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合同

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劳务分包经济承包合同

发包方: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事业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双方

本着友好合作、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特签订本工程劳务分包经济承包合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具体如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北京中海九号公馆A-A地块(A1、A2#高层限价房,A3#商业楼及A4#地下车库)

1.2工程地址:丰台区花乡六圈村

1.3建设单位:北京中海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承包方式:工程劳务分包

1.5建筑面积: 844776m2

1.6结构类型:全现浇剪力墙结构(A3号商业楼为框架结构)

1.7承包范围:

1.7.1为完成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施工图纸、洽商、设计变更所包括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

据此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所罗列之项目:

1)与结构分包单位移交工作面,移交前与结构分包单位共同对工作面进行验收,移交后乙

方对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进行必要的完善。

2)①所有砌筑工程,包括构造柱、抱框柱、圈梁、过梁的钢筋加工、绑扎、砼浇筑、模板

工程(含预制构件)及与结构墙板连接时的钢筋植筋工作(植筋胶甲供)。

②楼地面工程,图纸注明的除石材地面面层、石材踢脚面层、楼地面防水层以外所有房

心回填土、楼地面、楼梯面、踢脚装修施工(含防水找平及保护层),包括但不限于陶粒砼

垫层、细石砼垫层;水泥砂浆楼地面、陶粒混凝土楼地面、地砖楼地面、玻化砖楼地面 ;

水泥砂浆楼梯面(含钢筋护角);水泥砂浆踢脚、地砖踢脚。

③墙柱面工程,图纸注明的所有墙柱面装修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乳胶漆墙面、满刮耐水

腻子墙面、水泥砂浆墙面、粉刷石膏墙面、玻化微珠砂浆保温墙面、玻化砖墙面、水泥砂浆

甩毛墙面。

④天棚工程,图纸注明的所有天棚装修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乳胶漆顶棚、满刮耐水腻子

顶棚、水泥砂浆顶棚、粉刷石膏找平、刮水泥腻子顶棚、石膏板及矿棉吸音板吊顶、顶棚阴

角石膏板造型。

⑤屋面工程,除防水层以外的全部屋面工程施工。

⑥室外工程,室外台阶、散水、坡道等,包括其基础土方处理,包含挖土、回填及换填

素土及灰土。

⑦ 栏杆的预埋铁件施工。

3)图纸或工程做法表中未注明的,属承包范围内所进行的合理工序中包含的全部工作;

4)负责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完整工序所必须的各种塞口、收边、结合

面处理等工作。

5)负责安装工程等相关专业管线沟槽的堵补、穿墙管道开洞后的堵洞、周边抹灰塞缝、管

井后浇板的封闭、所有事后墙体封堵、烟风道堵洞及挂网处理、各种门窗收口及塞口等,并

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6)所有经招标人批准的设计及在图纸上显示的预留预埋工作。

7)负责将砼墙体、柱子、梁底预留的拉结筋剔凿就位,负责完成需要进行二次剔凿洞口结

构偏差剔凿及结构螺栓眼的堵洞工作,并清理渣土。

8)达到初装修竣工验收条件的各项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和服务。

9)负责施工期间现场所有施工、临边洞口安全防护、外用电梯、防砸防护等所需脚手架的

材料、装卸车、搭设、整改、维护、拆除、修理、退场装卸所需的人工等工作。

10)所有刚性防水施工,以及柔性防水工程的所需的两次闭水试验工作;

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

12)负责现场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物品及施工机具的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期间临水临电维

护、雨季施工时现场排水及室内外积水清理等工作。

13)负责招标方提供测量以外的所有小线的测量、放线工作。

14)负责电梯井道内施工时所需脚手架的搭拆(不含电梯安装时所需的脚手架)。

15)负责给施工电梯出租单位人员免费解决就餐问题。

16)负责施工升降机基础的施工。

1.7.2 对于其他分包分供商的配合照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文明施工、临水临电设施的

维护、安全防护的维护、垃圾清运、完工清理等,其费用需考虑在报价中。

1.7.3投标单位为完成招标单位制定的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企业

CI形象、环境保护、成品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目标的费用。

1.8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9安全文明施工、企业CI形象目标:按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乙方应确保不出现扰民和环

保事故,杜绝重伤、死亡事故,轻伤事故率控制在3‰以下。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争创北京市文明工地。企业CI形象达到甲方要求。

1.10其它目标:达到甲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计划目标的要求。

1.11合同形式及价款:采用单价固定的总价合同

合同单价为 100元/建筑面积

合同总价为4477600元(大写:肆佰肆拾柒万柒仟陆佰元整 )

合同外零星用工单价:计时工 85 元/工日(8小时)。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 天;

2.1. 1计划二次结构初装修工期: 天

2.1. 1.1计划开工日期: 2011 年 月 日

2.1. 1.2计划竣工日期: 2011 年 月 日

2.2本工程的阶段性工期进度计划,以满足业主合同工期要求是为前提,因乙方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扣减乙方工程劳务分包费10000元,累计扣减金额不超过乙方工程劳务

