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议庭建设的思考

刘勇:

这篇论文的结构和前后逻辑都有问题,你改的时候看看能做什么调整。最好把文采扇起!拜托

目的主要是要和原文不一样,因为本文我去年已经交了一次了。反正这两次都是凑数,只要不让人看出来就行了。

题目也需要改一下,你先弄!

谢了!弄好了请你吃酒!

弄不好你请我吃酒!

呵呵。。。。。。

浅析合议庭制度与专业合议庭建设

内容摘要 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审判组织,合议庭制度的制度目标是为了防止独断,以实现公平正义。无论是西方国家的陪审团,抑或是中国古代的“三司会审”都是基于这种考虑而产生的,其目的均是为了公正的决断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专业合议庭将更

加有利于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为公正审理案件奠定组织基础。

关键词 合议庭 制度 专业合议庭

合议是一种行为,也是一项制度。《辞海》对合议的解释是: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1]。“多人共同商量讨论”从现代意义上理解,合议就是集体决策,属于民主集中制。本文所称的合议,就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使用的合议庭集体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法律制度。

一、合议庭制度的渊源

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审判组织,其产生是有其悠久的历史渊源。古希腊时代,在雅典“埃非特法院由51人组成„„,审理过失、教唆杀人、致人残废及杀死异邦人案件。„„遇有特殊的、政治意义特别重大的案件须召集由6001 人所组成的‘大审判团’即民众大法庭进行审判。”[2] 这应该是有史可查的最早的合议庭。同样,古代我国所采用的“三司会审”制度也是典型的合议庭审理制度。

二、合议庭制度的意义

(一)追求裁判事实客观化。在民事审判中,主要涉及两大事实,即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对民事案件的裁判,也就是依据直接经历者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即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或案件发生时所作的文字记载(书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争取对事实进行最大限度的重现,从而针对事实适用法律,进而实现社会正义。探知案件真实事实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审理者能够亲自耳闻目睹,这样,才能够获得最高的确信度。然而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所主张的

事实,法官是无法亲自看到过去的客观事实或行为。于是,只能是通过证据进行判断。但同时,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证据资料,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也会出现缺失和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判断结论,得出的法律事实自然就会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法官审判案件,均有审判期限的限制,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况下要充分的认识案件的客观事实,其困难和难度可想而知。

法官所谓认定事实,并不是确认事实,亦即不是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绝大部分是在进行一种主观推理或推测。法官认定事实由于其认识方法的间接性,以及其他诸多困难所至,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不确实性。由于依据的是不完全的方法认定事实,往往难以达到“确信不疑”的程度,而基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和现实的需要,要求法官果敢地对事实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带有太多的“情”和“意”成分,同时也要求法官进行必要的 “创造性”工作。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要求尽可能的再现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越接近,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必然越高。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分,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

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碰撞”,通过这种补充与碰撞,从而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二)抑制主观偏见,准确适用法律。在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同对事实的认定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主观性和创造性。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不同的法官所受的教育程度、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个人好恶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的理解肯定会不同。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法官理解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中,由于其个体因素和主观性,使得裁判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实行合议庭审判,依据多数法官的意见裁判,尽管不能完全排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或限制这种不确定性,抑制主观偏见,使裁判尽可能地体现出法律的精神,实现真正公正。

(三)实现权力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法官作为经过严格选拔的社会精英群体,一般均具有较深的专业技能,渊博的学识,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良好的个人品行。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倍受世人尊敬。可以说,在社会生活中,法官是公正的象征,法官通过其对审判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裁判,向社会公众昭示着正义,导引人们的行

为。在审判中,法官独立行使其审判权,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不当干涉,就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在本质要求而言,任何外在力量都不能影响法官对其审判权的行使。即使外界认为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当,也只能在法官作出裁判以后,由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纠正不当的裁判,而不能在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施加影响。然而,法官也是普通的人,具有人的本性,也可能因某种因素的影响,或者在某种情况下不当行使其审判权,甚至滥用审判权。因此,对可能出现的审判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只能通过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所产生的制约力量来防止。[3]

三、世界现行合议制度比较

合议制度作为审判的基本制度,已为世界上绝大数国家所接纳和采用,只是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政治等原因采取了不同的模式而已。随着社会发展到现代,合议庭制度日益复杂,关于合议庭的组成模式也是多种多样,一般来讲,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性质不同,可分为陪审合议庭、混合合议庭和职业合议庭三种类型。

