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委发[2012] 号
中共两河镇委员会
关于转发县委组织部印发《威远县处置不合格
党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现将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威远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威委组发[2012]102号)文件转发你们,并要求各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稳妥地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附件:威远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中共威远县两河镇委员会
2012年7月16日
- 1 -
威远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解决党员队伍“出口”不畅的问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必须在党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遵循积极稳妥、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公正平等、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全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界定
第六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党中央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区分农村、社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界定不合格党员。
(一)农村、社区党员中有以下行为之一但不够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在村(社区)两委选举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有拉票贿选、破坏选举,挑拨是非、制造事端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
3、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 2 -
4、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情节轻微的;组织、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6、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欺行霸市,欺压殴打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7、拖欠或抗缴国家税收的;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8、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或酗酒、打架斗殴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有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规政策,情节轻微的。
10、个人主义严重,个人利益不服从集体利益,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煽动、参与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轻微的。
1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2、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13、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不够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公开散布错误言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4、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参与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3 -
5、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消极怠工、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吃、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
6、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的;信仰宗教,参与其它宗教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7、侵占、挪用、贪污公款,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办关系案、办人情案或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的。
8、个人主义严重,个人利益不服从集体利益,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煽动、参与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轻微的。
9、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袖手旁观,不及时制止,甚至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或酗酒、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2、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13、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不够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3、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数额较大的。
4、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4 -
5、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6、因个人利益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采取恐吓威胁单位负责人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7、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挪用、贪污企业资产资金,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技术、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伪劣商品骗取钱财,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8、拖欠或抗缴国家税收的;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数额不大,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9、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或酗酒、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1、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12、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第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要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二)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四)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弄权谋私,损坏人民利益区别开来;
(五)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
- 5 -
第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种类:
(一)限期改正;
(二)劝其退党;
(三)劝退不退除名;
(四)除名。
第九条 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轻微,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但拒不接受帮助教育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措施,可给予限期半年或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本人无改正愿望,对是否留在党内抱无所谓的态度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连续两次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四)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对应受党纪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置;
(五)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第十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就是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 - 6 -
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四)处理恰当。就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不合格党员处置动议原由
2、被处置对象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
3、与被处置对象谈话记录
4、支部大会讨论记录和表决结果
5、上级党委预审意见
6、县委组织部批复
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的启动。为避免处置动议的随意性,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一)所在党支部有三分之一的党员联名提议;
(二)所在党支部发现党员有不合格党员行为并经调查核实的。
(三)上级党组织收到党员有不合格党员行为的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必须严格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对象。在党支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对象。
(二)调查取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抽调党性原则强、熟悉党务工作的干部组成调查组,对被处置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取得的证据材料,要写明证明人的身份,并将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地点、前因后果,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叙述清楚。证明写好后,出证人要签名,党组织要加盖印章。 - 7 -
(三)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组经全面调查,取得完整的基础材料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综合分析调查情况,核清错误事实,作出结论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四)与被处置对象谈话。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要与被处置对象谈话,将调查报告与被处置对象见面,听取被处置对象的申辩,被处置对象要签署意见。对其签署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对于文盲和丧失阅读能力的党员,可以口头宣读,然后由本人盖章或按上指印。
(五)讨论处理。结论材料与被处置对象见面后,先召开支委会讨论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宣读结论材料,听取党员意见,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并在15天内报上级党委审批。
(六)党委预审。党支部应将处理决定、调查报告(含被处置对象签署的意见)、支部大会记录等材料上报党委预审。党委应对党支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作出审核决定,认为处置恰当的,作出预审意见并具所有材料上报县委组织报审批,认为处置不当,发回支部重新作出决定。
(七)县委组织部审批。县委组织部在收到党委预审意见30日内,通过组织员会进行审核,报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批准后,作出审批意见。处理结果由上级党委通知所属党组织和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申辩复议。对组织处置决定不服的党员,可在支部大会上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为其辩解。也可在处置决定下发后30日内,向支部提出复议申请。支部接到复议申请后,在3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按照审核审批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党组织处理。
(九)立卷归档。所有材料由上级党委立卷归档。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未获批准离职的党员,未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参加原单位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原单位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经教育拒不承认错误的,可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外出流动党员未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办理了《流动党员活动证》却未到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应通知其回本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 - 8 -
动。
第十五条 党员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无法阅读有关文件,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由党支部负责向本人传达民主评议党员有关精神,征求他们对其他党员的意见,并将本评议意见转告本人,不得因他们无法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而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代替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9 -
