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原老子之"道"

作者:李景强

学术研究 2003年12期

  一、研究老子“道”论的迷失

  从上个世纪初到现在,论“道”的文章和专著足以车载,但“道”是什么仍然没有说清楚。也即是说研究者解说的“道”与老子说的“道”有明显的差异和矛盾。原因在哪里呢?是不是老子之“道”根本就无法说清楚?还是现在的研究者在概念和认识方式上与老子有不可连通的鸿沟?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说清楚老子的“道”论,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困难。首先是传本问题。河上公本、王弼本、傅奕本及其他本《老子》,在文句和个别术语上有很大的出入;近年来发现的帛书本和郭店楚简本与河上公本、王弼本、傅奕本不仅在结构上不同,而且在很多重要概念上也有很大的差别。这些出入和差别,确实给研究者带来很多选择上的困境和判断标准上的迷惑。但《老子》一书的思想体系仍然是鲜明的,这就给我们说清楚什么是“道”提供了最根本的前提。其次是解读问题。解读首先遇到的是一个断句问题。不同的《老子》解读有不同的断句形式,比如朱谦之的《老子校释》和陈鼓应的《老子注译及评价》在断句上就有很大差异,近年来,关于《一章》如何断句就有很多专门文章。断句问题影响到如何理解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判断的指向问题,不同的断句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论,确实给研究老子思想带来很大的麻烦。但如果我们以老子的思想整体作为解读的基础,而不是以某一章节的具体文句为中心,那么断句问题就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对老子思想体系的解读。我在本文中所说的“复原”,不可能以历史上真实存在的老子为标准,是否真有一个叫老子的人,还是一个有疑问的问题;也不可能以某一单个的传本为标准,至今还没有找到最初始的《老子》原本。所谓“复原”,就是以几个不同传本中的统一性为前提,以上古时代的思想观念为背景,根据老子的思想概念体系,作出无逻辑矛盾的阐释。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近现代以来的大多数学者,受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很深,他们在研究老子的思想时,总是习惯于以柏拉图、黑格尔、马克思、海德格尔、萨特、叔本华甚至牛顿、爱因斯坦作参照,习惯于先提出老子思想中的一个概念或观点,作为正命题,然后以西方哲学家的概念或观点以“类似于……”或“不是……”作为肯定和否定的参照。这就造成了研究者的“道”论与老子的“道”论有很大的差异和矛盾,导致老子的“道”论至今仍然是一个“恍惚”、“窈冥”的状态。要分析就要有比较,但比较是一个由近及远的过程。阐释老子的思想首先要参照的是商周以降的中国古人的思想观念,尤其是古人的宗教意识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道”论,这才是真正可以弄清是非的参照。在弄清“道”到底是什么的基础上,再去研究老子的“道”与西方形而上学、神学的同与异,才会有深化认识的价值。

  二、老子“道”论的语境

  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一章》)老子这句话蕴含着一个关于“道”的巨大的语境,那就是人们一直在谈论“道”。老子要反驳,说人们通常所说的道,不是那个永恒的道。那么人们通常所说的“道”是什么呢?

  在老子之前,“道”已经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或者说经常提及的一个对象。如“恭默思道”,(《尚书·商书·说命》)“天有显道,厥类惟彰”,(《尚书·周书·泰誓》)“惟有道曾孙周王发,将有大正于商。今商王受无道,暴珍天物”,(《尚书·周书·武成》)等等。(注:本文所引《尚书》中《泰誓》、《毕命》、《武成》、《仲虺之浩》、《蔡仲之命》诸篇,多被认为是伪古文尚书,但也有学者持不同的看法。)从这些话语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道”总是与“天”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弄清楚什么是“道”,首先要说清楚什么是“天”。

  据考证,“天”字的本义指人的头顶,因为头顶在上,又引申为自然意义上的“天”,即天空,天体之天。到了周代,“天”与“上帝”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作为主宰者的神性意义的“天”的观念。(注:参见刘翔《中国传统价值观诠释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18-20页。)当强调它的神圣性时就称为“天”,与人间神圣的统治者“天子”相对;当强调它的主宰性时就称为“上帝”,与人间的主宰者“帝”相对。对于周代人来说,“天”与”上帝”是对同一对象的两个不同的称谓,天即上帝,上帝即天,可以互换。周初的《天亡簋》铭文说:“天亡佑王,衣祀于王,丕显考文王,事喜上帝,文王德在上。”《尚书·周书·诏诰》:“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