(一) 陪审合议庭 (英美陪审团制度)。陪审合议庭最初起源于英国,后来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传到了世界各地。它是由国家机关经过严格程序选任出一定数量的无专业知识和无司法经验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相互之间独立行使职权。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案件的事实,法官则在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基础上对案件进行法律适用。一般采取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ty jury)两种形式。

(二) 混合合议庭 (又称参审制)。混合合议庭起源于法国,后移植到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给法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试验的机会,在制度上引进了英国的陪审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于1811 年废除了。虽然该“试验”以失败告终,却建立了具有法国特色的审判陪审制度。 [4]由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共同从事案件的审判,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且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公民与职业法官拥有同等权限。由非职业法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的混合合议庭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制的主要方式,法国、德国是该制度的典型。

(三) 职业合议制度。是指全部由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法官多人所组成合议庭共同从事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就是职业合议庭,这种合议庭是各国普遍规定的,也是运用的最为广泛,在各国的程序法中体现得尤为充分。

四、我国的合议制度

在我国,合议庭组成模式有两种,即混合合议庭和职业合议庭。这两种合议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混合合议庭

混合合议庭在我国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该制度具有大陆法系混合合议庭制度的共性,比如陪审员选拔的随意性、陪审员的职权

与法官相同但易受法官影响等,也有一些特性。我国现行陪审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具有原则性规定,在实际陪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做做样子,摆摆架势,实质上是陪而不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随着利益冲突的多样化和现代社会法律制度日益复杂深化,并不具备专业知识的非职业法官要去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确实勉为其难,对此,笔者认为英美法系的陪审之中陪审员只对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对于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制度有借鉴之处。

(二)职业合议庭

作为合议庭的最基本形态的职业合议庭承担着绝大多数合议案件的审判任务,所以,法官的素质决定着案件的审判质量走向。 但在我国,法官任职资格一向是比较低的,甚至过去无专业要求,许多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人都得以成为法官。有数据统计截止到1997 年,全国法院系统25 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仅占0.25%。[5]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的颁布,对于法官的任职规定了较高的标准,“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审判质量、推进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是大有裨益的。

五、专业合议庭建设的优越性和可行性

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其他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随着社会发展,在利益冲突复杂化、案件形式多样化的今天 。承办人一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所以合议庭走向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使合议庭的运作更具科学化。

(一)科学分类案件,发挥法官特长

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冲突复杂化,案件呈现多样化的同时,具有一定的趋同性。这是社会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与此同时,法官审理案件的水平也由于案件种类的增加出现出某种程度上的不对称。审判实践中,由于常常以庭室为单位,忽略了法官所受教育和培训的背景,模糊法官受理案件的能力差别,致使法官审理案件时显得比较被动,不管何种类型的案子,只要从立案庭给分过来,就必须完成审判任务。法官无权选择自己擅长办理的案件类型,只能消极地按照立案庭分派或领导的指示进行审判工作,由于所受教育程度和对案件类型熟悉程度的限制,势必影响办案质量。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也会影响法官的办案积极性。所以,我们因该尝试根据法官的擅长为标准成立专业合议庭。这样,通过对法官

资源的合理配置,既有利于激发法官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探索案件,根据法官擅长的案件类型等标准成立专业合议庭。例如这些年我们法院成立的交通事故合议庭、医疗纠纷案件合议庭,就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成立专业合议庭的关键是让专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专业化。比如交通事故需要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官进行审理„„成立专业合议庭是对法官人力资源的合理配制,对保障高效、公正的司法审判工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固定组成人员、明确责任分工

合议庭组成的随意性会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情况,同时由于职责不分,合议庭成员对于案件质量负责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所谓的合议庭,往往负责的却只是承办法官一人。这种随意的、临时组建的合议庭不仅不利于发挥集体智慧,还易诱发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惰性,同时,从程序上也是一种不公正的违法行为。所以保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就显得非常重要。保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对于形成一种良好的合议庭负责制、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的优势、实现公正司法审判的目的将发挥重要作用。当然,这种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仅指合庭在一段时间内的相对固定。

