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经无记名投票 推选评委会组长是否违法?

案例回放

某市质检局专业仪器设备采购,预算3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投标截止后,共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平均报价约270万元。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由4位专家及1位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张某为评标委员会组长。经评审,最终最低价的A公司(报价262万元)以微弱的得分优势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而该项目采购人代表原本中意的是B公司(报价288万元),因此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结果进行确认,并且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人单位领导来到集采机构,称采购程序违法,对该结果不予认可,具体理由是:评标委员会组长张某的选任程序违法,是一名专家口头先推荐,其他专家附和,没有经过无记名投票的推选程序。而且评审时,组长有倾向性,与其他评委享有不同等的权利,应当认定此次中标结果无效。

问题引出

1.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如何推选?

2.评标委员会组长的权责是什么?

3.采购人认为评审结果存在问题该怎么办?

专家点评

关于 评标委员会组长的推选

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评标委员会组长的有关规定不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本案例发生地的财政部门所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全体评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评委享有同等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评审工作中,为方便评审,也都有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的这个环节,这也是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开始前的常规性程序。

69号文只是规定要推选组长,但对于如何推选,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是由评委从专家成员中口头推选,推选意见不一致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举手表决)确定;有的是评委先自荐和介绍,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也有的是由采购人或招标人推荐人选,经评委通过。目前,业界多倾向于前两种做法。

众所周知,采购人代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但因代表采购人,可能有自己的意中人,其他评委则代表其个人,是独立身份,因此让采购人代表推选不妥。因此,评标委员会组长由全体评委推举,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产生比较合适。

招标文件是指导整个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关键性文件,有关招标过程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和评标标准等,都应载入招标文件。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作为招标活动中的一项程序,组长的评选程序、评选要求也应列入招标文件。组长的权责应进一步细化,既要防止组长不作为,也要防止组长越权行使职责。所以建议在采购文件中补充两项内容:一是确定推选组长的方法或程序;二是规定组长的职责或权限。在现有法规有盲点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这样做可以减少质疑。

关于评标委员会组长的权责

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组长的职责,通常组长应当由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丰富评审经验,且具有综合协调、组织能力的专家担任。推选组长并不是给予其特权,而是为了方便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发挥召集和组织的作用,因此组长并不比其他评委享有更多的权利,其主要职责包括主持评审、组织有关评审的讨论和表决、负责询标工作、审核其他评委的评审情况、撰写评标报告等。关于评标委员会组长的职责,具体来讲有8个方面。

①负责主持、协调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

②评审开始前,负责组织各成员认真领会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仔细研究评标办法、评审程序及注意要点;

③负责组织指导各成员正确、有序地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把握评标进度;

④项目评审过程中,澄清由组长主持,如需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的,由评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并负责记录和形成最终意见;

⑤评审工作中存在争议时,负责组织所有成员进行集体记名表决,争议问题和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⑥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对所有成员评标打分及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发现打分明显错误、分数畸高畸低的差异评分,或是评审意见不明确的,应要求原评审专家重审;

⑦所有评委全部在评标系统中提交评标意见后,由组长对评标意见进行汇总,并拟定评标报告形成评标结论;

⑧组长宣读评标结论,并询问评委意见,评标结论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请所有评委签字确认。

在具体评标过程中,也有些组长在履职中会出现一些“自由发挥”,最典型的莫过于组长主持评审会,影响或者干预其他评委的独立评审,组长发表引导性、诱导性意见,集体讨论,统一认识,协商评分,甚至有的评委还主动让组长帮助审查其评分表。如果有了组长但没有严格限定组长的权限,则可能出现一些弊端。经调查,本案例中评委会组长没有出现上述类似的行为。

关于 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

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评标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的,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要求,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如果认为评标结果或评审过程有问题,可以在评标结果确认前,向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提出,若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将依法处理。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供应商可以质疑,但法律没有赋予采购人书面质疑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例没有存在违法情形,程序合法,推选组长的程序没有违背相关规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组长;在评审中,组长也没有违规情形,因此采购人不能无理由否定此次采购结果。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标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案例回放