  天对人世间的规定就是“天道”,省称为“道”,遵守天的规定为有道,背离天的规定为无道。“商王受无道”是说商纣(名受)王违背了天道,所以“天命罚之”,(《尚书·周书·泰誓》)结果是以周代商。天道是否在人间得以实行又是以人的“德”来判断的,“道”是“德”的依据,“德”是“道”的具体体现,合乎天道为善,背离天道为恶。这样道与德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尚书·商书·仲虺之诰》在讲述了人应有的德性之后说:“钦崇天道,永保天命。”《尚书·周书·毕命》说:“世禄之家,鲜克有礼,以荡陵德,实悖天道。”有德即合乎天道,合乎天道即符合天的规定,符合天的规定,天即福佑,反之,天即罚之。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周书·蔡仲之命》)

  天是神圣的主宰者,是神;“道”是主宰者对人世间的种种神圣的规定。遵守“道”就是服从“天”,服从神,承认“道”,就是接受“天”对人间的主宰。“天”是神圣的,“道”也是神圣的。至此,我们可以给老子之前的“道”下一个定义:道是天道的省称,是天对人间的神圣规定。它带有强烈的神性色彩,意味着人对神的归依和服从。一些学者把老子之前的“天道”,解释为“日月星辰所遵循的轨道”,(注: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23页。)或“自然的法则”,(注:崔大华:《庄学研究》,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1页。)或“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注: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688页。)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老子之前或同时,天道的神圣性已经被动摇。《左传·昭公十八年》中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就是子产对天道的怀疑。晏子嘴上说:“天道不谄,不贰其命”,却不让齐侯祭祷又是一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但动摇不等于推翻了“天道”的神圣性,只是一种悬置,一种敬而远之的疏离,就像子贡说的:“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论语·公冶长))悬置与疏离的结果,是“道”被赋予了一种世俗性,代表性的人物就是孔子。孔子在《论语》中经常讲“道”,但孔子所谓“道”不是神圣的天道,而是世俗世界的人道,即仁、礼、忠、孝的人伦之道。(注:孔子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矣。”(《论语·学而》)“天下有道则见(现),无道则隐”。(《论语·泰伯》)“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论语·季氏》)

  “道”被悬置与疏离,意味着“道”不再具有神圣性,也意味着人的信仰对象“天”的彻底动摇;“道”的世俗性,意味着“道”变成了人们可以“随其成心”(《庄子·齐物论》)任意加以规定的“德”,不再具有可以使人归依的信仰的价值。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就是对“道”的世俗化批判。他要重建“道”的神圣性,重建人们的信仰。老子选择了对“天”的放弃,对“道”的提升,把“道”置于“天”之上,变成了一个神圣的信仰对象。所以他说:道是“天地之始”、“万物之母”,(《一章》)创造了一个既创造天地万物,又不主宰天地万物的新的信仰,并据此建立了道家思想体系。

  三、“道”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

  无论是基督教的“上帝”,还是中国商代的“帝”或周代的“天”,都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创造了天地万物,又主宰着天地万物。神作为创造者是纯粹的善,是完全的给予,人类可以高高兴兴地去崇拜它,祭祀它。但神作为主宰者就不是纯粹的善,而是在善的同时经常有恶,就是惩罚。周代人就经常为“天罚、天讨”而恐惧。惩罚是对已经给予的再收回,对人而言就是被剥夺。面对这样的创造者,人的崇拜与惶恐同在,因为惶恐而崇拜,而崇拜又是为了消除惶恐,人的自主性,人的自由在这种崇拜与惶恐的循环中丧失了。老子不能接受这样的创造者。他要人有信仰,有—个至高无上的创造者,但也要人有自由(顺应自然的自由),于是他设定了一个新的创造者——道。

  “道”既然是创造者,就必然是一个与人类可以观察,可以认识的天地万物不一样的存在,换句话说,可见可识的任何一种存在都不可能是创造者,这是人类的心理逻辑决定的。超越性是创造者必须具有的特征。正是基于这一点,老子在具体描述“道”的时候,总是强调“道”作为一种存在的超越性。《一章》用了一个“玄”字,把“道”的超越性昭告天下,然后又多次用反复吟诵的语言揭示“玄”的意义。《十四章》说:“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绳绳兮不可名。复归于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恍惚。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夷”是无色,“希”是无声,“微”是无形,(注:据《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注,但后世有学者主张不确解为是,因河上公注与老子思想相合,故用其解。)所以下文说“道”“不可名”,“无物之象”。“致诘”就是深究,如果深究的话,连无色、无声、无形都无祛分辨出来了,因为它们“混而为一。”视觉、听觉、触觉是人类探知或证明一种存在之所以存在的最基本的感知方式,“混而为一”就使人的感知能力失效了。所以,对于人的认识能力而言,“道”作为一种存在的认识对象,只能是“恍惚”和“窈冥”状态。老子说:“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二十一章》)“道”是真实的无形无名的存在,但无名就无法言说,要言说只能勉强命名。《二十五章》说:“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勉强命名是一种无奈,而这种无奈正是“道”作为创造者的超越性之所在。

