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_现状_原因及政策建议

第29卷第3期

2014年6月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Engineering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29No.3Jun.2014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现状、原因及政策建议

刘唐宇1,罗丹2

(1. 福建农林大学管理学院,福州350002;2. 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史研究所,贵阳550000)

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工就业问题,农民工就业问题的

实质是就业歧视。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是“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题中应有

之义。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民工政策已经趋向相对公平,但是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

至今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国农民工在就业准入、从事行业、劳动工资、居住条件、工

作环境、工作时间、社会保障和职业发展方面遭遇到了歧视性对待。农民工就业歧视产生

的原因主要在用人单位、政府和社会三个方面。要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必须转

变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农民工信息服务平

台,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发挥企业工会职能;建立和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各界共同努

力,逐步消除社会歧视。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歧视;就业政策;就业法规;平等就业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580(2014)03-0001-09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农民工数量还在继续增长。然而农民工问题很多,归根结底是农民工就业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本,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本质是就业歧视,必须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实现城乡平等就业。

一、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状分析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真正引起学者的关注是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的。周小亮较早地从理论上探讨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城乡歧视及其原因和社会经济效应[1]。马西恒提出了农民工就业问题中的“二元用工现象”和“双重劳动力市场”,认为必须加强政府劳动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能,控制农民工进入国有、集体企业的数量和速度,清理整顿已进入企业的农民工[2]。进入21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DJA130340)

作者简介:刘唐宇,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E-mail :fjlt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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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后,学术界开始大规模地探讨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主要探讨农民工政策的历史演变。关于我国农民工政策发展历程的研究中有“二阶段说”[3]、“三阶段说”[4]、“四阶段说”[5]和“五阶段说”[6],不管划分为多少个阶段,现在的共识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民工政策已经由相对歧视趋向相对公平。尽管如此,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准入

我国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由于农民工进城就业对于城市具有一定的挤出效应,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民工现象产生认识误区,于是要求农民工办理各种证件并收取相关费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民工需要办理的证件包括务工证、婚育证、健康证、居住证等,交纳治安管理费、卫生费等。这些证件和费用无疑加重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是农民工进城就业遇到的第一道门槛。目前,国家逐步取消了各种就业限制和歧视性收费,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变相收费的现象。

(二)从事行业

农民工从事的行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一些技术和资金密集型、收入相对较高的行业,如金融业、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等行业,农民工所占比例相当少。农民工主要集中在脏、累、险、差、难、苦的岗位上,职业危险性较大。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农民工从事制造业的比重最大,占36.0%,其次是建筑业,占17.7%,服务业占12.2%,批发零售业占10.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6.6%,住宿餐饮业占5.3%[7]。

(三)劳动工资

调查显示,2011年农民工月均收入2049元,比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收入低了1434元。农民工月均收入最高的是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为2485元,比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低1438元,与在金融业就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相比,更是低了4274元。农民工月均收入最低的是住宿餐饮业,为1807元,比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低484元。在所有行业中两者月均收入相差最小的是建筑业,两者相差293元(见表1)。

表12011年农民工主要就业行业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收入比较(单位:元)

数据来源:农民工月均收入数据来自《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收入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102》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四)居住条件

从农民工住宿来源看。农民工以雇主或单位提供住宿为主,约占32.4%,在工地或工棚居住的占10.2%,在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占5.9%,与他人合租住房的占19.3%,独立租赁住房的占14.3%,仅有0.7%的农民工在务工地自购房[7]。从农民工居住面积看。建设部调研显示,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农民工人均住房面积不足7m 2,居住集体宿舍的只有5m 2,

集中居住在2

建筑业单位提供的宿舍的甚至不足3m 2

贴,农民工每人月均居住支出335元[7]。

(五)工作环境[8]。同年,全国城镇、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分别为27.1m 2和30.7m 2。从农民工居住负担看,41.3%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

调查显示,53.7%的农民工处在不良工作环境中,他们的工作环境至少符合“有毒”、“粉尘”、“噪音”、“潮湿”和“高空”五选项中的一项[9]。由于处于不良的工作环境中,因此导致很多农民工患上职业病或者受到职业病的威胁。据国家卫生部门2009年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约为2亿人。据保守统计,在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中,农民工占58%[10]。

