对住房的宏观调控高达43次,而房价却上升了10倍。[21]原因何在?答案就是政府无视经济规律。房屋的价格是由供给与需求决定的,伴随着30年的财富积累,中国人没有房屋的想买房,有房的又想换大房,对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土地的供应却受到政府限制。根据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房价必定上升。

除此以外,经济学中的财富积累理论[[21]]让我们知道,房地产是一种储存财富的仓库,当一国的财富增加时,房价一般会上涨。政府打压房价的政策措施非但无效,反而增加了交易费用。

例如,为了绕开限购,夫妻假离婚、排队离婚,这些现象让人匪夷所思;为了实现房价上涨不得高于经济增长的指标,大量房地产商将房价下调,但代之以高额装修费;还有一些人为了多买一套房子用亲戚朋友的名义,最终惹来各种官司。许多富人因受政策限制,不能在中国大陆买房,于是到世界各大城市买房。

如此种种,都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使中国财富外流,对经济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近期房地产价格的下降,反映的是实体经济的下滑,财富积累的下降。此时调控之声又不绝于耳。不尊重经济规律的政策,既无效果又徒劳增加交易费用,为何还可以延续?邓小平的改革是顺应市场,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制订、指导价格转向由市场决定价格,降低交易费用,而如今各种对价格的调控与管制,恰恰与此相悖。

政府管制的影响有两方面:在经济系统方面,管制会使选择减少,从而增加交易费用;而在政治系统方面,管制会带来与此相关的利益集团,而利益集团又会反过来加固甚至增加更多的管制。因此,一些经济学家断言,中国今后的改革,困难在于利益集团,这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五、结论与启示

30年来,经济学的理论与中国的改革开放相得益彰。[22]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它揭示人类行为的规律。经济不会无缘无故地发展,也不会无缘无故地衰退。所谓的经济周期理论,只是某些经济学家们遇到无法分辨的约束条件时,想出的一个统计学籍口,与经济学无关。没有科学的理论在手,我们无法看清改革的路向究竟是在“深化”还是“走回头路”。

不是向西方学习就一定是深化改革。欧美国家的福利制度与计划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各种管制措施通过破坏产权而增加全社会的交易费用,并且带来了它们近期的经济衰退。因此,如果我们不知道自己做对了什么,贸然改革,那么很有可能把不该改的改了,而该改的没有改。

不探究中国经济奇迹的原由,简单地向西方学习,极有可能将我们推向改革的反面。在各种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理论中,“科斯定理”解释力强大。

从科斯定理揭示的中国经济发展路径来看,只有产权保护、降低交易费用,并且“摸着石头过河”,找出自身保护产权与降低交易费用的方法与制度,才是发展之道。邓小平的改革理念有效地降低了改革的信息费用。“经济发展就是硬道理”,意味着所有的方法都可以拿来试一试,只要能够促进发展,就向全国推广。

在这一经验指导下,哪怕有些做法有悖法律条文(如深圳土地拍卖),也只能由改革的效果来决定法律的修改。与此同时,经济结构是否合理不是由政府、专家说了算,而是要由市场决定。任何破坏产权界定、破坏价格准则实施的“改革措施”,必定会导致人们用其他准则来取代价格准则,租值消散在所难免,经济下滑也由此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从各国的经验看,产权的界定往往会受到多种干扰,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环保、工会、行政垄断行业、政府部门等等。[23]破坏产权的做法层出不穷,借口多样。

科斯定理是一个有利武器,能够帮助改革者在迷雾中看清改革的正确方向。政府只需界定产权,其他各种合约形式与价格交给市场,让价格机制充分地发挥作用。在中国现阶段,保持“层层分成的合约结构”,继续推进国企改革,清晰农村土地使用权,明确税收来源与去向,明确政府官员收入来源与结构,等等都是界定产权改革的延续,是1978年经济改革的延续。

本文涉及的问题宏大,难免挂一漏万。例如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也是侵犯产权的典型事例;近期铁路的市场化改革、自由贸易区的试点则是探索中国道路改革的延续;中国特有的政治制度在纠错功能以及探索发展之路上,比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有更多的优势(交易费用更低);1990年代朱鎔基时期的货币制度对于稳定币值,减少出口企业的缔约费用等,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等等。

因为一些问题与产权界定的关系不是非常直接,或者需要更加详尽的分析,所以就不在此文中一一探讨,留待后续的研究。

参考文献

[①] “制度”一词是个含糊的概念,不同学科会赋予它不同的含义。在经济学中,当我们说“一个社会的制度发生变化”时,实际上是指一个社会的竞争准则发生了变化,而在作经济分析时我们往往将其具体为合约的形式与条款发生了变化。具体可参考:张五常《经济解释》卷三,制度的选择。

[②] “租值消散是个重要论题,起于公共资源使用的分析:资源的租值,会因为没有约束的竞争使用,引起使用成本增加而消散了。由此引申,我指出只要不用市场价格,或市价被政策压制着,其他的竞争准则一定会出现,而某程度上这些其他准则必会导致租值消散。”(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第122页)

