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省教育厅就推进我省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提出指导意见,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学校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领学校内部规章制度,是学校成为独立法人组织的必备要件,是学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基本依据,是学校内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现代学校制度的载体和体现。教育现代化首先需要制度现代化。依法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明确和规范学校的办学宗旨、目标任务、内部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形成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自主发展、民主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对于提高学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从而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章程建设作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实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组织和动员中小学校加快章程建设,逐步实现学校内部、学校与政府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依法治理。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章程建设在办学治校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把章程建设作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作为凝聚集体智慧、凝结教工感情、凝集发展愿景、凝练办学精神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推进章程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创造性。二、明确中小学章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建设中小学章程,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实现学校办学宗旨为目标,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学校章程的内容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权威性。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制度,是一所学校一切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学校要以章程为基本依据,制定形成完整、统一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各项制度不得违背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三是稳定性。写入章程的内容应是学校重大的、基本的、相对稳定的事项。鼓励学校把自主创新和行之有效的教育理念及实践探索固化为制度,以此指引和保障学校创新发展的方向。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一般不写入章程。一些需要细化的条款可以另外通过规章制度方式呈现。章程语言应庄重、严谨、准确、简练,避免歧义和模糊。  四是特色性。学校章程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特点,梳理办学历史,反映学校文脉,提炼文化精神,突出办学定位、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特色,鼓励因校制宜,打造学校品牌,避免“千校一面”。三、规范中小学章程的主要内容  中小学章程既要讲求个性特色,又要具备共性条款。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相关要求,我省各中小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的基本信息。中小学章程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2.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学历学制、办学方向;  3.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4.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5.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理念、特色、目标、要求;  6.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7.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管理与投入保障责任等;  8.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9.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  10.学校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章程建设的重点是明确校内权力运行机制。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章程应健全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机制,明确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运行机制和监督办法。章程还要明确学校内部的组织架构,以及各管理层级之间的职责与管理规则。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校务委员会、学生会、校友会等各类组织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三)师生权利义务。

章程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载明教职工管理(含教职工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等)、学生管理(含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奖惩等)的相关制度或原则,明确师生的权利与义务,突出对师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师生权益的救济机制,以及师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四)学校与社会关系。

章程要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各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家长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作为协调学校与家长、社区关系的平台。章程应当明确家长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的地位作用、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

四、加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组织与领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章程建设作为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具体办法,及时制订中小学章程建设推进方案,明确章程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总体要求是:

2015年底前全省50%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完成章程建设,2016年底前全省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

2015年底前全省三分之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完成章程建设,2017年前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

要建立并规范学校章程核准程序。按照“谁主管、谁核准”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核准;非教育部门主办或高校附属中小学校,其章程需经主办者同意后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省教育厅直属学校报省教育厅核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学校章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通过章程赋权的方式,明确和落实中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把政府对学校的要求体现在章程中,逐步实现依章程管理学校、监督学校依章程办学。

各中小学校要把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的过程作为明确法人属性、明晰自身权利和义务、广泛凝聚办学共识的过程,作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顶层设计、凝练学校办学理念、突出学校办学特色、深化学校教学改革、完善学校治理结构的过程,不断提高办学治校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同时要以建设章程为契机,做好校内各项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废止或修订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相吻合的制度,补充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所必需的制度,确保与学校章程的一致性,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创特色、促发展。要将章程的精神和内容体现到学校各项活动中去,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文化,使师生在实践与体验中接受法治教育和法治精神的熏陶。学校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师生、校友和家长、社区等各相关方的意见,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颁布施行。经核准后的章程,应在学校醒目的场所和网站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把核准后的章程作为实施办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尊重学校制定的章程,按照章程对学校进行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省教育厅就推进我省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提出指导意见,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学校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领学校内部规章制度,是学校成为独立法人组织的必备要件,是学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基本依据,是学校内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现代学校制度的载体和体现。教育现代化首先需要制度现代化。依法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明确和规范学校的办学宗旨、目标任务、内部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形成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自主发展、民主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对于提高学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从而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章程建设作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实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组织和动员中小学校加快章程建设,逐步实现学校内部、学校与政府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依法治理。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章程建设在办学治校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把章程建设作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作为凝聚集体智慧、凝结教工感情、凝集发展愿景、凝练办学精神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推进章程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创造性。二、明确中小学章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建设中小学章程,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实现学校办学宗旨为目标,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学校章程的内容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权威性。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制度,是一所学校一切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学校要以章程为基本依据,制定形成完整、统一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各项制度不得违背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三是稳定性。写入章程的内容应是学校重大的、基本的、相对稳定的事项。鼓励学校把自主创新和行之有效的教育理念及实践探索固化为制度,以此指引和保障学校创新发展的方向。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一般不写入章程。一些需要细化的条款可以另外通过规章制度方式呈现。章程语言应庄重、严谨、准确、简练,避免歧义和模糊。  四是特色性。学校章程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特点,梳理办学历史,反映学校文脉,提炼文化精神,突出办学定位、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特色,鼓励因校制宜,打造学校品牌,避免“千校一面”。三、规范中小学章程的主要内容  中小学章程既要讲求个性特色,又要具备共性条款。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相关要求,我省各中小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的基本信息。中小学章程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2.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学历学制、办学方向;  3.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4.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5.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理念、特色、目标、要求;  6.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7.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管理与投入保障责任等;  8.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9.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  10.学校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章程建设的重点是明确校内权力运行机制。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章程应健全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机制,明确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运行机制和监督办法。章程还要明确学校内部的组织架构,以及各管理层级之间的职责与管理规则。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校务委员会、学生会、校友会等各类组织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三)师生权利义务。

章程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载明教职工管理(含教职工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等)、学生管理(含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奖惩等)的相关制度或原则,明确师生的权利与义务,突出对师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师生权益的救济机制,以及师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四)学校与社会关系。

章程要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各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家长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作为协调学校与家长、社区关系的平台。章程应当明确家长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的地位作用、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

四、加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组织与领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章程建设作为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具体办法,及时制订中小学章程建设推进方案,明确章程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总体要求是:

2015年底前全省50%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完成章程建设,2016年底前全省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

2015年底前全省三分之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完成章程建设,2017年前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

要建立并规范学校章程核准程序。按照“谁主管、谁核准”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核准;非教育部门主办或高校附属中小学校,其章程需经主办者同意后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省教育厅直属学校报省教育厅核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学校章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通过章程赋权的方式,明确和落实中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把政府对学校的要求体现在章程中,逐步实现依章程管理学校、监督学校依章程办学。

各中小学校要把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的过程作为明确法人属性、明晰自身权利和义务、广泛凝聚办学共识的过程,作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顶层设计、凝练学校办学理念、突出学校办学特色、深化学校教学改革、完善学校治理结构的过程,不断提高办学治校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同时要以建设章程为契机,做好校内各项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废止或修订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相吻合的制度,补充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所必需的制度,确保与学校章程的一致性,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创特色、促发展。要将章程的精神和内容体现到学校各项活动中去,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文化,使师生在实践与体验中接受法治教育和法治精神的熏陶。学校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师生、校友和家长、社区等各相关方的意见,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颁布施行。经核准后的章程,应在学校醒目的场所和网站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把核准后的章程作为实施办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尊重学校制定的章程,按照章程对学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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