(六)工作时间

调查显示,2011年农民工月均工作25.4天,每天工作8.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5天的占83.5%,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42.4%,3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高达84.5%[7]。从行业看,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住宿餐饮业的周平均工作时间分别为49.11、49.74、49.44、49.86、48.67和50.72个小时,而金融业、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的周平均工作时间分别为42.55、44.46、42.61和45.86个小时,这些行业的周平均工作时间明显少于农民工集中就业的行业。

(七)社会保障

调查显示,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3.9%、23.6%、16.7%、8%和5.6%。从主要行业看,建筑业和住宿餐饮业参保率较低(见表2)。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不乐观,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几乎享受不到。

表22011年主要就业行业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比例(单位:%)

数据来源:《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

(八)职业发展

企业培训是员工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与第一代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在关注收入的同时也关心自己的职业发展。然而,根据胡伟等人对35岁以下农民工占81.9%的样本农民工的调查显示,企业从未组织过任何培训的占22.7%,组织过简单培训的占65.5%,

定期3

组织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11.8%。企业培训经费在1万元及以下的占42.7%,多达57.3%的企业愿意对农民工培训支付的金额占总培训经费的比例在10%以内,农民工人均培训成本在100元以下的企业占62.7%[11]。

二、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探讨

我国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是毋庸置疑的,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政府和社会三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方面

1. 歧视农民工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

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大多数城镇居民具有一种优越于农村居民的意识,形成歧视农民的传统观念。改革开放后,农民进城打工谋生,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他们却依然成为一些用人单位歧视的对象。曾经一段时间把民工潮叫做“盲流”,呼吁清理整顿、遣返和控制。后来农民工政策趋向公平了,但也未能从根本上消除用人单位对待农民工的歧视观念。在一些用人单位主管的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认为农民工是素质低下的“打工仔”、“打工妹”,是技能缺乏的“临时工”,是可以随时雇佣和辞退的廉价的劳动者,少数用人单位主管甚至将其当成随意盘剥的对象。这些传统的歧视观念是用人单位员工管理和制度安排中产生缺陷的思想根源。

2.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比较混乱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歧视观念必将导致歧视行为。我国虽然已基本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但因执法力度不严,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现象依然存在,最主要就是体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上。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履行、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规范。有些劳动合同只是流于形式,约定内容不合法,且合同文本仅由用人单位持有,这为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埋下了隐患。另外,在劳动用工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克扣押金证件、实行不平等规定、拖欠劳动报酬、随意罚款、加班加点不给予相应补贴、剥夺带薪休假、歧视女职工等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用人单位不配备安全设施、不配发劳动保护用具,没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消防等防护措施。

(二)政府方面

1. 农民工就业前政府服务不到位

农民工就业前无法获取充分而又准确的就业信息,劳资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还不完善。另外,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够。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向农民工收取押金等现象依然存在。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难以避免农民工不遭遇就业歧视。4

2. 农民工就业后政府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编制较少、素质较低、经费短缺和装备落后等问题依然存在,导致监管不到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不够严厉,监督检查力度不大。由于怕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导致处罚不到位。由于诉讼程序繁杂冗长而导致用人单位采取逃匿、毁损名册或账簿凭证、变卖或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监督检查。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决定胡搅蛮缠,百般推脱。由于复杂的人情关系,许多案件尚未处理,一些单位的领导通过各种渠道向劳动保障部门施加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鼓舞了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气焰。同时,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属于短期的非稳定就业形式,流动性强,因此在农民工中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组织关系,工会参与率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使得其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3. 与农民工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一些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同时,我国现行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缺失,对于就业歧视的内涵和种类、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等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农民工主要的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法律法规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却缺乏反就业歧视的具体保障和救济措施。此外,即使是已有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力市场上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现象。

4. 与农民工就业相关的制度不够完善

导致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相关制度主要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最大的“社会屏蔽”制度,它直接限制公民迁徙与居住自由权,隐含了深刻的、先天性的身份歧视及不平等。就个人而言,户籍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歧视,这种歧视并不是根据人的能力,而是根据先天因素[12]。实证研究结果显示,2002—2006年间,城市工和农民工就业保障差异逐年扩大,户籍歧视的解释力度在不断上升[13]。由于户籍制度还承载了很多其他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因此,由户籍制度所附加的其他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也就必然受到相应的不平等对待。

