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车辆停泊服务协议(月卡)

车辆停泊服务协议(月卡)

第 甲方:***公司 乙方: 鉴于:

1、甲方为****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等规定为**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乙方为金地澜菲溪岸项目区单元号房业主。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车辆于**项目 区 号停车场地 【 □地下 □半地下】编号为 号车位的停泊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车辆停泊费用。 二、车位使用权性质:□租用 三、车辆停泊费用

1、车辆停泊费用按□季 □年支付,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包含有车辆停泊服务费地使用费 元),乙方于签订本协议时应连续交纳 个月的车辆停泊费用,同时办理停泊卡。 2、车辆停泊费用到期后,乙方应在10天内续缴车辆停泊费用,期满乙方没有续缴车辆停泊费用的,甲方将视同乙方终止本协议。对于所欠车辆停泊费用,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1‰的滞纳金,直至乙方结清所有费用为止。

3、如因政府部门发布新的车辆停泊收费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政策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4、根据市物价局、市房产局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根据该规定,前述车辆停泊服务费不包括车辆损坏、丢失的保管服务费用。如乙方需要车辆损坏、丢失等的保管服务,可另行与甲方协商签订车辆保管协议并交纳车辆保管费用。 四、泊车卡

1、泊车卡为乙方在小区停放车辆的有效凭证,仅限所登记的车辆使用,不得转让、涂改及伪造。 2、泊车卡应随车携带,若驾驶人进出小区不能出示泊车卡,或泊车卡与车身牌号不符者,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出小区,若被视为临时停放车辆,应按甲方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3、乙方办理的泊车卡为专用IC/ID卡,IC/ID卡编号为。

4、若泊车卡遗失或毁损,乙方应至甲方服务中心报失并重新办理泊车卡,如办理新的泊车卡,乙方应缴 纳 元的工本费。

5、若乙方需变更本协议附件之车辆登记资料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持相关文件原件及原登记车辆的泊车卡办理变更手续。

6、本协议约定的泊车卡为一车一卡,只限定指定车辆停泊之用,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否则,甲方管

1

理人员有权收回泊车卡。如因此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车辆停泊管理

1、乙方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协议,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遵守停车秩序。

2、乙方车辆进入小区时,驾驶员应减速慢行,须按规定自觉出示泊车卡并读卡,待闸杆抬起后进入小区泊车,出场亦自行读卡,待闸杆抬起后放行。

3、乙方及其车辆须遵守《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保持停车场地清洁卫生。 4、乙方车辆停放应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得于异区、异位停放,如经劝阻无效,甲方管理人员可视情况决定将其车辆拖至适当地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车辆进入小区停泊后,乙方自行锁好门窗,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由乙方自行保管,甲方不承担保管义务与责任。

6、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地。

7、乙方车辆离开停车场地及其驾驶员移动停车场地之任何车辆时,甲方管理人员可根据停车场地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引导。

8、乙方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应对其引起的停车场地、建筑物、设备或设施之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应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被毁损或损坏物件的修理费、安装费、赔偿费等相关的所有费用。

9、乙方车辆及其使用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停车场管理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噪音限制等。 10、本场地为固定停车场地,乙方车辆以任何形式占用他人停车场地之行为,均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之行为。

11、如因水管破裂、水灾、火灾、停电、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以及维修需要,乙方应配合甲方迁移车辆提供便利,因拒绝配合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1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方有权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3、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地试车、修车、洗车,禁止动用消防设施,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4、如本协议属于租用车位的,当停车场地使用权转让时,本协议自行作废,如乙方需要继续停泊车辆的,与甲方另行协商。

15、甲方管理人员可根据本协议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6、如国家及地方制订、修改新的停车管理规定, 该规定将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乙方应予遵守。 六、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车辆停泊费用;

2、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泊车卡交付给乙方。

3、甲方可根据小区物业管理(临时)公约、停车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本协议对停车秩序进行管理。 4、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七、乙方权利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地下停车场地并如期足额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

2、凡因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公共设施受损或其它车辆、行人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等。

2

3、乙方自行负责所登记车辆的各项保险。 4、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八、乙方应于甲方服务中心登记车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车型、车身颜色等,详见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服务中心 (此处盖章)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项目区所登记车辆基本情况: 泊车卡号:

