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工程建设费
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收费范围
和拆除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你办沪民防(1999)112号《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范围和拆除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民防工程使用费收费范围和拆除补偿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 民防工程使用费范围
1、属单位投资建造的已投入使用和新开发使用的民防工程,不再收取使用费。投资者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监督检查。
2、公用的民防工程开发使用的,仍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1995)第118号文件标准收取使用费。但居住区内用于社区服务的公益性、非赢利的民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提出,免收民防工程使用费。
二、 拆除补偿费标准
经批准拆除民防工程不能补建的,申请拆除单位交纳补偿费标准为:
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按每平方米3500元补偿;
2、拆除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民防工程,按每平方米2300元补偿;
3、拆除砖和混凝土混合结构的民防工程,按每平方米1150元补偿;
4、拆除已报废的民防工程,作免交补偿费处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应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价房(1996)第179号
沪财综(1996)第046号
关于调整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民房办公室:
你办沪民办(1995)125号“关于提高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悉,经研究,并报请市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防空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均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如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不能就地修建的,则由人防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收取范围仍按沪府办发(1989)39号文第条规定办理。
二、同意自1996年7月1日起,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20元调整到60元;并继续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办法。
三、对以下新建项目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
1、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2、福利院、养老院、政府拨款或参与投资的医院;
3、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的住宅,包括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
4、公建配套中用于社区服务的建设项目;
5、经市政府同意免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接文后,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民防工程建设费
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收费范围
和拆除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你办沪民防(1999)112号《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范围和拆除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民防工程使用费收费范围和拆除补偿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 民防工程使用费范围
1、属单位投资建造的已投入使用和新开发使用的民防工程,不再收取使用费。投资者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监督检查。
2、公用的民防工程开发使用的,仍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1995)第118号文件标准收取使用费。但居住区内用于社区服务的公益性、非赢利的民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提出,免收民防工程使用费。
二、 拆除补偿费标准
经批准拆除民防工程不能补建的,申请拆除单位交纳补偿费标准为:
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按每平方米3500元补偿;
2、拆除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民防工程,按每平方米2300元补偿;
3、拆除砖和混凝土混合结构的民防工程,按每平方米1150元补偿;
4、拆除已报废的民防工程,作免交补偿费处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应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价房(1996)第179号
沪财综(1996)第046号
关于调整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民房办公室:
你办沪民办(1995)125号“关于提高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悉,经研究,并报请市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防空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均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如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不能就地修建的,则由人防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收取范围仍按沪府办发(1989)39号文第条规定办理。
二、同意自1996年7月1日起,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20元调整到60元;并继续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办法。
三、对以下新建项目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
1、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2、福利院、养老院、政府拨款或参与投资的医院;
3、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的住宅,包括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
4、公建配套中用于社区服务的建设项目;
5、经市政府同意免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接文后,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