(三)社会方面

在我国,由于发展经济学家的误导、马克思对小农的偏见和中国农民的地位,农民是极易受到歧视的[14]。农民工也不例外。这种歧视若以隐性的形式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则成为一种社会歧视,它主要表现在态度偏见和行为排斥上。

1. 对农民工的态度偏见

虽然一些学者和政府高官认为,农民工这个称谓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建议慎用甚至取消。但实际上,这个称谓本身并没有正误好坏和褒贬高低之分。然而,由于中国传统落后观念的影响,在当前的社会语境中,农民工这个称谓还是带有歧视含义的。这是一种话语暴力,它使得农民工成为其他各个社会群体都可以鄙视和欺凌的“边缘化”社会群体[15]。另外,不少人对农民工的整体印象可能是;衣冠不整、乱扔垃圾、随地吐痰、随意吸烟、公共场合大声喧哗、拥挤插队、偷盗抢劫、违法犯罪等,这可能是第一代农民工给人们留下的印象。现在新生代农民工5

素质更高,但也并未彻底改变整个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偏见。

2. 对农民工的行为排斥

行为排斥主要体现在农民工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上。农民工群体的社会关系比较单一,难以融入到城市其他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从其他社会关系中获得的支持十分有限。他们的社会活动范围不大,热情不高,参与不多。调查发现,农民工进城就业主要依靠私人的社会网络,只有3.2%的农民工是通过职业中介机构就业的。在生活困难时,57.7%的农民工寻求家人帮助,65.8%的人寻求朋友或老乡帮助,33.4%的人寻求同事帮助,16.5%的人寻求所在单位帮助,只有1.7%和2.9%的人寻求当地居民和当地政府的帮助。另外,农民工参加工会的仅占13.2%,参加过工会组织活动的占15%,只有12.7%的人得到过工会的帮助[16]。

三、消除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政策建议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把推进人口城镇化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为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有力的支撑。农民工要能在城镇落户,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能够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要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就必须稳定就业,而稳定就业的前提则是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然而,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现阶段,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并非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用人单位、政府乃至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最终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实现城乡平等就业。

(一)用人单位要扭转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 扭转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树立公平公正理念

要彻底改变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首先就要树立公平公正理念,从思想根源上彻底扭转对农民工歧视的传统观念。要破除传统的歧视观念,树立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队伍新成员,是企业员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树立农民工是企业发展的生力军,是企业财富共同创造者的新观念;树立农民工是自己人,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是一家人的新观念;树立农民工的权益是合法、合情和合理的以及同样需要得到切实保障的新观念;树立农民工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和影响企业稳定而持续发展的新观念。用人单位一定要改变对农民工和城镇从业人员实行两种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旧观念,树立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把公平公正对待农民工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

2.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实施人性化管理

这里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是平等就业的最基本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经得到极大提高,但由于各种原因,依然存在劳动合同管理混乱的现象。为此,必须适当调整现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允许短期劳动合同采取多种形式;完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长期雇佣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解除)各个环节的宣传、指导、培训和督查;推行劳动用工诚信评价机制;充分挖掘、综合整治执法资源。同时,切实改善农民工工6

作环境,提供良好防护措施,建立有效沟通网络,开展教育培训服务,实施员工援助计划,增强农民工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二)政府要彻底转变职能,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 建立健全农民工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农民工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维权、创业、生活等一体化服务;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工用工行为;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着力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居住、心理咨询、休闲娱乐等问题,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

2.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发挥企业工会职能

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不到位,出现不想管、管不到、不能管的情况。因此,政府的强力介入能够使用工方和农民工之间的力量及地位得到平衡[17]。劳动保障监察是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资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体制内途径,它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方面具有主导地位。因此,要强化企业劳动保障监察功能,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教育培训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有效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使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地方官员要确立科学的政绩观,消除行政处罚过程中人情关系的影响。同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要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发挥企业工会职能,指导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广泛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争取和维护农民工的各种合法权益,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3.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有关部门对可能构成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政策文件要作进一步的清理。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建立统一的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完善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我国反就业歧视的违宪审查制度,把就业歧视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建立反就业歧视的其他“合作”司法机制[18]。不断完善制裁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制裁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形态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关闭与吊销营业执照等,要适当加大行政执法和制裁力度,提高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还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仲裁程序,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农民工平等就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4. 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户籍制度是农民工遭遇就业歧视的根本性制度。要逐步改革户籍制度,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消除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其他附加功能,在住房、就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推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要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深入开展工伤保险全覆盖行动,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服务,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抓紧落实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提供符合农民工特点7