分包费总额的3%。

2.3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因素,经工程业主方、监理方和甲方三方签字认可后工

期可作调整,但乙方应及时办理工期签证手续。

第三条 承包方式和费用包干内容

3.1承包方式:劳务分包,包工包辅料包小型机具。

承包项目建筑面积平米包干单价的结算实行与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和企

业CI形象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计划目标等指标挂钩考核兑现的办法。

3.2费用包干内容:

3.2.1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从施工准备、按照合理工序施工、测量、试验、质量检查、

资料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及至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所需付出的全部人工费用;

3.2.2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用的基本用工、进场材料卸车并至指定地点堆码整齐和

出场材料分检并装车的用工;垂直与水平、超高和超运距的用工以及人工幅度差、改造部分

工作量零星的人工降效、配合工程施工的临水临电等用工;

3.2.3材料现场的多次转运、机械运输的超水平运距用工(即施工现场范围内,不再发生任

何二次转运用工);

3.2.4乙方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交通补助及劳动保护费、按国家规定企业

应为员工缴纳的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各项保险费用;

3.2.5乙方在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低值易消

耗品费、劳动保护费、工程交工及竣工清理费用;

3.2.6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现场经费项下包含的应由乙方开支的全部费用;

3.2.7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辅助材料、耗用材料和零星材料费及采购保管运输费(含由乙方提供的临电材料、用具和甲供材料的保管费),上述用具和材料场内材料加工、装卸、二次搬运、垂直水平运输等费以及超高、超运距及冬雨季施工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用;

3.2.8乙方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所有机械、中小型机具和生产用具的费用及安拆和使用保管运输费;

3.2.9保证施工现场达到甲方的要求,而需由乙方支出的现场文明、环境保护和企业CI形象所需的人工费用;

3.2.10乙方生活及生产责任区内的清扫、清理,承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堆放保管;

3.2.11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规定的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的所有工作内容;

3.2.12其他:为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而须由乙方开支的其他费用(含施工组织平面布臵图内所有用工,不再发生任何零星用工和记时工以及风险费用等);

3.2.13包括室内装修、安全防护所需脚手架的材料、搭设、拆除、搬运等工作。

3.2.14除附表中列明为甲方提供的机械外施工过程中所有所需的施工机械、中小型机具和生产用具均由乙方提供、安拆和使用保管运输费。

3.2.15乙方配合甲方的用工:包括环卫、CI文明施工配合用工、配合电工、配合试验、配合现场材料装卸、配合办公室用品的装卸、修理等。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4.1甲方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验评,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不予结算乙方工程费,返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准办理结算,返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全部费用)和返工造成工期延误及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按乙方承诺书进行处罚;若返工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处罚。

第五条 文明安全施工、企业CI形象、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5.1乙方保证现场人员的素质满足施工需要,并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做好施

工安全交底。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施工无重大伤亡事故。乙方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自身安全意识不强,防护不到位等而发生人身伤亡事八,其责任安全指标和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追究乙方责任,具体详见甲乙双方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

5.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文明、环保施工,工完场清,完成甲方制订的文明安全施工、企业CI形象、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对未完成的目标,按乙方承诺书进行处罚。

第六条 材料供应及管理

6.1工程需甲方提供的材料(见附件)由甲方根据施工图用量提供,辅助材料、耗用材料(见附件)和未提到的其他零星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

6.2需甲方提供的材料,由甲方按照根据施工图依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分析量包干限额提供使用,乙方超额领用的部分由甲方按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材料预算价格和实际采购价格加采保费的较高者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结余部分按5 :5分成进行奖励。具体详见甲乙双方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料具管理协议》。

第七条 施工机械、中小型机具和生产用具配臵

7.1甲方临电二级电箱和镝灯、临水引入至总平面图指定位臵。其余除塔吊、室外电梯、钢筋加工机械外工程所需的所有机械其余配电箱、临电、临水、中小型机具和生产用具均由乙方提供和管理,其费用已含在乙方工程项目综合包干单价内,不得另行计取。

第八条 工程变更、工期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8.1调整计算方式:发生设计和洽商变更,单份设计和洽商变更增减工程劳务分包费在±3000元范围内不作调整,如超出范围,其增减部分进行调整;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图纸中未注明的工程项目,则套用最接近或最类似的项目清单包干单价计价。若没有类似和适用的清单包干单价的则按照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人工费及辅材、工具费用,定额工日每工单价为 70 元/工日,不再计取管理费及利润税金等费用。

8.2工程设计和洽商变更部分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拒不执行的,依8.1款计算的费用的二倍在乙方的劳务分包费中予以扣除,同时交由别的劳务队伍施工完成,乙方不得有任何主张。

8.3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因素,经工程发包方、监理签字认可及工程发包方、监理认定的工期可作调整。

8.4乙方承担的工程不准转包,一经发现转包,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分包合同收回工程,乙方将无条件退场,并承担本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还将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5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发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对甲方项目经理部的罚款,凡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罚款在乙方劳务结算费用中扣除。

8.6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乙方发生连续窝工,在 4 天以内者(含 4 天)由乙方自行负责,从第 5 天起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停工人员窝工损失,补偿金额为每人每天 25 元(包括扰民和民扰)。乙方应按照现场实际窝工人数及时间及时向甲方项目经理部办理窝工签证手续,后补无效。若甲方提前7天通知乙方调整工作内容,甲方不再承担乙方人员的窝工损失费,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调配现场用工,不得寻求任何借口拒绝执行。