  但仅仅如此还不够。天地万物的创造者,除了作为一种存在的超越性之外,还必须具有遍在性和永恒性。遍在性是没有空间的限制,永恒性是没有时间的限制。具体而言,遍在性就是无处不在,永恒性就无生无死。上帝如此,“道”也如此。《二十五章》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天地万物都是在特定空间中的特定的存在,都有自己相对确定的位置,这是物的空间性;天地万物都有自己的生命周期,都有生死,这是物的时间性。但老子说“道”作为物,却没有这些局限。“周行”是没有特定空间的限制,也就是无处不在;“不殆”是没有特定时间的限制,也就是无生无死。这就是作为造物者的“道”的遍在性与永恒性。

  至此,我们说:老子说的“道”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应当是确定的没有疑问的。确定了“道”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就意味者“道”不可能是胡适先生说的“自然法”。(注:胡适说:“老子的天道,就是西洋哲学的自然法(Law of Nature)”。见《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64页。)因为“自然法”只是在人类理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普遍的行为法则,投有任何创生的意义;也不可能是冯友兰先生说的“总原理”。(注:冯友兰说:“老子乃予道以形而上学的意义。以为天地万物之生,必有其所以生之总原理,此总原理名之曰道。”见《中国哲学史》上册,中华书局,1961年,第218页。)“原理”就是原则(Principle)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前提,不同的认识领域有不同的原理。冯友兰先生虽然在前面加上了一个“总”字,也不过是把原理普遍化了,但原理终究是原理,它决不会有创造万物的功能。由此,也可以知道,“道”也不是张岱年先生说的“普遍规律”。(注:张岱年说:“凡物有所动,皆系遵循一规律而不得不动;凡物之生,亦系遵循一规律而不得不生。然各物的规律并不是相离立而不相干的。此等规律实有其统一,为更根本的规律所统一。或者说,一切规律都根据于一个大规律。此大规律是究竟的,总一的规律;乃万物所共,一而不二,常而不易,可以说是普遍的规律。此普遍的规律即所谓道。”见《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20页。)“普遍的规律”或“根本的规律”是辩证唯物主义者喜欢使用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事物与事物之间所具有的一种本质关系。这种本质关系无论如何也无法与创造者联系起来。总之,无论“法则”、“原理”还是“规律”都不可能创造万物,都不具备创造者的价值和功能。这样来表述或许更加明确:创造者可以蕴含着一种法则、原理或规律,但任何法则、原理、规律都不能蕴含着创造者。用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来界定“道”,显然与老子的思想相背离。

  四、“道”不是天地万物的主宰者

  就宗教观念而言,创造者必定是主宰者,二者为一。创造者是主宰者的前提,主宰者是创造者的必然结论,西方的上帝是如此,中国的帝和天也是如此。但老子却坚决地把二者分开,准确地说是去除了后者,只赋予“道”创造者的地位和功能,而不让“道”作为主宰者,这正是老子思想的独特之处,也正是老子思想的精华之所在。老子的天之道、物之性,圣人之道,也就是有些学者说的存在规律和社会、人生思想也正是由此而推演出来。