某市质检局专业仪器设备采购,预算3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投标截止后,共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平均报价约270万元。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由4位专家及1位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张某为评标委员会组长。经评审,最终最低价的A公司(报价262万元)以微弱的得分优势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而该项目采购人代表原本中意的是B公司(报价288万元),因此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结果进行确认,并且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人单位领导来到集采机构,称采购程序违法,对该结果不予认可,具体理由是:评标委员会组长张某的选任程序违法,是一名专家口头先推荐,其他专家附和,没有经过无记名投票的推选程序。而且评审时,组长有倾向性,与其他评委享有不同等的权利,应当认定此次中标结果无效。

问题引出

1.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如何推选?

2.评标委员会组长的权责是什么?

3.采购人认为评审结果存在问题该怎么办?

专家点评

关于 评标委员会组长的推选

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评标委员会组长的有关规定不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本案例发生地的财政部门所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全体评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评委享有同等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评审工作中,为方便评审,也都有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的这个环节,这也是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开始前的常规性程序。

69号文只是规定要推选组长,但对于如何推选,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是由评委从专家成员中口头推选,推选意见不一致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举手表决)确定;有的是评委先自荐和介绍,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也有的是由采购人或招标人推荐人选,经评委通过。目前,业界多倾向于前两种做法。

众所周知,采购人代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但因代表采购人,可能有自己的意中人,其他评委则代表其个人,是独立身份,因此让采购人代表推选不妥。因此,评标委员会组长由全体评委推举,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产生比较合适。

招标文件是指导整个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关键性文件,有关招标过程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和评标标准等,都应载入招标文件。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作为招标活动中的一项程序,组长的评选程序、评选要求也应列入招标文件。组长的权责应进一步细化,既要防止组长不作为,也要防止组长越权行使职责。所以建议在采购文件中补充两项内容:一是确定推选组长的方法或程序;二是规定组长的职责或权限。在现有法规有盲点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这样做可以减少质疑。

关于评标委员会组长的权责

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组长的职责,通常组长应当由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丰富评审经验,且具有综合协调、组织能力的专家担任。推选组长并不是给予其特权,而是为了方便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发挥召集和组织的作用,因此组长并不比其他评委享有更多的权利,其主要职责包括主持评审、组织有关评审的讨论和表决、负责询标工作、审核其他评委的评审情况、撰写评标报告等。关于评标委员会组长的职责,具体来讲有8个方面。

①负责主持、协调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

②评审开始前,负责组织各成员认真领会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仔细研究评标办法、评审程序及注意要点;

③负责组织指导各成员正确、有序地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把握评标进度;

④项目评审过程中,澄清由组长主持,如需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的,由评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并负责记录和形成最终意见;

⑤评审工作中存在争议时,负责组织所有成员进行集体记名表决,争议问题和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⑥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对所有成员评标打分及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发现打分明显错误、分数畸高畸低的差异评分,或是评审意见不明确的,应要求原评审专家重审;

⑦所有评委全部在评标系统中提交评标意见后,由组长对评标意见进行汇总,并拟定评标报告形成评标结论;

⑧组长宣读评标结论,并询问评委意见,评标结论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请所有评委签字确认。

在具体评标过程中,也有些组长在履职中会出现一些“自由发挥”,最典型的莫过于组长主持评审会,影响或者干预其他评委的独立评审,组长发表引导性、诱导性意见,集体讨论,统一认识,协商评分,甚至有的评委还主动让组长帮助审查其评分表。如果有了组长但没有严格限定组长的权限,则可能出现一些弊端。经调查,本案例中评委会组长没有出现上述类似的行为。

关于 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

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评标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的,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要求,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如果认为评标结果或评审过程有问题,可以在评标结果确认前,向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提出,若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将依法处理。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供应商可以质疑,但法律没有赋予采购人书面质疑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例没有存在违法情形,程序合法,推选组长的程序没有违背相关规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组长;在评审中,组长也没有违规情形,因此采购人不能无理由否定此次采购结果。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标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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