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
的立法说明
近年来,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不断强化征管,堵漏增收,地方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2008年度首破200亿元大关,2009年度已提前一个月完成了全年任务,为地方财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地方税收税种多、税源分散、流动性大,隐蔽易漏,一些纳税人的帐目管理不规范,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也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
一、制定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必要性
(一)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经营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分配多样化、核算复杂化、偷逃税手段智能化的新特点,税源控管难度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税收的有效征管,离不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这已经为世界各国税收管理的实践所证明。就发达国家而言,一般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涉税信息传递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的问题,积极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加强行政协作、降低行政成本
随着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和税收任务的逐年增加,地税部门征管力量不足、缺乏控管手段的问题日益突出,工作阻力越来越大。特别是一些税种零星分散、隐蔽性强,单靠地税部门的行政职能和信息支撑,很难实现税收征管到位。而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掌握了一定的税源信息,有条件、有能力和地税部门对税收共同实行联动监管。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封
闭,互不共享,成为信息孤岛,而一些亟需获得相关信息的部门不得不另外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采集同类信息,效果往往还不理想。《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通过政府各部门的分工协作,使得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而使地税部门能够迅速掌握大量的涉税信息,实现源头控管,实现治税方式从税务部门单一型到社会各部门综合型的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
(三)填补法律空白,促进税收环境进一步公平、公正
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但在地方税收征管实践中,尚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使税收协助成为法律真空地带。《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使部门间的联动监管、信息传递、委托代征变得有法可依,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避免税源的跑、冒、滴、漏,为那些诚实守信、照章纳税的纳税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四)督促地税机关加强纳税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随着《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地方税务机关一方面将细致周到地采取各种手段方便纳税人,提供无微不至的税收服务:如在办税服务厅建设中完善同城通办,一次性办结;在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过程中,丰富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准确高效的咨询解答,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学习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在办税环节过程中,拓展多元办税,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通过切实保障纳税人税收权益和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规范税收执法,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促进了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考核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通过各个部门之间联动,接受政府和人民的监督。
(五)有利于涉税服务提前开展,企业成本准确核算
随着《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时获取第三方信息,与企业保持有效沟通,掌握企业发展动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时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如纳税咨询服务,引导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等。企业自身能够通过与地方税务机关的交流,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及时申报缴纳,准确制定企业的财务预算,提前进行税收筹划,规避涉税风险,有利于企业财务制度健
全,从而使企业发展更长久、健康。
二、制定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立法可行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地方税收保障办法》是对地税机关和其他部门协作、委托代征、税源监控、税收服务等实际管理方面的事项作出法律规定,强化了税源管理,堵塞税源流失漏洞,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和基本税收制度,不影响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条件下,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具有立法可行性。
三、全国各地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制定现状
为了有效进行源头控管,加强税源监控,做到地方税收应收尽收,济南市、银川市、丹东市、平凉市等全国多个城市也陆续出台了地方税收保障的政府规章。通过市级城市的推广实施,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也出台了各自的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特别是,山东省在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多年实践中证明,政府规章立法层次比较低,约束力不够强,执行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考核措施,制约了社会综合治税效果的进一步提升,因此,山东省将《保障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在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中提出要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努力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方式,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公共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实践证明,通过立法加强税收保障是可行的,也是确保依法治税和税收收入的根本性措施。
综上所述,为建立“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机制,营造“地方税收,人人有责”的税收氛围,建议市人大、市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尽快出台《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
的立法说明
近年来,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不断强化征管,堵漏增收,地方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2008年度首破200亿元大关,2009年度已提前一个月完成了全年任务,为地方财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地方税收税种多、税源分散、流动性大,隐蔽易漏,一些纳税人的帐目管理不规范,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也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
一、制定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必要性
(一)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经营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分配多样化、核算复杂化、偷逃税手段智能化的新特点,税源控管难度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税收的有效征管,离不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这已经为世界各国税收管理的实践所证明。就发达国家而言,一般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涉税信息传递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的问题,积极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加强行政协作、降低行政成本
随着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和税收任务的逐年增加,地税部门征管力量不足、缺乏控管手段的问题日益突出,工作阻力越来越大。特别是一些税种零星分散、隐蔽性强,单靠地税部门的行政职能和信息支撑,很难实现税收征管到位。而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掌握了一定的税源信息,有条件、有能力和地税部门对税收共同实行联动监管。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封
闭,互不共享,成为信息孤岛,而一些亟需获得相关信息的部门不得不另外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采集同类信息,效果往往还不理想。《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通过政府各部门的分工协作,使得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而使地税部门能够迅速掌握大量的涉税信息,实现源头控管,实现治税方式从税务部门单一型到社会各部门综合型的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
(三)填补法律空白,促进税收环境进一步公平、公正
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但在地方税收征管实践中,尚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使税收协助成为法律真空地带。《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使部门间的联动监管、信息传递、委托代征变得有法可依,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避免税源的跑、冒、滴、漏,为那些诚实守信、照章纳税的纳税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四)督促地税机关加强纳税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随着《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地方税务机关一方面将细致周到地采取各种手段方便纳税人,提供无微不至的税收服务:如在办税服务厅建设中完善同城通办,一次性办结;在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过程中,丰富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准确高效的咨询解答,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学习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在办税环节过程中,拓展多元办税,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通过切实保障纳税人税收权益和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规范税收执法,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促进了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考核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通过各个部门之间联动,接受政府和人民的监督。
(五)有利于涉税服务提前开展,企业成本准确核算
随着《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时获取第三方信息,与企业保持有效沟通,掌握企业发展动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时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如纳税咨询服务,引导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等。企业自身能够通过与地方税务机关的交流,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及时申报缴纳,准确制定企业的财务预算,提前进行税收筹划,规避涉税风险,有利于企业财务制度健
全,从而使企业发展更长久、健康。
二、制定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立法可行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地方税收保障办法》是对地税机关和其他部门协作、委托代征、税源监控、税收服务等实际管理方面的事项作出法律规定,强化了税源管理,堵塞税源流失漏洞,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和基本税收制度,不影响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条件下,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具有立法可行性。
三、全国各地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制定现状
为了有效进行源头控管,加强税源监控,做到地方税收应收尽收,济南市、银川市、丹东市、平凉市等全国多个城市也陆续出台了地方税收保障的政府规章。通过市级城市的推广实施,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也出台了各自的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特别是,山东省在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多年实践中证明,政府规章立法层次比较低,约束力不够强,执行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考核措施,制约了社会综合治税效果的进一步提升,因此,山东省将《保障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在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中提出要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努力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方式,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公共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实践证明,通过立法加强税收保障是可行的,也是确保依法治税和税收收入的根本性措施。
综上所述,为建立“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机制,营造“地方税收,人人有责”的税收氛围,建议市人大、市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尽快出台《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