  《一章》说:“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注:《一章》第三句说:“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朱谦之先生断句为:“(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履其徼。”(《老子校释》)陈鼓应先生与朱谦之先生的断句相同。许抗生先生则断句为:“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再解「老子」第一章),见《道家文化研究》第15集)帛书甲本为:“恒无欲也,以观其眇;恒有欲也,以观其所噭。”许抗生先生的断句与帛书相同,且与老子的思想契合紧密,所以采用许抗生先生的断句。)“常无欲,以观其妙。”与“无名,天地之始”句相对,说“道”作为最初始的存在,是无欲的存在,人可以通过这一点来观察“道”的奥妙。(注:“妙”有两种解释,一种依从王弼注解为:“幽微”或“精微”;一种依从河上公注解为“要”即根本。陈鼓应把“妙”译为“奥妙”,与河上公相近,笔者从后者。但学术界多据河上公注,认为“常无欲”的主语是人,而不是“道”,这是笔者所不能赞同的。)“常有欲,以观其徼。”与“有名,万物之母”句相对,说“道”作为天地万物的创造者是有欲的存在,人可以通过这一点来观察“道”的具体显现。(注:“徼”帛书作“噭”,通“徼”,意为日光,引申为显明。王弼和河上公皆解为“归终”,全句不通。朱谦之解为:“现”。笔者以为是。)“道”作为创造者可以从天地万物的存在本身观察到,但“道”作为一个无欲的存在正显示出“道”的奥妙。这个奥妙是什么呢?老子在《三十四章》和《五十一章》中揭开了谜底。《三十四章》说:“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常无欲,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衣养万物”说“道”是创造者,但“道”“功成而不有”、“不为主”则是说“道”不做天地万物的主宰者。《五十一章》说的更加明确:“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这是老子对“道”不是天地万物的主宰者的最全面、最核心的阐释。“不有”是不因“生”而占有;“不恃”是不因“为”而居功;“不宰”是不因“长”而支配。一句话,“道”不做天地万物的主宰者。

  创造者必定是主宰者,这是人类的思维定式,也可以说是人类文化早期的基本逻辑。如果说一个创造者不是主宰者,就是对人的思维定式的挑战,就是对人类基本逻辑的反叛。这就要求挑战者、反叛者必须给出充分的理由,否则就无法被人理解和接受。老子正是注意到了这一点,提出“道”是创造者但不是主宰者的根据。《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显然是对—种追问的回答。“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在老子的思想系统中是一个已经解决的问题:“道”是创造者,人、地、天自然法“道”。(注:通行本在“天法道”之后都是逗号,应为句号。老子在这里说的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但“道”不是主宰者的根据是什么呢?老子回答说:“道法自然。”什么是自然,《十七章》说:“猷呵,其贵言,成功遂事,百姓皆谓我自然。”(注:这一句各版本出入较大。河上公本为:“犹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王弼本为“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朱谦之据其他古本作“由其贵言。成功事遂,百姓谓我自然。”帛书甲乙本为:“猷呵其贵言也,成功遂事而百姓胃(谓)我自然。”犹、悠、由,古通假,皆可解为“悠闲”,文意不畅。“功成事遂”与“成功遂事”亦有别。笔者以帛书为据。)这是老子给“自然”下的定义。“猷”是根本之法,(注:《尚书·周书·周官》:“王曰:‘若昔大猷,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老子说自然就是最大的法则。这个法则的内涵有二:其一,自然“贵言”,《二十三章》又称“希言”,说:“希言自然。”这是“道”与“帝”和“天”相对的说法。一切神的主宰性都通过它的言说来体现。基督教的上帝通过言说创造了世界,也通过言说实现对人的主宰;中国商、周时代的“帝”和“天”也是通过言说,即所谓“天启”来显现它的主宰性。而“自然”贵言、希言,所以“法自然”的“道”也就不会用种种规定来干涉天地万物和人世社会,正如《五十一章》所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二,自然“成功遂事”,这是与人为相对的说法。“自然”成其功,遂其事,没有任何故意的作为,即《三十七章》说的“自化”、“自正”。自然之“成功”是无败,而人为则有成有败,而且成败相随,终究只是败而无成,如《二十九章》所言:“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自然之“遂事”是顺随事的有无和发展,不以人为论是非,论得失之后而加以干预。所以“成功遂事”就必然引出无为,无欲的结论。《六十四章》说:“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道法自然”,所以“道”虽然创造了天地万物,但不会像“帝”和“天”那样主宰万物和人类,这就是“道”不做主宰者的原因。

  “道”是创造者,意味着“道”与神同类,“道”不是主宰者,“道”又与神相别。没有前者无法解释天地万物的来源,没有后者无法把“道”与神区别开来。前者决定了老子“道”论的宗教色彩,后者决定了老子“道”论的哲学意味,这正是老子“道”论的特殊之处。

  最后,我们可以给老子之“道”下一个定义:“道”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不主宰世界的创造者,是可以取代“帝”和“天”的新的信仰对象。它既不是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更不是抽象的原理、规律或法则,也不是上帝之类的神,它是属于老子的独特创造。

