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示性公文的指示写作及范例

  一、指示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指示的含义
  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办公厅,都曾将指示列为主要公文种类。
  新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将“指示”从主要公文种类中删除,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再使用这种文体。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指示功能的表述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指示是要求下属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的下行文,但它没有命令(令)、决议、决定那样的鲜明的强制和指挥色彩。
  (二)指示的特点
  1.指导性
  指示有着较强的指导性。在指示中,要对受文机关布置工作,具体包括任务、措施、方法、要求等,还要对开展工作的原则进行阐述和解释。而作为下级机关的受文单位,必须执行指示中规定的内容,开展工作,完成指示所规定的任务。
  这里所说的指导性,有别于前面那些文体的指挥性。指示虽然也是对受文机关有约束力的下行文,但跟命令等文体相比,有较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对发文机关级别的要求不同。命令、决议、决定等文种,发文机关的级别都比较高,基层单位无权发布。而指示,凡县以上的领导机关,或者是与受文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均有权发布。
  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同。命令、决议、决定等指挥性的下行文,涉及的内容都是法规规章、重要事项、重大行动等,本身就有很强的方针政策性。而指示涉及的事件或问题通常比较具体,是对上级机关的某一方针政策进行贯彻落实,是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并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以指导下级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行文的语气、措辞不同。指示的强制性和法规效力没有命令、决议、决定那么强,因此语 气比较和缓,没有上述文体那么强硬,措辞也比较灵活。
  2.说理性
  《条例》要求指示要阐明或提出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原则”和实务不同, 有一定的抽象性、说理性。另外,指示不能像命令那样,只需说明要求对方干什么、怎样干即可,不需说明原因和理由,有“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强制性。指示要说清原因和理由,要阐明原则,必要时还要对现实状况进行分析,要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总之,不仅要让下级明白做什么,还要让下级明白为什么做、怎样才能做好。
  3.主动性
  这是相对于另一个指导性下行文“批复”而言的。批复是被动行文,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而指示是主动行文,是上级机关出于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需要,主动制发的。
  (三)指示的类型
  1.紧急指示和一般指示
  根据内容是否紧迫,指示可分为紧急指示和一般指示两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中共中央关于防御特大洪水的指示》,都是用来处理迫在眉睫的紧急问题的,从制发、传递到贯彻落实,都非常紧迫、刻不容缓。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时效性没有上述指示那么紧迫,属于一般性指示。
  2.全局性指示和局部性指示
  事关全局,涉及社会多个方面的是全局性指示。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所涉及的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需要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需要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共同努力,所以应算全局性指示。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涉及面就比较窄,是局部性指示。

  二、指示的写法
  (一)标题和主送机关
  1.标题
  在指示的标题中,一般都要显示发布指示机关的名称,并且要显示主要内容,因此,指示的标题都要采用公文标题最常规的写法:发文机关名称+主要内容+文种。如《中共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起草重要文件不要由秘书代劳的指示》。如系紧急指示,可在文种前加“紧急”二字。
  2.主送机关
  指示一般都有主送机关,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主送机关是:“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但有些面向全社会发布的指示,可以省略主送机关这一项。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是在报纸上公开刊登的,没有主送机关。
  (二)正文
  1.开头——指示的缘由
  写发布指示的背景、原因、根据、目的、意义等。由于指示的针对性比较强,有时涉及的事件和问题很复杂,这部分的篇幅可以长一些。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在开头列举了一些宣传个人的现象,然后才有针对性地作出五条指示,开头的篇幅将近全文的四分之一。
  2.主体——指示的事项
  指示的主体,包括工作任务、指导原则、方法步骤、措施要求等方面,一般都分条排列,写作的关键是条款归纳要适当,内容要完整,表达要简炼明白。
  3.结尾——指示的执行要求
  可重申意义、发出号召、要求对方汇报落实情况等等。如: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胜利完成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于今年年底前向中央、国务院写出报告。 在不影响文章结构完整的前提下,也可以不单独的写结尾,主体结束,文章就自然收束
