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类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设计合同 编 号: 设计类合同-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

1.3

1.4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甲方提交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及文件

2.2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应满足国家、地方规范要求

2.3甲方出具的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

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范围及限额设计要求:

3.1 工程地点: 设计范围:

3.2委托设计面积为 ㎡。

设计要求:详见任务书

3.3 限额设计要求:

乙方在设计中应在甲方指定的成本范围内进行设计,如设计成果超出甲方要求的工程造价,乙方必须无条件修改方案使之控制在甲方要求范围内。

3.4本合同履行中经甲方盖章的设计任务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乙方收到设计任务书后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备注: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设计具体要求详见附件《设计任务书》 文件份数: 图册 套、电子文件光盘壹套

成果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时间:详设计任务书 成果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地点:

工作成果包括(详设计委托书):

1、

2、

3、

4、

五、施工过程项目跟进

5.1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进行现场交底及答疑,与甲方、施工单位进行讨论及意见交换,解释图纸和协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5.2设计人员 必须到现场指导施工(其职责范围包括参与施工图纸会审、材料、选样、施工过程相关设计问题的处理、现场整体效果把控、竣工验收等服务),保证效果。

5.3乙方应通过电话、邮件、传真及邮寄方式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之问题,及时出具技术变更函

5.4乙方在设计中及设计成果完成后,如须乙方配合完成相关工作或者须由乙方提供、出具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签章,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和赔偿。

5.5乙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修正报告供甲方或者业主进行后续整改工作用。

第六条 设计费用

6.1 设计总面积 元/平米,合同总价:

6.2 该价款以合同签订时的建筑总图为准,不再调整合同总价

6.3 该价款包含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6.4其他约定:

第七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7个工作日以前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金额不足的,甲方可以暂停支付设计费。乙方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第八条 甲方责权

8.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的提交时间,乙方则有权顺延交付设计文件时间;

8.2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8.3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做到并且设计成果能满足甲方要求,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可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大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8.4 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等方便条件;

8.5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的设计成果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设计成果公开展示,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甲方有权将设计成果用于产品推介、广告。所有展示、推介、广告均不须再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可以对设计成果资料及文件进行复制、修改。

8.6甲方负责本项目报批、报建等手续;

8.7甲方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第九条 乙方责任

9.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向甲方交付阶段性设计成果;并对其完整性、规范要求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9.2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负责向施工方做设计交底,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9.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佰分之拾的违约金。

9.4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转让、泄露设计成果和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10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另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得到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就本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予以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10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9.5乙方必须对其交付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提供材料的样板、施工方法,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因乙方设计文件所引发的一切问题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6 乙方保证设计成果未侵犯任何人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9.7主设计师必须到现场配合施工。如施工过程中有必须乙方处理的问题,乙方须在二日内将书面意见回复甲方。逾期,由乙方按每次每天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8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逾期履行的,按每天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 30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

9.9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由乙方返工、重作,因此造成逾期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9.10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根据责任大小向甲方赔偿损失(不超过乙方设计范围的内容)。

.9.11乙方保证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保证有能力及资格完成本协议约定事项,不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的情形;保证设计资质在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持续有效,不存在资质被降级、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失效的情形;保证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否则,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不符合前述保证情况的,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设计费用,并由乙方按估算设计费总额的30%计算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10.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超过15天的,按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实际欠付金额万分之贰的逾期违约金(乙方违约的除外)。逾期超过 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甲方均按10.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因乙方设计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10.3 因乙方原因,致使设计不符合第九条款要求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或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或确认的,由乙方返工、重作,造成延期交付,由乙方按延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设计人原因致使设计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或确认的,由设计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成并确保审查通过。若设计人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则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10.4合同生效后,乙方擅自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在终止或解除后三日内由乙方全部退还给甲方,同时由乙方按甲方已付价款的一倍计算赔偿甲方损失。

10.5若乙方违约,乙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甲方因追溯乙方责任而产生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业务费、审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前述费用如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以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承担(如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则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没有规定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其中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计算人数不超过三人。

10.6、本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费用、甲方名誉损失等费用),甲方有权不经过裁决直接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含

9.8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逾期履行的,按每天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 30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

9.9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由乙方返工、重作,因此造成逾期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9.10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根据责任大小向甲方赔偿损失(不超过乙方设计范围的内容)。

.9.11乙方保证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保证有能力及资格完成本协议约定事项,不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的情形;保证设计资质在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持续有效,不存在资质被降级、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失效的情形;保证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否则,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不符合前述保证情况的,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设计费用,并由乙方按估算设计费总额的30%计算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10.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超过15天的,按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实际欠付金额万分之贰的逾期违约金(乙方违约的除外)。逾期超过 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甲方均按10.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因乙方设计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10.3 因乙方原因,致使设计不符合第九条款要求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或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或确认的,由乙方返工、重作,造成延期交付,由乙方按延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设计人原因致使设计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或确认的,由设计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成并确保审查通过。若设计人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则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10.4合同生效后,乙方擅自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在终止或解除后三日内由乙方全部退还给甲方,同时由乙方按甲方已付价款的一倍计算赔偿甲方损失。

