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杨检刑诉字(2011)第253号
蒋某,男,一九八五年八月八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市静安区人,身份证号码[***********],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1408号,2011年9月14日因故意伤害一案,被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周某,男,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市静安区人,身份证号码[***********],无业,住上海市徐汇区慈云街1111号,2011年9月14日因故意伤害一案,被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杨浦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周某犯罪一案,由杨浦区公安局2011年9月20日侦查终结,,于2011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查被告人蒋小龙、钟小辉的犯罪事实如下:
家住浦东花木社区的被告人蒋某与另一被告人周某(二人曾为大学同学)经常结伴出游。2011年9月14日晚7点,两人驱车赴虹口足球场观看中超联赛(申花对恒大),由于赛前人流多停车位少,两被告与本案被害人周某因争抢停车位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人蒋某遂从车内拿出棒球棒欲殴打被害人周某,另一被告人周某以劝架借口拉住周某手脚,使得被害人头部受到棒球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血流不止并晕倒在地。目击群众毛念非拨打110报案,并将被害人田无忌送到虹口区上海长江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震荡且深度昏迷。接警民警刘兴政、陈烨当场拘捕两被告人,现场提取证物手套、棒球棒。
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2、犯罪嫌疑人供求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伤情鉴定意见
6、物证
7、小区监控视频
8、现场勘验笔录
9、指认照片
10、出示的报案、逮捕经过
上述案件事实有证人证言的、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蒋小龙、钟小辉亦做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蒋某、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被害人周维任三级伤残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
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唐周绍
2001年9月21日
附:(这个不知道-_-!)
量刑意见书
杨检量建(2011)第253号
被告人蒋某、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蒋某、钟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被害人周维任三级伤残,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3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杨检刑诉字(2011)第253号
蒋某,男,一九八五年八月八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市静安区人,身份证号码[***********],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1408号,2011年9月14日因故意伤害一案,被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周某,男,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市静安区人,身份证号码[***********],无业,住上海市徐汇区慈云街1111号,2011年9月14日因故意伤害一案,被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杨浦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周某犯罪一案,由杨浦区公安局2011年9月20日侦查终结,,于2011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查被告人蒋小龙、钟小辉的犯罪事实如下:
家住浦东花木社区的被告人蒋某与另一被告人周某(二人曾为大学同学)经常结伴出游。2011年9月14日晚7点,两人驱车赴虹口足球场观看中超联赛(申花对恒大),由于赛前人流多停车位少,两被告与本案被害人周某因争抢停车位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人蒋某遂从车内拿出棒球棒欲殴打被害人周某,另一被告人周某以劝架借口拉住周某手脚,使得被害人头部受到棒球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血流不止并晕倒在地。目击群众毛念非拨打110报案,并将被害人田无忌送到虹口区上海长江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震荡且深度昏迷。接警民警刘兴政、陈烨当场拘捕两被告人,现场提取证物手套、棒球棒。
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2、犯罪嫌疑人供求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伤情鉴定意见
6、物证
7、小区监控视频
8、现场勘验笔录
9、指认照片
10、出示的报案、逮捕经过
上述案件事实有证人证言的、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蒋小龙、钟小辉亦做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蒋某、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被害人周维任三级伤残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
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唐周绍
2001年9月21日
附:(这个不知道-_-!)
量刑意见书
杨检量建(2011)第253号
被告人蒋某、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蒋某、钟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被害人周维任三级伤残,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3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