(三)预备临时合议庭,补充专业合议庭

临时合议庭是如今审判实践中的主要形式。在案件较多或案情简单的情况下,临时组成合议庭的工作对于减轻专业合议庭压力,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案件类型特殊的情况下,有利于防止几个专业合议庭之间的相互推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临时合议庭的组成,可以考虑多用年轻法官,这样既可以避免它们经验不足的劣势,同时,新的案件类型也能发挥其知识结构较新的优势,也有利于激发年轻人钻研进取的精神。

六、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正经历着重大调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法律关系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越来越多,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司法审判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迭出。这些,对审判的专业化分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合议庭的专业化分工,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 ,对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辞海》第318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

[2]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张永泉:《论合议庭制度》, http://www.dffy.com

[4] 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http://www.law-lib.com 2003-8-12

[5] 马骏驹:《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法学评论》1998 年第6 期

对专业合议庭建设的思考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二00七年五月

黄小锋

刘勇:

这篇论文的结构和前后逻辑都有问题,你改的时候看看能做什么调整。最好把文采扇起!拜托

目的主要是要和原文不一样,因为本文我去年已经交了一次了。反正这两次都是凑数,只要不让人看出来就行了。

题目也需要改一下,你先弄!

谢了!弄好了请你吃酒!

弄不好你请我吃酒!

呵呵。。。。。。

浅析合议庭制度与专业合议庭建设

内容摘要 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审判组织,合议庭制度的制度目标是为了防止独断,以实现公平正义。无论是西方国家的陪审团,抑或是中国古代的“三司会审”都是基于这种考虑而产生的,其目的均是为了公正的决断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专业合议庭将更

加有利于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为公正审理案件奠定组织基础。

关键词 合议庭 制度 专业合议庭

合议是一种行为,也是一项制度。《辞海》对合议的解释是: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1]。“多人共同商量讨论”从现代意义上理解,合议就是集体决策,属于民主集中制。本文所称的合议,就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使用的合议庭集体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法律制度。

一、合议庭制度的渊源

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审判组织,其产生是有其悠久的历史渊源。古希腊时代,在雅典“埃非特法院由51人组成„„,审理过失、教唆杀人、致人残废及杀死异邦人案件。„„遇有特殊的、政治意义特别重大的案件须召集由6001 人所组成的‘大审判团’即民众大法庭进行审判。”[2] 这应该是有史可查的最早的合议庭。同样,古代我国所采用的“三司会审”制度也是典型的合议庭审理制度。

二、合议庭制度的意义

(一)追求裁判事实客观化。在民事审判中,主要涉及两大事实,即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对民事案件的裁判,也就是依据直接经历者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即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或案件发生时所作的文字记载(书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争取对事实进行最大限度的重现,从而针对事实适用法律,进而实现社会正义。探知案件真实事实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审理者能够亲自耳闻目睹,这样,才能够获得最高的确信度。然而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所主张的

事实,法官是无法亲自看到过去的客观事实或行为。于是,只能是通过证据进行判断。但同时,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证据资料,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也会出现缺失和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判断结论,得出的法律事实自然就会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法官审判案件,均有审判期限的限制,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况下要充分的认识案件的客观事实,其困难和难度可想而知。

法官所谓认定事实,并不是确认事实,亦即不是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绝大部分是在进行一种主观推理或推测。法官认定事实由于其认识方法的间接性,以及其他诸多困难所至,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不确实性。由于依据的是不完全的方法认定事实,往往难以达到“确信不疑”的程度,而基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和现实的需要,要求法官果敢地对事实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带有太多的“情”和“意”成分,同时也要求法官进行必要的 “创造性”工作。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要求尽可能的再现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越接近,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必然越高。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分,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

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碰撞”,通过这种补充与碰撞,从而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二)抑制主观偏见,准确适用法律。在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同对事实的认定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主观性和创造性。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不同的法官所受的教育程度、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个人好恶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的理解肯定会不同。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法官理解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中,由于其个体因素和主观性,使得裁判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实行合议庭审判,依据多数法官的意见裁判,尽管不能完全排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或限制这种不确定性,抑制主观偏见,使裁判尽可能地体现出法律的精神,实现真正公正。

(三)实现权力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法官作为经过严格选拔的社会精英群体,一般均具有较深的专业技能,渊博的学识,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良好的个人品行。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倍受世人尊敬。可以说,在社会生活中,法官是公正的象征,法官通过其对审判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裁判,向社会公众昭示着正义,导引人们的行