第九条 竣工验收和承包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9.1竣工验收的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本)通用条款第九条相关内容。

9.2工程劳务分包承包费结算:

9.2 .1工程竣工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三天内安排施工人员全部退场,留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办理退场手续和工程劳务分包费决算等有关事宜。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和企业CI形象达标等签署评定意见,在扣除返工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工以及未还的其它赔偿等费用后,经甲方质量保障部、项目管理部、安全部、物资部、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核签字后在工程完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全部决算手续;

9.2.2本工程平米包干单价依据后附工程量清单计算,无论清单工程量为多少均视为已经包含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以内的全部乙方施工内容,合同价款除以下几种情况均不作调整:

9.2.2.1乙方承包范围有所调整,按照后附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进行增减,如有项目改为甲方单独发包,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如有施工图纸以外的增加项目,则按增加图示工程量,套用最接近或最类似的项目清单包干单价计价。若没有类似和适用的清单包干单价的则按照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人工费及辅材、工具费用,定额工日每工单价为 70 元/工日,不再计取管理费及利润税金等费用。

9.2.2.2发生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按第8.1条和第8.2条执行。

9.2.2.3因后附工程量清单A3号商业楼按地上共两层计算,实际施工图改为地上共四层,结算时按照施工图计算地上三至四层工程量,套用最接近或最类似的工程量清单包干综合单价。

9.2.3安全罚款、质量罚款在每月进度款中扣除(如现场内吸烟及其它违章等)。

9.3劳务费的支付:

9.3.1地下室下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全部完成,付款至已完工程产值65%;

9.3.2地上11层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完成,付款至已完工程产值的65%;

9.3.3地上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全部完成,付款至已完工程产值的65%;

9.3.4工程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合格后7天内,付款至已完工程产值的75%;

9.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付款至已完工程产值的85% ;

9.3.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办理完成工程结算,结算完成并且乙方完成退场后28天内付款至结算总额的95%,留工程结算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贰年)后付清(无息,保修费用按实扣除)。

9.4甲方在支付给乙方各种费用时,乙方必须确保支付乙方人工工资,乙方不得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对甲方进行围攻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按参与围攻事件的人数,对乙方处以每人每次100元罚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乙方不

得有任何主张;甲方支付乙方人工工资清单除每月报甲方备查外,年度工资支付清单及结算完工完成后支付清单一并报甲方备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违约责任

10.1.1质量与检验

10.1.1.1检验批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整改一次后仍不合格时,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批2000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增加一次整改,乙方应向发包人加倍支付违约金。 10.1.1.2门窗、保温、防水等甲方独立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由于乙方未尽到应尽职责或施工配合管理不到位造成专项验收不合格而需要整改,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次5000元人民币。

10.1.1.3由于乙方施工现场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造成甲方独立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丢失或损坏,乙方除应照价赔偿受损失单位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次5000元人民币。

10.1.1.4乙方弄虚作假或不按照规范要求取样作检验,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次10000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1.5施工过程中,所有工序完成后,必须经项目部“三级”自检合格。乙方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就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次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1.6乙方的某道工序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次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1.7甲方对承包人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进行检验时,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必须返工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按每次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安全及文明施工违约责任

10.2.1乙方现场管理混乱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经甲方检查有安全隐患并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整改而未及时整改,乙方按每次3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2施工过程中,作业工人或施工管理人员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从事高空或其它危险作业时,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人(次)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3施工过程中,作业队工人之间滋事打架,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起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4甲方上级单位领导或兄弟单位来现场参观检查,乙方未清理现场或做好安全防护,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次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乙方的其它违约

10.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随意更换项目部管理人员,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人(次)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3.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管理人员不称职或不服从管理时,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更换乙方管理人员书面通知7天内未予以更换,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人(次)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3无论以何种理由,乙方或乙方指使他人辱骂或殴打甲方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每次向甲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4工期要求

10.4.1承包人所承包标段承诺于2010年07月20日完成二次结构初装修,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弥补发包人损失。

10.5乙方应服从甲方项目经理部的安排、指挥、调配。乙方应按甲方的管理体制与要求,配臵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管理员、各专业工长、后勤管理人员、劳动力管理员等),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如乙方未派驻上述管理人员,甲方将扣除乙

方管理费用(其费用按每人每月3000元扣除)。

10.6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排、指挥调配和管理;对不服从工作安排、调配和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施工人员退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人次的罚款。如乙方不按要求退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经济赔偿。

10.7甲方月度考核时,因乙方的责任,乙方的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达不到甲方计划要求经甲方书面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除按乙方投标承诺书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外,有权提前解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更换乙方,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0.8在施工过中,发生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无理取闹,拒不服从甲方安排、指挥、调配和管理或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时,甲方项目经理部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更换甲方不满意的乙方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及无证上岗人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向甲方提交拟更换人员名单,该更换人员在甲方同意后可接替前任进行工作。乙方如不能按时替换,或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其他人员也须保持相对稳定,变动率不得大于5%;