  【 范 文 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富于革命传统和优秀遗产的国家,保存在地上地下的遗迹、遗址、遗物遍于全国,极为丰富。解放以前,由于帝国主义者和反动统治阶级的掠夺和破坏,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不少的损失。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文物保护工作,并且通过陈列、展览等活动,向广大人民进行了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为科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成绩是很大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在根据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结合当前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在再作以下几点指示:
  一、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丰富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是世界人类进步文化的宝贵财产。切实保护这些文物,对于促进我国的科学研究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以及向广大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应当妥善保护,不使遭受破坏和损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还应当本着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对于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主要是保护原状,防止破坏,除少数即将倒塌的需要加以保固修缮以外,一般以维持不缺不漏为原则,不要大兴土木。保护文物古迹工作的本身,也是一件文化艺术工作,必须注意尽可能保护文物古迹的原状,不应当大拆大改或者将附近环境大加改变,那样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改变了文物的历史原貌,甚至弄得面目全非,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的破坏。
  三、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地方原来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此外,还应当继续通过调查了解,对于尚未经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史、革命史的遗址、遗迹,加以适当选择,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工作。
  文化部应当继续选择其中价值重大者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陆续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是文化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基本建设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使祖国文物不致遭到破坏和损失。各级人民委员会和文化行政部门还必须采取适当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教育爱护祖国文物,使文物保护成为广泛的群众的工作。
  【 范 文 二 】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多歌颂工农兵群众,多歌颂党和老一辈革命家,少宣传个人”。实践证明,这个方针是正确的,三中全会以来执行这个方针总的说来是有成绩的。但是也还有一些问题。主要是对老一辈革命家的歌颂仍有一些过于突出个人,不够实事求是;纪念文章多了一些;一部分纪念文集重复积压;特别是许多纪念方法严重流于形式,有时甚至为了收集个人文物,成立专门小组,跑遍全国。这些不适当的纪念方法不但造成铺张浪费,脱离群众,而且本身就容易使人产生个人创造历史的误解,不利于在党内外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肃清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央决定:
  (一)从现成起,除非中央有专门决定,一律不得新建关于老一代革命家个人的纪念堂、纪念馆、纪念亭、纪念碑等建筑。正在建设的和虽已建成但尚可改造的,应尽可能改建为其他社会经济文化福利设施,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少数领导人和一些革命先烈的纪念设施,以及革命历史的纪念设施,应当有,应当管理好,但是必须严格控制,防止多建滥建。各地已建者均应向中央报告,以便作出统一规定,并一律不许任意增设。其中很少历史价值特别脱离群众的,如一时不能改建,宁可先行封闭。各地如有有历史意义而适宜集中保存的革命文物,应集中到中央或省市一级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利长期保存。至于现尚在世的中央领导同志的故乡、母校和曾经活动的场所,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纪念布置,已有的布置一律撤销。
  (二)关于老一辈革命家和其他革命英雄的斗争史,以及革命战争、革命运动、革命工作的历史,写成不夸张的回忆录发表或保存,对于教育后代和研究历史,都是必要的。但要出版个人传记或个人文集,则应比较慎重。
  (三)报纸上要多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多宣传社会主义优越性和工、农、兵、知识分子为四个现代化奋斗的成就,多宣传党的政策方针决议,少宣传领导个人的没有重要意义的活动和讲话。同时,在宣传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时,也要掌握适当分寸,不要过于集中和绝对化,防止产生副作用。
  (四)毛主席像、语录和诗词在公共场所过去挂得太多,这是政治上不庄重的表现,今后要逐步减少到必要限度。其他领导人像和题词也按同样原则处理。
  (五)过去几年为许多受迫害致死的老同志昭雪平反,追悼会开得较多较隆重,现在这种情况已基本结束,不应再为开追悼会消耗过多的人力物力和分散群众建设四化的注意力。因此,除特殊情况中央另作规定者外,一般高级干部丧事应力求简单节约。例如,向遗体告别的仪式一般可取消;追悼会规模要缩小,送花圈和出席追悼会的负责人要减少;悼词要缩短和避免溢美之词;逝世后即发表简短消息。追悼会新闻要减少和缩短。