作者介绍:李景强,首都经贸大学基础部副教授,北京,100026。

作者:李景强

学术研究 2003年12期

  一、研究老子“道”论的迷失

  从上个世纪初到现在,论“道”的文章和专著足以车载,但“道”是什么仍然没有说清楚。也即是说研究者解说的“道”与老子说的“道”有明显的差异和矛盾。原因在哪里呢?是不是老子之“道”根本就无法说清楚?还是现在的研究者在概念和认识方式上与老子有不可连通的鸿沟?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说清楚老子的“道”论,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困难。首先是传本问题。河上公本、王弼本、傅奕本及其他本《老子》,在文句和个别术语上有很大的出入;近年来发现的帛书本和郭店楚简本与河上公本、王弼本、傅奕本不仅在结构上不同,而且在很多重要概念上也有很大的差别。这些出入和差别,确实给研究者带来很多选择上的困境和判断标准上的迷惑。但《老子》一书的思想体系仍然是鲜明的,这就给我们说清楚什么是“道”提供了最根本的前提。其次是解读问题。解读首先遇到的是一个断句问题。不同的《老子》解读有不同的断句形式,比如朱谦之的《老子校释》和陈鼓应的《老子注译及评价》在断句上就有很大差异,近年来,关于《一章》如何断句就有很多专门文章。断句问题影响到如何理解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判断的指向问题,不同的断句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论,确实给研究老子思想带来很大的麻烦。但如果我们以老子的思想整体作为解读的基础,而不是以某一章节的具体文句为中心,那么断句问题就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对老子思想体系的解读。我在本文中所说的“复原”,不可能以历史上真实存在的老子为标准,是否真有一个叫老子的人,还是一个有疑问的问题;也不可能以某一单个的传本为标准,至今还没有找到最初始的《老子》原本。所谓“复原”,就是以几个不同传本中的统一性为前提,以上古时代的思想观念为背景,根据老子的思想概念体系,作出无逻辑矛盾的阐释。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近现代以来的大多数学者,受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很深,他们在研究老子的思想时,总是习惯于以柏拉图、黑格尔、马克思、海德格尔、萨特、叔本华甚至牛顿、爱因斯坦作参照,习惯于先提出老子思想中的一个概念或观点,作为正命题,然后以西方哲学家的概念或观点以“类似于……”或“不是……”作为肯定和否定的参照。这就造成了研究者的“道”论与老子的“道”论有很大的差异和矛盾,导致老子的“道”论至今仍然是一个“恍惚”、“窈冥”的状态。要分析就要有比较,但比较是一个由近及远的过程。阐释老子的思想首先要参照的是商周以降的中国古人的思想观念,尤其是古人的宗教意识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道”论,这才是真正可以弄清是非的参照。在弄清“道”到底是什么的基础上,再去研究老子的“道”与西方形而上学、神学的同与异,才会有深化认识的价值。

  二、老子“道”论的语境

  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一章》)老子这句话蕴含着一个关于“道”的巨大的语境,那就是人们一直在谈论“道”。老子要反驳,说人们通常所说的道,不是那个永恒的道。那么人们通常所说的“道”是什么呢?

  在老子之前,“道”已经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或者说经常提及的一个对象。如“恭默思道”,(《尚书·商书·说命》)“天有显道,厥类惟彰”,(《尚书·周书·泰誓》)“惟有道曾孙周王发,将有大正于商。今商王受无道,暴珍天物”,(《尚书·周书·武成》)等等。(注:本文所引《尚书》中《泰誓》、《毕命》、《武成》、《仲虺之浩》、《蔡仲之命》诸篇,多被认为是伪古文尚书,但也有学者持不同的看法。)从这些话语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道”总是与“天”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弄清楚什么是“道”,首先要说清楚什么是“天”。

  据考证,“天”字的本义指人的头顶,因为头顶在上,又引申为自然意义上的“天”,即天空,天体之天。到了周代,“天”与“上帝”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作为主宰者的神性意义的“天”的观念。(注:参见刘翔《中国传统价值观诠释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18-20页。)当强调它的神圣性时就称为“天”,与人间神圣的统治者“天子”相对;当强调它的主宰性时就称为“上帝”,与人间的主宰者“帝”相对。对于周代人来说,“天”与”上帝”是对同一对象的两个不同的称谓,天即上帝,上帝即天,可以互换。周初的《天亡簋》铭文说:“天亡佑王,衣祀于王,丕显考文王,事喜上帝,文王德在上。”《尚书·周书·诏诰》:“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