10.9乙方必须确保季节性施工人员质量和数量,如果出现劳动力不足、工程质理差等问题,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的,甲方和甲方项目经理部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插入施工,其完成工程量按乙方中标价的2倍结算并从乙方的劳务分包费中予以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承担甲方及他方相应经济损失;

10.10乙方承担的工程不准转包,一经发现转包,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分包合同收回工程,乙方将无条件退场,并承担本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还将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3、11.4、11.5、11.6条及其他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时,乙方应于2日内撤离全部人员,不得擅自带走甲方的任何设备、材料等,并且所有劳务工程

款暂时冻结,直到甲方完成本合同工程且对接替的劳务队伍结算完毕后再予核算。如果甲方为完成剩下的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及间接的各类费用)大于原分包合同尚余金额,其差额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仍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清偿;若所发生费用小于本分包劳务合同的金额,则剩余价款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若乙方不按规定时间离场,甲方向乙方收取2000元/人/天的占住费,此款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0.12在工程施工期间,业主和监理公司及政府监督检查等部门对甲方项目经理部的罚款,凡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罚款在乙方当月结算费用扣除。

10.13乙方向甲方缴纳 5 万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若有余额,则待工程竣工验收后 5 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其他

11.1乙方配备的特殊工种必须满足工程需要,其特殊工程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无证上岗。违反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如乙方使用甲方特殊工种人员,其费用按甲方确定的标准由乙方支付。

11.2乙方应按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和规定,办理乙方工人劳务注册、职业资格上岗证和健康证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其员工缴纳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费用自理;并将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四证(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上岗证和健康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注册名单交甲方项目经理部备案。

11.3乙方应采取月度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工人工资的办法结算乙方工人工资;建立工人考勤表、工资支付凭证和工资结算台帐,并报甲方监督。

11.4乙方未办理乙方工人劳务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其员工缴纳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结算支付乙方工人工资等,甲方有权按北京市及顺义区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乙方不得有任何主张;同时由此引发的劳务纠纷和相关事宜,甲方概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均由乙方承担。

11.5乙方施工人员必须经甲方入场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否则,乙方施工人员私自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内,不论其发生任何责任事故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乙方一方承担。

11.6不允许乙方开设小卖部,小卖部由甲方统一开设、管理;乙方食堂应达到北京市相关规定的要求,所有食堂管理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乙方自行办理乙方食堂的各种手续,费用自理。

11.7乙方使用甲方生活用水、电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但实行限量管理控制。项目设施用具损坏照价赔偿。住房服从项目部安排、调整。冬季取暖设施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设臵并承担费用。乙方食堂须挂表,食堂电费 按照0.75元/度的标准从乙方劳务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12.1乙方应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属乙方工作内容,保修期为贰年(甲方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按合同价款的10%预留保修费,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余款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未能履行保修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费用在乙方尾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补充

13.1在本工程项目施工中,乙方配合甲方如:配合电工、配合临建搭拆、配合现场材料装卸、配合办公用品的装卸、修理,该部分用工和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总价范围之内,发生时不得再计取任何费用。

13.2在本工程项目施工中,若发生非合同规定以内的用工,需要有明确的文字说明并有各相关部门、项目部相关领导的签字后方可生效。未有文字说明和相关领导签字或在三天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均不予认可。

13.3工程月度结算和竣工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在工程竣工后,甲方项目部会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通知乙方办理结算,如果在二个月之内乙方未与甲方项目部办理结算,那甲

方项目部将不再对该项目结算负责。

13.4在投标阶段乙方对本工程做出的书面承诺,将作为本工程的重要合同条款,乙方应严格按照承诺兑现。如果在工程施工中,乙方没有履行承诺,甲方有权按乙方中标总价的3%对其进行处罚,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3.5工程完工后,乙方施工队伍应在甲方项目部的统一安排下退场,并严格执行关于工程保修的合同条款。

13.6本工程不存在价格调整,价格确定后,除第9.2.2条所列情况外,任何条件下不得调整。 13.7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发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对发包方项目经理部的罚款,凡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罚款在乙方劳务结算费用中扣除。

13.8材料超额领用罚款、损坏罚款,经甲方相关部门确认后,在结算时从乙方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凡因乙方自身原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法律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只承担管理责任。

14.3乙方与甲方因安全事故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或依法进行处理。

14.4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为各级人员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严格按施工规范、标准和甲方指令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后划“√”):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支付完毕后自行失效。

16.2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该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合同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甲方和乙方所需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工期补充协议》、《安全生产协议》、《料具管理协议》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

17.1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本)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18.1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8.2本合同副本陆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伍份。

第十九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2)本合同协议条款;

3)合同补充协议书(如果有);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6)投标书、承诺书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劳务项目投标书;

10)投标报价明细表;

11)如果双方对本合同有异议,甲方之解释为最终解释。 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量清单

附件2工期进度协议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4甲方和乙方所需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 附件5料具管理协议

附件6工程总、分包单位治安、消防、交通责任书

附件7项目后勤管理协议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丰台区.中海九号公馆项目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 电话: 电话:

