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证据规则的特点?

我国行政证据规则的特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广泛的应用,主要是为了确保在诉讼中举证、取证、质证、认证的规范性,保证庭审过程的秩序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更好的维护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主要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证据作为诉讼的关键,起着澄清案件事实真相的作用,其效力直接决定着案件的结果,所以证据活动穿插于整个诉讼过程中,而证据规则恰恰作为证据活动的规则伴随着证据活动贯穿于诉讼的始终。行政诉讼的证据不同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而进行诉讼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要以一定的材料为根据,并将相关的材料收入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当中,在行政诉讼中这些案卷将作为主要证据出现在庭审中。从立案、审查到调查、审理,从一审、二审乃至于再审都不能离开证据的运用,而在运用证据的同时证据规则时时刻刻都在规范

着证据的使用。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实际操作上,主要是由法官主导庭审程序,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用证据规则,对证据的价值作出判断,但不能仅凭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性就将证据规则单纯理解为仅约束法官的证据行为规范,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同时还约束着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证据行为,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但约束着司法机关在取证时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手段取得证据,还规范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相关材料。

2、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①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在举证、取证、质证、认证时的具体规范,其中不但蕴含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而且还蕴含了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增强了法律在诉讼程序中的可操作性,规定了什么材料可以或者应当被允许作为证据列入到法官对案件的评价中。行政

诉讼证据规则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对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证据行为具有指导意义,指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怎样制作收集材料才算是合法的收集材料、怎样运用材料才能达到证明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就指导了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证据的收集中一定要注意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不能将证人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所作出的证言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强制力。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都是主要的证据形式,尽管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规范性文件也是证据来源的主要形式,但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为根据的,而法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应该以这些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为参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或进行行政复议都必须有证据为根据,而相关的材料都将收入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的案卷中,产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后,这些案卷将提交法院审查。因此,在行政诉讼阶段,证据的主要渊源(形式)是行政案卷。在我国,法律限制被告在行政

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对于原告,法律上虽无明文限制,但从法理上讲,同样要求其在行政诉讼中提供必要的证据,不能事先不提供或隐瞒证据。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原告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是说,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权利被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侵犯。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规定得更为严格。例如,美国行政程序法规定,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理由,以行政机关决定时根据的理由为限,这个理由一般应记载在行政机关决定时的记录之中,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一记录进行审查。否则,“法院可以将裁决发回行政机构,令其重新进行听证,重新作出裁决。”①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虽然不能直接运用到行政程序中去,也不能取代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的地位,但其指导思想以及指导原则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有一定的实践性意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旦以法律明文规定确定下来便具有了强制力,对庭审法官、案件当事人以及律师均有法律约束力,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其诉讼活动将不会被法律所认可,其所制作、调查、收集的材料将会因为形式上的不合法而被排除,并可能因为证据的不充分承担败诉的结果,严重者还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律师在制作、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故意违反证据规则,采取虚假手段提供不真实的材料,这种材料不仅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而且相关人员还会因为提供虚假证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诉讼程序性准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从规范诉讼程序的角度对举证、取证、质证、认证进行规范,并且主要以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又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相连的,为行政实体法提供了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所需要的客观要件,有些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由行政实体法直接反映出来的。

我国行政证据规则的特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广泛的应用,主要是为了确保在诉讼中举证、取证、质证、认证的规范性,保证庭审过程的秩序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更好的维护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主要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证据作为诉讼的关键,起着澄清案件事实真相的作用,其效力直接决定着案件的结果,所以证据活动穿插于整个诉讼过程中,而证据规则恰恰作为证据活动的规则伴随着证据活动贯穿于诉讼的始终。行政诉讼的证据不同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而进行诉讼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要以一定的材料为根据,并将相关的材料收入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当中,在行政诉讼中这些案卷将作为主要证据出现在庭审中。从立案、审查到调查、审理,从一审、二审乃至于再审都不能离开证据的运用,而在运用证据的同时证据规则时时刻刻都在规范

着证据的使用。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实际操作上,主要是由法官主导庭审程序,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用证据规则,对证据的价值作出判断,但不能仅凭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性就将证据规则单纯理解为仅约束法官的证据行为规范,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同时还约束着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证据行为,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但约束着司法机关在取证时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手段取得证据,还规范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相关材料。

2、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①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在举证、取证、质证、认证时的具体规范,其中不但蕴含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而且还蕴含了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增强了法律在诉讼程序中的可操作性,规定了什么材料可以或者应当被允许作为证据列入到法官对案件的评价中。行政