  天对人世间的规定就是“天道”,省称为“道”,遵守天的规定为有道,背离天的规定为无道。“商王受无道”是说商纣(名受)王违背了天道,所以“天命罚之”,(《尚书·周书·泰誓》)结果是以周代商。天道是否在人间得以实行又是以人的“德”来判断的,“道”是“德”的依据,“德”是“道”的具体体现,合乎天道为善,背离天道为恶。这样道与德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尚书·商书·仲虺之诰》在讲述了人应有的德性之后说:“钦崇天道,永保天命。”《尚书·周书·毕命》说:“世禄之家,鲜克有礼,以荡陵德,实悖天道。”有德即合乎天道,合乎天道即符合天的规定,符合天的规定,天即福佑,反之,天即罚之。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周书·蔡仲之命》)

  天是神圣的主宰者,是神;“道”是主宰者对人世间的种种神圣的规定。遵守“道”就是服从“天”,服从神,承认“道”,就是接受“天”对人间的主宰。“天”是神圣的,“道”也是神圣的。至此,我们可以给老子之前的“道”下一个定义:道是天道的省称,是天对人间的神圣规定。它带有强烈的神性色彩,意味着人对神的归依和服从。一些学者把老子之前的“天道”,解释为“日月星辰所遵循的轨道”,(注: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23页。)或“自然的法则”,(注:崔大华:《庄学研究》,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1页。)或“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注: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688页。)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老子之前或同时,天道的神圣性已经被动摇。《左传·昭公十八年》中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就是子产对天道的怀疑。晏子嘴上说:“天道不谄,不贰其命”,却不让齐侯祭祷又是一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但动摇不等于推翻了“天道”的神圣性,只是一种悬置,一种敬而远之的疏离,就像子贡说的:“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论语·公冶长))悬置与疏离的结果,是“道”被赋予了一种世俗性,代表性的人物就是孔子。孔子在《论语》中经常讲“道”,但孔子所谓“道”不是神圣的天道,而是世俗世界的人道,即仁、礼、忠、孝的人伦之道。(注:孔子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矣。”(《论语·学而》)“天下有道则见(现),无道则隐”。(《论语·泰伯》)“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论语·季氏》)

  “道”被悬置与疏离,意味着“道”不再具有神圣性,也意味着人的信仰对象“天”的彻底动摇;“道”的世俗性,意味着“道”变成了人们可以“随其成心”(《庄子·齐物论》)任意加以规定的“德”,不再具有可以使人归依的信仰的价值。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就是对“道”的世俗化批判。他要重建“道”的神圣性,重建人们的信仰。老子选择了对“天”的放弃,对“道”的提升,把“道”置于“天”之上,变成了一个神圣的信仰对象。所以他说:道是“天地之始”、“万物之母”,(《一章》)创造了一个既创造天地万物,又不主宰天地万物的新的信仰,并据此建立了道家思想体系。

  三、“道”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

  无论是基督教的“上帝”,还是中国商代的“帝”或周代的“天”,都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创造了天地万物,又主宰着天地万物。神作为创造者是纯粹的善,是完全的给予,人类可以高高兴兴地去崇拜它,祭祀它。但神作为主宰者就不是纯粹的善,而是在善的同时经常有恶,就是惩罚。周代人就经常为“天罚、天讨”而恐惧。惩罚是对已经给予的再收回,对人而言就是被剥夺。面对这样的创造者,人的崇拜与惶恐同在,因为惶恐而崇拜,而崇拜又是为了消除惶恐,人的自主性,人的自由在这种崇拜与惶恐的循环中丧失了。老子不能接受这样的创造者。他要人有信仰,有—个至高无上的创造者,但也要人有自由(顺应自然的自由),于是他设定了一个新的创造者——道。

  “道”既然是创造者,就必然是一个与人类可以观察,可以认识的天地万物不一样的存在,换句话说,可见可识的任何一种存在都不可能是创造者,这是人类的心理逻辑决定的。超越性是创造者必须具有的特征。正是基于这一点,老子在具体描述“道”的时候,总是强调“道”作为一种存在的超越性。《一章》用了一个“玄”字,把“道”的超越性昭告天下,然后又多次用反复吟诵的语言揭示“玄”的意义。《十四章》说:“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绳绳兮不可名。复归于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恍惚。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夷”是无色,“希”是无声,“微”是无形,(注:据《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注,但后世有学者主张不确解为是,因河上公注与老子思想相合,故用其解。)所以下文说“道”“不可名”,“无物之象”。“致诘”就是深究,如果深究的话,连无色、无声、无形都无祛分辨出来了,因为它们“混而为一。”视觉、听觉、触觉是人类探知或证明一种存在之所以存在的最基本的感知方式,“混而为一”就使人的感知能力失效了。所以,对于人的认识能力而言,“道”作为一种存在的认识对象,只能是“恍惚”和“窈冥”状态。老子说:“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二十一章》)“道”是真实的无形无名的存在,但无名就无法言说,要言说只能勉强命名。《二十五章》说:“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勉强命名是一种无奈,而这种无奈正是“道”作为创造者的超越性之所在。

