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信用证贸易融资基本情况介绍

第 2 章 信用证贸易融资基本情况介绍

2.1 信用证的概念

2.1.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根据 UCP500 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系指一家银

行(开证行)应客户的(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定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 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简而言 之,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进口商(申请人) 的要求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

2.1.2 信用证的特点

1、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作为开证行必须要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只要单证相符,

不论申请人能否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开证 行以自身信用向出口商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因此信用证是把原来应由进 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从信用证的定义 来看,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 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因而,在信用证中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 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商事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 证银行也要负责付款。因而,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 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实行凭单据付款的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交易。如果在交易的过程中, 作为货物存在问题,那么就应该由买卖双方进行自行解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年修订 本)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对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的情况概不负 责,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只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对单据所代表的具体货物则不予理会。货物单据化与履约证书化是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为银行凭单付款提供了 条件。开证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的一致性与真实性,对于货物的真假优劣、货物是否装 船、货物是否安全抵达目的地等有关货物的情况,银行均不须承担任何责任,银行不管买 卖双方的资信与履约情况如何,对买卖双方、运输人、保险人等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或 履约情况也概不负责。

3、在贸易的过程中,信用证是作为一项与贸易合同相独立的文件。即使买卖双方的 贸易合同不成立,信用证仍然独立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年修订本)))第四条“信 用证与合同”中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 是相互独立的,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 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 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可见,信用证虽然是 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立并被接受,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 不依附于贸易合同或者开证申请书。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 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贸易合同或者开证申请书的约束。信用证只管单据表面 上是否与其规定相符,而不管合同的规定。信用证开出后,对于买卖合同内容的变更与修

改乃至撤销,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一律不予考虑。

2.1.3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在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主要包括的当事人有信用证的申请人以及开证行和项目的收 益人,此外还包括通知行和议付行。接下来将具体讲解每个当事人。申请人:申请人指的 是来向开证银行申请要开信用证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指的是作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 买方,也就是进口商。

开证行:开证行指的是作为应进口商(也就是申请人)提出要求向出口商(也就是受 益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

受益人:受益人指的是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来提交所规定的单据凭证,最后目的 是来取得信用证项下所需要款项的人,也就是那个有权利来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 国际贸易合同的卖方,即出口商。

通知行:通知行是收到开证行的具体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出 口地的银行。

议付行:议付行是指受到开证行的授权,来买入受益人所提交的汇票或者是单据的银行,一般情况是作为出口地的银行。

流程图:

(1)进出口商签订销售合同,规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

(2)申请人(进口商)指示开证行开立跟单信用证。

(3)开证行开出跟单信用证,要求通知银行通知受益人(出口商)。

(4)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出口商)。

(5)受益人(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审证、发货。

(6)受益人(出口商)向其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交单。

(7)交单银行审单。

(8)交单银行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9)开证行审单。如果符合信用证要求,向交单行进行付款/承兑。

(10)开证行向申请人(进口商)提示单据。

(11)申请人(进口商)付款赎单。

(12)申请人(进口商)提货。

2.2 信用证融资的主要种类

信用证融资主要是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采用信用证为结算方式时, 双方通过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打包贷款、出口票据贴现、出口押汇、福费廷、提货担保、进口 代付等。

2.2.1 买方融资

1、进口押汇

是指银行收到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汇出汇款项下客户提供

的相关单据后,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付或汇款项下进口货款或服务款项 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也可用于支付服务贸易项下的应付款项。

银行在对客户融资后的管理:(1)客户部门须及时掌握客户进口货物的销售状况、监 测客户货物销售资金回笼情况。(2)对于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客户部门还须及 时掌握进口货物的装运、到货和报关情况,及时向客户收集正本运输单据和正本进口货物 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3)对于他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他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项