  一、指示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指示的含义
  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办公厅,都曾将指示列为主要公文种类。
  新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将“指示”从主要公文种类中删除,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再使用这种文体。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指示功能的表述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指示是要求下属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的下行文,但它没有命令(令)、决议、决定那样的鲜明的强制和指挥色彩。
  (二)指示的特点
  1.指导性
  指示有着较强的指导性。在指示中,要对受文机关布置工作,具体包括任务、措施、方法、要求等,还要对开展工作的原则进行阐述和解释。而作为下级机关的受文单位,必须执行指示中规定的内容,开展工作,完成指示所规定的任务。
  这里所说的指导性,有别于前面那些文体的指挥性。指示虽然也是对受文机关有约束力的下行文,但跟命令等文体相比,有较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对发文机关级别的要求不同。命令、决议、决定等文种,发文机关的级别都比较高,基层单位无权发布。而指示,凡县以上的领导机关,或者是与受文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均有权发布。
  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同。命令、决议、决定等指挥性的下行文,涉及的内容都是法规规章、重要事项、重大行动等,本身就有很强的方针政策性。而指示涉及的事件或问题通常比较具体,是对上级机关的某一方针政策进行贯彻落实,是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并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以指导下级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行文的语气、措辞不同。指示的强制性和法规效力没有命令、决议、决定那么强,因此语 气比较和缓,没有上述文体那么强硬,措辞也比较灵活。
  2.说理性
  《条例》要求指示要阐明或提出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原则”和实务不同, 有一定的抽象性、说理性。另外,指示不能像命令那样,只需说明要求对方干什么、怎样干即可,不需说明原因和理由,有“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强制性。指示要说清原因和理由,要阐明原则,必要时还要对现实状况进行分析,要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总之,不仅要让下级明白做什么,还要让下级明白为什么做、怎样才能做好。
  3.主动性
  这是相对于另一个指导性下行文“批复”而言的。批复是被动行文,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而指示是主动行文,是上级机关出于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需要,主动制发的。
  (三)指示的类型
  1.紧急指示和一般指示
  根据内容是否紧迫,指示可分为紧急指示和一般指示两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中共中央关于防御特大洪水的指示》,都是用来处理迫在眉睫的紧急问题的,从制发、传递到贯彻落实,都非常紧迫、刻不容缓。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时效性没有上述指示那么紧迫,属于一般性指示。
  2.全局性指示和局部性指示
  事关全局,涉及社会多个方面的是全局性指示。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所涉及的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需要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需要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共同努力,所以应算全局性指示。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涉及面就比较窄,是局部性指示。

  二、指示的写法
  (一)标题和主送机关
  1.标题
  在指示的标题中,一般都要显示发布指示机关的名称,并且要显示主要内容,因此,指示的标题都要采用公文标题最常规的写法:发文机关名称+主要内容+文种。如《中共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起草重要文件不要由秘书代劳的指示》。如系紧急指示,可在文种前加“紧急”二字。
  2.主送机关
  指示一般都有主送机关,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主送机关是:“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但有些面向全社会发布的指示,可以省略主送机关这一项。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是在报纸上公开刊登的,没有主送机关。
  (二)正文
  1.开头——指示的缘由
  写发布指示的背景、原因、根据、目的、意义等。由于指示的针对性比较强,有时涉及的事件和问题很复杂,这部分的篇幅可以长一些。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在开头列举了一些宣传个人的现象,然后才有针对性地作出五条指示,开头的篇幅将近全文的四分之一。
  2.主体——指示的事项
  指示的主体,包括工作任务、指导原则、方法步骤、措施要求等方面,一般都分条排列,写作的关键是条款归纳要适当,内容要完整,表达要简炼明白。
  3.结尾——指示的执行要求
  可重申意义、发出号召、要求对方汇报落实情况等等。如: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胜利完成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于今年年底前向中央、国务院写出报告。 在不影响文章结构完整的前提下,也可以不单独的写结尾,主体结束,文章就自然收束