  但仅仅如此还不够。天地万物的创造者,除了作为一种存在的超越性之外,还必须具有遍在性和永恒性。遍在性是没有空间的限制,永恒性是没有时间的限制。具体而言,遍在性就是无处不在,永恒性就无生无死。上帝如此,“道”也如此。《二十五章》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天地万物都是在特定空间中的特定的存在,都有自己相对确定的位置,这是物的空间性;天地万物都有自己的生命周期,都有生死,这是物的时间性。但老子说“道”作为物,却没有这些局限。“周行”是没有特定空间的限制,也就是无处不在;“不殆”是没有特定时间的限制,也就是无生无死。这就是作为造物者的“道”的遍在性与永恒性。

  至此,我们说:老子说的“道”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应当是确定的没有疑问的。确定了“道”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就意味者“道”不可能是胡适先生说的“自然法”。(注:胡适说:“老子的天道,就是西洋哲学的自然法(Law of Nature)”。见《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64页。)因为“自然法”只是在人类理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普遍的行为法则,投有任何创生的意义;也不可能是冯友兰先生说的“总原理”。(注:冯友兰说:“老子乃予道以形而上学的意义。以为天地万物之生,必有其所以生之总原理,此总原理名之曰道。”见《中国哲学史》上册,中华书局,1961年,第218页。)“原理”就是原则(Principle)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前提,不同的认识领域有不同的原理。冯友兰先生虽然在前面加上了一个“总”字,也不过是把原理普遍化了,但原理终究是原理,它决不会有创造万物的功能。由此,也可以知道,“道”也不是张岱年先生说的“普遍规律”。(注:张岱年说:“凡物有所动,皆系遵循一规律而不得不动;凡物之生,亦系遵循一规律而不得不生。然各物的规律并不是相离立而不相干的。此等规律实有其统一,为更根本的规律所统一。或者说,一切规律都根据于一个大规律。此大规律是究竟的,总一的规律;乃万物所共,一而不二,常而不易,可以说是普遍的规律。此普遍的规律即所谓道。”见《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20页。)“普遍的规律”或“根本的规律”是辩证唯物主义者喜欢使用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事物与事物之间所具有的一种本质关系。这种本质关系无论如何也无法与创造者联系起来。总之,无论“法则”、“原理”还是“规律”都不可能创造万物,都不具备创造者的价值和功能。这样来表述或许更加明确:创造者可以蕴含着一种法则、原理或规律,但任何法则、原理、规律都不能蕴含着创造者。用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来界定“道”,显然与老子的思想相背离。

  四、“道”不是天地万物的主宰者

  就宗教观念而言,创造者必定是主宰者,二者为一。创造者是主宰者的前提,主宰者是创造者的必然结论,西方的上帝是如此,中国的帝和天也是如此。但老子却坚决地把二者分开,准确地说是去除了后者,只赋予“道”创造者的地位和功能,而不让“道”作为主宰者,这正是老子思想的独特之处,也正是老子思想的精华之所在。老子的天之道、物之性,圣人之道,也就是有些学者说的存在规律和社会、人生思想也正是由此而推演出来。