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劳务分包经济承包合同

发包方: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事业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安徽省鼎和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双方

本着友好合作、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特签订本工程劳务分包经济承包合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具体如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北京中海九号公馆A-A地块(A1、A2#高层限价房,A3#商业楼及A4#地下车库)

1.2工程地址:丰台区花乡六圈村

1.3建设单位:北京中海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承包方式:工程劳务分包

1.5建筑面积: 844776m2

1.6结构类型:全现浇剪力墙结构(A3号商业楼为框架结构)

1.7承包范围:

1.7.1为完成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施工图纸、洽商、设计变更所包括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

据此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所罗列之项目:

1)与结构分包单位移交工作面,移交前与结构分包单位共同对工作面进行验收,移交后乙

方对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进行必要的完善。

2)①所有砌筑工程,包括构造柱、抱框柱、圈梁、过梁的钢筋加工、绑扎、砼浇筑、模板

工程(含预制构件)及与结构墙板连接时的钢筋植筋工作(植筋胶甲供)。

②楼地面工程,图纸注明的除石材地面面层、石材踢脚面层、楼地面防水层以外所有房

心回填土、楼地面、楼梯面、踢脚装修施工(含防水找平及保护层),包括但不限于陶粒砼

垫层、细石砼垫层;水泥砂浆楼地面、陶粒混凝土楼地面、地砖楼地面、玻化砖楼地面 ;

水泥砂浆楼梯面(含钢筋护角);水泥砂浆踢脚、地砖踢脚。

③墙柱面工程,图纸注明的所有墙柱面装修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乳胶漆墙面、满刮耐水

腻子墙面、水泥砂浆墙面、粉刷石膏墙面、玻化微珠砂浆保温墙面、玻化砖墙面、水泥砂浆

甩毛墙面。

④天棚工程,图纸注明的所有天棚装修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乳胶漆顶棚、满刮耐水腻子

顶棚、水泥砂浆顶棚、粉刷石膏找平、刮水泥腻子顶棚、石膏板及矿棉吸音板吊顶、顶棚阴

角石膏板造型。

⑤屋面工程,除防水层以外的全部屋面工程施工。

⑥室外工程,室外台阶、散水、坡道等,包括其基础土方处理,包含挖土、回填及换填

素土及灰土。

⑦ 栏杆的预埋铁件施工。

3)图纸或工程做法表中未注明的,属承包范围内所进行的合理工序中包含的全部工作;

4)负责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完整工序所必须的各种塞口、收边、结合

面处理等工作。

5)负责安装工程等相关专业管线沟槽的堵补、穿墙管道开洞后的堵洞、周边抹灰塞缝、管

井后浇板的封闭、所有事后墙体封堵、烟风道堵洞及挂网处理、各种门窗收口及塞口等,并

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6)所有经招标人批准的设计及在图纸上显示的预留预埋工作。

7)负责将砼墙体、柱子、梁底预留的拉结筋剔凿就位,负责完成需要进行二次剔凿洞口结

构偏差剔凿及结构螺栓眼的堵洞工作,并清理渣土。

8)达到初装修竣工验收条件的各项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和服务。

9)负责施工期间现场所有施工、临边洞口安全防护、外用电梯、防砸防护等所需脚手架的

材料、装卸车、搭设、整改、维护、拆除、修理、退场装卸所需的人工等工作。

10)所有刚性防水施工,以及柔性防水工程的所需的两次闭水试验工作;

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

12)负责现场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物品及施工机具的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期间临水临电维

护、雨季施工时现场排水及室内外积水清理等工作。

13)负责招标方提供测量以外的所有小线的测量、放线工作。

14)负责电梯井道内施工时所需脚手架的搭拆(不含电梯安装时所需的脚手架)。

15)负责给施工电梯出租单位人员免费解决就餐问题。

16)负责施工升降机基础的施工。

1.7.2 对于其他分包分供商的配合照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文明施工、临水临电设施的

维护、安全防护的维护、垃圾清运、完工清理等,其费用需考虑在报价中。

1.7.3投标单位为完成招标单位制定的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企业

CI形象、环境保护、成品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目标的费用。

1.8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9安全文明施工、企业CI形象目标:按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乙方应确保不出现扰民和环

保事故,杜绝重伤、死亡事故,轻伤事故率控制在3‰以下。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争创北京市文明工地。企业CI形象达到甲方要求。

1.10其它目标:达到甲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计划目标的要求。

1.11合同形式及价款:采用单价固定的总价合同

合同单价为 100元/建筑面积

合同总价为4477600元(大写:肆佰肆拾柒万柒仟陆佰元整 )

合同外零星用工单价:计时工 85 元/工日(8小时)。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 天;

2.1. 1计划二次结构初装修工期: 天

2.1. 1.1计划开工日期: 2011 年 月 日

2.1. 1.2计划竣工日期: 2011 年 月 日

2.2本工程的阶段性工期进度计划,以满足业主合同工期要求是为前提,因乙方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扣减乙方工程劳务分包费10000元,累计扣减金额不超过乙方工程劳务