诉讼证据规则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对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证据行为具有指导意义,指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怎样制作收集材料才算是合法的收集材料、怎样运用材料才能达到证明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就指导了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证据的收集中一定要注意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不能将证人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所作出的证言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强制力。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都是主要的证据形式,尽管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规范性文件也是证据来源的主要形式,但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为根据的,而法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应该以这些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为参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或进行行政复议都必须有证据为根据,而相关的材料都将收入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的案卷中,产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后,这些案卷将提交法院审查。因此,在行政诉讼阶段,证据的主要渊源(形式)是行政案卷。在我国,法律限制被告在行政

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对于原告,法律上虽无明文限制,但从法理上讲,同样要求其在行政诉讼中提供必要的证据,不能事先不提供或隐瞒证据。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原告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是说,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权利被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侵犯。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规定得更为严格。例如,美国行政程序法规定,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理由,以行政机关决定时根据的理由为限,这个理由一般应记载在行政机关决定时的记录之中,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一记录进行审查。否则,“法院可以将裁决发回行政机构,令其重新进行听证,重新作出裁决。”①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虽然不能直接运用到行政程序中去,也不能取代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的地位,但其指导思想以及指导原则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有一定的实践性意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旦以法律明文规定确定下来便具有了强制力,对庭审法官、案件当事人以及律师均有法律约束力,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其诉讼活动将不会被法律所认可,其所制作、调查、收集的材料将会因为形式上的不合法而被排除,并可能因为证据的不充分承担败诉的结果,严重者还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律师在制作、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故意违反证据规则,采取虚假手段提供不真实的材料,这种材料不仅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而且相关人员还会因为提供虚假证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诉讼程序性准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从规范诉讼程序的角度对举证、取证、质证、认证进行规范,并且主要以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又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相连的,为行政实体法提供了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所需要的客观要件,有些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由行政实体法直接反映出来的。


相关文章

  • 鉴定人出庭作证
  •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出庭难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都较为完善,这在立法和实践中均有体现。应该借鉴国外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并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 ...

  •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 本人于2008年四月在xx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 ...

  • 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活动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动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

  • 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衔接的路径探寻
  • 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衔接的路径探寻 [内容提要]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沟通和衔接,是当前进一步发展和开拓人民调解工作的时代要求.本文试图对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的衔接的方式.方法做粗浅的探讨,详细论述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应着力 ...

  • 侦查业务培训心得
  • 由高检院政治部.公诉厅共同组织实施为期一周的"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全员电视网络培训"结束了,本人按照院的统一安排,全程参与观看了培训讲座.听课过程中,虽然有时候边做案件摘录,边听讲座视频,但还是一心作了两用,认真听了课,并做了笔记,而且获益匪浅.现将学习的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 ...

  • 人民法院司法自查报告
  • 人民法院司法自查报告 各位代表: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两项评议”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司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回顾总结,并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 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区法院司法工作回顾 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区委的领 ...

  • 对刑庭庭长竞争上岗演讲词的体会
  • 我的建议 铁面兄,演讲的事我经历得多了,从小到大可以说身经百战,还是华东政法学院第一位民选班长(在我之前全部是系里指定的),分配工作后又参加了各种演讲,并且通过竞聘当选了温岭市院的办公室副主任和台州市院的研究室副主任.因此还有些心得,供你参考,不当之处,也请谅解. 1.你的演讲稿四平八稳,怎么看都象 ...

  • 重新鉴定的理由
  • 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结论”是一种专门性问题的科学性论断,主要有伤残等级鉴定、会计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笔迹鉴定、建筑物安全鉴定、价格鉴定等等,它属于效力较为客观可靠的一种证据。 几年来,有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鉴定机构管理等混乱局面已是有目共睹。20xx年司-法-部统领了鉴定机构,并在同年颁布了《司 ...

  • 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 如果档案中缺少此材料就必须由原单位补充办理,它是标准的文字表格形式出现的,不需要你去操心啦,只要填写好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就行了。千万注意时间埃 基本情况(收入)证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娄底市分行: 我单位正式(聘用)职工 在我单位已工作 年,现从事 工作,学历 ,职称 ,职务 ,平均月收入人 ...

  •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在理论上,我国过去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明标准这一问题上,没有进行修改。因为理论上的不正确认识,导致了实务中的不恰当操作。本论文通过对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二概念的辨析,指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不同的概念,并得出结论:证明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