的低租金房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逐步消除社会歧视

首先,整个社会应该以理性的眼光重新审视农民工群体,正确评价农民工,逐步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偏见。整个社会(主要是城市社会)急需树立公平、正义、共享的核心价值观,用平等与包容的心态欢迎农民工融入城市。其次,需要设计一些制度或机制让农民工能够充分参与城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用人单位主管要客观看待和评价农民工,给农民工以更多的人文关怀,实现由行为接纳向心理接纳的转变。最后,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不断挖掘和发现农民工的闪光点,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多树正面形象,传播正能量。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消除社会歧视,为农民工平等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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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梁雁8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s of Migrant Workers in China:Curr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LIU Tangyu 1, LUO Dan 2

(1.School of Management,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 China;

2. Institute of Economic History,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Guiyang 550000, China) Abstract:Employment is vital to people ’s livelihood. The core problem of migrant workers is the problem of employment. The essence of the employment problems of migrant workers is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Eliminating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s and realizing the equal employment is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higher quality employment ”. Since the 21st century, the policies about migrant workers have become relatively fair, but the problem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s of migrant workers has still not been solved effectively. The migrant workers have encountered the discriminative treatment in terms of employment access, industry, income, living conditions, working environment, working hours, social security and career development. The causes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lie in three aspects:the employers, government and society.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s of migrant workers, the employers must change the discriminatory ideas against migrant workers and standardize the labor management systems.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the information service platforms and improve the employment service systems of migrant workers; strengthen labor security supervisions; give full play to the trade union functions;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reform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gradually and adjust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All sectors of society should make joint efforts to eliminate the social discriminations gradually.

Key words:migrant worker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s; employment policies; employ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qual employment 9

第29卷第3期

2014年6月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Engineering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29No.3Jun.2014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现状、原因及政策建议

刘唐宇1,罗丹2

(1. 福建农林大学管理学院,福州350002;2. 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史研究所,贵阳550000)

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工就业问题,农民工就业问题的

实质是就业歧视。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是“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题中应有

之义。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民工政策已经趋向相对公平,但是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

至今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国农民工在就业准入、从事行业、劳动工资、居住条件、工

作环境、工作时间、社会保障和职业发展方面遭遇到了歧视性对待。农民工就业歧视产生

的原因主要在用人单位、政府和社会三个方面。要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必须转

变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农民工信息服务平

台,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发挥企业工会职能;建立和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各界共同努

力,逐步消除社会歧视。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歧视;就业政策;就业法规;平等就业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580(2014)03-0001-09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农民工数量还在继续增长。然而农民工问题很多,归根结底是农民工就业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本,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本质是就业歧视,必须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实现城乡平等就业。

一、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状分析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真正引起学者的关注是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的。周小亮较早地从理论上探讨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城乡歧视及其原因和社会经济效应[1]。马西恒提出了农民工就业问题中的“二元用工现象”和“双重劳动力市场”,认为必须加强政府劳动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能,控制农民工进入国有、集体企业的数量和速度,清理整顿已进入企业的农民工[2]。进入21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DJA130340)

作者简介:刘唐宇,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E-mail :fjlt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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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后,学术界开始大规模地探讨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主要探讨农民工政策的历史演变。关于我国农民工政策发展历程的研究中有“二阶段说”[3]、“三阶段说”[4]、“四阶段说”[5]和“五阶段说”[6],不管划分为多少个阶段,现在的共识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民工政策已经由相对歧视趋向相对公平。尽管如此,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准入

我国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由于农民工进城就业对于城市具有一定的挤出效应,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民工现象产生认识误区,于是要求农民工办理各种证件并收取相关费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民工需要办理的证件包括务工证、婚育证、健康证、居住证等,交纳治安管理费、卫生费等。这些证件和费用无疑加重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是农民工进城就业遇到的第一道门槛。目前,国家逐步取消了各种就业限制和歧视性收费,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变相收费的现象。

