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督听证会》
听证会对于今天的我们高中生来讲,已不是什么陌生的事情,作为西方国家政治的内一种基本的民情民意的传输媒介,“听证”也于近年来在我国的立法政府决策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即使是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也举办过立法听证会、物价调整听证会等。然而,监督听证会却是第一次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举行,可谓是第一次。不同于以往的人大执法检查,此次监督听证会第一次让市民站到执法监督的前台,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面对面,公开评说该部门的执法状况,并与职能部门的官员展开辩论。
听证会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咨询会而不是决策会。听证会是政府或者立法机关在重大决策之前,或者在重大决策实施之后,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而设计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有助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广纳善言,科学决策。
听证会制度既存在于立法体制之中,也存在于行政决策之中,是一种用途广泛的法律制度。但是,听证会制度不能代替决策制度,或者说听证会制度不是决策制度的全部。如果把听证会当作决策会,那么,就混淆了听证会的概念,夸大了听证会的功能。听证会可以出现在决策之前,也可以出现在决策实施之中。听证会只是为了搜集社会各界的意见,为政府做出决策、实施决策或者修改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换句话说,政府在决策时,不能根据听证会个别代表的意见做出决定,而应该根据决策的内容以及法律依据,参考听证会代表的意见,慎重做出决定。
所以,考察听证会效果的好坏,不仅要看听证会后政府做出何种决策,还要考察听证会本身是否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否充分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听证会的公信力,不是看听证会召开之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否下降,而应该看听证会本身是否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了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是否通过听证会化解了矛盾,消除了分歧。
如果听证会暗箱操作,那么即使召开听证会,政府作出了降低价格或者服务标准的决定,人们对听证会仍然会充满疑虑。现在人们之所以对听证会产生误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听证会的功能和性质缺乏了解所致。听证会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相互交流的机会,但听证会的首要目的是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在价格听证会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消费法律关系。过去人们只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消费法律关系,而忽视了其中所隐含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人们往往以听证会之后,政府是否降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作为判断听证会是否成功的重要依据。实际上,只要政府在听证会上广纳善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那么,即使在听证会后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人们仍然会对此表示理解。
一方面,由立法听证延伸到监督听证,不但着眼于法的制订,更注重法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让平时对法律执行有最直接感受的
普通市民通过民主的程序,参与到法的执行监督中,监督听证作为立法听证中的一项新举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而另一方面,从公务员们的宣誓中,我们也能感受到,依法行政不仅是他们的一种责任,而是已经成为执法人员的一种自觉。目前上海60多个行政执法局、部门拥有执法权,有近15万行政执法人员每天在行使这些权力,维护着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他们的行为不仅直接关系着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更重要的是他们的执法水平,还直接影响着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从这两件事情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让市民站到执法监督的前台,与政府部门面对面公平评说,是市民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的一种弘扬,是对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参政议政权利的充分保障;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市民代表的监督,同样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依法行政与监督听证,构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在这过程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得到了最大程度的重视,人民群众的参与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证,人民群众的作用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
必须看到,法不是生而为“法”,天生具备体现立法者意图,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功能的。法的意义在于执行,立法听证会确保了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但更重要的是,法律需要在职能部门的执行中才能体现其作用。
正因为如此,从依法治市的角度,从建设法治城市的角度来看,我们对监督听证,对依法行政都充满期待和信心。
《论监督听证会》
听证会对于今天的我们高中生来讲,已不是什么陌生的事情,作为西方国家政治的内一种基本的民情民意的传输媒介,“听证”也于近年来在我国的立法政府决策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即使是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也举办过立法听证会、物价调整听证会等。然而,监督听证会却是第一次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举行,可谓是第一次。不同于以往的人大执法检查,此次监督听证会第一次让市民站到执法监督的前台,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面对面,公开评说该部门的执法状况,并与职能部门的官员展开辩论。
听证会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咨询会而不是决策会。听证会是政府或者立法机关在重大决策之前,或者在重大决策实施之后,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而设计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有助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广纳善言,科学决策。
听证会制度既存在于立法体制之中,也存在于行政决策之中,是一种用途广泛的法律制度。但是,听证会制度不能代替决策制度,或者说听证会制度不是决策制度的全部。如果把听证会当作决策会,那么,就混淆了听证会的概念,夸大了听证会的功能。听证会可以出现在决策之前,也可以出现在决策实施之中。听证会只是为了搜集社会各界的意见,为政府做出决策、实施决策或者修改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换句话说,政府在决策时,不能根据听证会个别代表的意见做出决定,而应该根据决策的内容以及法律依据,参考听证会代表的意见,慎重做出决定。
所以,考察听证会效果的好坏,不仅要看听证会后政府做出何种决策,还要考察听证会本身是否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否充分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听证会的公信力,不是看听证会召开之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否下降,而应该看听证会本身是否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了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是否通过听证会化解了矛盾,消除了分歧。
如果听证会暗箱操作,那么即使召开听证会,政府作出了降低价格或者服务标准的决定,人们对听证会仍然会充满疑虑。现在人们之所以对听证会产生误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听证会的功能和性质缺乏了解所致。听证会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相互交流的机会,但听证会的首要目的是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在价格听证会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消费法律关系。过去人们只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消费法律关系,而忽视了其中所隐含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人们往往以听证会之后,政府是否降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作为判断听证会是否成功的重要依据。实际上,只要政府在听证会上广纳善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那么,即使在听证会后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人们仍然会对此表示理解。
一方面,由立法听证延伸到监督听证,不但着眼于法的制订,更注重法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让平时对法律执行有最直接感受的
普通市民通过民主的程序,参与到法的执行监督中,监督听证作为立法听证中的一项新举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而另一方面,从公务员们的宣誓中,我们也能感受到,依法行政不仅是他们的一种责任,而是已经成为执法人员的一种自觉。目前上海60多个行政执法局、部门拥有执法权,有近15万行政执法人员每天在行使这些权力,维护着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他们的行为不仅直接关系着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更重要的是他们的执法水平,还直接影响着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从这两件事情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让市民站到执法监督的前台,与政府部门面对面公平评说,是市民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的一种弘扬,是对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参政议政权利的充分保障;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市民代表的监督,同样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依法行政与监督听证,构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在这过程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得到了最大程度的重视,人民群众的参与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证,人民群众的作用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
必须看到,法不是生而为“法”,天生具备体现立法者意图,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功能的。法的意义在于执行,立法听证会确保了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但更重要的是,法律需要在职能部门的执行中才能体现其作用。
正因为如此,从依法治市的角度,从建设法治城市的角度来看,我们对监督听证,对依法行政都充满期待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