分包费总额的3%。

2.3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因素,经工程业主方、监理方和甲方三方签字认可后工

期可作调整,但乙方应及时办理工期签证手续。

第三条 承包方式和费用包干内容

3.1承包方式:劳务分包,包工包辅料包小型机具。

承包项目建筑面积平米包干单价的结算实行与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和企

业CI形象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计划目标等指标挂钩考核兑现的办法。

3.2费用包干内容:

3.2.1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从施工准备、按照合理工序施工、测量、试验、质量检查、

资料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及至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所需付出的全部人工费用;

3.2.2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用的基本用工、进场材料卸车并至指定地点堆码整齐和

出场材料分检并装车的用工;垂直与水平、超高和超运距的用工以及人工幅度差、改造部分

工作量零星的人工降效、配合工程施工的临水临电等用工;

3.2.3材料现场的多次转运、机械运输的超水平运距用工(即施工现场范围内,不再发生任

何二次转运用工);

3.2.4乙方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交通补助及劳动保护费、按国家规定企业

应为员工缴纳的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各项保险费用;

3.2.5乙方在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低值易消

耗品费、劳动保护费、工程交工及竣工清理费用;

3.2.6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现场经费项下包含的应由乙方开支的全部费用;

3.2.7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辅助材料、耗用材料和零星材料费及采购保管运输费(含由乙方提供的临电材料、用具和甲供材料的保管费),上述用具和材料场内材料加工、装卸、二次搬运、垂直水平运输等费以及超高、超运距及冬雨季施工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用;

3.2.8乙方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所有机械、中小型机具和生产用具的费用及安拆和使用保管运输费;

3.2.9保证施工现场达到甲方的要求,而需由乙方支出的现场文明、环境保护和企业CI形象所需的人工费用;

3.2.10乙方生活及生产责任区内的清扫、清理,承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堆放保管;

3.2.11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规定的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的所有工作内容;

3.2.12其他:为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而须由乙方开支的其他费用(含施工组织平面布臵图内所有用工,不再发生任何零星用工和记时工以及风险费用等);

3.2.13包括室内装修、安全防护所需脚手架的材料、搭设、拆除、搬运等工作。

3.2.14除附表中列明为甲方提供的机械外施工过程中所有所需的施工机械、中小型机具和生产用具均由乙方提供、安拆和使用保管运输费。

3.2.15乙方配合甲方的用工:包括环卫、CI文明施工配合用工、配合电工、配合试验、配合现场材料装卸、配合办公室用品的装卸、修理等。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4.1甲方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验评,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不予结算乙方工程费,返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准办理结算,返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全部费用)和返工造成工期延误及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按乙方承诺书进行处罚;若返工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处罚。

第五条 文明安全施工、企业CI形象、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5.1乙方保证现场人员的素质满足施工需要,并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做好施

工安全交底。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施工无重大伤亡事故。乙方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自身安全意识不强,防护不到位等而发生人身伤亡事八,其责任安全指标和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追究乙方责任,具体详见甲乙双方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

5.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文明、环保施工,工完场清,完成甲方制订的文明安全施工、企业CI形象、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对未完成的目标,按乙方承诺书进行处罚。

第六条 材料供应及管理

6.1工程需甲方提供的材料(见附件)由甲方根据施工图用量提供,辅助材料、耗用材料(见附件)和未提到的其他零星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

6.2需甲方提供的材料,由甲方按照根据施工图依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分析量包干限额提供使用,乙方超额领用的部分由甲方按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材料预算价格和实际采购价格加采保费的较高者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结余部分按5 :5分成进行奖励。具体详见甲乙双方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料具管理协议》。

第七条 施工机械、中小型机具和生产用具配臵

7.1甲方临电二级电箱和镝灯、临水引入至总平面图指定位臵。其余除塔吊、室外电梯、钢筋加工机械外工程所需的所有机械其余配电箱、临电、临水、中小型机具和生产用具均由乙方提供和管理,其费用已含在乙方工程项目综合包干单价内,不得另行计取。

第八条 工程变更、工期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8.1调整计算方式:发生设计和洽商变更,单份设计和洽商变更增减工程劳务分包费在±3000元范围内不作调整,如超出范围,其增减部分进行调整;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图纸中未注明的工程项目,则套用最接近或最类似的项目清单包干单价计价。若没有类似和适用的清单包干单价的则按照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人工费及辅材、工具费用,定额工日每工单价为 70 元/工日,不再计取管理费及利润税金等费用。

8.2工程设计和洽商变更部分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拒不执行的,依8.1款计算的费用的二倍在乙方的劳务分包费中予以扣除,同时交由别的劳务队伍施工完成,乙方不得有任何主张。

8.3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因素,经工程发包方、监理签字认可及工程发包方、监理认定的工期可作调整。

8.4乙方承担的工程不准转包,一经发现转包,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分包合同收回工程,乙方将无条件退场,并承担本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还将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5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发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对甲方项目经理部的罚款,凡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罚款在乙方劳务结算费用中扣除。