编号:WI-ZH-ZY12-F02 版本: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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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泊服务协议(月卡)

第 甲方:***公司 乙方: 鉴于:

1、甲方为****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等规定为**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乙方为金地澜菲溪岸项目区单元号房业主。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车辆于**项目 区 号停车场地 【 □地下 □半地下】编号为 号车位的停泊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车辆停泊费用。 二、车位使用权性质:□租用 三、车辆停泊费用

1、车辆停泊费用按□季 □年支付,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包含有车辆停泊服务费地使用费 元),乙方于签订本协议时应连续交纳 个月的车辆停泊费用,同时办理停泊卡。 2、车辆停泊费用到期后,乙方应在10天内续缴车辆停泊费用,期满乙方没有续缴车辆停泊费用的,甲方将视同乙方终止本协议。对于所欠车辆停泊费用,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1‰的滞纳金,直至乙方结清所有费用为止。

3、如因政府部门发布新的车辆停泊收费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政策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4、根据市物价局、市房产局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根据该规定,前述车辆停泊服务费不包括车辆损坏、丢失的保管服务费用。如乙方需要车辆损坏、丢失等的保管服务,可另行与甲方协商签订车辆保管协议并交纳车辆保管费用。 四、泊车卡

1、泊车卡为乙方在小区停放车辆的有效凭证,仅限所登记的车辆使用,不得转让、涂改及伪造。 2、泊车卡应随车携带,若驾驶人进出小区不能出示泊车卡,或泊车卡与车身牌号不符者,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出小区,若被视为临时停放车辆,应按甲方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3、乙方办理的泊车卡为专用IC/ID卡,IC/ID卡编号为。

4、若泊车卡遗失或毁损,乙方应至甲方服务中心报失并重新办理泊车卡,如办理新的泊车卡,乙方应缴 纳 元的工本费。

5、若乙方需变更本协议附件之车辆登记资料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持相关文件原件及原登记车辆的泊车卡办理变更手续。

6、本协议约定的泊车卡为一车一卡,只限定指定车辆停泊之用,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否则,甲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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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有权收回泊车卡。如因此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车辆停泊管理

1、乙方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协议,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遵守停车秩序。

2、乙方车辆进入小区时,驾驶员应减速慢行,须按规定自觉出示泊车卡并读卡,待闸杆抬起后进入小区泊车,出场亦自行读卡,待闸杆抬起后放行。

3、乙方及其车辆须遵守《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保持停车场地清洁卫生。 4、乙方车辆停放应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得于异区、异位停放,如经劝阻无效,甲方管理人员可视情况决定将其车辆拖至适当地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车辆进入小区停泊后,乙方自行锁好门窗,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由乙方自行保管,甲方不承担保管义务与责任。

6、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地。

7、乙方车辆离开停车场地及其驾驶员移动停车场地之任何车辆时,甲方管理人员可根据停车场地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引导。

8、乙方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应对其引起的停车场地、建筑物、设备或设施之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应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被毁损或损坏物件的修理费、安装费、赔偿费等相关的所有费用。

9、乙方车辆及其使用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停车场管理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噪音限制等。 10、本场地为固定停车场地,乙方车辆以任何形式占用他人停车场地之行为,均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之行为。

11、如因水管破裂、水灾、火灾、停电、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以及维修需要,乙方应配合甲方迁移车辆提供便利,因拒绝配合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1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方有权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3、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地试车、修车、洗车,禁止动用消防设施,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4、如本协议属于租用车位的,当停车场地使用权转让时,本协议自行作废,如乙方需要继续停泊车辆的,与甲方另行协商。

15、甲方管理人员可根据本协议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6、如国家及地方制订、修改新的停车管理规定, 该规定将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乙方应予遵守。 六、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车辆停泊费用;

2、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泊车卡交付给乙方。

3、甲方可根据小区物业管理(临时)公约、停车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本协议对停车秩序进行管理。 4、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七、乙方权利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地下停车场地并如期足额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

2、凡因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公共设施受损或其它车辆、行人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等。

2

3、乙方自行负责所登记车辆的各项保险。 4、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八、乙方应于甲方服务中心登记车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车型、车身颜色等,详见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服务中心 (此处盖章)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项目区所登记车辆基本情况: 泊车卡号:

编号:WI-ZH-ZY12-F02 版本: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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