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事业单位)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全额事业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X学校制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

行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

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

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

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

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签订、订立

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

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

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

动合同的。

- 2 -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办公室干事 岗位

(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 3 -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标准工时工

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

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

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甲方每月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约

定,月工资按其毕业时间套专技人员工资,按所聘专技岗位执行相应工资,月工资(含社保金)为 元。试用期期间,不享受学校福利待遇。试用期后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月发放工资的清单。

第六条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

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在综合计算

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 4 -

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与在校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请事假、病假与在校正式职工同等标准扣除工资。

第七条 乙方在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按国家

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暑假期间根据学校需要安排乙方上班,乙方必须服从

甲方安排。安排上班的按月工资标准计发实际工作时间工资,未安排上班的,不计发工资。

第九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社保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或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

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

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

- 5 -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时,甲方应当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从事其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在工作考核中不合格者;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

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四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怀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

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6 -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或与今后国家和怀化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怀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日期:

- 7 -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全额事业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X学校制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

行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

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

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

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

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签订、订立

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

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

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

动合同的。

- 2 -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办公室干事 岗位

(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 3 -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标准工时工

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

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

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甲方每月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约

定,月工资按其毕业时间套专技人员工资,按所聘专技岗位执行相应工资,月工资(含社保金)为 元。试用期期间,不享受学校福利待遇。试用期后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月发放工资的清单。

第六条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

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在综合计算

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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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与在校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请事假、病假与在校正式职工同等标准扣除工资。

第七条 乙方在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按国家

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暑假期间根据学校需要安排乙方上班,乙方必须服从

甲方安排。安排上班的按月工资标准计发实际工作时间工资,未安排上班的,不计发工资。

第九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社保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或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

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

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

- 5 -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时,甲方应当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从事其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在工作考核中不合格者;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

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四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怀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

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6 -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或与今后国家和怀化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怀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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