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办案机关为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所从事的一项专门诉讼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结论属于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学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结论。

四、鉴定结论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司法鉴定准确、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特实行司法鉴定风险书面告知。其主要告知内容如下:

一、委托方或申请方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期间内向鉴定人提交鉴定所需的真实资料和鉴定费用,若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或放弃申请;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提供虚假材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或申请方负责,本鉴定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应委托和申请方的委托和申请,本鉴定中心对需鉴定标的物进行勘验、检验或检查,委托方或申请方应按本鉴定中心指定地点、时间,对标的物予以确认。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虚假确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或申请方负责,本鉴定中心不对标的物的权属、性质和瑕疵承担确认责任。

三、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的原因,致使已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标的物不能鉴定的,本鉴定中心原则上不退还预交鉴定费;委托方或申请方申请中止、终结鉴定的,根据鉴定工作完成情况,由本鉴定中心决定收取全额或部分鉴定费。

四、对当事人无法提交的鉴定材料,由鉴定中心依职权提取,其间必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本鉴定中心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结论可能对当事人有利;也可能对当事人不利;也可能因客观鉴定条件限制,不能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也可能经审查后无法进行鉴定,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无论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当事人均不得无理取闹或拒交鉴定费。若当事人确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上级鉴定机构复核鉴定。

六、因鉴定客观条件限制,本中心无法进行鉴定的,本鉴定中心可拒绝鉴定。

七、以上司法鉴定风险情况,司法鉴定中心均已告知,我已知悉,并同意以上告知内容。

告知单位:恩施州司法鉴定中心

被告知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办案机关为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所从事的一项专门诉讼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结论属于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学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结论。

四、鉴定结论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司法鉴定准确、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特实行司法鉴定风险书面告知。其主要告知内容如下:

一、委托方或申请方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期间内向鉴定人提交鉴定所需的真实资料和鉴定费用,若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或放弃申请;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提供虚假材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或申请方负责,本鉴定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应委托和申请方的委托和申请,本鉴定中心对需鉴定标的物进行勘验、检验或检查,委托方或申请方应按本鉴定中心指定地点、时间,对标的物予以确认。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虚假确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或申请方负责,本鉴定中心不对标的物的权属、性质和瑕疵承担确认责任。

三、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的原因,致使已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标的物不能鉴定的,本鉴定中心原则上不退还预交鉴定费;委托方或申请方申请中止、终结鉴定的,根据鉴定工作完成情况,由本鉴定中心决定收取全额或部分鉴定费。

四、对当事人无法提交的鉴定材料,由鉴定中心依职权提取,其间必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本鉴定中心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结论可能对当事人有利;也可能对当事人不利;也可能因客观鉴定条件限制,不能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也可能经审查后无法进行鉴定,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无论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当事人均不得无理取闹或拒交鉴定费。若当事人确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上级鉴定机构复核鉴定。

六、因鉴定客观条件限制,本中心无法进行鉴定的,本鉴定中心可拒绝鉴定。

七、以上司法鉴定风险情况,司法鉴定中心均已告知,我已知悉,并同意以上告知内容。

告知单位:恩施州司法鉴定中心

被告知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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