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质押担保合同)

编号:

个人借款/质押担保

合 同

白银市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个人借款/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贷款人、质押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别提请借款人、质押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质押人(全称):1

2、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人承诺

(一)借款申请依法合规。借款人向贷款人所提供的关于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收入、财产等证明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借款人经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要求,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符合规定,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借款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本人或者有权代理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以及担保的登记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四)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贷款人对贷款及担保的相关监督、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第二条 借款基本条款

(一)借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月综合费用率为 ,月利率为 。

(五)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 (月/季/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主。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罚息及复利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每日加收每月利息的 %;

3.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七)提款条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款申请书;

2.借款审批过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规性证明文件已提交审查合规;

3.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限制性条款已逐项落实,包括:按比例交纳的保证金、对外提供的担保履约情况核实、账户的开立、资产的出售、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对财务指标的限制性要求、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还款来源、监督账户资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条款等;

4.担保相关法律手续已办妥,且担保合法、有效;

5.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日期间,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未出现重大风险变化;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八)支付条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时,贷款人方可支付款项:

1.借款人已通过放款条件的审核;

2.借款人已提交了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

3.借款人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已提供了支付对象的完整账户信息;

4.借款用于项目的,申请支付金额要与项目进度相匹配。

5.借款人采用的支付方式符合规定;

6.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支付条件。

(九)支付方式

本笔借款采用 支付方式,具体按相应支付方式对应的约定执行。

1.自主支付。符合下列情形的,借款人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 万元人民币;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其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 万元人民币的;

(4)其他约定: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将款项划转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支付情况,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受托支付。符合下列情形的,借款人要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交易对象确定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人民币;

(3)其他约定:

3.受托支付的规定

(1)借款人应提前 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贷款人审核确认后,将借款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或者未达到支付条件、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2)借款人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在贷款人支付款项前书面向贷款人提出。贷款人审核确认后,中止受托支付,并可以收回相应的借款;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中止受托支付后,借款人申请恢复支付委托的,贷款人按规定合同的约定条件办理;

(3)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有权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

(4)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 提款申请书》 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贷款人不负通知收款人的义务。

4.自主支付的规定

(1)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在提交《 提款申请书》 时,要同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借款人要告知贷款人借款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并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取借款、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有权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借款;

(二)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应贷款人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借款使用、经营收人情况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五)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10 天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经营地址及收人情况发生变动;

2,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3.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发生重大变化的;

4.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七)借款人不以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八)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的方式监督、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等;

(四)质押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五)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均可从借款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六)借款人未按照规定提款、不符合发放条件、支付条件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

(七)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借贷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30 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书。

第八条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贷款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偿还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宣布借款人构成违约的;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和其他融资款项;

3 ,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质 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质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质押方式。质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质押。

第十一条 质押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

质押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质押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贷款展期后,质押人继续承担质押责任,质押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条 扣收

质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质押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均可从质押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质押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质押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质押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其 他 条 款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质押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质押人(签章):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编号:

个人借款/质押担保

合 同

白银市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个人借款/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贷款人、质押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别提请借款人、质押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质押人(全称):1

2、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人承诺

(一)借款申请依法合规。借款人向贷款人所提供的关于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收入、财产等证明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借款人经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要求,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符合规定,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借款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本人或者有权代理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以及担保的登记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四)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贷款人对贷款及担保的相关监督、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第二条 借款基本条款

(一)借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月综合费用率为 ,月利率为 。

(五)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 (月/季/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主。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罚息及复利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每日加收每月利息的 %;

3.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七)提款条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款申请书;

2.借款审批过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规性证明文件已提交审查合规;

3.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限制性条款已逐项落实,包括:按比例交纳的保证金、对外提供的担保履约情况核实、账户的开立、资产的出售、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对财务指标的限制性要求、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还款来源、监督账户资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条款等;

4.担保相关法律手续已办妥,且担保合法、有效;

5.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日期间,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未出现重大风险变化;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八)支付条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时,贷款人方可支付款项:

1.借款人已通过放款条件的审核;

2.借款人已提交了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

3.借款人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已提供了支付对象的完整账户信息;

4.借款用于项目的,申请支付金额要与项目进度相匹配。

5.借款人采用的支付方式符合规定;

6.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支付条件。

(九)支付方式

本笔借款采用 支付方式,具体按相应支付方式对应的约定执行。

1.自主支付。符合下列情形的,借款人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 万元人民币;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其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 万元人民币的;

(4)其他约定: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将款项划转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支付情况,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受托支付。符合下列情形的,借款人要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交易对象确定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人民币;

(3)其他约定:

3.受托支付的规定

(1)借款人应提前 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贷款人审核确认后,将借款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或者未达到支付条件、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2)借款人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在贷款人支付款项前书面向贷款人提出。贷款人审核确认后,中止受托支付,并可以收回相应的借款;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中止受托支付后,借款人申请恢复支付委托的,贷款人按规定合同的约定条件办理;

(3)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有权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

(4)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 提款申请书》 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贷款人不负通知收款人的义务。

4.自主支付的规定

(1)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在提交《 提款申请书》 时,要同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借款人要告知贷款人借款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并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取借款、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有权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借款;

(二)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应贷款人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借款使用、经营收人情况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五)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10 天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经营地址及收人情况发生变动;

2,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3.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发生重大变化的;

4.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七)借款人不以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八)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的方式监督、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等;

(四)质押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五)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均可从借款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六)借款人未按照规定提款、不符合发放条件、支付条件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

(七)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借贷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30 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书。

第八条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贷款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偿还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宣布借款人构成违约的;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和其他融资款项;

3 ,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质 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质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质押方式。质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质押。

第十一条 质押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

质押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质押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贷款展期后,质押人继续承担质押责任,质押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条 扣收

质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质押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均可从质押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质押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质押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质押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其 他 条 款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质押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质押人(签章):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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