(二)从事行业

农民工从事的行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一些技术和资金密集型、收入相对较高的行业,如金融业、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等行业,农民工所占比例相当少。农民工主要集中在脏、累、险、差、难、苦的岗位上,职业危险性较大。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农民工从事制造业的比重最大,占36.0%,其次是建筑业,占17.7%,服务业占12.2%,批发零售业占10.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6.6%,住宿餐饮业占5.3%[7]。

(三)劳动工资

调查显示,2011年农民工月均收入2049元,比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收入低了1434元。农民工月均收入最高的是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为2485元,比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低1438元,与在金融业就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相比,更是低了4274元。农民工月均收入最低的是住宿餐饮业,为1807元,比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低484元。在所有行业中两者月均收入相差最小的是建筑业,两者相差293元(见表1)。

表12011年农民工主要就业行业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收入比较(单位:元)

数据来源:农民工月均收入数据来自《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收入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102》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四)居住条件

从农民工住宿来源看。农民工以雇主或单位提供住宿为主,约占32.4%,在工地或工棚居住的占10.2%,在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占5.9%,与他人合租住房的占19.3%,独立租赁住房的占14.3%,仅有0.7%的农民工在务工地自购房[7]。从农民工居住面积看。建设部调研显示,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农民工人均住房面积不足7m 2,居住集体宿舍的只有5m 2,

集中居住在2

建筑业单位提供的宿舍的甚至不足3m 2

贴,农民工每人月均居住支出335元[7]。

(五)工作环境[8]。同年,全国城镇、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分别为27.1m 2和30.7m 2。从农民工居住负担看,41.3%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

调查显示,53.7%的农民工处在不良工作环境中,他们的工作环境至少符合“有毒”、“粉尘”、“噪音”、“潮湿”和“高空”五选项中的一项[9]。由于处于不良的工作环境中,因此导致很多农民工患上职业病或者受到职业病的威胁。据国家卫生部门2009年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约为2亿人。据保守统计,在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中,农民工占58%[10]。

(六)工作时间

调查显示,2011年农民工月均工作25.4天,每天工作8.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5天的占83.5%,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42.4%,3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高达84.5%[7]。从行业看,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住宿餐饮业的周平均工作时间分别为49.11、49.74、49.44、49.86、48.67和50.72个小时,而金融业、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的周平均工作时间分别为42.55、44.46、42.61和45.86个小时,这些行业的周平均工作时间明显少于农民工集中就业的行业。

(七)社会保障

调查显示,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3.9%、23.6%、16.7%、8%和5.6%。从主要行业看,建筑业和住宿餐饮业参保率较低(见表2)。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不乐观,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几乎享受不到。

表22011年主要就业行业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比例(单位:%)

数据来源:《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

(八)职业发展

企业培训是员工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与第一代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在关注收入的同时也关心自己的职业发展。然而,根据胡伟等人对35岁以下农民工占81.9%的样本农民工的调查显示,企业从未组织过任何培训的占22.7%,组织过简单培训的占65.5%,

定期3

组织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11.8%。企业培训经费在1万元及以下的占42.7%,多达57.3%的企业愿意对农民工培训支付的金额占总培训经费的比例在10%以内,农民工人均培训成本在100元以下的企业占62.7%[11]。

二、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探讨

我国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是毋庸置疑的,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政府和社会三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方面

1. 歧视农民工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

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大多数城镇居民具有一种优越于农村居民的意识,形成歧视农民的传统观念。改革开放后,农民进城打工谋生,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他们却依然成为一些用人单位歧视的对象。曾经一段时间把民工潮叫做“盲流”,呼吁清理整顿、遣返和控制。后来农民工政策趋向公平了,但也未能从根本上消除用人单位对待农民工的歧视观念。在一些用人单位主管的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认为农民工是素质低下的“打工仔”、“打工妹”,是技能缺乏的“临时工”,是可以随时雇佣和辞退的廉价的劳动者,少数用人单位主管甚至将其当成随意盘剥的对象。这些传统的歧视观念是用人单位员工管理和制度安排中产生缺陷的思想根源。