[③]http://baike.baidu.com/link?url=_czusDuZk28hkcHXy6VJDwJaZuniLRZGEFDOb2kDkKCChggm3TWKh2NGq7c1uItNIdlag2EU27eOXv5x_rHq-FtNqtarZcYQrvWdx4Za2R_#reference-[5]-8441155-wrap

[④] 当然界定给谁,谁获得的利益就大。宅基地的产权如果界定给农民,农民可以自由转让,收益归自己;如果界定给政府,即政府可以征地,然后再转让(界定)给企业,政府的收益高。两种界定方法不同,但本质都是界定产权。经济学只作客观分析,不能够维护任何一个利益团体的立场,这是科学的要求。另外,很难说第二种方法农民就一定受损。从长三角与珠三角的经验来看,政府征地后,往往会带来整个区域土地租值的增加,农民也会因而受益。

[⑤] 许多西方学者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感到困惑,就是因为他们往往从法律条文而非具体事件上寻找线索,所以收获甚微。

[⑥]2008年牛津大学的Alan Hudson访问我校,他问:“为什么80、90年代的中国改革学美国,而2005年之后开始学欧洲的福利制度?”我的回答是:“中国从未学过美国,以中国的税法为例,世界上众多税制在中国都可以找到试点。邓小平的经验是‘摸着石头过河’,寻找适合中国的方式。”

[⑦] 感谢中山大学政务学院第三届“MPAProgram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的马尔代夫学生ABBAS ADIL RIZA课堂上将交易费用与“摸着石头过河”联系起来的启发。

[⑧] 与近年来的各种“经济调控”论调不同,邓小平时期的政策表明,政府需要对经济规律怀有敬畏之心,通过摸索降低信息费用。政府如何能够知道中国的比较优势在哪里?什么样的结构才是合理的呢?经济结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1980、1990年代,中国劳动力几乎完全没有工业知识,刚刚从农业转向工业,价格低廉,做“三来一补”恰恰是中国的比较优势所在。随着工业知识的增加,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三来一补”等低端产业的财富积累,2000年开始中国逐渐在各种制造业领域崭露头角,随着这些产业的发展,各种生产要素的比较成本发生变化,市场结构会进一步改变,会调向哪里?除了市场本身,没有人知道,政府也不需要知道,政府要做的只是界定与保护产权,让市场发挥作用。反面例子有两个:一是广东省前几年的“腾笼换鸟”政策,无视广东自身的比较优势,人为地让企业搬迁、进行产业升级改造,不但没有带来广东经济的继续发展,反而出现下滑。二是香港特区前特首董建华,在其任内推出多项发展概念,如数码港、中药港、硅港、鲜花港、国际设计及时装中心、红酒贸易中心、商业园等,这些发展概念与规划直到他离任为止都无一实现。同样在香港,1960—1980年代,政府没有任何规划,高举自由市场旗帜,连股市崩盘都不相救,最终却让香港成为了亚洲四小龙,世界闻名的东方之珠。那时的政府领导相信,只有市场才知道香港的比较优势。相传财政司司长郭伯伟(JohnJames Cowperthwaite)甚至是一位连GDP数据都不看的领导人。与之相比,目前政府的各种所谓“合理规划”有多少不是计划经济的翻版呢?

[⑨] 在现实情况中,什么类型的权力、在什么程度上、归谁所有是非常复杂的。例如笔者的调查表明,东莞没有县,只有镇,而镇是没有土地审批权的,镇要用土地需要向东莞市报批。但是由于报批手续十分繁琐,所以一般都不向市里报批。例如塘下镇有位副镇长需要批一块3000平方米的土地,他上任时就向市里报了,但直到5年换界时,仍未被批下。因此在东莞,要建厂房,一般都不向市里报批,而是镇里划出来后给厂家一个证明,即证明该土地给他们使用的年限,符合镇里的规划。甚至某镇政府的十层办公大楼也是“手续不全的违法建筑”,因为那块地根本就没有获得东莞市的批准。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土地审批权”是一个需要界定的概念。东莞的镇没有法定的“土地审批权”,但是有实质的、某种程度的审批权。他们开给厂商的镇政府土地证明,就是用来界定这种权利的。“实质的”是指土地的使用最终不是由市或县政府决定,而是由镇政府决定;“某种程度的”是指镇政府界定的土地使用权与市或县界定的土地使用权相比,是存在差异的,例如不可以抵押去贷款。正因如此,东莞有许多大企业都无法上市,原因就在于土地使用的手续不完备。由此可知,中国地区间政府的竞争,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县的竞争,但这个地区的竞争有时却是镇的竞争。有竞争动力的,总归是具有实质的、某种程度土地审批权的地方。例如在东莞,镇和镇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另外,对县的理解应该更宽范些。一些地方,名义是“镇”而实质则是“县”,如东莞没有县只有镇。再如广州市下属有许多“区”而无“县”,但名义上的“区”,其实质是“县”。