两委发[2012] 号
中共两河镇委员会
关于转发县委组织部印发《威远县处置不合格
党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现将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威远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威委组发[2012]102号)文件转发你们,并要求各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稳妥地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附件:威远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中共威远县两河镇委员会
2012年7月16日
- 1 -
威远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解决党员队伍“出口”不畅的问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必须在党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遵循积极稳妥、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公正平等、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全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界定
第六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党中央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区分农村、社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界定不合格党员。
(一)农村、社区党员中有以下行为之一但不够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在村(社区)两委选举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有拉票贿选、破坏选举,挑拨是非、制造事端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
3、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 2 -
4、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情节轻微的;组织、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6、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欺行霸市,欺压殴打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7、拖欠或抗缴国家税收的;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8、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或酗酒、打架斗殴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有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规政策,情节轻微的。
10、个人主义严重,个人利益不服从集体利益,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煽动、参与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轻微的。
1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2、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13、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不够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公开散布错误言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4、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参与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3 -
5、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消极怠工、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吃、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
6、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的;信仰宗教,参与其它宗教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7、侵占、挪用、贪污公款,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办关系案、办人情案或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的。
8、个人主义严重,个人利益不服从集体利益,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煽动、参与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轻微的。
9、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袖手旁观,不及时制止,甚至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或酗酒、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2、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13、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不够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3、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数额较大的。
4、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4 -
5、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6、因个人利益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采取恐吓威胁单位负责人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7、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挪用、贪污企业资产资金,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技术、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伪劣商品骗取钱财,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8、拖欠或抗缴国家税收的;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数额不大,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9、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或酗酒、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1、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12、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第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要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二)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四)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弄权谋私,损坏人民利益区别开来;
(五)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
- 5 -
第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种类:
(一)限期改正;
(二)劝其退党;
(三)劝退不退除名;
(四)除名。
第九条 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轻微,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但拒不接受帮助教育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措施,可给予限期半年或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本人无改正愿望,对是否留在党内抱无所谓的态度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连续两次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四)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对应受党纪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置;
(五)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第十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就是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 - 6 -
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四)处理恰当。就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不合格党员处置动议原由
2、被处置对象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
3、与被处置对象谈话记录
4、支部大会讨论记录和表决结果
5、上级党委预审意见
6、县委组织部批复
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的启动。为避免处置动议的随意性,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一)所在党支部有三分之一的党员联名提议;
(二)所在党支部发现党员有不合格党员行为并经调查核实的。
(三)上级党组织收到党员有不合格党员行为的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必须严格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对象。在党支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对象。
(二)调查取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抽调党性原则强、熟悉党务工作的干部组成调查组,对被处置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取得的证据材料,要写明证明人的身份,并将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地点、前因后果,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叙述清楚。证明写好后,出证人要签名,党组织要加盖印章。 - 7 -
(三)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组经全面调查,取得完整的基础材料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综合分析调查情况,核清错误事实,作出结论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四)与被处置对象谈话。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要与被处置对象谈话,将调查报告与被处置对象见面,听取被处置对象的申辩,被处置对象要签署意见。对其签署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对于文盲和丧失阅读能力的党员,可以口头宣读,然后由本人盖章或按上指印。
(五)讨论处理。结论材料与被处置对象见面后,先召开支委会讨论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宣读结论材料,听取党员意见,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并在15天内报上级党委审批。
(六)党委预审。党支部应将处理决定、调查报告(含被处置对象签署的意见)、支部大会记录等材料上报党委预审。党委应对党支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作出审核决定,认为处置恰当的,作出预审意见并具所有材料上报县委组织报审批,认为处置不当,发回支部重新作出决定。
(七)县委组织部审批。县委组织部在收到党委预审意见30日内,通过组织员会进行审核,报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批准后,作出审批意见。处理结果由上级党委通知所属党组织和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申辩复议。对组织处置决定不服的党员,可在支部大会上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为其辩解。也可在处置决定下发后30日内,向支部提出复议申请。支部接到复议申请后,在3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按照审核审批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党组织处理。
(九)立卷归档。所有材料由上级党委立卷归档。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未获批准离职的党员,未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参加原单位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原单位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经教育拒不承认错误的,可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外出流动党员未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办理了《流动党员活动证》却未到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应通知其回本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 - 8 -
动。
第十五条 党员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无法阅读有关文件,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由党支部负责向本人传达民主评议党员有关精神,征求他们对其他党员的意见,并将本评议意见转告本人,不得因他们无法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而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代替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