2.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比较混乱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歧视观念必将导致歧视行为。我国虽然已基本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但因执法力度不严,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现象依然存在,最主要就是体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上。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履行、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规范。有些劳动合同只是流于形式,约定内容不合法,且合同文本仅由用人单位持有,这为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埋下了隐患。另外,在劳动用工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克扣押金证件、实行不平等规定、拖欠劳动报酬、随意罚款、加班加点不给予相应补贴、剥夺带薪休假、歧视女职工等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用人单位不配备安全设施、不配发劳动保护用具,没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消防等防护措施。

(二)政府方面

1. 农民工就业前政府服务不到位

农民工就业前无法获取充分而又准确的就业信息,劳资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还不完善。另外,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够。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向农民工收取押金等现象依然存在。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难以避免农民工不遭遇就业歧视。4

2. 农民工就业后政府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编制较少、素质较低、经费短缺和装备落后等问题依然存在,导致监管不到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不够严厉,监督检查力度不大。由于怕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导致处罚不到位。由于诉讼程序繁杂冗长而导致用人单位采取逃匿、毁损名册或账簿凭证、变卖或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监督检查。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决定胡搅蛮缠,百般推脱。由于复杂的人情关系,许多案件尚未处理,一些单位的领导通过各种渠道向劳动保障部门施加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鼓舞了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气焰。同时,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属于短期的非稳定就业形式,流动性强,因此在农民工中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组织关系,工会参与率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使得其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3. 与农民工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一些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同时,我国现行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缺失,对于就业歧视的内涵和种类、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等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农民工主要的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法律法规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却缺乏反就业歧视的具体保障和救济措施。此外,即使是已有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力市场上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现象。

4. 与农民工就业相关的制度不够完善

导致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相关制度主要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最大的“社会屏蔽”制度,它直接限制公民迁徙与居住自由权,隐含了深刻的、先天性的身份歧视及不平等。就个人而言,户籍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歧视,这种歧视并不是根据人的能力,而是根据先天因素[12]。实证研究结果显示,2002—2006年间,城市工和农民工就业保障差异逐年扩大,户籍歧视的解释力度在不断上升[13]。由于户籍制度还承载了很多其他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因此,由户籍制度所附加的其他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也就必然受到相应的不平等对待。

(三)社会方面

在我国,由于发展经济学家的误导、马克思对小农的偏见和中国农民的地位,农民是极易受到歧视的[14]。农民工也不例外。这种歧视若以隐性的形式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则成为一种社会歧视,它主要表现在态度偏见和行为排斥上。

1. 对农民工的态度偏见

虽然一些学者和政府高官认为,农民工这个称谓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建议慎用甚至取消。但实际上,这个称谓本身并没有正误好坏和褒贬高低之分。然而,由于中国传统落后观念的影响,在当前的社会语境中,农民工这个称谓还是带有歧视含义的。这是一种话语暴力,它使得农民工成为其他各个社会群体都可以鄙视和欺凌的“边缘化”社会群体[15]。另外,不少人对农民工的整体印象可能是;衣冠不整、乱扔垃圾、随地吐痰、随意吸烟、公共场合大声喧哗、拥挤插队、偷盗抢劫、违法犯罪等,这可能是第一代农民工给人们留下的印象。现在新生代农民工5

素质更高,但也并未彻底改变整个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偏见。

2. 对农民工的行为排斥

行为排斥主要体现在农民工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上。农民工群体的社会关系比较单一,难以融入到城市其他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从其他社会关系中获得的支持十分有限。他们的社会活动范围不大,热情不高,参与不多。调查发现,农民工进城就业主要依靠私人的社会网络,只有3.2%的农民工是通过职业中介机构就业的。在生活困难时,57.7%的农民工寻求家人帮助,65.8%的人寻求朋友或老乡帮助,33.4%的人寻求同事帮助,16.5%的人寻求所在单位帮助,只有1.7%和2.9%的人寻求当地居民和当地政府的帮助。另外,农民工参加工会的仅占13.2%,参加过工会组织活动的占15%,只有12.7%的人得到过工会的帮助[16]。

三、消除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政策建议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把推进人口城镇化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为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有力的支撑。农民工要能在城镇落户,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能够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要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就必须稳定就业,而稳定就业的前提则是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然而,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现阶段,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并非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用人单位、政府乃至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最终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实现城乡平等就业。