下进口押汇业务,在客户赎单后,经办行应及时查验客户的正本进口单据,确认正本单据 与银行留存的副本单据相符;在海关出具正本报关单后,及时收集并审核报关单与合同/ 订单、信用证及进口单据的一致性。如发现客户有反复融资情况,应立即停办该客户新增 业务,并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融资。(4)客户部门应加强对客户资信的动态监测,如客户生 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同时立即停止相关融资 业务。

2、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未到开证

行而货物已到达港口的情况下,进口商为及时提货向开证行申请开立提货保函,交船运公 司先予提货,待进口商取得正本海运提单后,再以其换回原提货保函的融资方式。 银行对客户融资后的管理:(1)出具提货保函/提单背书后,国际业务部门应定期(如 5 天)跟踪查看相关业务档案,如超过合理收单时间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正本海运提单, 应立即通知客户部门;客户部门应对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的客户进行跟踪管理, 掌握其货物销售和资金回笼情况。(2)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国际业务部门应认真按进 口信用证操作规程审核单据并做如下处理:

①提货担保项下如收到的单据未包括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无论客户是否接受单据,银 行应先对外拒付并要求客户查实正本海运提单去向,必要时通过国际海事局等第三方机构 查实提单信息。

②如收到的正本海运提单与客户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时所提交的单据不一致,无论客户是否接受单据,银行应先对外拒付,在核实提单有关情况后方可接受单据。 ③如收到的索汇金额或发票金额高于申请人申请提货保函提供的发票副本金额,应查 实申请人是否与受益人对提货保函项下货物存在部分金额证外结算情况,并要求申请人补 足保证金或追加落实其他有效担保。

2.2.2 卖方融资

1、打包贷款是指出口企业凭符合条件的正本信用证、出口合同/订单等,向银行申请 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贸易融资。

银行对客户融资后的管理:(1)客户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生产、备货情况, 保证专款专用。(2)打包贷款项下货物出运后,客户应将出口单据交银行寄单,若未向融 资银行交单,则须在办理新增业务时落实更严格的担保措施,或停止办理打包贷款业务。 对客户恶意变更汇路逃避收汇监管的,须要求客户提前归还融资。

2、出口押汇业务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 例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银行对客户融资后的管理:(1)办理出口押汇后,客户部门应密切关注客户的经营变 化情况以及与进口商之间的贸易情况和货物价格情况。(2)国际业务部门应关注出口单据 的收汇情况。出现开证行/保兑行、代收行信用状况、国家和地区风险情况等不利于收汇 的情况,应加强对客户到期还款能力的监督。(3)如开证行/保兑行、代收行或进口商拒 付,应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①开证行/保兑行、代收行违反国际惯例,无理拒付,国际业务部门应根据国际惯例 进行交涉,据理力争,必要时督促客户通过国际商会、国内外司法途径寻求解决。同时客 户部门应要求客户落实其他还款来源。

②如进口商不付或开证行/保兑行拒付成立,客户部门应要求客户洽谈进口商,督促 客户处理货物,必要时应提前收回押汇本息。

3、出口票据贴现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开证行承兑、跟单托收项下汇票由银行

加具保付签字后,在到期日前,银行按票面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 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银行对客户融资后的管理:(1)提示付款。①在正本汇票上承兑的,国际业务部门对 汇票妥善保管,并充分考虑汇票邮寄时间,确保在汇票到期日前到达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 行。②以报文承兑/保付加签的,可在到期日前向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发出付款提示,并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2)收到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的付款后,应归还出口票据贴 现项下的融资款项。(3)对于承兑银行或加具保付加签银行迟付的,应要求其支付迟付利 息;对于无理拒付的,应据理力争;如果因为贸易纠纷或法院止付命令导致银行无法收汇 的,应及时向客户追索贴现款项。

4、福费廷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 应收账款的行为。

银行对客户融资后的管理:银行应加强对所办福费廷业务的追踪,如果出现承兑行或 开证行申请人迟付,应按实际迟付天数向其追索迟付利息;如果承兑行或开证申请人出现 其他风险或发生贸易欺诈风险,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 2 章 信用证贸易融资基本情况介绍