  《一章》说:“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注:《一章》第三句说:“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朱谦之先生断句为:“(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履其徼。”(《老子校释》)陈鼓应先生与朱谦之先生的断句相同。许抗生先生则断句为:“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再解「老子」第一章),见《道家文化研究》第15集)帛书甲本为:“恒无欲也,以观其眇;恒有欲也,以观其所噭。”许抗生先生的断句与帛书相同,且与老子的思想契合紧密,所以采用许抗生先生的断句。)“常无欲,以观其妙。”与“无名,天地之始”句相对,说“道”作为最初始的存在,是无欲的存在,人可以通过这一点来观察“道”的奥妙。(注:“妙”有两种解释,一种依从王弼注解为:“幽微”或“精微”;一种依从河上公注解为“要”即根本。陈鼓应把“妙”译为“奥妙”,与河上公相近,笔者从后者。但学术界多据河上公注,认为“常无欲”的主语是人,而不是“道”,这是笔者所不能赞同的。)“常有欲,以观其徼。”与“有名,万物之母”句相对,说“道”作为天地万物的创造者是有欲的存在,人可以通过这一点来观察“道”的具体显现。(注:“徼”帛书作“噭”,通“徼”,意为日光,引申为显明。王弼和河上公皆解为“归终”,全句不通。朱谦之解为:“现”。笔者以为是。)“道”作为创造者可以从天地万物的存在本身观察到,但“道”作为一个无欲的存在正显示出“道”的奥妙。这个奥妙是什么呢?老子在《三十四章》和《五十一章》中揭开了谜底。《三十四章》说:“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常无欲,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衣养万物”说“道”是创造者,但“道”“功成而不有”、“不为主”则是说“道”不做天地万物的主宰者。《五十一章》说的更加明确:“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这是老子对“道”不是天地万物的主宰者的最全面、最核心的阐释。“不有”是不因“生”而占有;“不恃”是不因“为”而居功;“不宰”是不因“长”而支配。一句话,“道”不做天地万物的主宰者。

  创造者必定是主宰者,这是人类的思维定式,也可以说是人类文化早期的基本逻辑。如果说一个创造者不是主宰者,就是对人的思维定式的挑战,就是对人类基本逻辑的反叛。这就要求挑战者、反叛者必须给出充分的理由,否则就无法被人理解和接受。老子正是注意到了这一点,提出“道”是创造者但不是主宰者的根据。《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显然是对—种追问的回答。“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在老子的思想系统中是一个已经解决的问题:“道”是创造者,人、地、天自然法“道”。(注:通行本在“天法道”之后都是逗号,应为句号。老子在这里说的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但“道”不是主宰者的根据是什么呢?老子回答说:“道法自然。”什么是自然,《十七章》说:“猷呵,其贵言,成功遂事,百姓皆谓我自然。”(注:这一句各版本出入较大。河上公本为:“犹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王弼本为“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朱谦之据其他古本作“由其贵言。成功事遂,百姓谓我自然。”帛书甲乙本为:“猷呵其贵言也,成功遂事而百姓胃(谓)我自然。”犹、悠、由,古通假,皆可解为“悠闲”,文意不畅。“功成事遂”与“成功遂事”亦有别。笔者以帛书为据。)这是老子给“自然”下的定义。“猷”是根本之法,(注:《尚书·周书·周官》:“王曰:‘若昔大猷,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老子说自然就是最大的法则。这个法则的内涵有二:其一,自然“贵言”,《二十三章》又称“希言”,说:“希言自然。”这是“道”与“帝”和“天”相对的说法。一切神的主宰性都通过它的言说来体现。基督教的上帝通过言说创造了世界,也通过言说实现对人的主宰;中国商、周时代的“帝”和“天”也是通过言说,即所谓“天启”来显现它的主宰性。而“自然”贵言、希言,所以“法自然”的“道”也就不会用种种规定来干涉天地万物和人世社会,正如《五十一章》所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二,自然“成功遂事”,这是与人为相对的说法。“自然”成其功,遂其事,没有任何故意的作为,即《三十七章》说的“自化”、“自正”。自然之“成功”是无败,而人为则有成有败,而且成败相随,终究只是败而无成,如《二十九章》所言:“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自然之“遂事”是顺随事的有无和发展,不以人为论是非,论得失之后而加以干预。所以“成功遂事”就必然引出无为,无欲的结论。《六十四章》说:“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道法自然”,所以“道”虽然创造了天地万物,但不会像“帝”和“天”那样主宰万物和人类,这就是“道”不做主宰者的原因。

  “道”是创造者,意味着“道”与神同类,“道”不是主宰者,“道”又与神相别。没有前者无法解释天地万物的来源,没有后者无法把“道”与神区别开来。前者决定了老子“道”论的宗教色彩,后者决定了老子“道”论的哲学意味,这正是老子“道”论的特殊之处。

  最后,我们可以给老子之“道”下一个定义:“道”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不主宰世界的创造者,是可以取代“帝”和“天”的新的信仰对象。它既不是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更不是抽象的原理、规律或法则,也不是上帝之类的神,它是属于老子的独特创造。

作者介绍:李景强,首都经贸大学基础部副教授,北京,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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