8.6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乙方发生连续窝工,在 4 天以内者(含 4 天)由乙方自行负责,从第 5 天起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停工人员窝工损失,补偿金额为每人每天 25 元(包括扰民和民扰)。乙方应按照现场实际窝工人数及时间及时向甲方项目经理部办理窝工签证手续,后补无效。若甲方提前7天通知乙方调整工作内容,甲方不再承担乙方人员的窝工损失费,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调配现场用工,不得寻求任何借口拒绝执行。

第九条 竣工验收和承包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9.1竣工验收的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本)通用条款第九条相关内容。

9.2工程劳务分包承包费结算:

9.2 .1工程竣工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三天内安排施工人员全部退场,留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办理退场手续和工程劳务分包费决算等有关事宜。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和企业CI形象达标等签署评定意见,在扣除返工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工以及未还的其它赔偿等费用后,经甲方质量保障部、项目管理部、安全部、物资部、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核签字后在工程完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全部决算手续;

9.2.2本工程平米包干单价依据后附工程量清单计算,无论清单工程量为多少均视为已经包含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以内的全部乙方施工内容,合同价款除以下几种情况均不作调整:

9.2.2.1乙方承包范围有所调整,按照后附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进行增减,如有项目改为甲方单独发包,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如有施工图纸以外的增加项目,则按增加图示工程量,套用最接近或最类似的项目清单包干单价计价。若没有类似和适用的清单包干单价的则按照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人工费及辅材、工具费用,定额工日每工单价为 70 元/工日,不再计取管理费及利润税金等费用。

9.2.2.2发生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按第8.1条和第8.2条执行。

9.2.2.3因后附工程量清单A3号商业楼按地上共两层计算,实际施工图改为地上共四层,结算时按照施工图计算地上三至四层工程量,套用最接近或最类似的工程量清单包干综合单价。

9.2.3安全罚款、质量罚款在每月进度款中扣除(如现场内吸烟及其它违章等)。

9.3劳务费的支付:

9.3.1地下室下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全部完成,付款至已完工程产值65%;

9.3.2地上11层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完成,付款至已完工程产值的65%;

9.3.3地上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全部完成,付款至已完工程产值的65%;

9.3.4工程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合格后7天内,付款至已完工程产值的75%;

9.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付款至已完工程产值的85% ;

9.3.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办理完成工程结算,结算完成并且乙方完成退场后28天内付款至结算总额的95%,留工程结算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贰年)后付清(无息,保修费用按实扣除)。

9.4甲方在支付给乙方各种费用时,乙方必须确保支付乙方人工工资,乙方不得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对甲方进行围攻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按参与围攻事件的人数,对乙方处以每人每次100元罚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乙方不

得有任何主张;甲方支付乙方人工工资清单除每月报甲方备查外,年度工资支付清单及结算完工完成后支付清单一并报甲方备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违约责任

10.1.1质量与检验

10.1.1.1检验批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整改一次后仍不合格时,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批2000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增加一次整改,乙方应向发包人加倍支付违约金。 10.1.1.2门窗、保温、防水等甲方独立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由于乙方未尽到应尽职责或施工配合管理不到位造成专项验收不合格而需要整改,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次5000元人民币。

10.1.1.3由于乙方施工现场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造成甲方独立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丢失或损坏,乙方除应照价赔偿受损失单位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次5000元人民币。

10.1.1.4乙方弄虚作假或不按照规范要求取样作检验,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次10000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1.5施工过程中,所有工序完成后,必须经项目部“三级”自检合格。乙方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就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次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1.6乙方的某道工序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次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1.7甲方对承包人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进行检验时,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必须返工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按每次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安全及文明施工违约责任

10.2.1乙方现场管理混乱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经甲方检查有安全隐患并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整改而未及时整改,乙方按每次3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2施工过程中,作业工人或施工管理人员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从事高空或其它危险作业时,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人(次)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3施工过程中,作业队工人之间滋事打架,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起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4甲方上级单位领导或兄弟单位来现场参观检查,乙方未清理现场或做好安全防护,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次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乙方的其它违约

10.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随意更换项目部管理人员,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人(次)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3.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管理人员不称职或不服从管理时,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更换乙方管理人员书面通知7天内未予以更换,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每人(次)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3无论以何种理由,乙方或乙方指使他人辱骂或殴打甲方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乙方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每次向甲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4工期要求

10.4.1承包人所承包标段承诺于2010年07月20日完成二次结构初装修,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弥补发包人损失。

10.5乙方应服从甲方项目经理部的安排、指挥、调配。乙方应按甲方的管理体制与要求,配臵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管理员、各专业工长、后勤管理人员、劳动力管理员等),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如乙方未派驻上述管理人员,甲方将扣除乙

方管理费用(其费用按每人每月3000元扣除)。

10.6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排、指挥调配和管理;对不服从工作安排、调配和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施工人员退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人次的罚款。如乙方不按要求退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经济赔偿。

10.7甲方月度考核时,因乙方的责任,乙方的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达不到甲方计划要求经甲方书面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除按乙方投标承诺书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外,有权提前解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更换乙方,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0.8在施工过中,发生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无理取闹,拒不服从甲方安排、指挥、调配和管理或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时,甲方项目经理部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更换甲方不满意的乙方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及无证上岗人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向甲方提交拟更换人员名单,该更换人员在甲方同意后可接替前任进行工作。乙方如不能按时替换,或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其他人员也须保持相对稳定,变动率不得大于5%;