2.1 信用证的概念

2.1.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根据 UCP500 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系指一家银

行(开证行)应客户的(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定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 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简而言 之,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进口商(申请人) 的要求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

2.1.2 信用证的特点

1、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作为开证行必须要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只要单证相符,

不论申请人能否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开证 行以自身信用向出口商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因此信用证是把原来应由进 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从信用证的定义 来看,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 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因而,在信用证中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 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商事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 证银行也要负责付款。因而,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 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实行凭单据付款的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交易。如果在交易的过程中, 作为货物存在问题,那么就应该由买卖双方进行自行解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年修订 本)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对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的情况概不负 责,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只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对单据所代表的具体货物则不予理会。货物单据化与履约证书化是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为银行凭单付款提供了 条件。开证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的一致性与真实性,对于货物的真假优劣、货物是否装 船、货物是否安全抵达目的地等有关货物的情况,银行均不须承担任何责任,银行不管买 卖双方的资信与履约情况如何,对买卖双方、运输人、保险人等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或 履约情况也概不负责。

3、在贸易的过程中,信用证是作为一项与贸易合同相独立的文件。即使买卖双方的 贸易合同不成立,信用证仍然独立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年修订本)))第四条“信 用证与合同”中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 是相互独立的,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 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 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可见,信用证虽然是 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立并被接受,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 不依附于贸易合同或者开证申请书。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 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贸易合同或者开证申请书的约束。信用证只管单据表面 上是否与其规定相符,而不管合同的规定。信用证开出后,对于买卖合同内容的变更与修

改乃至撤销,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一律不予考虑。

2.1.3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在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主要包括的当事人有信用证的申请人以及开证行和项目的收 益人,此外还包括通知行和议付行。接下来将具体讲解每个当事人。申请人:申请人指的 是来向开证银行申请要开信用证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指的是作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 买方,也就是进口商。

开证行:开证行指的是作为应进口商(也就是申请人)提出要求向出口商(也就是受 益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

受益人:受益人指的是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来提交所规定的单据凭证,最后目的 是来取得信用证项下所需要款项的人,也就是那个有权利来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 国际贸易合同的卖方,即出口商。

通知行:通知行是收到开证行的具体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出 口地的银行。

议付行:议付行是指受到开证行的授权,来买入受益人所提交的汇票或者是单据的银行,一般情况是作为出口地的银行。

流程图:

(1)进出口商签订销售合同,规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

(2)申请人(进口商)指示开证行开立跟单信用证。

(3)开证行开出跟单信用证,要求通知银行通知受益人(出口商)。

(4)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出口商)。

(5)受益人(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审证、发货。

(6)受益人(出口商)向其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交单。

(7)交单银行审单。

(8)交单银行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9)开证行审单。如果符合信用证要求,向交单行进行付款/承兑。

(10)开证行向申请人(进口商)提示单据。

(11)申请人(进口商)付款赎单。

(12)申请人(进口商)提货。

2.2 信用证融资的主要种类

信用证融资主要是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采用信用证为结算方式时, 双方通过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打包贷款、出口票据贴现、出口押汇、福费廷、提货担保、进口 代付等。

2.2.1 买方融资

1、进口押汇

是指银行收到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汇出汇款项下客户提供

的相关单据后,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付或汇款项下进口货款或服务款项 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也可用于支付服务贸易项下的应付款项。

银行在对客户融资后的管理:(1)客户部门须及时掌握客户进口货物的销售状况、监 测客户货物销售资金回笼情况。(2)对于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客户部门还须及 时掌握进口货物的装运、到货和报关情况,及时向客户收集正本运输单据和正本进口货物 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3)对于他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他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项