10.5若乙方违约,乙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甲方因追溯乙方责任而产生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业务费、审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前述费用如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以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承担(如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则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没有规定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其中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计算人数不超过三人。

10.6、本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费用、甲方名誉损失等费用),甲方有权不经过裁决直接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含

本协议生效前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下同)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支付给甲方,逾期由乙方参照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前述约定执行后而减少支付给乙方应付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7、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如超过实际损失的,超过部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与赔偿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根据责任大小向甲方赔偿损失(不超过乙方设计范围的内容)。

第十二条 廉政合作

12.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饭、喝酒、娱乐或进行其他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礼券、提货卡等,下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好处,更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相互窜通,损害甲方利益。

12.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索取财物及索要其他好处,或者要求吃饭、喝酒、娱乐以及其他消费,或者要求与乙方窜通,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设计任务书是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应按设计任务书中要求提供服务。

13.2 如甲方中途变更设计或要求增加设计内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合同(为合同附件)。

13.3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支付费用。 13.4 本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5本项目的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由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双方已完全知晓并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特别注意合同中涉及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已按对方要求给予明确说明,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8本协议之任何一条款的执行与其他条款的执行各自独立,任何无效的条款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3.9任何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索赔或救济,皆不是对该权利、索赔或救济的放弃,并且不影响其对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行使。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

利、索赔或救济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不妨碍该方对该等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行使。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14.1、双方按以下确定的地址、电话、传真进行联络,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 甲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以上联系地址、传真不能联络时,乙方可以采用以下地址、传真与甲方联络:

地址:

传真:

(2) 乙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14.2、本协议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回复、资料、工作成果、通知、要求、同意、批准、决定、确认等,可以采用直接送交、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对方:

(1)采用直接送交的,由双方授权的人员负责签收,其中甲方授权 约定外,乙方授权 约定外,未经授权的人员均无权签收,否则无效,视为未送交对方(但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签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应视为已送达);采用直接送交的,以对方授权的签收人员签收时为已送达,任何一方的签收人员不得拒绝签收;如一方需变更签收人员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2)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确认发出时为已送达。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相关工作人员签收邮件之时或邮件发出(以邮戳为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中午12时为已送达(以先到的时间为准)。如一方按约定的地址向对方发出邮件后,而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自发出邮件(以邮戳为准)后第三日的中午12时即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对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对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传 真:

签订合同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设计任务书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传 真: 签订合同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设计合同 编 号: 设计类合同-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

1.3

1.4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甲方提交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及文件

2.2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应满足国家、地方规范要求

2.3甲方出具的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

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范围及限额设计要求:

3.1 工程地点: 设计范围:

3.2委托设计面积为 ㎡。

设计要求:详见任务书

3.3 限额设计要求:

乙方在设计中应在甲方指定的成本范围内进行设计,如设计成果超出甲方要求的工程造价,乙方必须无条件修改方案使之控制在甲方要求范围内。

3.4本合同履行中经甲方盖章的设计任务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乙方收到设计任务书后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备注: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设计具体要求详见附件《设计任务书》 文件份数: 图册 套、电子文件光盘壹套

成果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时间:详设计任务书 成果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地点:

工作成果包括(详设计委托书):

1、

2、

3、

4、

五、施工过程项目跟进

5.1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进行现场交底及答疑,与甲方、施工单位进行讨论及意见交换,解释图纸和协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5.2设计人员 必须到现场指导施工(其职责范围包括参与施工图纸会审、材料、选样、施工过程相关设计问题的处理、现场整体效果把控、竣工验收等服务),保证效果。

5.3乙方应通过电话、邮件、传真及邮寄方式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之问题,及时出具技术变更函

5.4乙方在设计中及设计成果完成后,如须乙方配合完成相关工作或者须由乙方提供、出具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签章,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和赔偿。

5.5乙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修正报告供甲方或者业主进行后续整改工作用。

第六条 设计费用

6.1 设计总面积 元/平米,合同总价:

6.2 该价款以合同签订时的建筑总图为准,不再调整合同总价

6.3 该价款包含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6.4其他约定:

第七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7个工作日以前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金额不足的,甲方可以暂停支付设计费。乙方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第八条 甲方责权

8.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的提交时间,乙方则有权顺延交付设计文件时间;

8.2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8.3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做到并且设计成果能满足甲方要求,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可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大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8.4 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等方便条件;

8.5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的设计成果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设计成果公开展示,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甲方有权将设计成果用于产品推介、广告。所有展示、推介、广告均不须再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可以对设计成果资料及文件进行复制、修改。

8.6甲方负责本项目报批、报建等手续;

8.7甲方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第九条 乙方责任

9.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向甲方交付阶段性设计成果;并对其完整性、规范要求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9.2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负责向施工方做设计交底,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9.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佰分之拾的违约金。