[⑩] 当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分成率会有所不同。(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第155页)

[11] 正是因为地方政府要使土地租值达到最大化,于是招商引资时会进行筛选,产业集群能够降低买方的信息费用,提升同行业企业的信息与技术共享,更好地发挥地区优势,因此常常被地方政府重点考虑。中国产业集群所涉及的商品品种、数量以及地域分布的广度,在全世界均是绝无仅有的。

[12] 例如广东省某市某区政府对外贸企业的进出口数量有监控,一是对大企业的监控,二是对波动异常企业的监控。2014年,某大企业的出口量突然减少,外经贸局派人了解,企业表示货物在海关等待通关的时间很长,于是外经贸局与海关沟通,将该企业由B类上升为A类,并且解决快速通关的问题。外经贸局与海关沟通的做法,显然降低了海关甄选优先企业的费用。2014年,某企业的出口量较往年陡降,该外经贸局派人了解,企业表示将两条生产线移至其他地方了,于是该区请求企业将出口单填在南海,并且给予补偿。该企业两条生产线的所在地政府,在竞争的条件下,也会想让企业留在他们的地方出口,于是两地政府必然都会提供优质的服务,甚至补贴。这种利益的压力与“人民公仆”口号相比,作用显而易见。

[13]Gary Becker, Democracy or Autocracy: Which is Better for Economic Growth? ttp://www.becker-posner-blog.com/2010/10/democracy-or-autocracy-which-is-better-for-economic-growth-becker.html

[14] 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据笔者调查,许多集体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15] 在500强的企业中,基本上都是行政垄断行业的企业,因为有垄断租值,所以会计利润是相当高的。这部分企业不是在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中淘汰下来,因此效率水平低下。这种企业应该是未来中国改革的重中之重。

[16] 中国R&D经费支出特征及国际比较

http://shsts.stcsm.gov.cn/home/news.aspx?FunId=18&InfoId=473&ModuleID=5

[17] 一位东莞老板告诉笔者,以前的生产条件差不假,因为当时的利润水平低,劳动力供给量大。现在情况完全不同,劳动力供给减少,各厂家之间为了争夺劳动力,不仅在工资待遇上竞争,连提供给员工的“宵夜”也要竞争,否则便无法雇佣到合适的员工。

[18]2008年上半年,广东省深圳市六个基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890宗,比2007年的4931宗增加了8959宗。——《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多 法院审理难度加大》

http://china.findlaw.cn/hetongfa/hetongdongtai/5119.html。

[19] 例如新《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变向的“铁饭碗”必定带来员工的消极怠工,于是许多企业将那些已经到达年限或即将到达年限的员工转给劳务派遣公司,由本公司的员工变为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员工,从而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

[20] 例如计件工资在美国被禁止。其原因是这些国家采用民主投票制,工会的力量强大,能够左右选举结果。因此许多法案都是对工会有利,而对低层员工不利的。《劳动合同法》是他们特定政治制度下的产物。中国的政治制度与这些国家有本质的区别,为什么要抄这些法律呢?

[21] 《媒体称10年来政策宏观调控43次房价上涨10倍》

http://news.163.com/13/0720/17/9489K3980001124J.html。

[22] 科斯曾劝学生到中国去学经济学,这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23] 例如最近有报道,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必须强行规定网络商家允许“七天无理由退货”。在过去,商家和消费者可以选择“低价-不可退货”和“高价-可退货”,而这种规定出台后,变成只有一种选择“高价-退货”,究竟是否保护了消费者?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侵犯又该如何衡量?

[[1]][8][9][20]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中信出版社,2009年,第146、144、150、188页

[[2]][5][6][19] Steven N.S. Cheung, Will China go “Capitalist”?, Instituteof Economic Affairs, London, 1982, Hobart Paper 84.

[[3]] J. Eatwell, M. Miltage,and P. Newman, eds.,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Vol. 4. NewYork: Macmillan, 1987.

[[4]] R. H. Coase “The Federal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Oct., 1959, pp. 1-40.

[7] Steven N.S. Cheung, “China in Transition: Where Is She Heading Now?”Contemporary Policy Issues, October, 1986.

[[10]][11] 张五常:“还不是修宪的时候”,《中国的未来》,香港:花千树出版社,2006,第121、121页。

[[12]][21] 张五常:《收入与成本》,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第234、113页。

[[13]] 张五常:“国企十点”,《经济大时代》,香港:花千树出版社, 2005,第52页。

[[14]] 胡吉祥、童英、陈玉宇:《国有企业上市对绩效的影响:一种处理效应方法》,《经济学(季刊)》2011年第3期。

[[15]][16] 周燕:《跨国合约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3、133页。

[[17]] 赫舒拉发:《价格理论及其应用》,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第326页。

[[18]] F. A. Hayek, 'The Useof Knowledge in Society', Th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35(4), 1945, pp. 519-530.

(按:本文已发表于《学术研究》,2015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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