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XX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根据2013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一条

行。

第三章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的利益。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四章

第十八条计量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二十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附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根据2013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一条

行。

第三章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的利益。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四章

第十八条计量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二十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附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


相关文章

  •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录
  • 第一部分文件选编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安康市质监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管理,严格落实打假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3、旬阳县质监局《关于建立打假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第二部分执法工作制度 1、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2、技术监督行政案 ...

  • 中国衡器协会20XX年度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计划要点
  • 第一部分 中国衡器协会2005年工作总结 一、基础工作立足信息, 常规工作常抓不懈。 办好行业统计、协会的刊物和网站的目的都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因此既是行业协会的常规工作项目,又是协会的重要基础性建设,近几年来,协会每年都在这三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力争使常规工作年年升级、与时俱进。 ① 新年 ...

  •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20XX年工作总结及20XX年工作要点
  • 一.酿酒行业运行概况 2005年,酿酒行业的广大职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按照十五规划提出的"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治理污 ...

  • 公司预算合同部部长先进事迹材料
  • ××*,女,现年42岁,现任五公司预算合同部部长。主管着全公司30多个在建项目的责任预算编制、验工计价管理、变更索赔管理、劳务合同审查及结算管理和10余个收尾项目的清算,在繁重的工作任务面前。她身先士卒,攻坚克难,在平凡的用心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   大家公认的专家   在五公司大力推行“三大管理” ...

  • 法规修订宣传工作总结
  • 法规工作总结 xx年,全体同志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形成了共识,党员的党性意识得到增强。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做到了学习、工作两不误,两提高。 ...

  • 20XX年一季度工作总结
  • xx年是“xxx”规划的收尾之年,也是质监部门服务服从于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全面完成“xxx”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年初以来,我局紧紧围绕省局的“大质量大监管大平台”建设、市局“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质量提升,健全监管机制,再展质监雄风”的二十四字方针以及县十二届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六大工程”建设精 ...

  • 在中心组理论读书研讨会上的发言
  • 同志们: 这次中心组理论学习研讨会取得了圆满成功.本次理论学习只是深入学习.理解.贯彻"两条例"<行政许可法>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新起点.新开端,今后学习的路程还很长,学习的任务还较重,希望各位同志回到工作岗位上后,继续抓好自身学习和中心组的理论学习.下面我围绕本次市局中 ...

  • 煤炭供需合同
  • 合同编号:_________需方(甲方):_________供方(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1.煤炭产地及品种:_________2.数量及交货时间2.1 交货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

  • 20XX年度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
  • xx年年度,在市委、市政府和省质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市质监系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技提升年”活动,紧紧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一个中心”,确保特种设备和食品质量“两个安全”,突出抓好科技创新、检验检测能力、抽检分离制度“三个提升”,实现“三位一体”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名牌战略、标准化战 ...

  • 20XX年度副局长述职述廉报告
  • 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局和市局确定的中心工作,与班子成员及分管科所的同志精诚合作,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深化服务,较好地发挥了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在机关党建.计量管理.组织人事.科技.质量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