下进口押汇业务,在客户赎单后,经办行应及时查验客户的正本进口单据,确认正本单据 与银行留存的副本单据相符;在海关出具正本报关单后,及时收集并审核报关单与合同/ 订单、信用证及进口单据的一致性。如发现客户有反复融资情况,应立即停办该客户新增 业务,并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融资。(4)客户部门应加强对客户资信的动态监测,如客户生 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同时立即停止相关融资 业务。

2、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未到开证

行而货物已到达港口的情况下,进口商为及时提货向开证行申请开立提货保函,交船运公 司先予提货,待进口商取得正本海运提单后,再以其换回原提货保函的融资方式。 银行对客户融资后的管理:(1)出具提货保函/提单背书后,国际业务部门应定期(如 5 天)跟踪查看相关业务档案,如超过合理收单时间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正本海运提单, 应立即通知客户部门;客户部门应对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的客户进行跟踪管理, 掌握其货物销售和资金回笼情况。(2)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国际业务部门应认真按进 口信用证操作规程审核单据并做如下处理:

①提货担保项下如收到的单据未包括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无论客户是否接受单据,银 行应先对外拒付并要求客户查实正本海运提单去向,必要时通过国际海事局等第三方机构 查实提单信息。

②如收到的正本海运提单与客户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时所提交的单据不一致,无论客户是否接受单据,银行应先对外拒付,在核实提单有关情况后方可接受单据。 ③如收到的索汇金额或发票金额高于申请人申请提货保函提供的发票副本金额,应查 实申请人是否与受益人对提货保函项下货物存在部分金额证外结算情况,并要求申请人补 足保证金或追加落实其他有效担保。

2.2.2 卖方融资

1、打包贷款是指出口企业凭符合条件的正本信用证、出口合同/订单等,向银行申请 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贸易融资。

银行对客户融资后的管理:(1)客户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生产、备货情况, 保证专款专用。(2)打包贷款项下货物出运后,客户应将出口单据交银行寄单,若未向融 资银行交单,则须在办理新增业务时落实更严格的担保措施,或停止办理打包贷款业务。 对客户恶意变更汇路逃避收汇监管的,须要求客户提前归还融资。

2、出口押汇业务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 例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银行对客户融资后的管理:(1)办理出口押汇后,客户部门应密切关注客户的经营变 化情况以及与进口商之间的贸易情况和货物价格情况。(2)国际业务部门应关注出口单据 的收汇情况。出现开证行/保兑行、代收行信用状况、国家和地区风险情况等不利于收汇 的情况,应加强对客户到期还款能力的监督。(3)如开证行/保兑行、代收行或进口商拒 付,应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①开证行/保兑行、代收行违反国际惯例,无理拒付,国际业务部门应根据国际惯例 进行交涉,据理力争,必要时督促客户通过国际商会、国内外司法途径寻求解决。同时客 户部门应要求客户落实其他还款来源。

②如进口商不付或开证行/保兑行拒付成立,客户部门应要求客户洽谈进口商,督促 客户处理货物,必要时应提前收回押汇本息。

3、出口票据贴现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开证行承兑、跟单托收项下汇票由银行

加具保付签字后,在到期日前,银行按票面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 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银行对客户融资后的管理:(1)提示付款。①在正本汇票上承兑的,国际业务部门对 汇票妥善保管,并充分考虑汇票邮寄时间,确保在汇票到期日前到达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 行。②以报文承兑/保付加签的,可在到期日前向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发出付款提示,并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2)收到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的付款后,应归还出口票据贴 现项下的融资款项。(3)对于承兑银行或加具保付加签银行迟付的,应要求其支付迟付利 息;对于无理拒付的,应据理力争;如果因为贸易纠纷或法院止付命令导致银行无法收汇 的,应及时向客户追索贴现款项。

4、福费廷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 应收账款的行为。

银行对客户融资后的管理:银行应加强对所办福费廷业务的追踪,如果出现承兑行或 开证行申请人迟付,应按实际迟付天数向其追索迟付利息;如果承兑行或开证申请人出现 其他风险或发生贸易欺诈风险,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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