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填制
作者:孟峰
公司运营一段时间,难免会出现对一些旧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如公司的小汽车用打算外卖,一些旧的办公家具需要处理了……对于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填制?
本文通过案例的具体分析,讲清楚如何处理就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填制。
案例
公司购入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该固定资产时转为一般纳税人,假定该资产原值10万元,计提折旧1万元,现出售价格9.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9
累计折旧 1 贷:固定资产 10
借:银行存款 9.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5
借:固定资产清理 0.1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18(9.5/1.04*0.04/2)
借:固定资产清理 0.32
贷:营业外收入 0.32
报表填制如下:
1、主表:
第5行“(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列9.5÷1.04=9.13
第21行“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9.5÷1.04)×4%=0.37
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列(9.5÷1.04)×4%÷2=0.185
2、附表一:
因按规定不允许开专用发票,假设已开具普通发票,在第10行“开具普通发票”对应的“4%征收率”的列次填报。销售额、应纳税额与主表第5行、第21行一致。
附:相关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9]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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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销售旧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填制
作者:孟峰
公司运营一段时间,难免会出现对一些旧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如公司的小汽车用打算外卖,一些旧的办公家具需要处理了……对于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填制?
本文通过案例的具体分析,讲清楚如何处理就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填制。
案例
公司购入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该固定资产时转为一般纳税人,假定该资产原值10万元,计提折旧1万元,现出售价格9.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9
累计折旧 1 贷:固定资产 10
借:银行存款 9.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5
借:固定资产清理 0.1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18(9.5/1.04*0.04/2)
借:固定资产清理 0.32
贷:营业外收入 0.32
报表填制如下:
1、主表:
第5行“(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列9.5÷1.04=9.13
第21行“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9.5÷1.04)×4%=0.37
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列(9.5÷1.04)×4%÷2=0.185
2、附表一:
因按规定不允许开专用发票,假设已开具普通发票,在第10行“开具普通发票”对应的“4%征收率”的列次填报。销售额、应纳税额与主表第5行、第21行一致。
附:相关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9]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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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