  【 范 文 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富于革命传统和优秀遗产的国家,保存在地上地下的遗迹、遗址、遗物遍于全国,极为丰富。解放以前,由于帝国主义者和反动统治阶级的掠夺和破坏,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不少的损失。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文物保护工作,并且通过陈列、展览等活动,向广大人民进行了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为科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成绩是很大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在根据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结合当前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在再作以下几点指示:
  一、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丰富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是世界人类进步文化的宝贵财产。切实保护这些文物,对于促进我国的科学研究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以及向广大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应当妥善保护,不使遭受破坏和损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还应当本着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对于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主要是保护原状,防止破坏,除少数即将倒塌的需要加以保固修缮以外,一般以维持不缺不漏为原则,不要大兴土木。保护文物古迹工作的本身,也是一件文化艺术工作,必须注意尽可能保护文物古迹的原状,不应当大拆大改或者将附近环境大加改变,那样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改变了文物的历史原貌,甚至弄得面目全非,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的破坏。
  三、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地方原来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此外,还应当继续通过调查了解,对于尚未经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史、革命史的遗址、遗迹,加以适当选择,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工作。
  文化部应当继续选择其中价值重大者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陆续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是文化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基本建设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使祖国文物不致遭到破坏和损失。各级人民委员会和文化行政部门还必须采取适当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教育爱护祖国文物,使文物保护成为广泛的群众的工作。
  【 范 文 二 】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多歌颂工农兵群众,多歌颂党和老一辈革命家,少宣传个人”。实践证明,这个方针是正确的,三中全会以来执行这个方针总的说来是有成绩的。但是也还有一些问题。主要是对老一辈革命家的歌颂仍有一些过于突出个人,不够实事求是;纪念文章多了一些;一部分纪念文集重复积压;特别是许多纪念方法严重流于形式,有时甚至为了收集个人文物,成立专门小组,跑遍全国。这些不适当的纪念方法不但造成铺张浪费,脱离群众,而且本身就容易使人产生个人创造历史的误解,不利于在党内外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肃清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央决定:
  (一)从现成起,除非中央有专门决定,一律不得新建关于老一代革命家个人的纪念堂、纪念馆、纪念亭、纪念碑等建筑。正在建设的和虽已建成但尚可改造的,应尽可能改建为其他社会经济文化福利设施,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少数领导人和一些革命先烈的纪念设施,以及革命历史的纪念设施,应当有,应当管理好,但是必须严格控制,防止多建滥建。各地已建者均应向中央报告,以便作出统一规定,并一律不许任意增设。其中很少历史价值特别脱离群众的,如一时不能改建,宁可先行封闭。各地如有有历史意义而适宜集中保存的革命文物,应集中到中央或省市一级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利长期保存。至于现尚在世的中央领导同志的故乡、母校和曾经活动的场所,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纪念布置,已有的布置一律撤销。
  (二)关于老一辈革命家和其他革命英雄的斗争史,以及革命战争、革命运动、革命工作的历史,写成不夸张的回忆录发表或保存,对于教育后代和研究历史,都是必要的。但要出版个人传记或个人文集,则应比较慎重。
  (三)报纸上要多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多宣传社会主义优越性和工、农、兵、知识分子为四个现代化奋斗的成就,多宣传党的政策方针决议,少宣传领导个人的没有重要意义的活动和讲话。同时,在宣传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时,也要掌握适当分寸,不要过于集中和绝对化,防止产生副作用。
  (四)毛主席像、语录和诗词在公共场所过去挂得太多,这是政治上不庄重的表现,今后要逐步减少到必要限度。其他领导人像和题词也按同样原则处理。
  (五)过去几年为许多受迫害致死的老同志昭雪平反,追悼会开得较多较隆重,现在这种情况已基本结束,不应再为开追悼会消耗过多的人力物力和分散群众建设四化的注意力。因此,除特殊情况中央另作规定者外,一般高级干部丧事应力求简单节约。例如,向遗体告别的仪式一般可取消;追悼会规模要缩小,送花圈和出席追悼会的负责人要减少;悼词要缩短和避免溢美之词;逝世后即发表简短消息。追悼会新闻要减少和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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