10.9乙方必须确保季节性施工人员质量和数量,如果出现劳动力不足、工程质理差等问题,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的,甲方和甲方项目经理部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插入施工,其完成工程量按乙方中标价的2倍结算并从乙方的劳务分包费中予以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承担甲方及他方相应经济损失;

10.10乙方承担的工程不准转包,一经发现转包,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分包合同收回工程,乙方将无条件退场,并承担本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还将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3、11.4、11.5、11.6条及其他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时,乙方应于2日内撤离全部人员,不得擅自带走甲方的任何设备、材料等,并且所有劳务工程

款暂时冻结,直到甲方完成本合同工程且对接替的劳务队伍结算完毕后再予核算。如果甲方为完成剩下的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及间接的各类费用)大于原分包合同尚余金额,其差额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仍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清偿;若所发生费用小于本分包劳务合同的金额,则剩余价款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若乙方不按规定时间离场,甲方向乙方收取2000元/人/天的占住费,此款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0.12在工程施工期间,业主和监理公司及政府监督检查等部门对甲方项目经理部的罚款,凡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罚款在乙方当月结算费用扣除。

10.13乙方向甲方缴纳 5 万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若有余额,则待工程竣工验收后 5 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其他

11.1乙方配备的特殊工种必须满足工程需要,其特殊工程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无证上岗。违反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如乙方使用甲方特殊工种人员,其费用按甲方确定的标准由乙方支付。

11.2乙方应按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和规定,办理乙方工人劳务注册、职业资格上岗证和健康证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其员工缴纳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费用自理;并将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四证(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上岗证和健康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注册名单交甲方项目经理部备案。

11.3乙方应采取月度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工人工资的办法结算乙方工人工资;建立工人考勤表、工资支付凭证和工资结算台帐,并报甲方监督。

11.4乙方未办理乙方工人劳务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其员工缴纳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结算支付乙方工人工资等,甲方有权按北京市及顺义区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乙方不得有任何主张;同时由此引发的劳务纠纷和相关事宜,甲方概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均由乙方承担。

11.5乙方施工人员必须经甲方入场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否则,乙方施工人员私自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内,不论其发生任何责任事故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乙方一方承担。

11.6不允许乙方开设小卖部,小卖部由甲方统一开设、管理;乙方食堂应达到北京市相关规定的要求,所有食堂管理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乙方自行办理乙方食堂的各种手续,费用自理。

11.7乙方使用甲方生活用水、电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但实行限量管理控制。项目设施用具损坏照价赔偿。住房服从项目部安排、调整。冬季取暖设施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设臵并承担费用。乙方食堂须挂表,食堂电费 按照0.75元/度的标准从乙方劳务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12.1乙方应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属乙方工作内容,保修期为贰年(甲方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按合同价款的10%预留保修费,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余款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未能履行保修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费用在乙方尾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补充

13.1在本工程项目施工中,乙方配合甲方如:配合电工、配合临建搭拆、配合现场材料装卸、配合办公用品的装卸、修理,该部分用工和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总价范围之内,发生时不得再计取任何费用。

13.2在本工程项目施工中,若发生非合同规定以内的用工,需要有明确的文字说明并有各相关部门、项目部相关领导的签字后方可生效。未有文字说明和相关领导签字或在三天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均不予认可。

13.3工程月度结算和竣工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在工程竣工后,甲方项目部会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通知乙方办理结算,如果在二个月之内乙方未与甲方项目部办理结算,那甲

方项目部将不再对该项目结算负责。

13.4在投标阶段乙方对本工程做出的书面承诺,将作为本工程的重要合同条款,乙方应严格按照承诺兑现。如果在工程施工中,乙方没有履行承诺,甲方有权按乙方中标总价的3%对其进行处罚,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3.5工程完工后,乙方施工队伍应在甲方项目部的统一安排下退场,并严格执行关于工程保修的合同条款。

13.6本工程不存在价格调整,价格确定后,除第9.2.2条所列情况外,任何条件下不得调整。 13.7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发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对发包方项目经理部的罚款,凡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罚款在乙方劳务结算费用中扣除。

13.8材料超额领用罚款、损坏罚款,经甲方相关部门确认后,在结算时从乙方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凡因乙方自身原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法律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只承担管理责任。

14.3乙方与甲方因安全事故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或依法进行处理。

14.4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为各级人员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严格按施工规范、标准和甲方指令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后划“√”):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支付完毕后自行失效。

16.2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该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合同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甲方和乙方所需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工期补充协议》、《安全生产协议》、《料具管理协议》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

17.1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本)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18.1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8.2本合同副本陆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伍份。

第十九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2)本合同协议条款;

3)合同补充协议书(如果有);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6)投标书、承诺书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劳务项目投标书;

10)投标报价明细表;

11)如果双方对本合同有异议,甲方之解释为最终解释。 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量清单

附件2工期进度协议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4甲方和乙方所需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 附件5料具管理协议

附件6工程总、分包单位治安、消防、交通责任书

附件7项目后勤管理协议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丰台区.中海九号公馆项目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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