9.4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转让、泄露设计成果和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10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另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得到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就本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予以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10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9.5乙方必须对其交付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提供材料的样板、施工方法,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因乙方设计文件所引发的一切问题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6 乙方保证设计成果未侵犯任何人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9.7主设计师必须到现场配合施工。如施工过程中有必须乙方处理的问题,乙方须在二日内将书面意见回复甲方。逾期,由乙方按每次每天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8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逾期履行的,按每天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 30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

9.9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由乙方返工、重作,因此造成逾期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9.10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根据责任大小向甲方赔偿损失(不超过乙方设计范围的内容)。

.9.11乙方保证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保证有能力及资格完成本协议约定事项,不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的情形;保证设计资质在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持续有效,不存在资质被降级、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失效的情形;保证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否则,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不符合前述保证情况的,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设计费用,并由乙方按估算设计费总额的30%计算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10.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超过15天的,按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实际欠付金额万分之贰的逾期违约金(乙方违约的除外)。逾期超过 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甲方均按10.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因乙方设计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10.3 因乙方原因,致使设计不符合第九条款要求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或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或确认的,由乙方返工、重作,造成延期交付,由乙方按延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设计人原因致使设计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或确认的,由设计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成并确保审查通过。若设计人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则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10.4合同生效后,乙方擅自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在终止或解除后三日内由乙方全部退还给甲方,同时由乙方按甲方已付价款的一倍计算赔偿甲方损失。

10.5若乙方违约,乙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甲方因追溯乙方责任而产生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业务费、审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前述费用如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以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承担(如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则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没有规定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其中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计算人数不超过三人。

10.6、本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费用、甲方名誉损失等费用),甲方有权不经过裁决直接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含

9.8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逾期履行的,按每天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 30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

9.9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由乙方返工、重作,因此造成逾期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9.10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根据责任大小向甲方赔偿损失(不超过乙方设计范围的内容)。

.9.11乙方保证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保证有能力及资格完成本协议约定事项,不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的情形;保证设计资质在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持续有效,不存在资质被降级、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失效的情形;保证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否则,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不符合前述保证情况的,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设计费用,并由乙方按估算设计费总额的30%计算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10.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超过15天的,按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实际欠付金额万分之贰的逾期违约金(乙方违约的除外)。逾期超过 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甲方均按10.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因乙方设计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10.3 因乙方原因,致使设计不符合第九条款要求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或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或确认的,由乙方返工、重作,造成延期交付,由乙方按延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设计人原因致使设计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或确认的,由设计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成并确保审查通过。若设计人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则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10.4合同生效后,乙方擅自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在终止或解除后三日内由乙方全部退还给甲方,同时由乙方按甲方已付价款的一倍计算赔偿甲方损失。

10.5若乙方违约,乙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甲方因追溯乙方责任而产生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业务费、审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前述费用如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以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承担(如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则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没有规定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其中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计算人数不超过三人。

10.6、本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费用、甲方名誉损失等费用),甲方有权不经过裁决直接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含

本协议生效前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下同)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支付给甲方,逾期由乙方参照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前述约定执行后而减少支付给乙方应付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7、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如超过实际损失的,超过部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与赔偿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根据责任大小向甲方赔偿损失(不超过乙方设计范围的内容)。

第十二条 廉政合作

12.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饭、喝酒、娱乐或进行其他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礼券、提货卡等,下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好处,更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相互窜通,损害甲方利益。

12.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索取财物及索要其他好处,或者要求吃饭、喝酒、娱乐以及其他消费,或者要求与乙方窜通,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设计任务书是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应按设计任务书中要求提供服务。

13.2 如甲方中途变更设计或要求增加设计内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合同(为合同附件)。

13.3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支付费用。 13.4 本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5本项目的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由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双方已完全知晓并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特别注意合同中涉及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已按对方要求给予明确说明,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8本协议之任何一条款的执行与其他条款的执行各自独立,任何无效的条款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3.9任何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索赔或救济,皆不是对该权利、索赔或救济的放弃,并且不影响其对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行使。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

利、索赔或救济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不妨碍该方对该等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行使。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14.1、双方按以下确定的地址、电话、传真进行联络,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 甲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以上联系地址、传真不能联络时,乙方可以采用以下地址、传真与甲方联络:

地址:

传真:

(2) 乙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14.2、本协议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回复、资料、工作成果、通知、要求、同意、批准、决定、确认等,可以采用直接送交、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对方:

(1)采用直接送交的,由双方授权的人员负责签收,其中甲方授权 约定外,乙方授权 约定外,未经授权的人员均无权签收,否则无效,视为未送交对方(但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签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应视为已送达);采用直接送交的,以对方授权的签收人员签收时为已送达,任何一方的签收人员不得拒绝签收;如一方需变更签收人员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2)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确认发出时为已送达。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相关工作人员签收邮件之时或邮件发出(以邮戳为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中午12时为已送达(以先到的时间为准)。如一方按约定的地址向对方发出邮件后,而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自发出邮件(以邮戳为准)后第三日的中午12时即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对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对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传 真:

签订合同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设计任务书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传 真: 签订合同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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