为。在审判中,法官独立行使其审判权,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不当干涉,就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在本质要求而言,任何外在力量都不能影响法官对其审判权的行使。即使外界认为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当,也只能在法官作出裁判以后,由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纠正不当的裁判,而不能在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施加影响。然而,法官也是普通的人,具有人的本性,也可能因某种因素的影响,或者在某种情况下不当行使其审判权,甚至滥用审判权。因此,对可能出现的审判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只能通过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所产生的制约力量来防止。[3]

三、世界现行合议制度比较

合议制度作为审判的基本制度,已为世界上绝大数国家所接纳和采用,只是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政治等原因采取了不同的模式而已。随着社会发展到现代,合议庭制度日益复杂,关于合议庭的组成模式也是多种多样,一般来讲,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性质不同,可分为陪审合议庭、混合合议庭和职业合议庭三种类型。

(一) 陪审合议庭 (英美陪审团制度)。陪审合议庭最初起源于英国,后来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传到了世界各地。它是由国家机关经过严格程序选任出一定数量的无专业知识和无司法经验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相互之间独立行使职权。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案件的事实,法官则在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基础上对案件进行法律适用。一般采取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ty jury)两种形式。

(二) 混合合议庭 (又称参审制)。混合合议庭起源于法国,后移植到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给法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试验的机会,在制度上引进了英国的陪审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于1811 年废除了。虽然该“试验”以失败告终,却建立了具有法国特色的审判陪审制度。 [4]由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共同从事案件的审判,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且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公民与职业法官拥有同等权限。由非职业法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的混合合议庭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制的主要方式,法国、德国是该制度的典型。

(三) 职业合议制度。是指全部由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法官多人所组成合议庭共同从事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就是职业合议庭,这种合议庭是各国普遍规定的,也是运用的最为广泛,在各国的程序法中体现得尤为充分。

四、我国的合议制度

在我国,合议庭组成模式有两种,即混合合议庭和职业合议庭。这两种合议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混合合议庭

混合合议庭在我国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该制度具有大陆法系混合合议庭制度的共性,比如陪审员选拔的随意性、陪审员的职权

与法官相同但易受法官影响等,也有一些特性。我国现行陪审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具有原则性规定,在实际陪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做做样子,摆摆架势,实质上是陪而不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随着利益冲突的多样化和现代社会法律制度日益复杂深化,并不具备专业知识的非职业法官要去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确实勉为其难,对此,笔者认为英美法系的陪审之中陪审员只对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对于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制度有借鉴之处。

(二)职业合议庭

作为合议庭的最基本形态的职业合议庭承担着绝大多数合议案件的审判任务,所以,法官的素质决定着案件的审判质量走向。 但在我国,法官任职资格一向是比较低的,甚至过去无专业要求,许多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人都得以成为法官。有数据统计截止到1997 年,全国法院系统25 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仅占0.25%。[5]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的颁布,对于法官的任职规定了较高的标准,“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审判质量、推进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是大有裨益的。

五、专业合议庭建设的优越性和可行性

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其他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随着社会发展,在利益冲突复杂化、案件形式多样化的今天 。承办人一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所以合议庭走向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使合议庭的运作更具科学化。

(一)科学分类案件,发挥法官特长

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冲突复杂化,案件呈现多样化的同时,具有一定的趋同性。这是社会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与此同时,法官审理案件的水平也由于案件种类的增加出现出某种程度上的不对称。审判实践中,由于常常以庭室为单位,忽略了法官所受教育和培训的背景,模糊法官受理案件的能力差别,致使法官审理案件时显得比较被动,不管何种类型的案子,只要从立案庭给分过来,就必须完成审判任务。法官无权选择自己擅长办理的案件类型,只能消极地按照立案庭分派或领导的指示进行审判工作,由于所受教育程度和对案件类型熟悉程度的限制,势必影响办案质量。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也会影响法官的办案积极性。所以,我们因该尝试根据法官的擅长为标准成立专业合议庭。这样,通过对法官

资源的合理配置,既有利于激发法官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探索案件,根据法官擅长的案件类型等标准成立专业合议庭。例如这些年我们法院成立的交通事故合议庭、医疗纠纷案件合议庭,就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成立专业合议庭的关键是让专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专业化。比如交通事故需要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官进行审理„„成立专业合议庭是对法官人力资源的合理配制,对保障高效、公正的司法审判工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固定组成人员、明确责任分工

