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

新国家工伤保险条列〈全文〉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7月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2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确认; (三)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四)旧伤复发确认;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

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同时废止。

负责人为安插自己的亲信,与七名业务骨干终止劳动合同,于是该七名被炒员工愤而曝光这名烟草局长近年来违规

调入和提拔重用30多名亲友进入汕尾市烟草系统

战略机遇期一开始是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来的。过去我们老讲准备打世界大战,后来估计世界大战打不起来,至少还有10年打不起来,可能还有更长的和平时期。正是基于世界大战打不起来的战略判断,邓小平提出了战略机遇期的概念。从那以后,我们党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发展大

势,不断深化和完善对战略机遇期的认识。十六大时指出,20世纪头20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七大时提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机遇大于挑战。这次十八大再次强调,综观国际国内大势,我国仍处于

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就是要全党对当前的时局和大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而更加准确判断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和条件的变化,全面把握机遇,沉着应对挑战,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坚定不移、心无旁骛地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战略机遇期的前提是什么呢?是不打仗,起码不打大仗

我们能不能忍,关系到我们能

不能后发制人,能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这可是一个考验 按照马列主义的经典论断,“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只有政治手段穷尽时,才以战争来扫清障碍。按照孙子说的,“兵以诈立、以利动”,“上兵伐谋,其次伐交”,然后不行再伐兵,这个伐兵不纯粹是打仗,主要是讹诈,或者叫威慑,兵拉过去给你看,包括军演。最后迫不得已才攻城,才去打被占岛

礁。

战争对于军人来说,是唯一选项;对于国家来说,则是最后选项

我们军人(谋略家)真正最知道打别人的狠处在哪里,最知道怎么才能打赢,怎样才能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战略效益

新国家工伤保险条列〈全文〉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7月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2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确认; (三)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四)旧伤复发确认;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

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同时废止。

负责人为安插自己的亲信,与七名业务骨干终止劳动合同,于是该七名被炒员工愤而曝光这名烟草局长近年来违规

调入和提拔重用30多名亲友进入汕尾市烟草系统

战略机遇期一开始是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来的。过去我们老讲准备打世界大战,后来估计世界大战打不起来,至少还有10年打不起来,可能还有更长的和平时期。正是基于世界大战打不起来的战略判断,邓小平提出了战略机遇期的概念。从那以后,我们党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发展大

势,不断深化和完善对战略机遇期的认识。十六大时指出,20世纪头20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七大时提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机遇大于挑战。这次十八大再次强调,综观国际国内大势,我国仍处于

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就是要全党对当前的时局和大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而更加准确判断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和条件的变化,全面把握机遇,沉着应对挑战,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坚定不移、心无旁骛地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战略机遇期的前提是什么呢?是不打仗,起码不打大仗

我们能不能忍,关系到我们能

不能后发制人,能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这可是一个考验 按照马列主义的经典论断,“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只有政治手段穷尽时,才以战争来扫清障碍。按照孙子说的,“兵以诈立、以利动”,“上兵伐谋,其次伐交”,然后不行再伐兵,这个伐兵不纯粹是打仗,主要是讹诈,或者叫威慑,兵拉过去给你看,包括军演。最后迫不得已才攻城,才去打被占岛

礁。

战争对于军人来说,是唯一选项;对于国家来说,则是最后选项

我们军人(谋略家)真正最知道打别人的狠处在哪里,最知道怎么才能打赢,怎样才能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战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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