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20424(颁布时间)20120701(实施时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文号)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以及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各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是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保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制度的落实。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渔业船舶进行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六条 用于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检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设计单位、修造厂和船用产品生产厂的资格证书;(二)检查渔业船舶的建造、维修质量及执行国家规定情况;(三)检查渔业船舶的技术状况、适航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八条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九条 渔业船舶实行登记制度。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未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第十条 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权的合法证明;(二)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证书;(四)渔业船网工具批准书或者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第十一条 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授予或者核定

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技术证书,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告,并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一)船舶所有权转移;(二)渔业船舶改作他用;(三)船舶报废或者拆毁;(四)船舶灭失或者失踪满六个月。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过培训考核,职务船员应当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非职务船员应当取得渔业船舶的上岗证书。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渔业船舶方可航行和作业:(一)证书齐全有效;(二)按规定配备船员;(三)船舶技术状况良好,消防、救生和信号等设备齐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禁止下列行为:(一)超载、载客;(二)在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和作业;(三)不具备条件夜间航行和作业;(四)超过船舶设计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五)船员酒后作业;(六)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自身、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登记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失效航行和作业的;(二)未按规定配备船员的;(三)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和信号设备的。第二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渔船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小型(含船长5米以下)渔业船舶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20424(颁布时间)20120701(实施时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文号)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以及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各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是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保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制度的落实。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渔业船舶进行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六条 用于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检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设计单位、修造厂和船用产品生产厂的资格证书;(二)检查渔业船舶的建造、维修质量及执行国家规定情况;(三)检查渔业船舶的技术状况、适航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八条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九条 渔业船舶实行登记制度。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未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第十条 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权的合法证明;(二)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证书;(四)渔业船网工具批准书或者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第十一条 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授予或者核定

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技术证书,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告,并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一)船舶所有权转移;(二)渔业船舶改作他用;(三)船舶报废或者拆毁;(四)船舶灭失或者失踪满六个月。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过培训考核,职务船员应当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非职务船员应当取得渔业船舶的上岗证书。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渔业船舶方可航行和作业:(一)证书齐全有效;(二)按规定配备船员;(三)船舶技术状况良好,消防、救生和信号等设备齐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禁止下列行为:(一)超载、载客;(二)在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和作业;(三)不具备条件夜间航行和作业;(四)超过船舶设计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五)船员酒后作业;(六)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自身、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登记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失效航行和作业的;(二)未按规定配备船员的;(三)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和信号设备的。第二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渔船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小型(含船长5米以下)渔业船舶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相关文章

  • 在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同志们: 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针对最近以来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有所反弹的情况,专门下发了《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xx〕16号),决定重点整治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道路交通 ...

  • XX年渔政支队工作总结
  • xx年渔政支队工作总结 xx年,我市支队在省总队和市农业局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抓落实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在执法监管、打击非法捕捞、渔航安全、资源的管护和队伍建设等都取得了新成绩,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工作及任务。 ...

  • 市渔政支队XX年工作总结
  • 市渔政支队xx年工作总结 xx年,我市支队在省总队和市农业局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抓落实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在执法监管、打击非法捕捞、渔航安全、资源的管护和队伍建设等都取得了新成绩,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工作及任务。 ...

  • 市渔业工作年终总结及明年工作安排
  • 按照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渔业专业会议的总体安排,**市渔业工作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渔业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增加渔民收入为中心,主攻养殖和休闲渔业,突出发展无公害水产品,强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着力提高水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加大渔业执法力度,促进渔业持续协调发展. 一. xx年渔业工作总体情况 (一)

  • 船舶买卖契约书
  • 立契约书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买卖总金额为xx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xx元整. 2甲方必须在xxxx年 ...

  • 船舶买卖合同(二)
  •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 ...

  • 在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在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家海洋与渔业两个专业会议、省十届人代会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回顾总结xx年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情况,全面分析海洋与渔业发展形 ...

  • 上半年水产渔业生产情况总结及下半年工作安排
  • 上半年,各级水产职能部门,结合全面贯彻全区渔业专业会议精神,认真按照农牧业局指示精神和上级业务部门对渔业生产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渔业增效、渔民增收”这一目标,以渔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大渔业适用技术和名优品种的推广力度,努力提高水产养殖的科技含量,大力实施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

  • 水产系统纪检监察述职述廉报告
  • 2010年,按照局党委分工,我主持区直水产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全区水产社会性生产和渔政执法工作。一年来,紧紧围绕水产大县创建,突出发展城郊现代渔业这一工作大局,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完成了自身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实绩 (一)纪检监察工作 1、狠抓落实,切实推进区直水产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

  • 水上安全工作会议
  • 一、“9.24”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会议指出,在全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乡镇的扎实工作下,水上交通安全“双基”建设有效加强,全市水域连续51个月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路运输生产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由于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