合议庭组成的随意性会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情况,同时由于职责不分,合议庭成员对于案件质量负责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所谓的合议庭,往往负责的却只是承办法官一人。这种随意的、临时组建的合议庭不仅不利于发挥集体智慧,还易诱发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惰性,同时,从程序上也是一种不公正的违法行为。所以保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就显得非常重要。保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对于形成一种良好的合议庭负责制、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的优势、实现公正司法审判的目的将发挥重要作用。当然,这种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仅指合庭在一段时间内的相对固定。

(三)预备临时合议庭,补充专业合议庭

临时合议庭是如今审判实践中的主要形式。在案件较多或案情简单的情况下,临时组成合议庭的工作对于减轻专业合议庭压力,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案件类型特殊的情况下,有利于防止几个专业合议庭之间的相互推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临时合议庭的组成,可以考虑多用年轻法官,这样既可以避免它们经验不足的劣势,同时,新的案件类型也能发挥其知识结构较新的优势,也有利于激发年轻人钻研进取的精神。

六、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正经历着重大调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法律关系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越来越多,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司法审判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迭出。这些,对审判的专业化分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合议庭的专业化分工,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 ,对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辞海》第318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

[2]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张永泉:《论合议庭制度》, http://www.dffy.com

[4] 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http://www.law-lib.com 2003-8-12

[5] 马骏驹:《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法学评论》1998 年第6 期

对专业合议庭建设的思考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二00七年五月

黄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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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你们好! 今天,我能够站在这里发表我的竞职演讲,我为自己感动与骄傲.当然,我知道,之所以能够走上这个讲台,是领导爱护和赏识的结果,是同事们关心和支持的结果.但我仍然为自己感动.因为,在人生旅程和事业追求中,我向着新的目标发起了冲刺.不论成功与否,在为了心中的理想而执着追求这一点

  • 人民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
  • 述 职 报 告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 (2006年3月17日)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于2000年12月任***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2003年5月任副院长.按照院党组的分工,我先后协助院长分管立案(审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办公室和书记官办公室工作,2005年 ...

  • 法学大学生暑期实践报告
  • 从哲学角度讲,实践是认识的来源,也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平时的课堂学习已让我深深感觉到缺乏实践的法学学习是没有价值的。比如民事诉讼法课上讲了举证责任,看上去似乎很简单,书上和法条也都很明白,照理理解起来根本不困难。但是理解容易运用可就难了,讲完举证责任老师让我们小试牛刀——分析案例,我们大家 ...

  • 大学生暑期实践心得1500字
  •   从哲学角度讲,实践是认识的来源,也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平时的课堂学习已让我深深感觉到缺乏实践的法学学习是没有价值的。比如民事诉讼法课上讲了举证责任,看上去似乎很简单,书上和法条也都很明白,照理理解起来根本不困难。但是理解容易运用可就难了,讲完举证责任老师让我们小试牛刀——分析案例,我们 ...

  • 法庭半年工作总结
  • 二0一一年上半年,环城人民法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贯彻落实法院的工作布署,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开展各项审判工作。2012年上半年,法庭共受理案件155件,审结136件,调解撤诉案件72件,依法收取诉讼费用35万余元,完成宣传报道13篇,其中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一篇文章,已 ...

  • 法院实习感悟
  •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区人民法院古驿法庭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他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特别是要感谢涂法官对我孜孜不倦的教导。 通过近两个月的实习,我获得了实际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四年来本科阶段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案件事实,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 ...

  • 宁波市中级法院暑期实习总结报告
  • 宁波市中级法院暑期实习总结报告 一、实习主要内容: (一)熟悉司法系统的实际运作,锻炼实践能力:观摩学习法院工作方法、旁听各类庭审、请教实习疑惑。 (二)明确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一庭的受案范围(宁波市中级法院为例):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案件;走私案件;局级以上国家公务人员贪污等案件;危害国家 ...

  • 全国优秀法官先进事迹
  • 李自平,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卫东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庭、东高皇法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机关服务中心工作。在多年的法院工作中,李自平同志积累了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工作技巧,已成为一名倍受领导肯定、同事敬仰、当事人认可和社会各界称赞的优秀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