(一)用人单位要扭转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 扭转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树立公平公正理念

要彻底改变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首先就要树立公平公正理念,从思想根源上彻底扭转对农民工歧视的传统观念。要破除传统的歧视观念,树立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队伍新成员,是企业员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树立农民工是企业发展的生力军,是企业财富共同创造者的新观念;树立农民工是自己人,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是一家人的新观念;树立农民工的权益是合法、合情和合理的以及同样需要得到切实保障的新观念;树立农民工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和影响企业稳定而持续发展的新观念。用人单位一定要改变对农民工和城镇从业人员实行两种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旧观念,树立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把公平公正对待农民工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

2.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实施人性化管理

这里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是平等就业的最基本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经得到极大提高,但由于各种原因,依然存在劳动合同管理混乱的现象。为此,必须适当调整现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允许短期劳动合同采取多种形式;完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长期雇佣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解除)各个环节的宣传、指导、培训和督查;推行劳动用工诚信评价机制;充分挖掘、综合整治执法资源。同时,切实改善农民工工6

作环境,提供良好防护措施,建立有效沟通网络,开展教育培训服务,实施员工援助计划,增强农民工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二)政府要彻底转变职能,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 建立健全农民工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农民工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维权、创业、生活等一体化服务;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工用工行为;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着力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居住、心理咨询、休闲娱乐等问题,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

2.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发挥企业工会职能

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不到位,出现不想管、管不到、不能管的情况。因此,政府的强力介入能够使用工方和农民工之间的力量及地位得到平衡[17]。劳动保障监察是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资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体制内途径,它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方面具有主导地位。因此,要强化企业劳动保障监察功能,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教育培训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有效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使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地方官员要确立科学的政绩观,消除行政处罚过程中人情关系的影响。同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要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发挥企业工会职能,指导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广泛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争取和维护农民工的各种合法权益,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3.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有关部门对可能构成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政策文件要作进一步的清理。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建立统一的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完善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我国反就业歧视的违宪审查制度,把就业歧视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建立反就业歧视的其他“合作”司法机制[18]。不断完善制裁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制裁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形态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关闭与吊销营业执照等,要适当加大行政执法和制裁力度,提高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还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仲裁程序,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农民工平等就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4. 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户籍制度是农民工遭遇就业歧视的根本性制度。要逐步改革户籍制度,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消除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其他附加功能,在住房、就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推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要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深入开展工伤保险全覆盖行动,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服务,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抓紧落实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提供符合农民工特点7

的低租金房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逐步消除社会歧视

首先,整个社会应该以理性的眼光重新审视农民工群体,正确评价农民工,逐步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偏见。整个社会(主要是城市社会)急需树立公平、正义、共享的核心价值观,用平等与包容的心态欢迎农民工融入城市。其次,需要设计一些制度或机制让农民工能够充分参与城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用人单位主管要客观看待和评价农民工,给农民工以更多的人文关怀,实现由行为接纳向心理接纳的转变。最后,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不断挖掘和发现农民工的闪光点,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多树正面形象,传播正能量。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消除社会歧视,为农民工平等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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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梁雁8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s of Migrant Workers in China:Curr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LIU Tangyu 1, LUO Dan 2

(1.School of Management,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 China;

2. Institute of Economic History,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Guiyang 550000, China) Abstract:Employment is vital to people ’s livelihood. The core problem of migrant workers is the problem of employment. The essence of the employment problems of migrant workers is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Eliminating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s and realizing the equal employment is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higher quality employment ”. Since the 21st century, the policies about migrant workers have become relatively fair, but the problem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s of migrant workers has still not been solved effectively. The migrant workers have encountered the discriminative treatment in terms of employment access, industry, income, living conditions, working environment, working hours, social security and career development. The causes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lie in three aspects:the employers, government and society.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s of migrant workers, the employers must change the discriminatory ideas against migrant workers and standardize the labor management systems.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the information service platforms and improve the employment service systems of migrant workers; strengthen labor security supervisions; give full play to the trade union functions;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reform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gradually and adjust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All sectors of society should make joint efforts to eliminate the social discriminations gradually.

Key words:migrant worker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s; employment policies; employ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qual employmen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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